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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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快速 提升
法律 法规 体系 简 介
引 火 烟 花爆 竹 由 于 在生 产过 程 中 使 用 烟 火 药 线 等危 险物 品 被 列入 高危行 业 因此 烟 花爆 竹 的 生产 经营 首 先要 遵循 安 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 法 行政处 罚 法 等 综合性 法律 的 要求 涉及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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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花爆竹 的 标 准制 修 订 由 技术 委 员会 组织 专 家 包括 全国 目 前 烟花 爆竹有 多 个 技术 委 员 准 化 术 委 会 简 称 烟 花爆 竹标 技 员 以下 烟标 委 全 国 安 全 生 产标 准化 技术 委 员 会 的 分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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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之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详细解读

安全之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详细解读
• 机械设备设计存在不足,对药物摩擦、撞击 • 设备材质不合适,撞击产生火花,缺乏防止雷电、静电火花的措施 • 机械设备维修检查不到位,留有残药、浮药 • 电气设备选型不合适,产生电气火花、表面高温 • 设备布置不合理,使接触火源、高温
• AQ4106~AQ4112等行业标准及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规定、预防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主要内容
• 一、烟花爆竹药剂的安全特性 • 二、烟花爆竹生产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基本原因 • 三、《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条文解读
前言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简称09规范)从工程设计的源头对烟 花爆竹安全生产进行界定,贯彻“小型、分 散”原则,采用技术手段和安全设施保障安 全生产,减少事故影响和损失。是烟花爆竹 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之一。
爆炸冲击波对动物伤害的试验结果
伤害 名 等级 称
零无 伤 轻
一伤
中 二伤
重 三伤
死 四亡
伤害情况简述 无损伤
比例距离 超压
(m/kg1/3 ) (kg/cm2)
≥12
≤0.10
1/4肺气肿,散在性气肿 或2—3个脏器点状出血
7—12
1/3肺气肿,或1—3个脏器片状 4.5—7 出血,或1个脏器大片出血
• (2)变化过程必须是高速的。这是爆炸过程 与一般氧化还原反应不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高速才能保证爆炸产物的体积能量密度大。
• (3)变化过程必须有大量气体生成。这是因 为气体的可压缩性很大,膨胀系数也很大, 是爆炸过程膨胀作功的介质。
3.烟火爆竹的燃烧爆炸能力
• 通常用TNT当量值来表示。 • TNT当量值:在距爆源相同距离处,产生相
• 黑火药含水量超过2%就很难点燃,超过15%就不能 点燃。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而危险的货物,对于其运输,需要特别的安全规定和措施。

下面将对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地进行运输。

一、烟花爆竹运输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法规》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烟花爆竹运输的基本要求1. 运输工具的要求烟花爆竹的运输应使用封闭式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暴露在外部环境中。

运输工具应经过合理的验收,并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 运输包装的要求烟花爆竹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应符合运输工具的容量要求。

包装应使用特殊的材料,具有防潮、防震、防爆的功能,以确保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任何损坏。

3. 运输路线的选择在选择运输路线时,应考虑到烟花爆竹的特殊性,并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地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场所。

运输路线应避开易燃和易爆危险区域,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4. 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检验和验收。

车辆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设备,以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三、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措施1. 安全管理制度运输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货物的接收、存放、装卸、运输、交接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

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且持有相关证书。

2. 危险品标志标牌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危险品标志标牌,以提醒周围的人员注意危险品的存在,并保持距离。

3. 防火、防爆措施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以便在发生火灾或者其他事故时进行紧急处理。

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确保烟花爆竹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

4. 安全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服装,包括防电、防静电、防火、防爆等。

同时,运输车辆应配备安全设备,如喷淋系统、爆炸防护罩等,以增加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与进出口检验。

市与区、县(市)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城建、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与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与举办焰火晚会与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三围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

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同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围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保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与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与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10层以上或者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城市绿地;(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本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本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本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烟花爆竹使用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燃放应持有相应的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口密集的地区以及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的地方燃放。

第四条烟花爆竹应当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不得购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违规行为,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章燃放时间和地点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仅限于春节、元宵节、国庆节及其他有特定燃放活动的时期。

第七条除非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否则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以外,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居民区、公共建筑、河道、林区等区域;(二)无遮挡物,燃放场地周围应清除干燥物品和易燃物品;(三)燃放场地应具备必要的防火设施,确保燃放活动不引发火灾;(四)在燃放场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便提醒和警示周边人群。

第三章安全防护和操作要求第九条燃放人员必须穿戴适宜的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条燃放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疾病史;(三)具备一定的爆竹燃放经验和技能。

第十一条燃放人员在燃放前,应仔细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完整性,如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烟花爆竹,应立即报告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一次性点燃的烟花爆竹应放置在具有稳定性的支架上,并迅速远离燃放地点。

