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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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岗位、职称、评职

技术岗位、职称、评职

1、什么是专业技术岗位?答:专业技术岗位是在单位编制人数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担任的工作岗位。

这种岗位应该是以一个专业技术人员满负荷工作量为单元而划分的。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什么是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是指在某一专业岗位上任职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的范围、任务、权限、责任和义务。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

设岗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职,按单位的工作性质,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要求以及工作量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职务岗位。

对“事”的分解要适度,要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应。

设岗一般应按如下原则进行:一、最低岗位原则: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需要的,决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需要的,决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认真分析,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高层次原则:单位的主系列和一些辅助系列设岗最高不得超过某一规定的职务层次。

比如一些科研单位的医务室或财务部门不设高级职务岗位。

五、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一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各岗位应呈金字塔型结构。

六、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使“1+1〉2”。

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七、最多限额原则:要按国家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管理办法设岗,最多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职务比例或职数限额。

这是设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所谓职数限额就是岗位数量限额。

职务结构比例即各类高、中、初级职务之间的比例,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数一定的条件下,比例确定了,限额也就确定了,所以比例也是一种限额,只是比绝对数更为灵活一些,在基数变化时,职务的绝对数可随之调整。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含义是什么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含义是什么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含义是什么?答:考核即考查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是指行政领导或人事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思想品德、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进行考查,作出评价。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有什么意义?答: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对于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件:关于认真做好1990年度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人职发[1990]7号)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原则有哪些?答:考核主要有以下几条原则:一、政治保障原则: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把政治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内容。

二、突出实绩原则:就是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所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任务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业绩考核不合格,决不能晋升,而应按规定解聘或低聘。

三、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要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听取领导、专业和群众的意见,把被考核人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出来。

参考文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4、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种类有哪些?考核的内容包括哪几方面?答:考核的种类有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实绩。

四方面的内容简要概括如下:一、德:指政治思想表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二、能:指任职的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

主要是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能力。

运用理论知识和获职新知识的能力,工作效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及兼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决策能力等。

南京大学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办理指南

南京大学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办理指南
五、办理时限
(一)由省人才中心组织评审的,我单位须于每年5月底前或11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按省人才中心中级职称评审规定办结。
(二)由省人才中心委托相关职称系列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的,按相关职称系列评审规定办结。
(四)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资格证)、聘书、任职资格申报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人事代理单位提供《人事代理手册》和经省人才中心签证的《聘用合同书》原件、复件件,委托单位提供书面委托申请;
(七)《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
(八)送评材料目录,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1张。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中级职称(限工程系列)的由省人才中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两次评审: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办人审核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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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96号令)
2、《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才1995、27号)
(二)继续教育满160学时
(三)通过职称机算机考试
(四)论文两篇(没发表也可以)
三、报送材料
(一)领取、填报省职称办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某种作等反映理论水平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材料;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正文:----------------------------------------------------------------------------------------------------------------------------------------------------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0)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

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

专业技术资格-学历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学历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历专业
(文件汇编)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
1、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根据人职司函[1991]15号文明确: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

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因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2、申报人的学历专业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时怎么办?
凡申报人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再申报。

3、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何规定?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学历才能申报。

4、取得后续学历后资历计算:《关于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问题批复》(粤人发[2005]632号)明确:
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应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开始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考核确定中级职称办理说明

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考核确定中级职称办理说明

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考核确定中级职称办理说明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象:在丹东地区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二、条件:1、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确定为助理专业技术资格;2、满年经单位和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月的人员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非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需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具体申报流程参照当年职称评审须知。

三、办理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双面打印);毕业证书原件;2、学信网学历认证(带二维码);3、证明在该单位工作的劳动或聘用合同;4、单位出具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书面材料;5、申请人要对自己的工作业绩做出书面总结,其中书面总结要体现出工程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上年度学习档案。

(登陆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网上报名,规定的时间内查询注册验证码,凭此码登录辽宁省干部在线学习网“”进行注册学习,并在学时统计一栏中,打印年度学习档案。

联系电话:)四、可参加初定的系列:1、工程系列2、体育系列3、经济系列4、建筑系列5、农业系列6、新闻、艺术系列7、党校系列8、中专、技校系列9、会计系列10、统计系列11、审计系列12、图书资料、群文系列13、翻译系列14、律师系列15、自然科学系列16、社会科学系列注:工程师岗位职责在生产部门:1、在厂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车间生产技术经济工作;2、根据工厂要求组织编制车间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年、季度、月份计划及具体措施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3、组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的消化、处理主要关键技术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4、对生产技术准备工作中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并协助改进;5、主持重大质量问题的质量分析会,提出改进与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根据车间的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组织编制车间的技术攻关规划并对已实现的项目及时组织鉴定;7、组织贯彻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搞好车间的设备保养和维修工作,防止设备事故,提高设备利用率;8、组织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9、负责对初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事项名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

