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发2006年88号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政部门:为做好公务员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1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3d36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ae.png)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1月11日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一)确定职位职责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职位说明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职位名称。
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由三部分组成(×××-×××-×××)。
非领导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非领导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领导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非领导公务员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文秘人员、会计人员、保洁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1. 业务知识能力:包括对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工作中常见问题的处理能力等。
2.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是否遵守职业操守和纪律规定等。
3. 业绩和成果:包括工作成绩、工作质量、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4. 岗位能力:包括对本职岗位的适应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方式1. 综合考核: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结合考核对象的工作实际,由单位领导、同事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定。
2. 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指标,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
3.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及时通报和反馈。
四、考核结果1. 考核结果将作为人事管理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奖励和激励,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辅导。
2. 对于连续多次考核不合格者,将根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调整岗位、终止合同等。
五、考核管理1. 加强考核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考核流程和责任部门,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 健全考核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档案,对考核结果进行长期跟踪和评估。
3.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考核中的问题和不足。
六、总结本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非领导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单位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激励和引导广大非领导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单位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希望全体非领导公务员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好本方案。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e0a1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28.png)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现将《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13日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的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一、设置名称与规格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二、职数比例1.市直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市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首次配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国人部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2006年7月1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1996年9月13日,人事部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一、设置名称与规格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二、职数比例1.市直机关。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市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首次配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2.区直机关。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职员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首次配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4657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75.png)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正文:----------------------------------------------------------------------------------------------------------------------------------------------------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2006年4月9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原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公务员职位管理等业务工作介绍说明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2.《公务员法》实施前 ◆人事部《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 法》(人发〔1996〕86号) ◆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中国共产党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实施办法》(粤组字〔1996〕6号) ◆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中国共产党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实施办法》(穗组通〔1997〕5号) ◆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党委 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组通〔1997〕78号)
◆综合统筹考虑本单位职位设置、各职务职数情况,拟任 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以及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 绩及资历等情况;
◆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综合参考公务员员法管理
(五)关于列入参照管理后调整变化情况报送问题
1.国家规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5.各类型职数的设置和使用
◆正常设置: ◆军转安置:《关于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穗人发〔2008〕38号)、《关于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 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38号)、《关于印发<军转干部报 到后办理工资、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39号); ◆其他各类职数:
2.各职务仍有职数比例限制,具体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 行制定;
3.对招录、培训、考核内容另有专门要求; 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制度。
三、公务员分类
(四)深圳、佛山南海区试行公务员分类主要情况
1.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
非领导职务配备办法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鲁政发[1995]86号附件一为了做好我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设置非领导职务,要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精兵简政、理顺关系,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在具体设置时,应掌握以下原则:(一)非领导职务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领导职务情况进行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部门之间、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之间不搞平均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设置范围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厅级机构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厅级机构设置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局级机构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局级机构设置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正科(局)级机构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科(局)级机构设置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须经省人事厅同意,明确写入设置方案,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其规格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担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7.04.15•【文号】•【施行日期】1997.04.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1997年4月15日印发)为了做好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按以下标准掌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为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职数,为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巡视员不超过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和副省级城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5—75%。
原配备的非领导职务职数超过新确定的职数比例限额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决。
2.地方各级党委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原则、规格和任职条件,根据中发〔1993〕8号和中组发〔1993〕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党委机关和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严格掌握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搞照顾性安排。
厦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

厦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7•【字号】厦府[1999]综066号•【施行日期】1999.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厦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厦府[1999]综066号1999年6月7日)根据人事部关于《副省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和《福建省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市、区行政机关及实施公务员制度单位的国家公务员。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及序列名称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职务,其中市直二级机构设助理巡视员以下职务;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职务,其中区直二级机构设助理调研员以下职务。
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其系列名称统一按上述规范名称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其比例为:1、市直行政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职数由市统一掌握使用。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单位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2、区直行政机关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3。
其中主任科员不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四、任职条件:担任各级非领导职务的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任的原则,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都应达到具备履行拟任职务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要求,身体健康,并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办事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中专以下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办事员。
确定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实施方案

