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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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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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答辩状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文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文【1】答辩状答辩人:李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三区17号楼5单元202室答辩人:李大(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址: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因李三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039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李三提起的上诉状,被上诉人李二、李大依法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之处,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支持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三之妻李三妻在李三的全权委托下,于2008年4月7日到东小口镇白坊村村委会办理放弃对李父亲股份继承权的书面证明”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并论述了认为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妥,理由如下: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拜访村村委会《证明》(以下简称“村委会证明”)和李三之妻李三妻在2008年4月7日出具的、在村委会存档备查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证明本身合法有效、真实反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兄弟间对李父亲遗产的处理意见,是李三与妻子李三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村委会证明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事发当时情况的客观还原和证实。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服务和协调工作,与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据是客观的。

该村委会证明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符合证据要求,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

其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李二录制的李二与李三谈话录音及依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

该录音资料中4月14日左右的那份,李二问“咱们是不是那么说的,股份和钱你都不要,房归你?”李三答“对”;而且在4月19日左右的那份,李三还多次说过老爷子说过把钱和股份给你(李二),房给我(李三);4月10日左右的那份李二与李三有如下对话:“被(李二):什么都不要,你就要房。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继承纠纷答辩状(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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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答辩状(精选17篇)继承纠纷答辩状篇1答辩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

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

且按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______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______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

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继承纠纷答辩状篇2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

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答辩状

遗嘱继承答辩状

遗嘱继承答辩状遗嘱纠纷答辩状是指面临遗嘱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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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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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作为一名专业律师,谨向贵庭提交本答辩状,就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前言本案涉及的遗产继承纠纷,是一起极其敏感和复杂的法律争议。

本答辩状旨在为被告提供合法、合理的辩护,以便贵庭能够全面、客观地审理此案。

二、事实背景1. 被告是遗产继承人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合法的继承权;2. 遗产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涉及遗嘱真实性、继承份额等问题;3. 原告声称被告不应享有继承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三、辩护理由1. 遗嘱真实性被告坚称遗嘱的真实性,遗嘱是遗产继承的重要依据。

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书面证据等多种形式的证据,证明遗嘱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制定并签署的。

与此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被告的主张。

因此,被告应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2. 继承份额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告作为遗产继承人之一,应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

被告在此案中继承份额的主张是合理的,并未违反任何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对被告的继承份额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因此,被告应享有其应有的继承份额。

3. 法律程序被告在整个继承程序中遵守了法律程序,合法合规地行使了其继承权。

被告并未利用任何违法手段来获取继承份额,也未干涉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告在此案中行使继承权的行为是合法的。

四、结论基于上述理由,我代表被告辩护,坚信被告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并未违反任何相关法律规定。

相比之下,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请求贵庭对被告的合法继承权予以确认,并判决原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我谨代表被告,再次呼吁贵庭能够全面、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判决。

谢谢贵庭的审理。

被告辩护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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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答辩状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导语: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继承答辩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继承答辩状【例一】答辩人:李某,女,汉族,50岁,现住*********。

现就原告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继承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原被告的母亲于2005年去世,父亲于2006年相继去世,即原告自2006年就已经知道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对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直到2007年月,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置换楼房时,原告也未对此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

故原告在2011年提起对父母的.遗产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原告主张将***房产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为原被告生父母,原告与第二被告都已婚且一直都在外地居住,被告李某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无人照料,婚后便与丈夫一起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其二人起居。

父母生前居住的屋仅有两间小屋,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殆尽,房屋坍塌时父母已将近60 岁,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李某与丈夫经村委同意后便在原宅基地上建盖了三间北屋,后分别新建西屋三间、北屋一间、南屋三间、厕所一间,上述11间房屋即是2007年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是由上述房屋置换而来。

而上述11间房屋均由被告李某和丈夫出资建造,因此被告李某与丈夫为上述11间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故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为父母所留遗产并要求继承此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某与丈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故拆迁安置楼及安置款均应属于李某和丈夫。

故原告主张安置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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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方人,关于原告方所提起的遗产纠纷诉讼,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一、关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

原告方在诉讼中要求继承人的份额进行重新调整,然而在现实中遗产继承的份额已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正当分配,并且经过继承人之间共同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原告方没有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原告方的诉求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应被驳回。