事项名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

事项名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合江县辖区内企事业以及省市职改办规定其他单位,并在国家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政策法规依据《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几点意见》(川职改〔1989〕32号)、《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川职改〔1991〕2号)、《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印发我省<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川职改〔1991〕8号)、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

三、申请办理条件符合各系列规定业绩、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论文等要求。

四、申请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各一式一份。

(二)担任现职务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1500-3000字,一式一份。

(三)代表作1-2篇(所申报系列评委办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

选择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专题技术(学术)、成果总结等。

如系合作或集体完成,应具体说明本人是第几作者、承担的内容、份额和所起的作用。

(四)最高学历证件(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则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内的职称计算机、外语(含替代外语的古汉语、医古文、藏语文)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在下一年度考试前有效)各一份(凡复印件,原件审查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属于(职称计算机、外语)免试的应报送免试依据材料。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五)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其他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各一份(如系复印件,原件审查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六)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一份(所申报系列评委办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职务道德、工作态度、现时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业绩贡献等,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加盖公章。

人事部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doc

人事部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doc

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职发[1991]7号发布日期:1991-4-25执行日期:1991-4-25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现将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研究探索少数专业系列实行职务聘任制,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二、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人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卫生医疗机构;少数特大型、大型企业。

三、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人员的副高级职务层次实行评聘分开,即高等院校的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特大型、大型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卫生医疗机构中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四、选择试点单位的条件是:(一)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魄力;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

(二)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和合理,并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及职责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五、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人事部。

省、部属高等院校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抄报人事部。

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原则上可选择十个事业单位和十个大型企业进行试点工作。

六、评审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硬化评审标准条件,严格考评方法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

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专业技术资格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参考文件:同上。

3.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的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参考文件:同上。

4.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经由相应的人社部门授权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本专业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业绩、工作经历与能力和科研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5.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答: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

其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件: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发〔2004〕80号)。

6.什么是评审委员专家库?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认真履行职责、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政策的专家组成,是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的基础。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形势下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探析

新形势下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探析

新形势下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探析摘要:我国职称制度改革发展至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已较以前的及时职务任命制和技术职称评定制有了很大的进步。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不但是新时期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使用的迫切需要,也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去伪存真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问题对策先进性在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新形势下,如何重新审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执行中更加忠于制度的初衷,同时做出一些适应改革需要的调整,使其更好地发挥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使用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开创专业技术人员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发展历史是新中国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一个缩影。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称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技术职务任命制为标志的计划体制阶段(1949―1966年);第二个阶段是以技术职称评定制为标志的停滞与恢复阶段(1977―1983年);第三个阶段是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标志的改革阶段(1986至今)。

有部分专家将第三阶段又细分为两个阶段,将1994年至今划分为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该阶段在仍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职称制度主体,同时逐步推行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延伸,因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起始于1986年,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深远,在专业技术管理改革中具有重大意义。

1986年,适时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在转轨过程中并存与冲突的"七五"期间,力行近十年的改革开放到了一个关键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奠定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基础,并大力加强技术改造和智力开发,为90年代经济和社会的继续发展准备必要的物质技术和人才的后续能力。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明(人职发[1991]11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明(人职发[1991]11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设定的岗位及其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人职发[1991]7号】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职发[1991]7号】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职发[1991]7号】⼈事部关于职称改⾰评聘分开试点⼯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事部关于职称改⾰评聘分开试点⼯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职发[1991]7号))1991年4⽉25⽇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事(劳动⼈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部)部门: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问题暂⾏规定〉的通知》(⼈职发〖1990〗4号),进⼀步深化职称改⾰,现将评聘分开试点⼯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进⾏评聘分开试点⼯作,是为了进⼀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研究探索少数专业技术系列实⾏职务聘任制,建⽴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部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卫⽣医疗机构;少数特⼤型、⼤型企业。

三、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员的副⾼级职务层次实⾏评聘分开,即⾼等院校的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级⼯程师;特⼤型、⼤型企业的⾼级⼯程师;卫⽣医疗机构中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四、选择试点单位的条件是:(⼀)领导班⼦团结,改⾰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作有魄⼒;⾸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员管理制度⽐较健全;具备⾃我约束、⾃我控制的能⼒。

(⼆)已经进⾏了定编定员⼯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和合理,并经上级⼈事、职改部门批准。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及职责已向专业技术⼈员公布。

五、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部⼈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事部。

省、部属⾼等院校进⾏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部⼈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抄报⼈事部。

今年各省、⾃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原则上可选择⼗个事业单位和⼗个⼤型企业进⾏试点⼯作。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具体规定,我省自1991年起,对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后考核定职(以下简称初定职务)。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初定职务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一、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班毕业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

学历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不能进行认定。

国家或我省出台的评审条件对初定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权限参照职称评审权限的有关规定,各市州所属单位由市州职改办初定中级职务。

