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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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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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渝人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

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渝人发(2000)13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渝人发(2000)13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鉴证。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授权其自行审核和再授权自行鉴证。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㈢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㈥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㈠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㈢经单位组织考核考察,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㈣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㈤公布聘用结果。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方在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按本办法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上岗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任??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其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条件除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针对履行具体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包括各个专业技术岗位明确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等内容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选聘。

有的岗位若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任前须完善有关手续。

事业技术岗聘用管理制度

事业技术岗聘用管理制度

事业技术岗聘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事业技术岗聘用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逐步健全人才选拔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对于事业技术岗位的聘用管理。

事业技术岗聘用管理是指在事业单位内部对技术岗位的聘用、选拔、考核的管理。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应当依据应聘者的资历和绩效,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宗教信仰、政治面貌等因素歧视。

2. 适用岗位匹配原则,聘用应当是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3. 管理程序,聘用程序应当规范化、科学化。

4. 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四、聘用程序1. 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单位领导确定,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程序及相关事项。

2. 发布招聘公告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招聘方案制作招聘公告,并发布到单位内部网站、招聘网站等渠道。

3. 注册报名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符合条件初审人力资源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通知参加笔试、面试。

5. 笔试、面试笔试、面试内容、形式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6. 推荐人选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候选人,公示7天。

确定最终录取人选,并签订聘用合同。

8. 试用期对录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试用期自签订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试用期内,单位对录用人员的工作能力、业绩、态度等进行全面考核,并据此确定是否转正。

五、聘用条件1. 符合岗位条件应聘者要求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笔试、面试合格应聘者在笔试、面试环节表现优秀。

3. 体检合格通过单位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符合岗位要求。

4. 背景调查合格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

六、聘用合同1. 聘用合同人力资源部门制作聘用合同,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签订。

2. 聘用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聘用岗位、聘用期限、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及责任、工作条件、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渝人社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2009年6月26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如何进行常态管理的问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实行常态管理。

三类岗位人员,可分别按空缺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补缺竞聘。

二、关于首次竞聘时职员岗位学历条件如何把握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规定,聘任职员岗位一般应达到相应学历条件。

其中,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要求,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核准聘用。

三、关于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所选工资系列与实际聘任岗位不一致的人员如何进行首次竞聘的问题首次竞聘时,此类人员可按所执行工资系列竞聘相应岗位;也可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但暂按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选择的工资系列核准过渡岗位,并按过渡岗执行有关待遇(核准时须在表格中分别备注“过渡岗位”,核准聘用后根据实际从事和聘任岗位签订合同,暂执行原选择工资系列有关待遇),首聘期结束后再视个人条件、意愿及岗位设置情况逐步调整到位,实现以岗定薪;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岗位数额内申请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执行同系列工资待遇,其中,聘在管理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暂不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待遇。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渝府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追究相关责任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等级确定与任职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

职员职务等级为五级,具体设置为: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根据本市实际,不设一级职员职务。

第六条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相应的本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

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的设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八条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㈢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㈣熟悉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务;㈤公正廉洁,作风正派;㈥身体健康。

第九条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㈠二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二级职员(副)5年以上;㈡二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正)5年以上;㈢三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副)4年以上;㈣三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正)4年以上;㈤四级职员(正)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副)3年以上;㈥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㈦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㈧六级职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人事部: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人事部: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为,提⾼⼈员素质,根据⼈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员、职员和⼯勤⼈员,适⽤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部⼈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任⽤⼈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层次或短缺专业⼈才、海外⾼层次留学回国⼈员外,都要实⾏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主相结合,统⼀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法进⾏。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事⾏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进⾏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成⽴由⼈事、纪检监察⼈员、职⼯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作的组织实施;区县(⾃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作由区县(⾃治县、市)政府⼈事⾏政部门会同⽤⼈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员应当⾯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条应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㈡遵守宪法和法律;㈢具有良好的品⾏;㈣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㈤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应聘事业单位⼯勤⼈员岗位应具有⾼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㈥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才经市政府⼈事⾏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㈦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㈧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渝人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9〕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2009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五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了二级岗位的单位人员才可以申报。

第七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㈠人才类(以下条件任选)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8.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10.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渝人发〔〕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发〔〕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渝⼈发〔2008〕2号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办法>的通知》(国⼈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持以及经费⾃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员(职员)、专业技术⼈员和⼯勤技能⼈员分别纳⼊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员的,按照⼲部⼈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

(三)使⽤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会等社会团体的⼯作⼈员,参照本办法,纳⼊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例管理实⾏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致。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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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方在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按本办法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上岗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
理相结合的管理,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其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条件除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针对履行具体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包括各个专业技术岗位明确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等内容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选聘。

有的岗位若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任前须完善有关手续。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坚持聘用岗位、条件公开,自愿报名,公平竞争,单位人事部门考核,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条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该岗位专业、级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具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的确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对个别岗位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无法选择合适人选的,可以在下一级特别优秀的、即将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一般1-3年,可在聘期内设置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

单位在具体设置岗位聘期时可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一致,或短
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因业务技术水平或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经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能胜任的,应变更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关于岗位责、权、利的内容。

岗位变更时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待聘、低聘、解聘,或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工资与福利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聘任后,于签定合同的次月起,在聘期内享受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及所聘任职务相应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负责人或职员,可执行其现任岗位工资,也可以选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

第四章聘后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后的管理,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惩、晋升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期内,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后,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和评审,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是否立即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应在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由单
位自主决定。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有权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调整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或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要求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因晋升、降职、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变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按新任职岗位重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若变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应聘了职员职务的,可保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

第二十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领导人员或职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达到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时,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没有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又没有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可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也不能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政府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重庆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各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和宏观调控管理;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的方案,分别报市人事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后下发执行,并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管理、指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依法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职称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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