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务员降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业行为和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国家的治理水平。
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位晋升和降职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和纯洁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公务员降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一、公务员降职的概念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工作表现等原因,按照法定程序,由上级机关或者本人申请,降低其职务等级的行为。
降职是公务员职务调整的一种方式,与公务员的职位晋升、辞职、辞退等制度相辅相成。
二、公务员降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工作表现等原因,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降低其职务等级。
”2.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程序、条件、要求等,其中第三章专门对降职作出了规定。
3.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公务员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运用等,其中第四章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作出了降职处理的规定。
三、公务员降职的条件1. 工作需要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被降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等级;-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需要降低某些公务员的职务等级;- 公务员因工作表现不佳,需要通过降职进行警示或激励。
2. 职务晋升公务员因职务晋升被降职,主要是为了确保职务晋升的公平性,防止出现“论资排辈”等现象。
3. 工作表现公务员因工作表现不佳被降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工作态度不端正,影响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被考核为不称职。
4. 其他原因公务员因其他原因被降职,如因违法违纪被查处、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等。
四、公务员降职的程序1. 提出申请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等原因申请降职,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篇: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班子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四)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2.晋升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晋升上述职务的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内容(精选四篇)升降,读音是shēng jiàng,汉语词语,意思是登高与趋下。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内容(精选四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一、议事原则(一)坚持讲政治原则。
局党组议事必须牢固树立讲政治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法规和财政政策,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关系,保证政令畅通。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对重要工作、重大政策、重大决策的讨论研究,局党组成员应于会前就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会议决策提供真实依据,以避免决策出现偏差或失误。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局党组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让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以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正确。
表决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对一些问题如果意见分歧较大,而且时间允许,则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一次党组会讨论表决。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对事关全局、属局党组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
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党组成员应按分工和职权范围坚决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局党组研究解决。
二、议事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提出本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财政发展规划、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政策变化和调整;研究制定财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局机关制度建设。
(三)讨论决定本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研究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讨论决定班子成员分工。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 2、征求本人意见 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降职建议前,应当征求公务员 本人意见。 • 3、任免单位审批 • 公务员职务任免机关在收到呈报单位的免职建议 后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全面听取意 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 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审批执行。 • 4、本人的复核和申诉 • 任免机关作出的降职决定要由本人复核,对降职 青 决定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利。但是在复核申诉期 衣 间,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
Questions
• 重复公务员降职的主要条件。 • 如果公务员本人不同意还可以实行公务员降职吗?
青 衣
降职原则
• (一)能上能下原则 • 在我国,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能将降 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惩戒性行为。降职与行政处分是有 明显区别和界限的,具体如下所述。 • 1.目的不同 • 2.原因不同 • 3.实施后果不同 • (二)逐级降职原则 •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如果在现任职 务层次上不称职,按照既做到人事相宜,又保护公务员权 益的指导思想,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为宜。这样,有利 于调动被降低职务公务员的积极性。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 青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后,可以不受 衣 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公务员降职的方式、程序和原则
制作:
青 衣
公务员降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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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 •
国家公务员降职,主要有职务降低和薪 金降低两种方式。 1.职薪同时降 由于公务员自身条件不符合职位要求的降 职,通常是职务和薪金同时降低。 2.降职不降薪 由于机构调整或机构撤销,并非由于公务 员本身条件不符合职位需要而引起的降职, 青 一般是只降低职务,而不降低薪金。 衣
第十一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
[学习目的]:通过教学,学生应当掌握以下问题 1.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 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从而确立、 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2.理解公务员职务任免及任免制度的含义,主要就是搞清两个问 题: 一是职务任免与录用、升降、转任调任等具体任用形式之间的关 系。从广义上讲,它们都属于任用的范畴,根据确立、变更、解 除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原因、条件,以及带来的职责、权限、待遇 等法律后果的不同,在公务员制度中与任免制度并列,分为录用、 升降、交流等若干相对独立的单项制度。但这些具体的任用形式 (种类)都要通过职务的任和免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体化 的连续性的过程,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如降职,就是免去现 任职务,任命较低一级职务。所以,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是 抛开各种具体任用形式(种类)的特殊性,对它们共性的东西, 即一般性的规则作出的规定和规范,回答的主要是由什么机关, 在什么情况下,采用什么方式,遵循哪些基本程序任命或免去公 务员的职务,是对公务员进行任用的一般法则。
3.选任制 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 比较适用于体现民意的工作人员的任用。 选任制分为由公民直接选任和由民选代表间接选任 两种。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 利于发扬民主,因此,比较适用于任用体现民意的工作 人员。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 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 任命。 在我国选任制公务员包括以下职务: 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选举产生的职务,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 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会常委 和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 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1月11日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一)确定职位职责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职位说明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职位名称。