第十三条在燃放时,燃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将烟花爆竹燃放朝人群、动物和建筑物等可引发火灾和人员伤亡的方向;(二)不得将烟花爆竹从高处投掷;(三)不得将拇指或其他肢体插入未点燃的烟花爆竹;(四)不得向他人投掷烟花爆竹或恶意伤害他人;(五)不得在燃放过程中使用酒精或其他易燃液体。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量刑标准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威胁。

因此,对于涉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量刑标准。

以下是关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量刑标准内容。

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是指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轻度处罚1.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的1倍至3倍。

2.货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的3倍至5倍。

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中度处罚1.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四、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重度处罚1.货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有期徒刑,最高可达5年,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量刑依据对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犯罪的货值大小。

2.犯罪的危害程度。

3.犯罪的社会影响。

4.犯罪的自首与立功情节。

结语总的来说,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在量刑标准方面,法律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旨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对于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稳健合法经营,远离犯罪陷阱,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证消费者和公众安全,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
消防法、职业卫生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企业(下称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许可的烟花爆
竹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
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性和品质,保证烟花爆竹的安全性。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指导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指导,强化安全监督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立与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设备相匹
配的安全技术指导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强化技术知识学习,加强劳动安全保护技术培训,保证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重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检查
结果进行报告给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培养有较强的职业安
全意识和技能的工人,保证安全生产环境和行为。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负责烟花爆竹产品送货、安装、使用等后续服务工作,做好
安全记录,保证烟花爆竹安全。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施行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本规定。

该规定只作为参考,本网站不负责任何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是为了保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而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生产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禁使用过期或者质量不达标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过程,建立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扩展到生产工段的每一个环节。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保持生产设施和环境的干净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生产现场吸烟、使用明火和带热源的设备,确保生产车间的安全。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购买足够的消防设备,保证其功能完好,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制度,对发
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稳定运行,防止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安装报警器材和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获取最新的安全生产信息,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以上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主要内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和社会的利益。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93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xx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 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xx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作业指导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作业指导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作业指导书第1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概述 (4)1.1 烟花爆竹行业概况 (4)1.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4)1.3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5)第2章烟花爆竹生产基本要求 (5)2.1 厂房与设施要求 (5)2.1.1 厂房建筑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功能。

(5)2.1.2 厂房应设置合理的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及生活区,各区域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5)2.1.3 生产区和仓储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防爆设施、通风设施等。

(5)2.1.4 厂房内应设置充足的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并保持畅通。

(5)2.2 生产工艺及流程 (5)2.2.1 生产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生产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

(5)2.2.2 生产工艺应充分考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安全功能,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5)2.2.3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压力等关键参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5)2.2.4 生产工艺及流程应定期进行审查和优化,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6)2.3 生产设备与工具 (6)2.3.1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良好的安全功能。

(6)2.3.2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6)2.3.3 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6)2.3.4 工具应选用适合烟花爆竹生产的专用工具,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62.4 作业环境与安全防护 (6)2.4.1 生产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避免无关人员进入。

(6)2.4.2 生产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6)2.4.3 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静电服、防护眼镜等。

(6)2.4.4 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烟火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烟火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烟火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烟花爆竹作为一种传统的手工产业,历史悠久,相传发源于唐,盛于宋,用于营造欢快喜庆的气氛。

进展至今,焰火表演已成为国家重大活动中必不行少的节目之一。

相比其进展历史,烟花爆竹行业的法规、标准制定工作起步较晚,但由于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近年来出台发布了一系列烟花爆竹的法规、标准,使烟花爆竹的平安生产与质量均得到了有效掌握和快速提升。

法律法规体系简介烟花爆竹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烟火药、引火线等危急物品,被列入高危行业。

因此,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首先要遵循《平安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惩罚法》等综合性法律的要求,涉及职业病防治、消防平安、产品质量、行政惩罚等方面的,还需遵循相应详细法律,如:《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有关平安事故责任追究,需进行刑事惩罚的,则需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惩罚法》等法律要求。

近年来,国家还出台了系列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的法规,如《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法规《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

该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依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中对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工作程序的调整,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状况的转变和其他法规、标准、文件的要求,国家平安生产监管总局修订了原国家平安监管局于2004年5月颁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在2012年7月1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国家平安生产监管总局发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

2012年,为完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对象和实施原则,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对其进行修订,并于2012年6月4日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看法。

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讲解(2)

