“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建筑业“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2023-10-31•“甲供料”业务概述•“甲供料”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甲供料”业务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目录01“甲供料”业务概述“甲供料”定义及运作模式•“甲供料”是指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甲方)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并将该材料直接提供给施工方(乙方)使用的业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施工方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安装和劳务输出,而建设单位则负责主要材料的采购。
•“甲供料”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建筑业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税收政策,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甲供料”业务中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税款。
“甲供料”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02“甲供料”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营业税计税基数不准确、计税依据不合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规范等风险。
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使用。
由于建设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导致营业税计税基数不准确,可能存在漏税风险。
此外,施工企业可能因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而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
总结词营业税风险VS企业所得税风险总结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等风险。
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由于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施工企业可能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未参与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决策和结算,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存在税收违规风险。
总结词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进项抵扣不充分等风险。
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并供应给施工企业使用,可能导致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
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未参与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决策和结算,可能无法充分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
此外,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导致施工企业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加税收成本。
增值税风险03“甲供料”业务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责任合同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审查税收风险的重要凭证。
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
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1,关于甲方供材料合法性的分析建设工程发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发包(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发包第一,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不包括勘查设计金额第二,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也不包括设备金额(营业税)第三,是否包括材料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甲供材和甲控材)第四,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两个或三个总施工单位(联合体)2、甲供材料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3、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
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
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
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
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
”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
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
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的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2、“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必须与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选择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可以签“甲供材”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甲供材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1.建设开发方式的错误导致核算信息失效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乙方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备料,实际操作人员凭备料单等到甲方处领取相应的建设材料,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为原因及管理漏洞及监督的缺失,乙方已经领取的材料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甲方根据乙方备料单计算开发成本对由乙方多领冒领的材料并没有做扣除计算,造成开发所需要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合。
部分房地产企业会每月对材料做出结算,数目与种类繁多的建筑材料让工作人员的压力大,不能及时完成数据统计工作,于是就经常出现数据作假、虚报等情况,让核算信息失效,不能准确的核算开发成本。
2.材料耗损严重,开发成本增加当不是甲方提供材料时,乙方会在概算估计的情况下,适当的降低材料所需要的耗损费用,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避免材料的浪费。
但是如果是在甲供材的视角下,站在甲方的立场上提供材料,乙方所领取的材料费用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
房地产企业中甲方在没有对材料耗用量进行实时监管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工程造假、偷料等现象,并且增加材料的耗损量。
甲方所使用的是高品质、高保障的建筑材料,所以也常常发生材料丢失、损坏的问题,外部条件中,甚至出现利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的情况。
材料的好坏会影响到建筑物的质量,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材料的税率增加甲方税负如果某房地产项目需要建设一栋商住两用住房,共有十五层,将建筑物的一楼和二楼作为商场,剩余的三楼到十五楼作为普通住宅用房。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由甲方采购,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只签订轻包合同。
大宗材料甲方可以取得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专票,其他建筑材料如砂子等不会取得专票,还有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也不会取得专票,而乙方也乐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于人力成本会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结束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税率为11%,而用于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大宗材料。
进项税抵扣不足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在甲供材视角下,会增加房开企业的税收负担。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涉税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涉税分析一、甲供材的定义甲供材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交由施工方施工完成工程作业的原材料。