二、关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委托遗嘱继承自遗嘱人去世之日起六个月内,遗嘱继承自遗嘱人去世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权利。

本案中,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超过了合理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三、关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问题。

原告方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然而这些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没有直接联系。

因此,原告方无法通过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应被驳回。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四、关于原告方滥用诉讼权的问题。

原告方在本案中滥用了诉讼权。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权应当合法行使,不能滥用。

而原告方在本案中明显地滥用了诉讼权,以过度索取遗产为目的,给被告方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因此,原告方滥用诉讼权应受到法律制裁。

五、关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问题。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方在本案中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被告方对遗产进行了合理的分配,经过继承人之间的协商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原告方所提起的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支持,应被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方所提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且滥用诉讼权。

因此,本案应被驳回,判决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无效。

继承权纠纷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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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案件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本人XXX,作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继承权纠纷案件提出如下答辩,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

一、案件事实
1. 原告声称本案涉及的遗产应属于其唯一合法继承人,且请求法庭判定其享有全部继承权。

2. 被告作为长期照顾被继承人并血缘关系较近的人,有权享有一部分继承权。

二、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继承权是指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同等情况下,近亲属的继承权优先于远亲属。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同等情况下,对被继承人有扶养抚育关系的继承人,其继承权优先于无扶养抚育关系的继承人。


三、答辩理由
1. 被告与被继承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且其在被继承人晚年提供了长期照顾和照料,具备继承遗产的合理依据。

2. 被告曾为被继承人提供经济支持,包括支付医疗费、居住费等,为被继承人晚年生活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3. 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积极履行了相关继承手续,并愿意分配部分继承遗产给其他合法继承人,体现了其合理的态度和遵守法律的意愿。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长期照顾人和近亲属,应享有一部分继承权。

尽管被告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但我们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被告的贡献和血缘关系,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遗产继承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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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件答辩状因蒋xx、蒋xx、高xx诉宋xx、何xx、何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x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xx、蒋xx、高xx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xx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xxx年十月二日房产继承案件答辩状【2】答辩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陈**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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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页眉可删)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下面是整理的几篇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A__,女,192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______,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__号楼__号因原告陈X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范围。

答辩人A__与被继承人陈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1月22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陈X有婚前子女陈S、陈D和继子女李__三人;答辩人有婚前子女周__、周XS二人。

两人再婚后于1997年及1999年5月8日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X16楼13层3号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2X号楼X号房屋两套。

20__年2月27日被继承人陈X去世,留有房屋及部分现金存款作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两套房屋及现金存款属于答辩人和陈X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另外二分之一属于陈X的份额即房屋和现金存款的一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二、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份额赠与达成的协议及效力认定。

被继承人陈X去世后,其继承人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便于析产的目的自愿达成相关互赠协议如下:1,陈S、陈D分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号楼X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2,答辩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甲X楼13层X号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陈S。

3,陈S、陈D分别将现金存款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对以上房屋产权继承份额的互相赠与,虽名为赠与,实为互相交换以便于析产。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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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XXX,对于原告方YYY提起的关于遗产分配的诉讼,我在此作出如下答辩:一、关于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原告方所提供的遗嘱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并由法定的见证人证明其内容及签署的真实性。

然而,原告方提供的遗嘱缺乏任何证据证明其符合这些要求。

另外,根据我方的调查发现,原告方的亲属及相关人士都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本应对遗嘱的有效性产生怀疑。

二、关于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原告方主张遗产应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然而,遗嘱中并未提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继承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尊重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此案中,我作为被告方的亲属,应当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并参与遗产的分配。

原告方单方面主张遗产的分配,剥夺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显然不公平。

三、关于遗产的管理及维护原告方并不持有遗产的实际管理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或者法定顺序共同管理遗产,并确保遗产的安全及稳定。

然而,原告方并未履行这一义务,而是试图独立享有遗产。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对遗产的合理管理及维护的要求。

四、关于和解的可能性考虑到亲缘关系及遗产纠纷的特殊性,我方愿意与原告方进行和解,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双方的合理诉求和共同利益。

