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66f500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86.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规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等文件,从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努力克服困难,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政策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各地要从工作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国家、省政策权威,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障碍。
要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经办时限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不得延误,更不得推诿。
二、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跨市(州)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通过网上办理和相关资料电子化传送,并与部级转移接续平台无缝连接,实现省级对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市州内转移等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监控管理的目标,并为统计分析和决策提供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https://img.taocdn.com/s3/m/18aea71b964bcf84b9d57be3.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2、《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二)参保单位人员登记材料1、《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2、《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重要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3、《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4、《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5、《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50年)6、《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50年)7、《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50年)8、《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50年)9、《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50年)10、《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50年)11、《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申请表》(50年)12、《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50年)1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结算表》(50年)1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100年)1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100年)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100年)1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100年)1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减少申报表》(50年)1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50年)2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人群补贴统计表》(50年)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联系函》(50年)2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50年)2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50年)2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50年)25、《老农保、村干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表》(50年)。
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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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范文尊敬的XXX:您好!我是XXX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您的养老保险转移接收事宜。
在此,我代表公司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感谢。
根据我公司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您所提出的养老保险转移接收申请已经得到了我们的认真审批,并获得通过。
在此函中,我将详细说明转移接收的具体事宜和所需办理的手续,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一、转移接收事由及目的根据您的申请,您希望将您目前所参加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我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
您转移接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保险服务和权益保障。
我们理解并尊重您的选择,将竭尽所能满足您的需求。
二、转移接收手续办理1. 提供申请材料:请您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并提交给我们的工作人员:(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明(例如居住证、租房合同等);(3)参保证明:原参保单位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4)其他材料:您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而定。
2. 补充材料:如您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我们将及时通知您,并要求您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
3. 审核认定:一旦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材料,我们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格的审核认定程序,核实您的身份和参保情况。
4. 转移接收确认函: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份转移接收确认函,以书面形式确认您的养老保险转移接收事宜。
三、转移接收后的权益保障1. 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完成后,您将按照我公司的养老保险政策,享受我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待遇和权益保障。
2. 转移接收保费:为了正常履行我们的职责,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向您收取相应的转移接收保费。
具体费用标准和缴费方式,我们将在转移接收确认函中详细说明。
四、注意事项1. 保密要求:为了保护您的个人隐私和保险利益,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退保和解除转移接收:在转移接收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不满或不适,您可以向我们提出退保或解除转移接收的申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f6f46d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76.png)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鄂人社函〔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147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人社部系列配套文件实施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总体平稳。
由于省内户籍地具体为县(市、区),部分地方对转移接续政策特别是涉及在非户籍地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的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
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现就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一般账户)。
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二、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补缴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前的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临时账户性质。
三、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临时账户所在地的,从迁入户籍的次月起,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之前的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仍为临时账户性质。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已经参保的,参保时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一般账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养老保险调档函
![养老保险调档函](https://img.taocdn.com/s3/m/ce501530844769eae009edc5.png)
养老保险调档函
篇一:社保退休调档函格式 社保养老保险接收函 ________社保局: 现我公司员工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社保号码:______),已成为我公司员工。现将该员工以前 购买的社会保险帐户转移到本公司,请批 准,为盼! ____________公司(盖章)·接收函怎么写·户口接收 函·档案接收函·调档函怎么写·函的格式·催款函格 式范文·委托函格式范文·确认函格式范文·承诺函·派 遣函篇二:调档函调档函 安庆市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现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已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本人档 案,为正常办理录用手续,请贵处接此函后,办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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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单位电话: 联系人:篇三:离退休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离退休人员 档案转递通知单: 今由我单位向你处移交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共计册,其 中: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高新园区 异地移交单位盖章:移交人:移交时间:联系电话:人 册人册人册人册人册人册请查收。接收单位盖章:接收人: 接收时间:篇四: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时,时常遇到职工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 这就引 出了职工退休年龄确定标准的问题。通常职工的出生时 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记载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 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时,职工为避免年龄过大(过小)不 被单位录用而采取虚报 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龄; 二是入伍时不达(超过)年令,为达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 时间;三是在初次就业时,职工在填报出生时间时阴、阳历不
一步:养老保险费缴费至本人退休当月;第二步:养老保险 费缴清后,到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打印最终个人账户对账单; 第三步:退休本人携带齐下列资料
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129726453610661ed9f43c.png)
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88015f0852ea551810a68720.png)
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精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省内跨市(设区的市,含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后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数据信息交换。
在信息系统建立前,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按本规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5、具有我省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省就业以及在外省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66号文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66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917fbf0979563c1ec5da71c2.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https://img.taocdn.com/s3/m/eaf82cc3aa00b52acfc7ca39.png)