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单位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一般情况下建筑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二、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依据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而第七条规定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营业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上述相关规定实质是一条反避税条款。
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
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就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换了一种方式,将本应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转由建设单位购买,就不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材料的购买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由于企业运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甲供材的范围由于1994年版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设备包含在营业额内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导致建筑工程中的设备存在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的可能性,所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条款已失效)、财税【2003】16号文和国税发【2006】80号文(已失效),解决五类自产货物(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建筑防水材料)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甲供材料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
《甲供材料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一、甲供材料税务筹划概述甲供材料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由建设方提供建筑材料给施工方。
这种方式在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其主要目的通常是建设方基于对工程质量的考虑,担心施工方使用劣质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
“甲供材料”一般为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大宗材料,由于涉税金额较大,税务风险非常值得关注。
对于施工方而言,“甲供材料”有一定的优点,比如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但同时,这种合作方式也可能给建设方和施工方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
在营业税方面,最大的税务风险是施工方未能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甲供材料”是建设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会把发票开具给建设方,而非施工方。
这就导致部分施工企业认为材料与自己无关而漏缴了营业税。
例如,某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合同,其中甲供材料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应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并按10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
但实际中,多数企业开具的建安发票金额只有60万元,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此外,有些施工企业会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合同,也存在营业税风险。
比如一份建筑合同中,“甲供材料”价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若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只收取70万元劳务款并开具70万元建安发票,而甲方以30万元材料发票和70万元建安发票入账,若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可能要求甲方或施工方补缴30万元材料款,并进而计算缴纳相关的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最大的税务风险是施工企业由于没有“甲供材料”部分的材料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费用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浅析“甲供材”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问题, 对 甲方 和 施 工 方 双 方 来 讲 , 都 存 在 一 定 的税 收 风 险 , 有
鉴 于 此。 本 文 将 从 房 建 项 目下施 工 单 位 的 角度 来 分 析 甲供 材
的税 务 风 险和 应 对 措 施 。 关键词 : 甲供 材 税务 风 险 措 施
商 的合 同条 款 与 供 应 商 直 接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款 项 无 论 是 建 设 单位直接支付还是施工单位支付 , 其 付 款 的 主 体 都 是 施 工 单 位, 但 资金 全 部 由建 设 单 位 负 担 。 作 为 合 同签 订 方 . 一 旦 建 设
二、 涉及“ 甲供 材 ” 的 税 法 规 定
、
施工企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供 材 ” 的 运 营 模 式
因“ 甲供 材 ” 是 否纳入工程竣工结算 、 税 金 支 付 方 式 及 发
票 取 得 主 体 的不 同 , “ 甲供 材 ” 的 运 营 有 以 下几 种模 式 : 模式一 : 建设 单位 将 “ 甲供 材 ” 纳 人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这种模式下 。 “ 甲供 材 ” 可 以 理解 为 建 设 单 位 代 施 工 单 位
例的保管费或安装费 . 同时“ 甲供 材 ” 部 分 的税 金 由 建设 单 位 全额承担 、 提前拨付 。 对 施 工 企业 而 言 . “ 甲 供材 ” 的 利 润 就 不 在材料的价差和量差上 , 而 在 这 部 分 额 外 比例 的保 管 费 和 安
装 费。 在这种模式 下 。 鉴 于 税 票 取 得 方 式 的不 同 , 又 可 延 伸 出
条例 , 企 业取得 的可抵 扣票据 ( 4种 ) , 应在 开具后 1 8 0 日到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的说明一、涉税风险“甲供材”问题中针对我们施工单位而言有两方面的涉税风险——营业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此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应该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征。
但是甲方提供材料的发票是由供应商提供给甲方单位的,这样就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果甲方将“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直接计入其开发成本,那么甲方要求我们开具的工程施工发票就不必包含这部分材料票金额。
(例如,甲方与我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其中“甲供材”40万,劳务60万。
那么如果甲方把40万的发票自己计入开发成本,那么他只要求我方开具60万的建筑安装发票即可)这种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还应将“甲供材”部分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征。
由于施工企业未开具发票,因此施工企业很容易漏缴这部分税金,即税务局认定的“偷税行为”。
第二,甲方将“甲供材”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那么施工企业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发票,这样使得营业额与税金相匹配,但是“甲供材”发票为甲方名头发票我方无法入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甲方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无法入账,一般做法是用甲方发票复印件计入施工方材料成本。
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甲供材”部分的发票将不能在所得税前做成本扣除。
这样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由于“甲供材”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收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出现此类合同的发生。
根据情况可以与甲方签署大包合同即包工包料合同或者纯建筑劳务合同。
如果必须要签订含“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则需明确“甲供材”金额,以及对方是否需要我方开具全额建筑安装发票。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管理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主要体现在“甲供材”营业税管理、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
本文试图从建筑工程造价以及建设方、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财务核算入手,厘清“甲供材”税收管理相关问题。
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
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为“甲方供料”。
