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机标准项目大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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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标准项目大修
招标文件
1项目说明
1.1 工程名称:电动机标准项目大修
1.2招标编号:XXXX
1.3招标人:XXXX
1.4 工程地点: XXXX
2 工程概况
2.1 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分别为#机组5台高压电动机和10台低压电动机标准项目解体大修,#机组更换安装YE3系列节能电机88台、解体检修低压电机42台委托中标方施工。
2.2机组部分与公司签订合同(一标段),#机组部分与签订合同(二标段)
2.3本项目施工地点为业主检修现场。
3 技术要求
见附件:技术要求
4 合同主要条款
4.1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工具(起重工具由招标方负责)、辅助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等均由投标方自备。
4.2中标人承担施工准备及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
4.3工期:按招标人检修进度要求,详见技术要求。
4.4工程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机组启动运行后付工程款的90%。12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的10%。
4.5 中标人按相关标准、规程、检修文件包及中标人的施工工艺措施、安全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4.6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中标人原因(如欠薪、知识产权等)导致第三方对投标人造成影响,该行为每发生一次扣除中标人合同款的10%(不低于5万元);对于单价合同,按合同期应结款项的10%(不低于5万元)执行。
4.7 赔偿主条款
4.7.1 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技术文件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施工人员
的错误,造成工程返工、工期延误、设备或部件损坏,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更换设备或部件无法实现或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性能,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4.7.2 在质保期内,若出现因乙方责任而引起的设备缺陷,乙方应负责全部经济和其它损失,其质保期自该缺陷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
4.7.3 在质保期内,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乙方未在24小时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延误一天扣除质保金的10%。
4.7.4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设计或施工存在潜在缺陷,不符合招标书和技术协议中所规定要求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和修理要求。
4.7.5 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
4.8 本招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招标日程
5.1投标人在开标前必须进行资质审查。
5.2资质审查时间:
5.3 资质审查地点:
5.4 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参与开标。
5.5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能参与开标。
5.6评标会议时间:
5.7评标会议地点:
5.8开标前投标人应向招标小组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整。在评标结束后,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如无违纪行为,予以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6 评标办法
6.1评标小组依据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人标书进行综合评定后,由评标小组按本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评出中标人。
6.2投标方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
6.3评标方式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6.4中标人所报价格即为中标价。
7 投标人须知
7.1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向招标人提出,否则,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7.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未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3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是最低限度要求,招标人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地详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招标文件和相关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7.4 如投标人没有对本招标文件提出书面偏差,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和同意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偏差必须以差异表的形式清楚的表示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和同意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7.5 知识产权
7.5.1 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因履行本合同而从对方取得的资料及文件或将上述资料或文件用于项目以外的目的。
7.5.2投标人应保证其向招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或其他资料未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因投标人或其代表提供或指定的文件或资料导致任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据称受到侵犯时,投标人应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事务(包括进行相关的谈判、参与索赔程序等),并保证招标人的股东、招标人、其雇员和承包商免于遭受由此产生的任何起诉、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律师费)的损害。
7.5.3因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或资料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而导致招标人遭受侵权索赔时,招标人立即就此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后应自费并以招标人的名义处理该索赔,包括为解决此类索赔而进行谈判、仲裁或诉讼。
7.5.4 如果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28天内未能通知招标人其打算处理此类索赔或未按照其承诺处理索赔,招标人可自行出面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招标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7.5.5投标人须对本次招标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及时提出,并马上解决,如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解决,对有知识产权纠纷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7.6 关于分包
7.6.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