确定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实施方案早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了笔记本上,我泡了杯咖啡,准备开始今天的工作。
关于“确定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实施方案”,这可是个头疼的活儿,不过既然是拿手好戏,那就来个意识流输出吧。
先来个大概的框架,一般来说,这类方案分为背景分析、目标设定、实施步骤、预期效果几个部分。
好,那就开始吧。
一、背景分析这个部分就像电影的开头,得把观众带进场景。
咱们这个单位啊,人员结构复杂,岗位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特别是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他们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所以,咱们这个方案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二、目标设定目标这东西,得高大上,还不能太空洞。
咱们这个方案的目标就是:明确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人员配置,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步骤1.成立专项小组:由人事部门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精英,组成一个专项小组。
这个小组的任务就是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调研分析:专项小组要对现有的岗位职责进行调研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的改革提供依据。
3.制定岗位职责:根据调研分析的结果,重新制定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这个岗位职责要具体、明确,让人一看就知道自己该干什么。
4.培训与考核:专项小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新的岗位职责。
同时,制定考核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5.实施与监督:方案实施后,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四、预期效果1.工作效率提高: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员工能够更加专注地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
2.人员配置优化:通过改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不必要的岗位和人员。
3.企业文化提升:方案的推行,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4.企业竞争力增强:通过优化人员配置和提高工作效率,企业的竞争力将得到提升。
写着写着,咖啡已经见底。
这个方案,虽然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但整体框架已经出来。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副省级市

历史沿革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发出了《关于广州、武汉、 沈阳等8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工改〔1985〕012号),并规定此工资标准仅适用于 以上8个市,其他省辖市不得援例。尽管没有正式承认8个城市的政府机构升格,但由于工资起点标准的提高,同 时又在工资表中列举了局下设处,处下设科长职务,实际上将其委、办、局一级工作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了一级, 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位于局与科之间的处级机构。其它几个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如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也先后决定将市直各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并增设一个机构层次。
城市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
相关会议
全国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自1985年起,在各计划单列市轮流举办。于1999年更名“全国副省级 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截至2012年9月已举办27次。
增补态度
关于其他省会市要求为副省级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在总结16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城 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的级别问题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 不过,自1994年明确15市为副省级市以来,尚未有其它省会城市增补成为副省级市。
16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 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 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
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广州等16城市干部管理范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8号)执行,即: (一)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 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二)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 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任免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备案办法按组通字〔1991〕10号 文件规定办理。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其他干部管理范围的确定,由省委根 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省委须将人事 安排方案报中央组织部审核。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
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16
【摘要】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总页数】2页(P1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
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
施方案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确定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实施方案

确定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实施方案
确定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实施方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职位设置:根据组织需求和人员结构,确定占职数非领导职务的具体职位和职责,并确保各职位之间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划分清晰明确,避免重复和冗余。
2. 招聘与选拔:根据职位需求,制定招聘和选拔标准,并采取合适的渠道和方法进行
招聘与选拔。
可以考虑通过面试、测评以及考察等方式来评估候选人的适应能力和专
业素质。
3. 培训与发展:为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与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技
能和能力水平。
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导师制度等方式来推动其个人和职业
发展。
4. 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与指标,对占职数
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与反馈。
通过激励和奖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
动力和积极性。
5. 工作团队建设:加强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之间的协作与沟通,促进团队凝聚力和
工作效率的提升。
可以通过定期团队会议、项目合作等活动来促进团队协作,并建立
良好的工作氛围。
6. 职务晋升机制:为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建立合理的晋升
途径和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晋升评审和竞聘程序。
综上所述,确定占职数非领导职务人员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职位设置、招聘与选拔、培训与发展、绩效管理、工作团队建设以及职务晋升机制等方面,以实现组织和个人
的共同发展和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栏目:政策新闻发布时间:2009-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发[1996]86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9.13
【实施日期】1996.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86号)
现将《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13日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的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