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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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系统内各单位。

1.3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管理体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相应的评审条件经过授权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或经过考试取得的资格,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进行岗位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和级别公司可开展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有工程、经济、会计、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系列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级别。

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

工程系列在国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上设置正高级,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5评审权限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以及总部和部分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的中高级工程师、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有条件的二级单位,经总公司评估授权可对相关专业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自评结果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济及会计系列中级任职资格全部实行社会化考试。

1.6人员范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系统内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职责分工2.1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管理中建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包括:2.1.1依据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2.1.2组建总公司评审各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2.1.3组织实施总部及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2.1.4审批自行评审单位评审权限和评委会;2.1.5复核自行评审单位评审结果。

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系统内各单位。

1.3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管理体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相应的评审条件经过授权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或经过考试取得的资格,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进行岗位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和级别公司可开展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有工程、经济、会计、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系列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级别。

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

工程系列在国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上设置正高级,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5评审权限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以及总部和部分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的中高级工程师、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有条件的二级单位,经总公司评估授权可对相关专业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自评结果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济及会计系列中级任职资格全部实行社会化考试。

1.6人员范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系统内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职责分工2.1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管理中建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包括:2.1.1依据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2.1.2组建总公司评审各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2.1.3组织实施总部及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2.1.4审批自行评审单位评审权限和评委会;2.1.5复核自行评审单位评审结果。

xx医科大学关于开展xx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xx医科大学关于开展xx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xx医科大学关于开展xx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系、部、所、馆、中心,各校附属医院,机关各部门:根据《x市人社局关于开展xx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x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意见和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规定的通知》、和《xx医科大学关于xx 年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xx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职称制度,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调动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职称评定的“指挥棒”作用,不断加强我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双一流”大学提供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学校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的原则,坚持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以育人为本,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择优聘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

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需设岗、平等竞争、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聘任条件(一)高校教师系列以《xx医科大学关于印发<xx医科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通知》、《xx医科大学关于xx年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等作为申报条件。

(二)实验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分别以《xx市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xx市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和《xx医科大学xx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方案》作为申报条件。

三、聘任程序学校实施“三级评议、校聘任委员会审定、校长聘任”的基本程序,即通过学院(系)、校附属医院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学术委员会三个层级评议,经校聘任委员会审核确定聘任人选,最终由校长聘任,学校颁发聘书。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人社部的统一部署下,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为了进一步畅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聘通道,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内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具体专业及聘任职务见附件。

二、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应符合我省有关要求。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计算。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职业资格及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照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青人社厅发〔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9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工作(一)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在全面完成16个职称系列改革任务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旅厅、省司法厅、省文联等正在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责任单位职能,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抓好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落实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186号)中明确的重点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确保全省2021年职称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对于上半年已修订印发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下半年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对尚未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要加紧调研、及时跟进、及时安排、有序推进,要于2022年6月底前正式出台改革方案、标准条件,确保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完成、落地见效。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唐职改办字[2009]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唐职改办字[2009]80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教人字[2008]15号)、《唐山市教育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唐教人字[20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和岗位基本情况我校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129人,实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117人,空编12人;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23人。

符合聘用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122名(含07年1月1日以后二线3人、退休5人)。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设置正高级岗位8个,副高级岗位39个,中级岗位57个,初级岗位25个。

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为教师系列,辅系列为图书、档案、实验、卫生、会计等其它系列。

高层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五级、八级岗位)设在主系列,辅系列原则上不设。

1、正高级教师岗位层级为教授岗位,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岗位指数为3个,四级岗位指数为5个。

计8个,已评5人,已聘四级岗位2人。

2、副高级教师岗位层级为副教授(高级讲师)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岗位指数为8个,六级岗位指数为15个,七级岗位指数为16个。

计39个,已评76人,已聘七级岗位57人。

3、中级教师岗位层级为讲师岗位,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八级岗位指数为17个,九级岗位指数为23个,十级岗位指数为17个。

计57个,已评34人,已聘十级岗位40人。

4、初级教师岗位层级为助教(助讲)岗位,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级岗位指数为10个,十二级岗位指数为10个。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职务的通知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职务的通知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职务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人商字〔2017〕35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商字〔2017〕35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商字…2017‟35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院本部各部门、院属各单位:根据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字…2017‟20号‟精神,为做好二院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聘工作依据和原则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程序按照《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天工法人…2015‟8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评审条件依据《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工程、科研、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破格评审条件》…人字…2012‟100号‟文件第二研究院部门文件 中国航天 科工集团执行。

评聘工作按照严格掌握各系列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突出业绩和水平的原则,在评审控制比例范围内,评聘指标应向军品预研、科研生产一线技术骨干和民用产业技术骨干倾斜。

