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人民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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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人民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执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学校成立由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交流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组织申报和项目管理工作,其中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由科研处牵头负责,人才国际研修项目由人事处牵头负责,教学项目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各部门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协调项目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三)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四)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岗位;

(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六)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规模每年为1000名左右。学校根据教育部确定的名额组织我校申报工作,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科研处发出申报通知;

(二)各学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候选人;

(三)校学术委员会、项目管理小组审核筛选候选人;

(四)向教育部上报学校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候选人资助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要求填写《AA人民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任务书中应明确本资助项目下的科研课题、教学项目和出国研修计划,并提出经费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经学校审定,作为经费拨付和管理以及项目考核的基本依据。其中:

(一)科研处负责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予以立项。各相关院(系)对每个被资助项目建立专门档案,收录该项目下研究者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信息,实行跟踪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对国际研修项目进行审核。被资助者应按照《AA人民大学“教师国际培训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本人的研修计划。

(三)教务处牵头对教学项目进行审核。教学项目应与教学改革相关,其成果原则上应以省(市)级及以上的优秀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精品(优秀)教材或国家规划教材为最终表现形式。

第七条在资助期内,每年年底获资助者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附相关材料),汇报项目当年执行情况。《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经学校审查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科技司。

第八条资助期满后,获资助者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查后,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科技司。

第九条资助期内,被资助者原则上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参加一次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或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在国内本学科公认的最高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三)获得一项校级以上教学奖项;

(四)出国研修累计半年及以上。

第十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ET”)。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助者,由其所在院(系)向科研处、人事处和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并报教育部,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一)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二)调离学校;

(三)调离教学、科研岗位;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

(五)触犯法律。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人文社会科学类资助强度为20万元,自然科学类资助强度为50万元,均从“985工程”建设经费中安排。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十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执行第一年,项目管理小组审查《AA人民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报学校批准后,向被资助者下发预算批复通知书,核定资助总额及第一年资助经费。第二、三年1月31日前,项目管理小组根据被资助者填写的《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核定新一年度资助经费,下发预算批复通知书。

第十四条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的40%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项目,40%用于国际研修项目,20%用于教学项目。学校鼓励被资助者向本项目组内有潜力的年青教师和在读研究生提供出国学习交流的机会,培养后备科研力量。

第十五条教育部每年优选200名左右“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列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学校组织我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资助者参选。

第十六条资助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小组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经学校审查后上报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七条学校将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出国研修经费、教学项目经费分别由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负责监督管理,通过财务处支付。全部经费的30%作为预留款,待结项评估合格后拨付。

学校对资助者科研成果进行年度评估和结项评估,立项不合格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相应核减资助经费,核减经费转入学校教师科研基金,用于资助我校教师科研工作;出国研修项目立项不合格或者没有按计划完成出国研修科研任务的,相应核减资助经费,核减经费转入学校教师出国研修基金,用于资助我校教师出国研修;教学项目立项不合格或没有完成预期任务的,相应核减资助经费,核减经费转入学校教学改革立项资金,用于资助我校教师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八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结束后一年内,原被资助者可在核减转出的经费额度内优先申请教师科研基金、教师出国研修基金和教学改革立项资金,继续执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下的科研工作、出国研修计划和教学项目;一年以后不再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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