希望法院能够支持双方继续协商解决,并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提出了异议,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谢谢!。

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本

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本

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方,身份为xx公司的代理人,现就原告提起的继承纠纷一案,我在此做出答辩。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原告主张我方应承担继承纠纷责任,并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返还原告继承权益。

原告称我方对继承财产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对继承纠纷责任抱有不当态度。

二、关于我方的辩解1. 实施遗嘱的合法性首先,我方必须强调的是,根据现行法律,继承是遵循遗嘱的具体规定进行的。

而据我方所了解,x先生在生前并未委托遗嘱,亦未明确对其财产作出具体的继承安排。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遗产将自然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即由x先生的亲属继承。

2. 继承财产的合理分配我方是根据法律规定,将继承财产按照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益进行合理分配的。

我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在分配继承财产时存在任何不当行为。

我们已经尽力满足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循了相关法律程序来进行分配。

3. 继承财产的准确评估由于继承财产的评估涉及到多种因素,包括资产估值、账目清理、负债清偿等,因此在分配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的误差。

但我方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评估继承财产,并通过公正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估值。

我方的评估结果是基于客观数据和专业知识,尽力保证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4. 其他相关要素此外,应当考虑到x先生在生前并未对任何亲属明确过继承意愿,也未做出过具体的继承安排。

因此,在没有明确指定的情况下,根据我方了解和判断,以及法律规定,我们已尽力做出最合理和公正的决策。

三、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理由,我方强调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我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继承纠纷的责任抱有不当态度。

在继承财产分配过程中,我们已经充分考虑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进行了合理的评估和分配。

在此,我方希望法庭能确认我方合法行为,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代表被告方xx公司代理人。

民事诉讼答辩状模板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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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住址为(住址),特此委托(律师姓名)律师为我进行本案的诉讼代理。

我在此答辩,对原告(姓名)提起的遗产纠纷一案,提出如下几点反驳:
一、原告提出的遗产继承权不具备法律基础
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自己是被宣告死亡的被继承人(原被告第一人),并且具有继承权,但是其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述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应当是依据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的,而原告并没有提供自己所处的继承顺序以及其他与继承权有关的证明文件。

因此,原告所声称的继承权不具备法律基础,应当被驳回。

二、原告所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不合理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了一份财产分配方案,声称其应该获得全部遗产的50%。

但是,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声称的继承权,同时也没有证明其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是合理的。

因此,原告所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被驳回。

三、原告所声称的其他权利主张不成立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原告还声称自己应该获得其他遗产权益,如遗产管理权、维护权等。

然而,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所声称的权利主张,因此,这些声称的权利主张也应当被驳回。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特此答辩,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答辩状模板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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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被告的法定继承人,关于原告提起的遗产纠纷诉讼,本人作如下答辩: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宣告被继承人的财产无效,要求我方归还其所要求的继承份额。

但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并没有无效,且我方已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继承,不存在归还继承份额的问题。

二、关于原告的诉讼事实
1、原告声称被继承人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原告应获得1/3的财产份额。

2、原告声称被继承人生前存在赠与行为,其所要求的财产份额应包括赠与的财产。

然而,我方认为上述事实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被继承人生前并未存在赠与行为,其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且已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报,获得了法律上的继承权利。

三、关于本人的答辩意见
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同时,我方也需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以保障继承权的合法性。

四、关于本人的证据
我方已准备了相关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清单、继承申报材料、继承协议等,以证明我方的继承行为合法有效。

请求法院予
以采纳。

以上就是本人的答辩意见,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裁决,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谢谢!。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庭提出答辩状,就涉及的遗产纠纷事项进行说明和陈述。

一、引言本案是关于遗产分配中的纠纷,被告方对原告方的主张提出如下反驳,希望贵庭审慎考虑,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事实背景1. 原告方声称根据遗嘱继承权收取遗产,但被告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2. 引发争议的遗嘱涉及多个继承人,其中被告方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应享有合理的遗产份额;3. 原告方没有完全尽到告知的义务,对遗嘱的情况存在隐瞒。

