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解读:第三十条来源:财政局财政局2021-4-1011:05:32阅读:[157]评论:0查瞧评论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治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治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资产治理部门依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治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依据资产治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
依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平安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治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解读:第三十一条来源:财政局财政局2021-4-1011:06:01阅读:[325]评论:0查瞧评论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方法,除国家另有外,由财政部门依据本方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方法制定权限的。
一、本方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治理实施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一〕审批权限1.中心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 管理,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 以分步实施,在3年内到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框架
财政部
委托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
省级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市级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县级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乡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历史沿革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 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明确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 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划 入财政部。
二、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职责划分
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
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即经营类国有资产。属 资本预算。明确了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中不包括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
财政部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效益性。 (2)流动性。 (3)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分类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
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是随着科学技术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一章位在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成效,但由于规章制度滞后,管理体制未理顺等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家底不清;资产配置不公平,普遍存在超编、超标现象;资产使用缺乏评估和监督;资产使用效率较低,还存在资产闲置浪费现象;资产处置不规范,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资产流失情况严重等。
这些问题几乎覆盖了资产管理的每个环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亟待加强,迫切需要尽快出台新的、更为有效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二)原有制度已不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本办法出台以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的仍然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
这些办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①从体制上看,这些办法规定,由归口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履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撤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划归财政部。
为理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②从管理内容看,这些办法的具体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如在资产配置环节,没有对资产配置标准和审批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在资产使用环节,没有对提高资产利用率、资产调剂使用作出相应的规定,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不够严格;在资产处置环节,没有对资产处置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作出严格的规定,等等。
为全面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统一进行规范。
③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在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财政管理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多项改革,这些都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1:文档名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正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1.3 定义1.3.1 行政单位:指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
1.3.2 国有资产:指行政单位所有的土地、房屋、设备、车辆、货币资金等财产。
1.4 基本原则1.4.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1.4.2 经济、合理、效益原则1.4.3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1.4.4 分级负责原则1.4.5 规范经营管理原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权限2.1 部门责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2.2 分级权限根据行政单位的级别和领域划分,明确各级行政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权限。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1 国有资产清查行政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并建立清查的统一标准和流程。
3.2 国有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使用状态。
3.3 国有资产登记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清晰明确。
3.4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租赁行政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租赁,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3.5 国有资产处置对于无法继续使用或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置。
3.6 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
3.7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相关表格、报表和工具法律名词及注释:-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拥有、管理和支配的财产。
- 行政单位:指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
-------------------------------------------------------------------------------------------------------------------------------2:文档名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正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1. 简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该法规重点强调了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并对相关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2. 国有资产分类和管理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分为运营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
运营资产包括资金、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备、股权及其他形式的经营资金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指财物和无形资产。
针对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法规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原则和要求,确保事业单位合理、高效地管理其国有资产。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制定和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保持和增值;进行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优化配置;审查、批准和签署国有资产重大决策文件;对国有资产的损失进行追责。
通过明确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法规提升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效能,加强了监督和约束。
4. 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和维护。
4.1 资产管理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确保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具有针对性和系统性。
4.2 资产评估和价值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和价值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的价值保持和增值,并及时更新资产清单。
4.3 资产使用和处置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合理、合规地使用国有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和决策要求,及时进行资产的处置和调整。
4.4 资产监督和检查国家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解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解读一、简介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行政单位对资产的管理和运用,保护和增值国家资产,提高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本篇文章将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意义、要求以及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等方面。
二、意义行政单位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运用各类资产的责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行为、增强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意义如下:1.规范管理: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为行政单位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使资产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和合理。
2.保护国家财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的保护和维护责任,有效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
3.促进资产增值: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合理运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价值,从而实现资产增值和回报最大化。
4.提高管理效率: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三、要求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对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资产的登记、评估、使用、维护、处置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些要求进行解读:1. 资产登记资产登记是资产管理的基础,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要求行政单位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
具体要求如下:•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基本信息。
•登记方式:可采用手工登记或电子化登记,要求登记及时、准确、完整。
2.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资产价值的核算和确定过程,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要求行政单位对重要资产进行定期评估。
具体要求如下:•评估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确定评估过程和方法。
•评估周期:要求定期对重要资产进行评估,一般为每年一次。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管理和使用的依据,要及时进行记录和反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制度进行规范的一项行政法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公共财产的不断壮大,完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该暂行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更加合理地开展处置运营,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一、背景及意义行政单位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国有资产。
这些资产是行政单位在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用于实现行政目标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等。
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首先,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附加值;其次,规范的资产处置制度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最后,科学化的资产管理和流转也有助于深化行政单位的改革,实现自我适应和变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旨在从法规层面上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提高其管理能效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流通和创值。
二、主要内容该暂行办法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流转、处置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资产管理该暂行办法对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注重国有资产的规范、维护、保护和更新换代;要建立健全资产的日常管理、盘点、评估、处置、监管等制度和流程;必须确保资产实物和账务核实一致,并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盗窃、流失或者损坏。
2.国有资产流转该暂行办法要求行政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科学评估和有序流转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流转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更有效利用和创值。
同时,行政单位在资产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确保流出资产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3.国有资产处置该暂行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和市场化原则,确定合理的处置价格和方式。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越来越成为国家重要的管理机构,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务院近日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对其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 适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基本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全面完善国有资产信用评估、评价与监管制度,强化国有资产保护和监督管理,促进国家和社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控和监督;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建立科学的评估和监测机制,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各级政府机关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时,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监督和保护。
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常见问题,如国有资产处置、盘点、拍卖、租赁、抵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1. 国有资产盘点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并生成明细表,保证国有资产资料的真实可靠。
