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9月24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对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的审查工作,统一标准尺度和操作规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包括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为仲裁中财产保全或仲裁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属情况紧急情形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
第四条下列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一般可以免予提供担保,但经审查申请明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或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
(一)低保对象、法律援助对象等确实经济困难的;(二)为保障基本生活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三)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四)银行、保险机构;(五)其他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应免予提供担保的。
属前款(一)、(二)项范围的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免予提供担保的,应当递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三)除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四)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以其他合法权利提供的担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高法(2018)26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高法(2018)265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各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格式并无统一规范,不同保险公司出具不同形式的担保书文本,其中部分内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经高院立审执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及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样式予以统一,请各条线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参考适用。
在适用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可联系本条线高院相关部门。
附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附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人民法院:兹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向你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保险公司愿意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本保险公司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连带赔偿。
本次担保的期间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述错误财产保全赔偿责任纠纷作出的裁决生效之日起两年。
附:与本担保相关的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支付凭证、本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基本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监会审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资质证明等。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
诉讼保函业务专题之二: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上)(2011-08-26 23:05:45)转载▼分类:融资担保标签:诉讼保函风险分析与控制财经诉讼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与一般担保业务如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进口开证担保等相比,相似之处在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也是代偿风险和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同之处在于担保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范围和担保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并且,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和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也大不相同。
首先,一般担保业务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公司(担保人),其操作模式一般是债务人先与债权人商定某项合同或者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找到担保公司,请求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或者项目下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经审查同意后,先后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担保合同,前者主要是约定担保公司享有的收取担保费用以及代偿、追偿等权利,后者则主要约定了担保公司对债权人的担保义务。
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担保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则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也即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由此见,诉讼保全担保不同于我国担保法上的合同担保,其实质上是提供担保的一方为了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另一方的财产后者为了解除对自己财产的司法查封、冻结、扣押而将自己同等价值的财产对等地置于人民法院的监控之下,二者只是在最终目的上有相似之处而已。
其次,诉讼保全担保的主债务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联系十分密切,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按照担保法原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诉讼保全担保则不尽然,诉讼保全担保的前提并不是主合同,而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争议发生并且一方当事人欲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其担保的主债权也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生效判决可能确定的债权数额。
诉讼保全保险收费标准
诉讼保全保险收费标准一、诉讼保全保险收费标准1、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
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
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3、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4、费率构成: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5、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保全费用过高,自己无法承担,此时购买诉讼财产责任保全险就可以有效的解决此问题,而且能转化风险。
二、保险公司诉讼保全担保是什么1、保单保函是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的核心内容,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保单。
相关保险合同、保单及投保流程与一般保险并无差别,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增加了一个主体即法院,增加了一份文件即保单保函。
2、保单保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法院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从内容上看,有保单的内容以及承诺愿意就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
从形式上看,一般将保险合同和保单附后,保单保函上一般加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产品专用章”。
三、诉讼保全担保操作流程操作流程: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1)案情资料: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该案件诉状副本、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需保全财产的线索(2)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当申请人为法人时所需的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期财务报表2、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3、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4、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诉讼保全保险收费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保全的决定却往往关乎案件走向,以及案件胜诉能否执行到位的问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第一条为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院开展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和重大经营风险隐患;5、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4、近两年公司财务报告;5、融资担保公司章程、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简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6、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级或监管评价意见书;7、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收费标准;8、本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院商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择优确定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云中法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云中法发〔2020〕1号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9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范围】本规定所称保全,包括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仲裁程序和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的财产及证据保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查部门】当事人诉前或起诉时申请保全、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和裁定。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当事人申请保全,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报送二审法院之前的保全申请,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保全,如我院系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系其他机关的,由立案庭审查和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保全申请,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第四条【实施部门】立案庭、院部各审判部门、人民法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执行局负责实施保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佛中法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佛中法发〔2021〕42号各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于2021年8月4日本院民商事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执行局反映。