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讲解(2)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 定义及特点 烟花爆竹的定义可以从管理领域、产品领域来给定义。 管理领域的定义: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 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产品领域的定义: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 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 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爆竹的特点。 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运输、 燃放各环节都存在着易燃易爆的危险性。 烟花爆竹生产的特点:手工操作、工艺落后、从业人员 文化素质低、劳动密集型。
431专业燃放消费类专业燃放类是指燃放人员应取得燃放资质的燃放活动包括大型焰火燃放和小型焰火燃放凡ab级产品含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礼花弹类小礼花类架子烟花组合烟花舞台焰火和d级烟雾类摩擦类以及需加工的cd级产品应由专业人员燃放为专业燃放类产品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讲解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表 1 药物混合定量表
序号 烟火药类别
1
硝酸盐 烟火药
2
高氯酸盐 烟火药
3
氯酸盐 烟火药
4 其他烟火药
烟火药种别
黑火药
含金属粉烟火药
含铝渣、钛粉、笛音剂的 烟火药、爆炸药 光色药、引燃药 烟雾药、过火药 引火线药 摩擦药 响珠烟火药等
定量(千克)
手工
机械
8
200
5
20(干) 100(湿)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 主要条款解读 《规程》现为报批稿,但其全部内容已纳入《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企业应将其内容编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2.3.1一般性规定 根据多年实践经验,结合全国较好的管理办法,把通用的管理方法在 《规程》中规定,考虑到在烟火药制造和产品制作等各个环节中这些作业 安全要求是可以通用的,因此,单列一章,共21条。这21条是管理范畴, 有管理制度、操作要求、工具要求、设备设施要求、作业场所等方面的安 全技术规定。其具体内容为: 1、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2、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 产和储存。 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识或标志,不 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 4、操作者不应擅自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确需改变时,应按相 应程序和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操作。 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 生产和储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10.10【实施日期】2004.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十月十日附: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笔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笔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2、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4、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口检验。

6、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8、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9、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10、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11、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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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火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烟花爆竹作为一种传统的手工产业,历史悠久,相传发源于唐,盛于宋,用于营造欢乐喜庆的气氛。

发展至今,焰火表演已成为国家重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节目之一。

相比其发展历史,烟花爆竹行业的法规、标准制定工作起步较晚,但由于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近年来出台发布了一系列烟花爆竹的法规、标准,使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与质量均得到了有效控制和快速提升。

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烟花爆竹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被列入高危行业。

因此,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首先要遵循《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综合性法律的要求,涉及职业病防治、消防安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还需遵循相应具体法律,如:《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需进行刑事处罚的,则需按照《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要求。

近年来,国家还出台了系列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的法规,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

该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程序的调整,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状况的改变和其他法规、标准、文件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修订了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颁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在2012年7月1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2年,为完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对象和实施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其进行修订,并于2012年6月4日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标准体系框架
烟花爆竹的标准管理工作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其中标准化管理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质量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主管安全标准,公安部主管运输、燃放标准,同时,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也具有标准的批准颁布及监督管理职能。

烟花爆竹的标准制修订由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完成。

目前,烟花爆竹有多个技术委员,包括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烟
标委")、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

另外,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也参与烟花爆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如湖南省、江西省相继成立的省级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有标准体系
1982年,原轻工业部在烟花爆竹主产区湖南省浏阳市烟花爆竹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烟花爆竹轻工部(行业)标准。

1989年,在烟标委的牵头组织下,该标准经过不断探索、研究、修改和提炼,被批准为国家标准GB10631-1989《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2004年,根据烟花爆竹行业的状况和发展需求,又对该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形成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GB19593-2004《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9594-2004《烟花爆竹礼花弹》等一系列烟花爆竹产品的国家标准。

201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烟标委再次组织开展了对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修订工作,现已形成报批稿,预计2013年批准颁布。

1989年,为保障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预防、遏制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地发展,国家标准GB11652-19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应运而生,并由此衍生出AQ4102-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15-2011《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等一系列行业标准。

随着行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产品种类的增加、生产工艺的改进、企业规模的扩大,2007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修订GB11652-19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任务。

2012年9月1日,该标准正式实施,并更名为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1992《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于1992年正式颁布实施。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工程的设计、建设,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湖南、江西、广西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我国烟花爆竹的生产实践经验,对该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将其更名为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8年,我国第一部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行业标准GA183-1998《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出台,该标准实施后,在规范焰火燃放市场,保证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根据我国焰火燃放的状况及发展需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形成GA183-2005《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2009年,该标准正式上升为国家标准GB24284-2009《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为进一步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烟标委开始着手制定普通焰火燃放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至此,在四大基础标准的统领下,衍生形成了我国烟花爆竹标准体系,如图1所示。

烟花爆竹标准体系包括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工程设计(建设)、焰火燃放等4个标准子体系,涵盖了产品质量、原辅
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存储运输、设备设施以及产品燃放等领域。

发展规划
目前我国已基本搭建起烟花爆竹的标准体系,但是还有许多具体标准需要制修订。

在标准的制修订中,应优先开展涉及安全与质量等重要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一是要确定标准制修订方向。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加重视标准的质量水平与科技含量,提高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积极开展科研项目,开发自主创新的科研成果,为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提供参考,使科研为标准服务。

二是要强化标准的执行力度。

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标准化工作应始终贯彻以企业为主体、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坚持树立标准化工作面向市场需求、面向企业的观念,以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培训、咨询为平台,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服务。

三是要积极推进烟花爆竹标准国际化。

这样既能提高我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保障烟花爆竹产品的消费安全,同时,又能提高我国烟花爆竹行业的国际话语权,加大行业影响力。

四是要促进企业标准的提升。

企业标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监督实施3个步骤,为企业科学管理提供指标、准则和依据,将企业内各部门、各生产环节和各种要素协
调统一起来,使企业管理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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