省直单位初定中级职务应由相应中级评委会进行认定,未组建中级评委会的单位,不能开展中级职务初定工作,有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送相关专业中级评委会评审确认。

各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定初级职务,原则上由市州、县(市)职改办承担。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研究生中级职称问题

研究生中级职称问题

我是2009年入职的研究生,2012年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市里给中级确认了,拿到中级证书了,但是因为2012年的职称没有评审推到了2013年,我们等了一年没有被聘任,等到要聘的时候却说要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和教育厅的《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竞聘,即使单位有空岗了也要进行竞聘。

请问:1.我们2012年本就该聘了没给我们聘,为什么要我们执行2013年改革后的政策进行竞聘?在此之前可以直接聘任的,而且2008年之前的研究生全部都给聘了.2.原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第11条明确规定,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称,不需再进行评审;而且单位人事部门对我们德、能、勤、绩进行了全面考核已经合格,应该聘任。

我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429号)要求,也要求严格执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一步规范我市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请问我们市教育系统是否应该遵循这两项法规政策?教师职称也是专业技术职务,并没有说“教师除外"。

请给我们答复。

附: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职发(1991)11号颁布日期:1991—05—20执行日期:1991-05-20发布时效:效力级别:法规11。

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首次聘任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

人职发[1990]4号

人职发[1990]4号

人事部文件人职发[1990]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1992年1月30日)一、总则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遵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

各单位制定下发的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有关文件应停止执行。

2、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标准。

对未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批准同意的职改政策和规定不予执行。

部属单位在不违背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应报部审查后实行。

3、要坚持职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着精选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技术干部的积极性这个基本精神,做好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评聘工作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

4、铁道部的职称改革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人事司(职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二、系列范围5、严格控制系列范围。

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仍按铁道部规定的范围评聘。

随着事业及队伍的发展,今后凡要新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经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综合部门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纳入专业技术系列,必须具有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并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文件(人职发[1991]11号 1991年5月20日发文)《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广东省来粤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广东省来粤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广东省来粤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有利于我省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新优势和良好环境,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粤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省(国、境)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通过组织调动、国(境)外引进、军队转业安臵、个人自主创(择)业来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来粤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办法,自愿申请认定广东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该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或相当。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下—1 —列条件:一、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经国家部委、军队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或授权组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社会化评价原则、统一的条件标准和申报评审程序评审通过,并由国家部委、军队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或者受聘担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得到国家部委、军队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认可。

在国外和港、澳、台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应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权威认证(聘任)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并通过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机构的认定;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三位同行专家关于学术技术水平的鉴定认可。

二、来粤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参加一项以上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取得良好效果。

三、通过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考核,能胜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四、其人事档案须调至我省用人单位或由我省人才市场(含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下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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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文件(人职发[1991]11号 1991年5月20日发文)《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设定的岗位及其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

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

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

为解决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岗位,但需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

5.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是坚持不坚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标志。

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

当然,不应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

考核的方式,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任期届满和平时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考核的结果,要区分出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只有成绩为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严格考核,才能把那些不具备条件但被评聘上的人淘汰下来,把优秀人才选拔上去,真正做到优上劣下,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实现了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聘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6.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原则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该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

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可以通过相应的基础知识统一考试。

这种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老年同志则要制定具体条件,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看是否达到了拟聘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比如是否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在科研、设计、管理等方面是否取得过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成就或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是否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是否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等等。

总之,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具体条件,用这些条件来严格考核,并经过包括群众推荐、公开答辩、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程序,确实证明其有真才实学,就可以进行评聘。

应当说明的是,为了保证评聘质量,即使具备了规定学历,也需认真考核其是否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业绩成果,只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更严格一些罢了。

7.关于参加基础知识考试问题不管参加哪种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都不应当影响工作。

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产学习以至影响本职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

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各单位应给予批准教育,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8.关于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问题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曾规定,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因此,《暂行规定》与006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没有矛盾。

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006号文件的精神,把"专业证书"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此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因此,在《暂行规定》中用了"不再"这个词。

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专业证书"作为大专毕业学历而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要是符合006 号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入学条件",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

006号文件中说"专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意思是合格的"专业证书",可以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

当然,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水平怎样,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

9.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问题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这种情况与"专业证书"班不同。

因此,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10.关于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聘的范围问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

已达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退离休的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1.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

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

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

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12.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哪里有效"问题"哪里评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

从1986年开始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只能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想聘任某个专业技术人员时,才将这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对他是否具备担任拟聘职务的条件进行评审。

这个省评的某个人调到另一个省,另一个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况确认或重新评审这个人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件。

那种认为只要一旦评上就全国有效、永远有效的观点是对聘任制的误解。

因为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执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因此,应该是哪里评的哪里有效。

13.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职改文件规定,要聘任职务才评定任职资格。

因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并"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所以,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

但是,在1983年9月1日前按职称评定原则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仍可视为高级专家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14.关于在1989年9月30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问题根据岗位需要,在1989年9月30 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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