三、答辩理由1. 遗嘱真实性的质疑被告方对原告方提出的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

据调查发现,该遗嘱存在多个可疑之处,包括签署日期、签字的完整性以及遗嘱底稿的一致性等。

现场证人证言和书证都证明原告方故意在遗嘱文件上做了修改和伪造,以谋取不正当的财产分配。

2. 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被告方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应当享有合理的遗产份额。

然而,原告方对此毫无表示,试图将遗产全部归为己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方有权按比例继承遗产,原告方的主张无法成立。

3. 原告方告知义务的违反原告方在遗嘱的情况上存在隐瞒之处,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了解遗产的具体情况,以便做出合理的遗产分配申请。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隐瞒了遗嘱的起草和修改过程,故意削弱了被告方的继承权益。

四、证据支持1. 调查报告和证人证言: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提供了证据支持;2. 被告方的继承权:通过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证明被告方享有合理的遗产份额;3. 原告方告知义务的违反:提供相关法律条款和相关文件证实原告方隐瞒事实。

五、诉讼请求被告方请求贵庭酌情考虑,并做出如下判决:1. 宣布原告方的遗嘱无效;2. 合理维护被告方的继承权益;3. 要求原告方承担因此案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最后,根据上述陈述和证据,被告方请求贵庭能够公正处理此案,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谢谢!。

遗产纠纷答辩状

遗产纠纷答辩状

遗产纠纷答辩状遗产纠纷答辩状争遗产在电视剧里我们看得多了,那么遗产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呢,下面带来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遗产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郑某,女,汉族,19xx年X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XXX,公民身份证号:352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A、黄B继承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一、《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和《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且J支巷4号2座405单元不属于林某遗产,黄某对该房的赠予也未履行,故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依据。

《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签署时间是1996年5月1日,《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签署时间是2002年1月15日,距今都已年代久远,且两份协议黄某的笔迹都不相同,见证人也都系两被答辩人母亲林某的亲属,故此两份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即便此两份协议是真实的,黄某前妻林某于1996年4月18日过世,黄某于1996年9月3日向省人大申请购买J支巷4号2座405单元,1997年7月8日黄某取得该房所有权。

因此J支巷4号2座405单元是林某死亡后,黄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林某的遗产。

因此,黄某与两被答辩人签署的《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中认为J 支巷4号2座405单元系林某遗产系错误的认识,对该房进行遗产处分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在2002年1月15日,黄某与两被答辩人签署的《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中黄某协议将J支巷4号2座405单元赠与两被答辩人,但实际上并未将该房产权进行变更,彼时黄某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在J支巷4号2座405单元赠与未履行时,黄某又将此房用于置换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现黄某已无J支巷4号2座405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且其已过世,而赠与系对特定物的赠与,不具有变更性和继承性,故赠与物丧失且赠与人死亡,赠与协议即失效,黄某对J支巷4号2座405单元的赠与不能变更适用于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依据。

民事答辩状关于不继承遗产不承担债务范文

民事答辩状关于不继承遗产不承担债务范文

民事答辩状关于不继承遗产不承担债务范文尊敬的法庭:您好!我是被告张某某,今天在这里,我要就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做出答辩。

大家听好了,我这人说话直,可能有些话不那么好听,但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关于我是否要继承遗产、承担债务的事,我先告诉大家,我可不想继承这个遗产,反而还得声明一下,我也不打算承担其中的债务。

为什么?简单说吧,大家可别误会,给我那遗产我倒是没什么兴趣,可是那些债务,我才不愿意背呢!咱们先从遗产说起。

说实话,谁家没点麻烦事呢?我这边的情况也挺复杂的,先不说别的,就是父母那边留下来的财产,本来也没多少。

我知道,按理说,作为子女,我该承担点责任,按法律规定,我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但问题是,这些东西,我真心没什么兴趣。