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
填写说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别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编号和账户类别1.编号:必填项。
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信息表号码。
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2.账户类别: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办理转移的类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选“一般账户”,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的选“临时缴费账户”,在相应的“[ ]”中划“√”。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1.个人编号:必填项。
指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
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
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
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转出单位名称:必填项。
填写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单位名称。
如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则填写“以个人身份参保”。
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年月,格式为YYYYMM。
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7.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所在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格式为YYYYMM。
不同类别的人员(固定工、合同工、参加行业统筹人员等)可能有所不同。
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8.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应等于或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转移业务用表相关表式口径(6-1)
![转移业务用表相关表式口径(6-1)](https://img.taocdn.com/s3/m/b2dc25d63186bceb19e8bb1f.png)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用表说明及填写口径(此填写口径根据人社部函[2010]124号文及部转移研讨会精神整理,如有异议,请及时与省社保中心业务科联系,83271740,83271741)表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说明:1、本表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无论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省内跨地区转移或中断缴费返乡等,在办理了人员中断缴费手续,并对欠费进行了清理后,均可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加人员离开临时建账地暂未办理转移的,也可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缴费凭证反映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参保缴费情况,本地是指本省。
在系统尚分散的情况下,填全本省信息有一定困难。
发生多次跨省转移、本地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地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缴费终止时间。
3、此表式一式二份,填发此凭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各一份。
二、填写口径:1、编号:PZ+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的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YYYY四位年份+*****,后五位编号各地自行编写。
2、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3、个人编号:各参保地为参保人员编制的识别号码,在本参保地有唯一性。
4、户籍地地址:参保人员身份证上的地址,统一填写到门牌号,XX省(区、市)XX市XX区县XX号。
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由本人做出说明。
5、在本地参保起止时间:本地是指本省。
指参保人员在本省的最初缴费时间、实际缴费终止(最后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格式为YYYYMM。
发生多次跨省转移、本地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地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缴费起止时间。
6、本地实际缴费月数:参保人员在本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月数,不包括视同缴费月数。
发生多次跨省转移、本地有两个以上缴费时段的,填写本地仍存续参保关系时段的实际缴费月数。
7、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以第5条口径计算的本地参保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
临时账户转出流程具体操作步骤
![临时账户转出流程具体操作步骤](https://img.taocdn.com/s3/m/15dbb9d57f1922791688e8c8.png)
临时账户转出流程具体操作步骤一、办理条件1.基本养老保险需《减少表》一式两份,转移原因为“转外省市申请中断”,(减少表需加盖公章)。
2.单位或个人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注:不能是复印件、传真件或扫描件。
二、办理流程1.参保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社保中心转移接续科。
2.由社保中心转移接续科审核通过后录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减员。
4.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5.临时建账地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审核信息并生成《信息表》。
6.临时建账地将《信息表》及相关基金转出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注:《联系函》及《信息表》可由本人直接带走。
三、办理日期1.在职职工本月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的,每月22-25日办理。
2.已办理减少手续的(以前办理过转本区或转外区的),每月5-25日办理。
温馨提示:1.参保单位一次性转移养老保险两人及以上,需每名职工填写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申请异地转出的职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社保系统中查询户籍地址是否为空或是否正确,如为空或不正确需在网上申报办理补填或变更手续。
3. 申请异地转出的职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社保系统中查询身份证号、姓名及其他信息是否正确,如不正确需到业务大厅或网上进行变更,再申请转出。
4.系统内参加工作日期须为第一次参加工作日期。
若不一致须先到业务大厅更改再行提交材料。
5.《减少表》和转移接续材料涂改处需加盖公章(不能多处涂改);《减少表》下注明涂改处由单位负责并签字及注明日期(亦可在此处加盖公章)。
6.参保单位已不正常缴费又找不到或注销的,需提供社保稽核部门协查单和工商局开具的注销证明(也可从企业信用网上打印)。
国办2009(66)号文件
![国办2009(66)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d04a8c97daef5ef7ba0d3cb8.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完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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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完费证明
表44:
人员变动的原因情况说明
单位:人
表45:
编号: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名称):
兹有,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已在本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临时缴费账户个人编号:。
现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你处,请将转移所需信息函告我处。
经办人(签章):联系电话: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章):
年月日
(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编号:
回执
经办人(签章):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发给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表46:
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________(社保机构名称):
本人因_______原因,需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特此申请。
申请人意见(签字):________
年月日
提示:
1、打印前请与经办机构核对缴费情况,如存在欠费,请补缴后再办理凭证打印业务,参保缴费凭证一经打印,期间欠费不再允许办理补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请认真阅读提示后填写申请,如放弃补缴,请参保人员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注明自愿放弃补缴并签字。
表47:
退费审核表
单位名称(签章):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省社保局业务和财务部门各一份。
013.20210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013.20210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https://img.taocdn.com/s3/m/d604de12998fcc22bdd10d1b.png)
2010.8.29 鲁政办发〔2010〕50 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 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2010.9.21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鲁人社办发[2010]149
(试行)>的通知》
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 办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 的通知
注意: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军队出具的职业年金 凭证,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入。
五、城乡养老转移条件
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
②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 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④系统中缴费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转出前应先携带养老 保险手册到窗口办理早期缴费数据核对及维护 ; ⑤机关事业之间跨省转移的同时开具养老信息表附表 。
企业养老信息表
机关养老信息表
机关养老信息表附表
职业年金信息表
城乡养老信息表
(3)转入地: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审核无误(企业之间
养老转移的发送信息表确认指令)、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 转入。 注意:如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 ,还要提供规定的能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 书。
后财[2015]1726号
总后勤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
14
保障部财政部总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 2015.9.30
参谋部总政治部 题的通知》
后财[2015]1727号
总后勤部
15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总后勤 部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66号文.doc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66号文.doc](https://img.taocdn.com/s3/m/ac786c07cc22bcd127ff0c1f.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d4580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13.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人社部规〔2016〕5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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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编号: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名称):
兹有,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已在本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临时缴费账户个人编号:。
现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你处,请将转移所需信息函告我处。
经办人(签章):联系电话: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章):
年月日
(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编号:
回执
经办人(签章):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发给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