特此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佛山市两级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本市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审查保全申请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应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既要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上述主体作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加强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兼顾各方利益。
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适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可能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是否有明显为恶意保全而虚增诉讼请求标的额等情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鲁高法【2015】6号山东省高院审委会2015年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立案庭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保全担保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省法院保全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诉前或仲裁前及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人所提担保的审查及对担保物的保全措施。
第三条对申请人所提担保的审查及保全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权及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原则。
第二章担保审查第四条申请人于诉前或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下申请人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或者申请证据保全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六条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所提担保的审查,由受理并审查保全申请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应材料。
第八条申请保全可以现金、实物、资信、财产性权利等方面提供担保。
以上述方式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实现的难易程序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可作为担保物。
第九条保全申请人可以以担保人自己所有的、实际占有的、能够流转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
价值难于保证,易损及消耗较快,不易控制的动产原则上不能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
第十条保全申请人为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在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额范围内以自己的资信提供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京高法发[2012]4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2﹞405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宗旨]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解、保障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试点法院建立立案与保全同步、财产担保与信用担保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立案阶段财产保全工作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在提起诉讼之后、案件受理之前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阶段完成审查、裁定和执行工作,并对采取保全措施的简易纠纷及时调解、及时督促履行。
第三条[原则]立案阶段财产保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的原则;(二)高效的原则;(三)便捷的原则;(四)及时化解纠纷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立案阶段财产保全工作试点法院受理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后、案件受理之前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保全案件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审查机构和职能]试点法院立案庭应成立专门合议庭负责立案阶段财产保全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立案阶段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受理和裁定;(二)立案阶段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撤诉申请的审查和裁定;(三)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出具裁定书。
(四)做出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的审查。
(五)采取保全措施后,相关民事纠纷的调解和督促履行。
(六)其他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实施机构]保全裁定的执行由各院确定的执行部门负责。
(博主原创)诉讼担保业务操作指导书
(博主原创)诉讼担保业务操作指导书担保有限公司诉讼担保业务操作指导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诉讼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从事诉讼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l 客户咨询l 客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l 项目初审l 保前调查l 项目评审l 签订担保协议收取担保费l 落实反担保,出具保函l 法院受理,采取保全措施l 法院审理案件,做出解除裁定书,担保解除第三章客户申请与担保立项第四条客户咨询和申请由诉讼担保部受理,程序是:1、业务人员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交流情况,登记《客户基本情况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2、业务人员向客户解释有关诉讼担保业务的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客户主体资格、基本情况或有关数据以及与案件、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诉讼担保申请书》并签署《诉讼担保承诺书》,给出《申保资料清单》,要求客户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诉讼担保部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客户;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后回复申保客户。
第五条拟担保项目立项条件1、申保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般为民事诉讼原告;2、案由一般为民商事纠纷;3、案件的管辖法院接受我司出具的担保函;4、拟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或与案件有关;5、申保人的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申请合法有据;6、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真实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第六条申保单位在报送《诉讼担保申请书》时应附报的资料包括:1、申保人身份资料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申保人资信情况证明;3、起诉状原件、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4、如法院已经受理,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收据或传票;5、证据材料复印件;6、拟保全标的物的权属依据或其他书面线索复印件;7、反担保资料;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注:1.上述公司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2.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审判执行辅助性事务集约化水平,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标准,统一办理流程,切实提高保全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全市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便利人民群众,精简办案流程,提高保全效率,不得擅自提高保全申请条件和案件审查标准。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
第二条全市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保全中心,设置专门对外服务窗口,配备相应数量的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一站式办理财产保全的审查、立案、裁定、移送执行等工作,实现保全案件一窗受理、一网办理。
第三条全市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及代理人利用“天津法院-2-在线保全中心”信息平台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官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在线办理保全案件,实现保全审查、审批、裁定等工作线上集约化办理。
第四条诉前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财产保全统一由保全中心接收申请、进行审查。
诉中财产保全由相应审判部门接受申请、进行审查。
当事人向保全中心提出申请的,保全中心应及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处理。
财产保全案件的财产查控和保全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保全中心移送执行部门处理。
全市法院可以根据本院人员和案件情况,探索将保全案件立案、审查和实施工作统一归口保全中心集中办理。
第二章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第一节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保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
第六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其保全申请。
