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19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伟中2022年8月25日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车辆通行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高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的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联网收费、服务质量等实施行业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所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维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成立行业组织,制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和团体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单位监督、校核结算机构的清分结算等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粤府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211号《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5年4月1日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适用本办法。
各高速公路路段收费应当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三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是指对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第四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提升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运营实施行业管理。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价格管理、监督,协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一)拆分与结算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费;(二)发行、管理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负责电子不停车收费的推广和应用;(三)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拆分与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四)提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结算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机构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一)建设、维护与管理所属收费路段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二)及时、准确、完整上传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三)负责所属收费路段联网收费业务,确保不影响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正常运行。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3]1021号2003-7-15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造价站、监督站,省交通集团:现将《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养护管理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交通基本建设质监总站,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
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公路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路、非经营性收费公路。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主管辖区内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辖收费公路养护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收费公路的经营者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五条收费公路的养护必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
收费公路必须经常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六条收费公路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积极实施公路绿色通道建设。
收费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规划,逐步实施“GBM”工程和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不断提高收费公路服务水平。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交通部印发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交公路发[2002]572号、厅公路字[2003]511号)进行检评。
采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相关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确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根据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计算结果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按下表确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第八条一般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检查评定,按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五项养护质量内容分别评分评定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
以优、良等级路的里程占实际评定的养护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分批开展专业培训 。建立从业人员 资格认证制 度 ,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
八 、加 强 监 管 和 行 业 自律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要 充 分 发 挥 协 调 和 指 导 作 用 ,抓 紧完 善 和 落 实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有 序 、有 力 、 有 效 地 推 进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落实监管责任 ,完善 监管体 系和机 制 ,加 强对小 额贷 款公 司 的 E常监管和风 险防控 l 工作 。省各有关 部 门要加 强协 作 ,加强 对小 额贷 款公 司的非 现场 监 管 ,全面推 进非 现场监管 系统 的上线运行 ,提 高监 管效率 ,共 同打击非 法 民间借 贷组 织假 冒小额 贷 款公 司之名实施 民间高利借贷 、诈 骗等违 法犯 罪活 动 。积 极 推进 成立 省 、市小额 贷
款公 司协会 ,充 分发挥行业 自律组织 作用 ,促 进小额贷款公 司加强 自律 、规范管理 。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二。一 一年九月十三 日
主题 词 :金 融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 意 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省级公路 、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 委负责 下达省 级公路 、水 运 固定 资 产总体 投 资计划和重 点
专项投资项 目 划 ,备案一般专项投资项 目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 计 第七 条 省 交通 运输 厅 负责研 究 提 出省 级公路 、水运 固定 资 产 总体投 资计划 、
重点专项投资项 目计划建 议 ,报 送省发展 改革 委审批 ( 中县 乡公路 和桥梁新 改建 其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技、全面养护。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实行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推行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所属独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省交通集团参股或合作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省交通集团、省交通集团直属二级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为“二级业主单位”)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三级组成。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明确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足够的专职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明确任职条件和职责。
各二级业主单位可视所管辖高速公路里程长度以及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加强养护管理;项目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岗位和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作全部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除外)。
1第八条省交通集团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制定的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集团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
(二)对二级业主单位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对养护基地进行总体规划,审批养护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重大养护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招标等的审批(核备)或上报,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 重大养护工程” 是指按本办法或集团其它相关制度规定需由集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下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粤交基〔2015〕1024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28日以粤交基〔2015〕1024号发布自2015年8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包括设站收费的公路和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中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工作。
高速公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途经沿线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养护监管职责。
本省区域内各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单位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在收费站公示所属的各收费公路具体养护监管单位。
第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确保养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六条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技术状况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进行检测和评定,公路技术状况用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和相应分项指标表示。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
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五条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
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高速公路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公路建设基金;(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技、全面养护。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实行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推行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所属独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省交通集团参股或合作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省交通集团、省交通集团直属二级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为“二级业主单位”)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三级组成。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明确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足够的专职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明确任职条件和职责。
各二级业主单位可视所管辖高速公路里程长度以及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加强养护管理;项目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岗位和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作全部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除外)。
第八条省交通集团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主要职责如下:(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制定的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集团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
(二) 对二级业主单位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 对养护基地进行总体规划,审批养护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 负责重大养护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招标等的审批(核备)或上报,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重大养护工程”是指按本办法或集团其它相关制度规定需由集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下同)。