在聘任工作中,要与本单位岗位设置相结合,科学聘任、严格考核,严禁指标外聘任。

二、深化职称改革相关要求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各单位要坚持把道德品质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人格品德和职业道德,要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对学术、学历、资格造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一段时间内暂停其申报资格。

2.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对在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论文要求。

所从事工作对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无特殊要求的岗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上级单位或主管机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职称评审要向集团公司“五重大一专项”、自主创新项目、三创新特区(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和特区)人员倾斜,上述人员高级职称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

允许更高比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破格申报职称,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发明专利转化经济效益累计达5000万以上、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31•【文号】人职发[1994]14号•【施行日期】199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

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1994年10月31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政策规定
(五)、强化评审监督机制,保证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推荐、预审、评审、确认”的四关。在评审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申诉及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给予认真的核实和查实。对违反职改政策规定,伪造学历谎报申报条件,抄袭论文、请人替考等弄虚作假和参与营私舞弊人员,一经查出,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二年内不得参加评聘或考试,已通过评审和考试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对把关不严或工作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或委员,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视其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审资格。有条件的系列主管部门,应在评审委员会中建立职称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评审监督约束机制。
9、上年度任职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人员;
10、转换系列,在现专业岗位工作不满一年人员;
11、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
12、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服从工作调动人员或未完成规定工作量人员;
13、上次评审被否决后,第二次评审申报时不满一年以上者;
14、未签定聘约合同者。
(三)、推荐评审工作实行“五公开”。一是公开有关职改政策规定和各专业职务任职条件;二是公开本单位经上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和余缺情况;三是公开考核评议推荐办法;四是公开展示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简明表》等评审材料;五是张榜公开差额推荐申报人员排名名单。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应将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和监督电话号码,在各级“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增强职改工作透明度。公示期间(七天以上)对群众所反映的情况,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或县(市、区)通报处理结果。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洪人社发〔2020〕19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20〕198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27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渠道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须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网上申报职称,个人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

单位账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1)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

2.在外省工作但人事档案在我市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保管其人事档案的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人才流动中心申报职称。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职改办直接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区)职改办申报职称。

三、申报评审政策1.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原则上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工作的,暂按原条件执行。

关于规范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含工人技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通知

关于规范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含工人技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通知

关于规范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含工人技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通知公司各车间、部室:为调动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鼓励广大员工学技术、长技能,公司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含工人技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已步入常态化,为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聘任程序员工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公司审核聘用1、员工个人书面申请:获得与所在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已经聘任或尚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聘任申请表,并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单位正职、副职责任人直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相关部门下发的任职证明文件、复印件。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1)各单位对申请人的德、能等方面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评价。

①专业技术人员已获技术资格与其所在岗位专业应相符。

②坚持公平、公正、效益优先,注重专业技术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解决生产经营等实际问题的能力,且真正达到能力、素质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当。

③做到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各单位按下列聘用性质,明确对申请人的聘用意见。

①高聘,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高于(限仅高于其现所具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一级)其现专业技术资格。

高聘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可高聘。

A:忠于职守,确有真才实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并善于用所掌握理论知识指导实践。

B:专业技术水平、实际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的动手能力及工作业绩均高于现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有实际业绩。

C:因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不足以申报更高一级本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平聘: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与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一致。

③低聘: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其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④不聘: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对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聘任。

(3)公司及下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申请,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考评并签署意见。

二、聘任后待遇1、对实行计时工资待遇发放的单位,经公司审批聘任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享受技术津贴,技术津贴标准如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津贴:80元/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津贴:50元/月;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津贴:30元/月;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津贴:20元/月;高级工人技师津贴:40元/月;工人技师津贴:30元/月;2、对实行产值、效益提成工资制且职工薪酬按岗位系数发放的单位,具有相应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被公司正式聘任的人员,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津贴(补贴),以提高岗位系数的方式进行发放,按下列规定计算:高级职称:0.2 中级职称:0.1 助理级职称:0.05员级职称:0.025 高级技师:0.1 技师:0.053、对实行全员承包责任制的单位,原则上参照上述办法发放被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杭人[2001]165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杭州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杭人[2001]165号)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及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工作。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结构比例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并体现相应报酬和待遇的工作岗位。

二、基本原则1、坚持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相对独立、评聘分开。

2、坚持个人自主申报的原则。

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考试或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个人申报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的限制。

3、坚持单位自主聘任的原则。

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考试或确认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单位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内有效。

4、坚持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

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都应通过竞争上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国家另有规定的关键性技术或执业资格岗位,可以按照系列对口、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原则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程序1、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doc 15页)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doc 15页)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办法根据中建总公司和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和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司职称改革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评聘分开。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相分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条件之一,而不作为必要条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和待遇挂钩,只有因工作岗位需要和本人资格条件具备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时,工资和待遇才作相应的调整。