融乐通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诉讼保保全担保业务活动,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指申请人在抽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向法院出具公司自开或银行开立的担保函,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保全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第三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操作与开展,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规定执行。
第二章担保对象、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对象。
符合起诉要求和财产保全申请要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向我司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服务。
第五条担保条件。
1、申请人有起诉资格。
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
3、事实基本清楚。
4、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5、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保全人所有(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拥有使用权)或由其享有收益,或保全的财产为申请人与当事人有争执的财产。
6、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
7、保全的标的物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8、企业、自然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9、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服务。
1、根据案情分析,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的。
2、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
3、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4、未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的。
第七条业务标的额原则上在20万元以上。
第八条诉讼担保业务流程1、申请人向我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诉讼保全是否要当事⼈亲⾃去申请呢?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那么该担保是不是可以有担保公司提供呢?那么,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需要注意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您收集了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创新审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解决当事⼈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规范担保机构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担保⾏为,有效控制因当事⼈申请错误给对⽅当事⼈造成的不良后果,更有效地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保全担保,是指民事纠纷当事⼈⼀⽅拟在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由当事⼈⾃愿或接受本院责令要求向担保公司申请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进⾏审查、接受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由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但保业务的担保活动。
第四条担保机构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愿、公平、诚实信⽤的原则。
第⼆章担保机构准⼊标准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商⾏政管理机构注册,并在管理机关备案,⾃主经营,独⽴核算,具有完善的法⼈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构架;⼆、在⼯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三、拥有5年以上完整经营记录且连续5年以上未被⾏政机关处罚;四、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以上,风险补偿机制健全;五、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X项以上;六、同意接受本院指派为司法救助等弱势群体案件提供免费担保。
七、⾃有银⾏存款及资产每⽉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XX%,不含担保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按规定⾜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及风险准备⾦,并实⾏专户管理;九、具有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配备或者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的相关专业⼈才,风险控制能⼒强;⼗、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上年度及近期财务资料、对外担保等信息和资料。
诉讼保全担保合作协议
诉讼保全担保合作协议诉讼保全担保合作协议担保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公民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担保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公民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案件被申请人纠纷一案,担保人愿以自己的财产权属(凭证见附件),为被担保人向贵院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
请求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诉讼案件被申请人元的财产或资产。
并保证:如被担保人申请错误,担保人赔偿如下: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此致人民法院担保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诉讼保全担保合作协议 [篇2]合同是缔结诚信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
因此,签合同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
怎么样写一份合同,合同的规范问题,周全问题,自己的利益会不会受到损害都是公司要考虑的。
写好合同事关重大,不能出任何差错。
想要了解合同的规范问题等请上店铺(#url#)。
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鼎泰担保有限公司代表人: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甲方向深圳市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配备并向法院提供具有管理和处置权的担保财产,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2、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集中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9〕15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集中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集中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9〕153号本院各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的集中流转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2月30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的集中流转办法(试行)为完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落实本院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在诉讼服务中心的统一处理,规范收转发e中心、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委托案件网上办案平台和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等信息化支撑平台的运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集中流转办法如下:一、总体要求1.集约化服务旨在保障诉讼群众“一站式”办理保全、鉴定和送达事务,以线下的诉讼服务中心和线上的各相关信息化支撑平台为统一办理入口和结果反馈出口,在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同支持下完成后台流转和实体办理。
2.集约化服务前端以“一窗通办、一号通办、一网通办、一站通办”为基本标准,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扎实优化服务作风,严格落实文明接待、首问责任、马上就办、即时流转等制度要求,畅通诉讼事务入口。
3.集约化服务后端以各业务部门“协同互助、精准分工、高效流转、专业办理”为基本要求,不断完善人员联络和信息反馈规则,打通后台流转和结果反馈出口。
4.诉讼服务大厅设“保全鉴定”窗口,依据业务量安排专人专岗,或由案件查询等其他辅助岗人员兼顾,集中处理保全鉴定事务的统一入口和流转事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浙高法审〔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高法审〔2022〕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推动财产保全依法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1.人民法院开展财产保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原则,注重立、审、执兼顾,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一般由立案或审判部门作出裁定,执行部门负责实施。
设立集中财产保全中心的人民法院,应当统筹做好财产保全审查、裁定、实施、复议、解除等各项工作。
3.财产保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下列事项,由裁定部门负责:(1)驳回保全申请;(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3)变更保全担保;(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6)诉讼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准予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对被保全财产有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主张查封超标的,或者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或者要求置换被保全财产或保全方式等情况,申请复议的;(8)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1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活动,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指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向法院出具公司自开的担保函,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先予执行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保全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1—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第三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操作与开展,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担保对象、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对象。