更关键的是,我知道那遗产里面藏着不少“雷”。

啥意思呢?就是说,那遗产虽然看起来不小,可要是接手了,估计我得掏更多的钱去解决那些债务,反而得不偿失。

所以啊,我决定,宁愿放弃,也不想接这个烫手山芋。

咱们再说说这些债务。

哎,大家看,咱说实话,这些债务不是我欠的,为什么要我来承担?不是我花了那些钱,为什么要我来还?父母离世之后,很多债务才浮现出来。

你说,平时谁能知道他们花了多少钱,欠了多少债呢?有些事情,就算当时没发现,也不代表我现在就该背上这些账。

大家想一想,债务跟遗产是两个概念,遗产是你得到了东西,而债务是别人欠下的责任。

如果这债务是我欠的,那我愿意承担。

但这事儿跟我没关系,我能不承担吗?不过话说回来,我理解大家的心情,毕竟我们都是家里的一份子,可大家要明白,继承遗产并不代表要承接所有责任。

法律上很明确,继承遗产的人是要承担遗产中的负债的,但这不是“全盘接手”,如果债务超出了遗产的价值,那么我作为继承人,完全有权拒绝继承,也就是说,我可以选择放弃这份“遗产”。

我可得强调,这可不是我不孝顺什么的,我自己心里明白,父母给我们留下的东西,他们已经尽力了。

但如果留下来的这些东西让我们都陷入了困境,我又凭什么去接手?更何况,大家要知道,继承遗产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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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AXX,女,192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X号楼XX号
因原告陈X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范围。

答辩人AXX与被继承人陈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1月22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陈X有婚前子女陈S、陈D和继子女李XX三人;答辩人有婚前子女周XX、周XS二人。

两人再婚后于1997年及1999年5月8日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X16楼13层3号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2X 号楼X号房屋两套。

20XX年2月27日被继承人陈X去世,留有房屋及部分现金存款作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两套房屋及现金存款属于答辩人和陈X 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另外二分之一属于陈X的份额即房屋和现金存款的一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二、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份额赠与达成的协议及效力认定。

被继承人陈X去世后,其继承人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便于析产的目的自愿达成相关互赠协议如下:1,陈S、陈D分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号楼X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2,答辩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甲X楼13层X号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陈S。

3,陈S、陈D分别将现金存款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对以上房屋产权继承份额的互相赠与,虽名为赠与,实为互相交换以便于析产。

以上赠与协议中,因对房屋继承份额的赠与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如S或D提出撤销,则答辩人也将撤销赠与,撤销赠与后所涉及的继承份额仍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对存款部分的赠与则因存款部分实际由答辩人掌管和使用,赠与协议签字后就已经成立并生效。

对遗产中存款部应由另一继承人李XX继承的份额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关于遗产中两套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方式。

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东里X号楼X号房屋的遗产归属上,如陈S\陈D分别将其所继承享有的该房屋的1/8产权份额赠与给答辩人,则该房屋由答辩人和另一继承人李XX按份共有。

其中,答辩人拥有7/8的份额,李XX拥有1/8的份额。

如sd分别撤销赠与,则答辩人对此房屋拥有5/8产权,其余三位继承人各拥有1/8产权。

因为该房屋系答辩人所在单位国家XX总局出售给职工的成本性住房,且该房屋一直由答辩人管理、占有和使用。

其他继承人也知道此情况。

根据《继承法》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因此,为了便于保留该房屋的现状及房屋的管理和使用方便,答辩人愿意就房屋现值给其它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予以折价补偿,以取得该房屋的完整产权。

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甲X楼X层X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如答辩人的赠与未撤销,则答辩人将1/8的继承份额赠与给S后,该房屋由答辩人、SD和李XX按份共有,其中,答辩人仍享有该房屋4/8的产权,S享有2/8产权、D及李XX则分别享有1/8产权。

考虑到原告S曾与答辩人有过事先沟通,如双方的互相赠与不作撤销,则答辩人愿意将本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份额按市场估值折价转让给原告S,以便其实际管理和使用该房屋。

如双方互相撤销赠与,则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作为遗产分割,应依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依法确认答辩人对该房屋享有的5/8产权份额(其中包括1/8的继承份额)。

四、关于遗产中现金存款的归属。

被继承人陈X去世时留有现金存款人民币95000元、美元10161元、国库券17000元,该财产为陈X和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答辩人保管和使用。

后经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被继承人SD将该现金存款遗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另外,为料理陈X后事,共花费丧葬费17275元,墓地费5000元等杂项费用,答辩人与被继承人再婚后,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理应适当多分遗产。

因此,该款项如需分割,可按法定继承处理,将属于其它继承人未赠与的部分予以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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