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工作。

(一)根据中建总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01年起。

总公司系统内部不再组织社会中已开考专业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质量、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等八个系列专业)的中、初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转入社会考试的原则,对未开考的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根据当年评审申报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申报。

经公司工程类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局审批认定。

(二)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走读生”、“自费生”、“封闭班”毕业生)见习期满,由个人根据当年评审申报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申报。

经公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三)经济类、会计类、工程类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根据当年评审申报文件规定条件进行申报。

公司考核后报局和总公司统一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即认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凡参加社会统一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者,个人可持相关有效证明到公司人事部进行登记备案。

经核定后即认定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条件和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和完善聘任制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自主评聘、评聘结合”模式。

即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对照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于评审通过、获得资格的人员,在符合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聘任的各项基本条件下,同时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坚持学术标准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对照任职条件,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岗位需要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将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主系列和副系列两类。

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及高校实验系列为主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财经类(含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中小学等现有其它系列为副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学校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推荐,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根据学校现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我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基础教学型、社会服务型和科研为主型4类,并制定相对应的资格评审条件;申报科研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对应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围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成立各级组织,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公正有序开展。

(一)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有关文件规定,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从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一届,是学校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终审机构。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加快建立系统、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管理办法(晋人职字 [1995]9 号、晋人职通字 [1996]43 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启用新版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119 号)文件规定,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证书的印制与发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由山西省人事厅监制,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统一制作、发行。

证书打印采用“山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该系统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相兼容。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

办证的程序与要求1、以部门或单位集中到省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购领证书。

2、从山西人事人才网(网址: http:.c n )下载安装《山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按系统设置及导引录入打印证书,同时生成办证人员花名表及办证人员信息资料盘。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市人事局携带打印好的证书及加盖有主管部门、市人事局印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花名表》(样表见附件 1 )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核发。

同时报办证人员信息资料盘。

4、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相应评审委员会的主管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厅、局,大型企事业单位依据《山西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管理办法》(晋人职字 [1995]9 号、晋人职通字 [1996]43 号)文件规定核发。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办法(文件格式)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办法(文件格式)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达钢公司[2011]212号签发人:江善明——————————————————————————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根据达钢公司[2011]64号文《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5款关于加强三支骨干队伍建设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专业技术队伍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工程技术队伍、操作和维护队伍以及管理队伍,统称为专业技术队伍;队伍中的每一分子,称为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专业技术设置的职务,称为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不是行政职务,它是业务技能和水平的具体展现,服从战略、专心战术是它的使命,它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者。

第三条、针对具体岗位设置各专业技术职务,并通过具体程序进行聘免。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原则1、根据国家授予的职称和职(执)业资格,结合本人业务技能和工作业绩,在专业技术职务设置限额内,实行评聘分离、择优聘任制度。

2、对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规定职责权限并发放待遇。

3、行政职务系列与非行政职务系列不得交叉聘任(工长、大班长、科长及年薪人员属行政职务系列)。

行政职务系列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可以竞聘。

竞聘成功后,不得交叉聘任,只选其一,并且只享受所选职务的相应待遇。

4、严禁低资格高聘任。

在首次聘任工作中,对个别低资格人员,如贡献特别突出,在行业或公司从事本专业技术有突出业绩并能胜任一、二级职务的,可破格聘任,但最多只能高聘一级,并限期取得合格的相应资格。

5、遵循所设职数限制,遵循专业对口,不搞平衡照顾,做到宁缺勿滥。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及申报人员范围1、集团公司在岗一年以上的所有工程技术人员、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生产工艺技术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属申报范围(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决定先在工程系列和维护技师系列试行,待正常后再全面推行)。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职发〔1994〕14号发文时间:1994-10-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蔃(干部)部门: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

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专业组建。

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

温职改[2003]4号-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改革的通知

温职改[2003]4号-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改革的通知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改革的通知温职改〔2003〕4号各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合理地培养和使用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经研究,从今年开始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单位自主聘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评聘分离,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机制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关键是要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建立起“个人自由申请,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从今年开始,除经批准的尚不具备条件暂不实行评聘分离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均应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分离。

即使经批准暂不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也应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评审申报和评价办法,为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分离创造条件。

实行评聘分离后,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温中国公民,不受身份、年龄、性别、职业、岗位的限制,均可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和相对应的专业及程序,由个人直接向评审机构申请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二、转变政府职能,推行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价为使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将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由政府部门承担逐步转为由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承担。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要科学、规范,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适当采用考试、述职答辩、人才测评等考察手段,实行量化打分和专家评定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切实做到公正、公平,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合理使用人才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专业技术职务单位自主聘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由单位自主聘任,目的是为了引入竞争机制,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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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
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人社部的统一部署下,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为了进一步畅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聘通道,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内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具体专业及聘任职务见附件。

二、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应符合我省有关要求。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计算。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职业资格及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照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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