符合起诉要求和财产保全申请要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向我司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服务。
第五条担保条件(一)申请人有起诉资格;(二)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三)事实基本清楚;(四)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2—(五)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保全人所有或由其享有收益亦或保全的财产为申请人与当事人有争执的财产;(六)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七)保全的标的物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八)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九)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服务(一)根据案情分析,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的;(二)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2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28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已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3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全市法院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9日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审判执行辅助性事务集约化水平,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标准,统一办理流程,切实提高保全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全市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便利人民群众,精简办案流程,提高保全效率,不得擅自提高保全申请条件和案件审查标准。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
第二条全市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保全中心,设置专门对外服务窗口,配备相应数量的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一站式办理财产保全的审查、立案、裁定、移送执行等工作,实现保全案件一窗受理、一网办理。
第三条全市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及代理人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信息平台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官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在线办理保全案件,实现保全审查、审批、裁定等工作线上集约化办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提升保全工作质效,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树立财产保全工作新理念。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原则,秉持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理念,防范申请保全人恶意保全,及时审查保全申请,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与适当性,切实发挥保全效能。
财产保全工作既要坚持公正高效保全,做到规范及时、应保尽保,保障申请保全人实现债权,防止因消极、拖延保全而损害申请保全人权益;又要坚持善意文明保全,做到合理适度、该保才保,防止因滥用保全、过度保全、超标的、超范围保全而损害被保全人权益。
二、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立案条件。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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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一、诉讼保全担保产品简介:
1、简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指在民事、经济诉讼活动中,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我司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向法院出具担保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保全担保分为诉前财产担保和诉讼财产担保,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在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方面有一些区别,但就担保而言,二者并无本质区别,操作流程及保函格式上也相似,为表述方便,下面内容中未特别注明的,诉前财产担保和诉讼财产担保统称为诉讼保全担保。
2、担保事项:对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但应限定保全的标的物和保全的方式(查封、冻结、扣押)。
3、保函有效期限: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保函时间上有一些不确定性,因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异,但针对不同的保全对象应设定一个最长的有效期间。
一般可表述为:“自保函出具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后30个工作日”
4、保额:因损失无法事前确定,因此应在保函中设定一个最高额。
5、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介绍
(一)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
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具备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案件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特殊情况下,确权之诉和证据保全也会涉及到对财产的保全);
2.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三)诉讼保全的操作程序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合理,而做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保全担保的性质和特殊性
诉讼保全担保属于保函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保函的特点:
1、诉讼保全担保一般是由原告方提出,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较大,退一步讲即便诉讼保全的申请人败诉,也未必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申请人的败诉不是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充分条件,
2、针对保全的对象不同,担保的风险程度也不同,就常规的保全对象而言风险由小到大的排序为:
冻结账户风险低
查封不动产风险低
冻结股权风险低
查封、扣押动产风险相对较高
3、一般情况下,被告作为被保全人的,即便被告胜诉,保全措施未对其造成较大的影响的,被告也不会要求赔偿损失,从概率的角度来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这种索赔率极低。
4、保函时间上有一些不确定性,因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异,但针对不同的保全对象都有一个最长的保全期间。
5、相对于融资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而言,法律风险较低。
6、操作程序的特殊性:因为诉讼保全担保并非担保法上规定的因民事法律关系而设定的担保,在是否适用担保法的问题上有很大的争议,在操作实践上,法院一般要求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和信誉保证担保,也有的要求提供房产等抵押物,但不要求办理抵押登记,而采取产权证书交由法院收执,法院向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来达到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目的。
7、赔偿程序的特殊性:从法律关系来讲,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法院赔偿后向申请人或保证人追偿,但在操作实践中,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或保证人直接向被申请人赔偿,而不再执行国家赔偿的程序。
8、保后监管的不同:保后监管主要是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分析相关法律文件,及时掌握案件动态和被保全物的状态。
四、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供:
1.1担保申请书
1.2企业基本情况表
1.3营业执照副本
1.4机构代码证副本
1.5 税务登记证副本
1.6企业介绍和章程
1.7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
1.8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
1.9案件的证据材料
1.10诉讼保全申请书
1.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14其它资料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
2.1担保申请书
2.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3所控制企业的情况说明及企业章程(视情况而定)
2.4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
2.5案件的证据材料
2.6诉讼保全申请书
2.7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8其它资料
五、诉讼保全担保的风险:
风险来自多个方面,下面列举了两点仅供参考:
1、申请人败诉的风险:申请人败诉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包括诉讼不当、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等情况,但是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人败诉,并不必然导致保函出具人承担保证责任。
2、被保全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一般动产的查封或扣押、以及一些特殊产品的保全可能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大一些(如有保质期的存货过期,易变质的物品发生变质,因保全影响当事人特定交易等等)。
六、主要的反担保措施:
1、保证金
2、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3、房产等抵押物
4、第三方保证
5、股权质押
最主要的反担保措施之一是保证金,其它反担保措施根据具体案例灵活掌握。
保证金的比例范围:一般为5%-10%,同时也与担保费率和项目风险程度相结合,可上下浮动。
七、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
1、《委托担保协议书》
2、《反担保保证书(自然人反担保)》
3、其它反担保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以保函额度的1%为基准费率,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可上下浮动,单笔收费应不低于2000元。
九、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不设B角和C角,由法律专员或风险管理部经理负责项目的审核:
A角填写并提交项目审批表法律专员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风险管理部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超权限上
报集团首席信贷官、执行总裁、首席运营官) 签署法律文本办理反担保措施出具保函。
附件1 《诉讼保全担保项目审批表》
附件2 《委托担保协议书(诉讼保全担保)》
附件3 《保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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