建筑工程中,甲方供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工程质量,二是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中的“甲供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工程总造价根据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本文以原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图表来说明。
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不管这些材料是施工方购买的,还是由建设方即甲方直接提供的。
这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得到印证。
该解释规定,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甲方购买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从上面的工程造价图可以看出,施工方因“甲供材”所需缴纳的相关税金,实际上是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
也就是说,虽然“甲供材”涉及营业税的名义纳税人是施工方,但实际负税人却是建设方。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上文提到,建设方愿意自己购买材料,除了有控制工程质量的考虑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降低工程的造价。
比如,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建设方和施工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明确约定“甲供材”不参与计提管理费和利润。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建设方约定“甲供材”也不参与提税,即工程最终决算造价中不包含“甲供材”税金,从而导致施工方为降低自身税收负担而逃避纳税。
“甲供材”财务核算方法在实践中,“甲供材”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方法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投资账户。
基于“营改增”的建筑业甲供材业务涉税问题探究
基于“营改增”的建筑业甲供材业务涉税问题探究随着国家不断推动营改增政策的深入实施,建筑业甲供材业务涉税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业甲供材业务在涉税问题上存在一些难点和矛盾,需要深入探究。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甲供材业务的影响营改增政策是指在原有营业税基础上,将部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建筑业甲供材业务产生了直接影响。
建筑业中的甲供材业务是指由施工方自行购买建筑材料,并直接使用于施工工程的行为。
在过去,这种业务往往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交叉征收,存在税负双重和交叉的情况。
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这种情况大大简化,减少了税负对企业的影响,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
二、建筑业甲供材业务涉税问题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业甲供材业务的涉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值税率问题根据营改增政策,建筑业甲供材业务属于一般纳税人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在具体实际操作中,部分施工企业涉及到甲供材业务的增值税率征收存在争议。
因为在一些案例中,这类业务可能具有返利、折扣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导致其在涉税时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情况。
2.发票开具问题建筑业甲供材业务在涉税时,发票开具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由于该业务的特殊性,有些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发票开具不规范或者缺失的情况。
这就给税务部门的监管和征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容易导致企业在税收征收时存在纠纷和风险。
3.税收征收问题建筑业甲供材业务涉及到的税收征收问题主要包括征管和税收征收行为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对于该类业务的纳税申报和征收情况需要进行监管和核查,但这也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和实践经验,因此存在一定的难度。
为了解决建筑业甲供材业务涉税问题,提高税收征收质量和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建议:1.加强企业自律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和财务会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要求进行发票管理和报税申报,确保涉税业务的规范和合规。
关于“甲供材料”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甲供材料”的分析与建议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因此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本人仅对“甲供材料”行为谈二点看法。
一、“甲供材料”的现状分析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及现状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帐,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2、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及现状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
3、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
4、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二、甲供材料的管理建议为了加强对甲供材料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我认为要抓住三个环节、三个到位。
第一环节政策宣传到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上述甲供材料应由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加强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治意见
加强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治意见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建筑业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
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甲供材料的使用,甲供材料即由建筑业主或者承建单位指定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劳务人员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甲供材料往往存在价格偏高、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给建筑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带来不良影响。
为此,加强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治已成为当前建筑业发展的急需之举。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业是国家重点行业之一,加强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治关乎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因此,应加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甲供材料税收管理制度,确保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具体措施包括:(一)制定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管理条例。
在保障建筑业甲供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对涉及到税收的规定进行明确,将其纳入具体的法律框架中,以规范甲供材料市场秩序,从而为进一步加强甲供材税收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对涉嫌偷逃税款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建筑业甲供材料的税收监督。
(三)建立有效的税收监督机制。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涉及税收违法问题。
二、推进甲供材料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建筑业“甲供材税收”问题,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规范甲供材料市场。
具体步骤如下:(一)加强甲供材料市场的监管。
针对市场上屡禁不止的低质量甲供材料,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督,依法严惩倒卖假冒伪劣物资行为。
(二)建立甲供材料供应商会员制。
通过建立供应商的注册和认证制度,建立客户信用排名机制,奖惩制度,增强市场竞争,促进市场规范化。
(三)扩大甲供链管理。
实现从建筑业主、施工企业到甲供材料供应商等各环节的全程管理,规范甲供流程,有效防止涉税漏洞。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甲供材料质量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承包商经济利益的首要因素之一。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对于“甲供材”的财税问题处理,需要参考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如果涉及“甲工材”现象,则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此外,《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在工程概算环节中,需要明确“甲供材”是否包含在工程概算中,以及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应该依据哪个公式进行计算。
