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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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鉴定评审指南
2007年 3 月
1 引言 (3)
2 鉴定评审约请及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 (3)
3 鉴定评审准备工作 (6)
4 现场鉴定评审 (9)
5 鉴定评审结论 (14)
6 复评 (15)
7. 鉴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16)
1 引言
1.1 为规范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国质检特[2005]220 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
则》、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等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1、2、3 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锅
炉安装、改造、维修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开展鉴定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2 鉴定评审约请及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
2.1 申请单位在收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受理通知后,
在自我评定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具有锅炉安装改造许可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约请,并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
附件3,一式三份);
(二)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正本一份);
(三)特种设备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2.2 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阅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3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鉴定评审机构名称)
我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现特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拟约请鉴定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
邮政编码:传真: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日期:(单位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机构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抄报受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一份。
3 鉴定评审准备工作
3.1 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鉴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订鉴定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和鉴定评审记录表格等。
3.2 鉴定评审组
3.2.1 接受约请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组成评审组,确定鉴定评审组长和鉴定评审组成员。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 名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 人,其中组长1 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3.2.2 鉴定评审组确定后,鉴定评审组长应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文审,编制鉴定评审计划,并准备鉴定评审用记录表格。
3.2.3 鉴定评审组长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负全责,包括计划安排、人员分工、主持会议、起草《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等,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3.2.4 鉴定评审组长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前向鉴定评审组成员布置鉴定评审计划、明确鉴定评审方法、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确定鉴定评审分工及宣布鉴定评审纪律等。
3.2.5 鉴定评审人员对承担的具体鉴定评审工作及所填写的各项鉴定评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3.3 鉴定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时间并组成鉴定评审组后,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 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4,一式四份),并抄送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下一级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3.4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约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对日期安排、鉴定鉴定评审组人员组成如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的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
年月日机构公
(
章)
附:鉴定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
施机关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4 现场鉴定评审
4.1 根据《鉴定评审规则》规定,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至3天,如需到安装、改造、维修现场抽查施工质量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定评审时
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 天。
4.2 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参与鉴定评审工作,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4.3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文件)及记录清单;
3、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文件;
4、质控系统责任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规定的技术工人明细表及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任命书;
5、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原件)、相关保险凭证(原件);
6、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及其他资格证书(原件);
7、特种作业人员及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
8、申请许可项目所需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试验装置等台帐;
9、计量器具及检测仪器台帐和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原件);
10、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11、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清单(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提供正式版本);
12、在施项目及持证有效期内累计完工项目清单;取证或增项申请
单位应提供试安装、改造、维修项目清单;
13、安装、改造、维修项目档案资料;试安装、改造、维修项目的技术资料。应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包括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质量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