《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粤交基〔2010〕10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决策管理制度(试行)》和《广东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现将《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决策管理制度(试行)》和《广东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及时告厅(基建管理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1—主题词:交通 公路 养护 管理 制度 通知抄送: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路桥总公司、珠海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汕头海湾大桥有限公司。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0年 8月12日印发 —2—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规范化管理及安全作业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设备的安全,保障过往车辆的安全及有序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规程,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养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营运高速公路。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管理应贯彻“预先防控、全程监管、安全畅通”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综合协调”。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工作规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粤交基〔2016〕698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工作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27日以粤交基〔2016〕698号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保证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活动。
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市场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督查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专家参与的工作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本省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制度,建立省级督查专家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编制省级年度督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抽查,指导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自查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配合部督查工作组开展督查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开展国道、省道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管理工作。
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地市督查专家库,组织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自查和抽查工作。
按照年度在建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开展常规性检查和重点督查工作。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抽查工作。
管理单位(指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和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负责组织对所管理项目的自查工作。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抽查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粤交基[2010]175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技、全面养护。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实行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推行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所属独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省交通集团参股或合作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省交通集团、省交通集团直属二级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为“二级业主单位”)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三级组成。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明确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足够的专职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明确任职条件和职责。
各二级业主单位可视所管辖高速公路里程长度以及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加强养护管理;项目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岗位和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作全部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除外)。
第八条省交通集团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主要职责如下:(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制定的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集团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
(二) 对二级业主单位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 对养护基地进行总体规划,审批养护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 负责重大养护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招标等的审批(核备)或上报,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重大养护工程”是指按本办法或集团其它相关制度规定需由集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下同)。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严格执行公路养路费征费标准计量的通告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严格执行公路养路费征费标准计量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1.1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1.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严格执行公路养路费征费标准计量的通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颁布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公路养路费的征费标准计量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公路征稽机构要严格按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文)征收公路养路费。
缴费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按上述规定缴纳养路费。
二、牵引车和半挂车不固定搭配的,其养路费应分别核定征费计量;牵引车与其拖挂的半挂车不固定搭配(使用同一副牌照的),按半挂车核定征费计量;牵引车单独缴费的,按其最大拖载质量核定征费计量。
三、凡改型、改装和降低车辆质量数据造成与车辆实际不符的,其征费标准计量应报省公路局核定,各级征稽机构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标准计量计征。
具体核定办法,按交公路发[2000]563号文执行。
四、缴费义务人如对征费计量有异议的,可向省公路局(电话:020--87764343)咨询或向省交通厅(电话:020--83876697)投诉。
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
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粤交〔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20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压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和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与尺度,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含监控量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技术政策,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技术规范体系,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抽查,定期组织本省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协调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具体承担本办法明确的国家和省管重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粤交基[2015]102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粤交
基[2015]1024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6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广东省公路条例》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35-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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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根据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经研究,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对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调整如下:一、公路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调整后的公路工程税金包括按国家税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计算公式和综合税率标准见附件。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按调整后的综合税率标准执行。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审批或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已完成招标的清单预算、已办理完毕的工程结算不再作调整。
三、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国家政策性调整,调整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应计列在施工承包合同风险内。
四、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3.11
•【字号】粤交基函[2012]462号
•【施行日期】2012.03.1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
领导小组的通知
(粤交基函〔2012〕4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粤交基〔2012〕9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领导小组。
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养护年专项活动的重大问题。
组长:贾绍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任美龙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郑琳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
蒋炽军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处长
黄成造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处处长
张晓岚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处长
黄展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执法局常务副局长
李林生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处处长
赖香忠省公路管理局计划财审处处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日常事务。
主任:黄成造
副主任:李林生
成员:朱海燕、劳伟东、官元春、徐海波、马召辉、甘非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养护年活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超收分成及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超
收分成及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基费[1997]第6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1997.10.07
【实施日期】199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养路费等
公路规费实行超收分成及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
(粤财基费[1997]第63号1997年10月7日)
省公路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继续执行经济承包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财[1995]第945号)收悉。
你局自执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省公路局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及有关财务问题的复函》(粤财综[1992]27号)文件以来,较好地调动了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公路征费工作年年取得较好成绩,全省公路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也有了较大改善,使公路事业的发展成为建国以来最快的时期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
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第5号)精神,考虑到我省公路系统执行经济承包政策十年来公路部门办公及职工住房条件已有较大改善,为把更多的资金直接用于公路建设,加强对公司建设资金的财政管理和监督,经研究,决定对养路费等公路规费超收分成比例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1996年养路费超收分成部分核定事业发展基金比例为70%,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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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粤交基[2015]10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28日以粤交基〔2015〕1024号发
布自2015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包括设站收费的公路和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中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工作。
高速公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途经沿线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养护监管职责。
本省区域内各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单位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在收费站公示所属的各收费公路具体养护监管单位。
第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确保养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六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