建筑工程造价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0%)。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和合理利润。
无论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该公式都适用。
对于“甲供材”的内涵,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指的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等词语都有特别的含义。
因此,在处理“甲供材”的财税问题时,需要仔细理解相关税法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适用于发包方在工程造价中有“甲供材”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甲供材”对招投标造成影响,将“甲供材”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以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造价对外招投标的情况。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造价,然后在招投标环节中对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造价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在对外招投标时,以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进行公开招标,就是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关于“甲供材”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
关于“甲供材”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当前,在建筑安装工程活动中,普遍存在建筑材料由建设方(甲方)提供、施工方(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和部分辅助材料(即“甲供材”)的情况。
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但是在实际征管中,“甲供材”主要形式、财务核算、发票开具等还存在诸多问题,其税务处理引人思考。
本文拟就这方面作粗浅分析,以供参考。
一、“甲供材”的主要形式本文分析的前提是,对于材料究竟是由甲方提供,还是由乙方提供,判定的主要标准是购进材料的发票开给谁,而不依据实际由谁购买或者由谁支付价款。
即,发票开给甲方的,视为甲方提供材料;发票开给乙方的,视为乙方提供材料。
因此根据建筑工程材料的不同来源,大致分两种情况:一是建筑工程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以及建筑劳务均由乙方提供,即“包工包料”;另一种是部分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和辅助材料,即“甲供材”。
对于“包工包料”的情况,甲方仍然可以合同约定采购商家,或者指定材料品牌规格,或者由甲方购买,但发票开给乙方,在此均不认为是“甲供材”。
此时,建筑工程合同的金额通常包含工程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以及建筑劳务价款,乙方需按工程总价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缴纳税款。
本文主要分析“甲供材”情况,对于“包工包料”的情况在此不作详细分析。
对于“甲供材”的情况,建筑工程合同的金额则可能包含工程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以及建筑劳务价款,也可能仅包含建筑劳务以及乙方提供的部分材料或辅助材料价款,不包含由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价款。
前者承包范围及于工程总价,我们称之为“大承包”,后者承包范围及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我们称之为“小承包”。
如下图:二、“甲供材”主要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涉及到“甲供材”的两种模式下,由于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材料,因此在购进时均作购进工程物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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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一、“甲供材料”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
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
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
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南京地税咨询热线认为,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简言之,就是“全额缴税、差额开票”。
此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单位虚列成本的行为发生,缓解“甲供材料”纳税征收管理的混乱情况,值得肯定推广。
问题在于,施工企业全额缴税由谁来监管。
单靠税务部门的有限力量,监管效果不可能令人十分满意的。
如果出了问题,问责建设单位,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建设单位不是国家税务机关,无权对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2006年12月6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值得各地税务机关在“甲供材料”纳税征管中借鉴参考。
该通知规定,“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施工方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
但上述规定仍然不能对“甲供材料”纳税进行最有效的管理。
由于很多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仍以上例为例,如果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了400万元建安发票而没有缴清1000万元对应的税金,建设单位是无法查知的,税务机关事后获知情况后再去追缴税款是很麻烦的。
因此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应当发文明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尾款时,除取得施工单位提供的建安发票外,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给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方准支付工程款。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是在施工单位结清项目税款后税务机关出具的,做出上述规定就可有效堵塞施工单位逃避“甲供材料”税款的漏洞。
而且,有了税务机关的正式文件,建设单位也可获得协助税务机关监督施工单位全额缴税的
权力,厘清“甲供材料”纳税征管各方的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包括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不再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
此规定是对从事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而不是对营业税实施细则的否定。
四、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文所举的例子为例,假设这是一项桩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桩基工程600万元;贷:预付账款-××材料供应商600万元。
”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建安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桩基工程400万元;贷:预付账款-××施工企业400万元。
”
五、基层税务机关在“甲供材料”征管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是很不规范的。
仍以本文所举的例子为例,他们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材料款时用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入材料账,施工单位领用材料时作为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最后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全额工程发票,建设单位据此出成本。
施工企业以材料供应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发票原件作为成本,以全额工程款作为收入。
首先,材料供应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发票是以建设单位为抬头的,施工单位据此列支成本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其次,“甲供材料”施工单位列为成本后,将产生对应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
再有,施工单位以全额发票列为收入后,将产生“甲供材料”对应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收取。
正是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会产生上述问题,所以我们说它时很不规范的。
或许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可以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冲来解决难题,但问题是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发生时就不能得到对方单位的确认,对冲也不能解决源头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