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由三部分组成(×××-×××-×××)。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考上公务员起码⼲五年据扬⼦晚报报道,12⽉8⽇,国家公务员局⾸次在其官⽅站上公布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和《新录⽤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试⾏)》。
现摘录要点如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规定明确,本规定适⽤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规定。
厅局级正职以下可⾯向社会选拔 根据规定,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拔,产⽣任职⼈选。
规定还称,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式,产⽣任职⼈选。
规定强调,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任前公⽰制度和任职试⽤期制度。
特别优秀者可越级晋升 根据规定,委任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规定列出了晋升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条件:(⼀)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对封官许愿者可以法办 规定强调,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作中,不得任⼈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作中,还不得有下列⾏为: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设职位任⽤与晋升公务员职务;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和晋升的条件;在考察⼯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作公正合理进⾏的⾏为。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公务员法律法规
22.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3.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
11.关于对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1998年颁布
12.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公务员法律法规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
2.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1994年颁布
3.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
4.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4日颁布
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月29日颁布
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布
12.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5日颁布
13.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7.人事部下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2002年2月21日颁布
18.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颁布
19.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01月04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7号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浏览次数:2916《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
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废止理由1 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1993.11.5 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2 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5.1.1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10.1 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4 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1994.3.8 已被2007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代替。
5 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5.3.31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
6 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1995.7.18 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7 人事部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91号1995.8.11 关于公务员申诉,已被2008年5月1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代替;关于公务员控告,公务员法已作原则规定,暂行规定中有关内容与公务员法表述不一致。
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规定
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规定12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站上全文公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这三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新录用公务员定级: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还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调任:受处分期间不得调任《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务员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也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定义、历史、现状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对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进行探讨。
一、定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是对公务员进行职务任命和职务升降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它包括公务员招录、任命、调动、晋升、降职、解聘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历史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漫长过程。
早在汉朝就已有设立官职、任命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则奠定了科举考试成为公开选拔官员的基础,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起新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制定了《公务员任用暂行条例》,明确了公务员的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1954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公务员进行统一招录和任用,并制定了新的《公务员任用条例》。
1986年和1993年,分别发布了《公务员法》和《公务员任用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至此,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三、现状目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已经成为我国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制度。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招录、任命、任职、评级、调动、降职、解聘等都必须按照程序和规范操作。
具体来讲,公务员的招录以考试和非试用两种方式实施,其中考试招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知识、素质、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
公务员的晋升则要求担任一定年限的初始职务,取得资格后可以参加考试或征集申请等方式晋升。
公务员的降职以违纪、工作业绩不达标等为主要原因,由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审查作出决定。
公务员的解聘是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条例规定解除公务员与国家的聘任合同,该决定必须符合公务员条例和法律相关规定。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制度:任职制度。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10月30日)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执行。
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职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
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
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二、升职奖励。
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
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
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31•【文号】人发〔1996〕70号•【施行日期】1996.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1日人事部文件人发[1996]70号发布)人发(199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3月8日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
第四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13-4-9)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组发〔2008〕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5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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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发[1996]1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1.29
【实施日期】1996.0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
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