2. 国有资产处置对于闲置、低效、不适宜经营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采取合法合理的处置方式。
3. 国有资产拍卖、租赁、抵押及出资依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优先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变现。
四、国有资产重要领域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别重点对国有资产在重要领域中的管理进行规定和要求。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本章节主要介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
第三章资产管理过程本章节详细阐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包括资产评估、资产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环节,并对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说明。
第四章资产评估本章节详细介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要求。
第五章资产登记本章节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资产信息的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六章资产使用本章节规定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原则和要求,包括资产的保管、维修、更新等内容,并明确了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使用权限和管理责任。
第七章资产处置本章节详细介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等内容,并提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的措施。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本章节规定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并明确了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九章附则本章节包括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以及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衔接。
附件: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模板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表格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事业单位法:是指为实现国家的公益目标,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等,独立完成某种特定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
2、资产评估:是指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的过程。
3、资产登记:是指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和登记的过程。
4、资产处置:是指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抵债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财政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在过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部分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不够,资产管理意识淡薄,导致资产闲置、浪费、流失等现象时有发生。
同时,资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资产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出台《暂行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1、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原则和标准,要求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
同时,对于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资产配置的管理和监督。
2、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强调了事业单位要合理、高效使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明确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和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要求事业单位对使用中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3、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暂行办法》规定了资产处置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严格限制了事业单位自行处置资产的权限,要求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4、资产评估与清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发生产权转移、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办法》出台的意义?、《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各项财政改革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财政管理职能,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提高政府为民理财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以《办法》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
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和运作往往偏重于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对事业资产关注不够。
1998年至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均从不同角度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了监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具体监管职责不很清晰,造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中,存在着职责交叉和管理的真空,使得事业资产监管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十分薄弱的环节。
因此,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当前形势下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必要举措。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应主要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核心要求。
近年来,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实现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突破。
但由于在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共财政功能的发挥,也限制了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拓展政府理财领域,通过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以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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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二章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本章共四条,对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等作了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历史沿革(一)1988年以前1988年以前,行政单位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同样是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二)1988年到1998年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第七条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三)1998年以后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
1998年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1号),明确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划入财政部。
在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具体表述为: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分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了财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仅个别地区(上海和深圳)放在了国资委。
从市(地)级的情况看,大部分市(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也有少部分市(地)放在了国资委。
为此,财政部曾下发《关于市(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问题的意见》(财办函[2005]7号),明确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28号),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1号),财政部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和国资委之间的职能划分是十分明确的,不存在交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84号),市(地)级人民政府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根据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这已经明确了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中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为确保中央和地方在行政事业资产监管机构设置上的相对统一,更好地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和国资委职责划分原则及国办发[2004]84号文件规定,合理划分市(地)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和范围。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关系在会计要素中,“资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
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对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有六个方面:配备专人管理;根据工作任务适量配置资产;调拨资产要报批,收入按规定使用;建立资产报废报损审批程序;定期盘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卡片。
资产管理工作是财务会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关系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行政单位购入资产后,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
保管人员登记保管台账,并设置保管卡片。
资产验收入库以后,财务人员根据资产入库单和发票才能登记资产明细分类账。
年度终了,行政单位应对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盘点过程中应坚持查对实物,核对账物卡。
如有盘亏或盘盈,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
三、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工作各有侧重,单位财务部门侧重于资产账目的管理,进行资产的价值核算;资产管理部门则是侧重于资产实物的管理,分类、分品种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实存的数量和金额。
两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对管好用好资产起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财务部门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2.资产的任何增减变动,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都应共同作出相应账目调整,全面掌握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3.财务部门应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4.两个部门定期共同组织资产清查,正确核定资产存量和需要量,编制合理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等。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
一、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在不同级次、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因工作量、机构设置、工作分工等原因,具体管理方式不尽相同。
从全国来看,概括起来,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具体进行管理;二是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三是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一)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分管财政部门内部的职能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这是当前绝大多数地方采取的主流管理方式。
也有的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例如:陕西省安康市,成立了安康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内设综合、产权管理、资产评价三个科室,作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归口市财政局,明确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实行“政府-财政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使用单位”三层管理模式。
(二)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国税、海关、质检、安全等垂直管理系统资产量大、情况复杂,主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重视,有一套完整的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管理工作比较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可以委托垂直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单位的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三)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许多地方的财政部门成立了专门的运营机构,委托其对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如黑龙江省安达市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设立了“安达市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由安达市财政局授权委托管理经营,运营公司拥有行政事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单位与资本运营公司是承租和租赁关系。
二、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具体事务性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中,部分具体事务性工作如资产评估、鉴定、审计、纠纷调处等,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中介组织完成。
本办法规定,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规定,当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行政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律师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诉讼。
三、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的关系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布置任务的具体要求正确行使委托权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委托任务,向财政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接受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是有关单位的义务,应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一、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据统计,截至目前,除了上海、深圳、四川以外,其余省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均在财政部门。
并且,全国已有14个省份和3个单列市财政部门成立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处室。
具体有: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等14个省份;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等3个计划单列市。
其余省份由财政部门内部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省以下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有的由内部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这里主要介绍湖北省和黑龙江省的情况。
湖北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产权”的原则,着手在全省建立“四级构架”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
所谓“四级构架”,是指行政事业资产监管由“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个层次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