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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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被告人知道其父亲与他人争斗,赶到现场的路上搬取30斤大石头,口中说道:谁打我父亲我就打死谁。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倒地不起,父亲说一人做事一人当,不让他实施犯罪行为,旁边行人强行夺取大石头,使其不能再进行犯罪行为。

犯罪预备成立要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还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告人知道父亲和他人争斗后,赶往现场途中嘴里喊着:谁打我父亲我就打死谁,这证明被告人已有故意杀人的意思表示,途中他搬起30斤重的大石头前往现场,证明他已经着手准备犯罪工具,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早晨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阶段。当他到达现场时,父亲已经将被害人打倒,他的目的已经提前实现,所以客观上被告人已经不能再去实施原来的犯罪行为,其次,被告人不是主动放下大石头,而是路人为了避免犯罪发生而夺取。所以,其主观没有主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了犯罪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父亲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告人没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所以,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和其父亲的行为应一分为二的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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