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分析

合集下载

犯罪预备概述

犯罪预备概述

犯罪预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实施犯罪而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

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的特征(一)主观上具有为了犯罪的目的。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二)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主要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

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

2、刑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

3、刑法不惩罚思想,但并不等于通过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都仅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为。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你知道吗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犯罪预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案情:潘某因欠债无力偿还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徐某让其准备1.5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

当晚,潘某开车将徐某骗至一无人地段,乘徐某熟睡之机,打电话给徐某的妻子,在确认其不知徐某的去向后,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铁锤欲将熟睡的徐某杀死,然后将其随身携带的1.5万元劫走。

终因害怕事发后被发觉而放弃了杀人劫财的念头,调转车头回家。

后又对徐某谎称有人要绑架他才将车子开回家的。

事隔数日,潘某又因敲诈徐某20万未遂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主动交代了欲劫财杀人的事实。

审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潘某为杀人劫财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谋财采用恐吓的方法,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潘某因敲诈勒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潘某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潘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潘某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案例是一起犯罪中止案件,且系发生在潘某犯罪预备过程中。

鉴于此类案件所固有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故笔者试就审理的该起案件对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法律特征作浅显的分析。

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其认定

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其认定
题 , 者 认 为应 关 注 于 以下 两 个 方 面 : 笔 ( 要 根 据 案 情 判 断是 否存 在 抢 劫 的预 备 行 为 一) 由于 刑 法通 常 没 有规 定 预 备 行 为 的 具 体 内 容 , 是 在 总 则 中 而
【 键 词】 征 ; 定 ; 劫 罪 的 犯 罪 预 备 形 态 关 特 认 抢
形 态来具体探 讨犯 罪预备 。
犯 罪 的实 行 尚无任 何 影 响作 用 , 以 并无 法 益 侵害 的危 险 。 所 三 、 合 抢 劫罪 的犯 罪 预 备 形 态 来 探讨 犯 罪预 备 结 抢 劫 罪 预备 形态 的认 定 是 司法 实 践 中经 常 遇 到 的 问 题 , 劫 抢 罪 预 备 形 态 的 罪 与 非 罪 的 区 分 是 关 涉 本 文 主题 的 问 题 , 据 该 问 根
圈 , 客 观 上 看 , 以 认 定 某 甲 是 为 了 抢 劫 银 行 而 窥 视 犯 罪 地 从 难 点 , 就 需 要 用 其 他 证 据 证 明 某 甲 的 犯 罪 意 图 。判 断 该 抢 劫 预 备 这 行 为是 否达 到 了法 律 所 推 定 的危 险 程 度 , 据 刑 法 第 1 根 3条但 书 的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 造便利条件 , 以利 于 发 生 结 果 的 行 为 , 种行 为是 整 个 犯 罪 行 为 的 一 部 分 , 果 不 是 因 为某 种 原 因 这 如 停顿下来 , 预备 行 为就 会 进 一 步 发 展 为 实 行 行 为 , 而 造 成 结 果 。 从 预备 行 为 有 两 类 表 现 形 式 : 一 是 为 实 施 犯 罪 准 备 犯 罪 工 具 的 行 其 为 ; 二 是 为 实施 犯 罪 制 造 便 利 条 件 的 行 为 。 其 ( ) 实上 未能 着 手 实行 犯 罪 三 事 犯 罪 预 备 终 结 于 预 备 阶段 , 事 实 上 未 能着 手 实行 犯 罪 ; 果 即 如

我国犯罪预备立法存在的不足与化解思路

我国犯罪预备立法存在的不足与化解思路

备 形 态立 法 , 将犯 罪未 完成形 态划分 为预 备形 态与 实行 形 态 , 将 中止 或 未遂情 形 纳入预 备形 态和 实行 形 态 , 并 推行 “ 两 个延续” 和“ 三个补 充” ; 废 除预备 形 态 , 将预 备行 为植入 中止形 态或 未遂 形 态中 , 提 高预备 或 准备 阶段危 害行 为的

域 ,模糊了犯罪行 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这一 严厉的刑法规定 ,虽然客观上加强 了刑罚保护社会
的功能,但也降低 了应然追求 的刑 罚保障功能 。其 结果不仅损害 了立法者的形象 , 因为“ 立法者应 当是 温和 的、 宽大 的和人道 的” , 网密则水无大小 , 法密 则 国无全民” , 而 且使公民感到惶恐, 缺 乏个人安全
面导致对非构成要件 的行为的处罚,失去 了罪刑法 定原则的应 有之义 ,另一方面导致对 无明文罪状规 定的行为的定罪 , 违背 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法无 明文 规定不为罪” 的要 求。
工具 、 制造条件 的, 是犯罪预备。对 于预备犯 , 可以 比照 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 1 9 9 7 年 修订刑法时 , 曾有不少专家学者对 “ 犯罪预备” 这一 立法 内容提 出不 同的立法修改建议 。最后 , 1 9 9 7 年
入 罪和刑 罚 处罚 门槛 。
【 关 键词 】 犯 罪预备 ; 立法 不足 ; 化解 思路 【 中图分 类号 1 D 9 1 4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1 2 -0 0 8 6 -0 3
1 9 7 9 年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 为了犯罪 , 准备
预备形态与实行形态均应涵盖未遂情形与中止情形 。

解释论视角下犯罪预备中止的否定分析

解释论视角下犯罪预备中止的否定分析

解释论视角下犯罪预备中止的否定分析摘要:在面对预备中止这一犯罪停止形态分析时,需要立足规范,同时结合价值评判进行分析。

重新思索危险犯预备中止自身的理论定位,须以刑法解释为立足点,通过限定解释、比较解释等多维度不同的解释方式展开剖析。

总结认为,对法律保护的利益损害不大、不具有严重性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危险犯行为,应做非犯罪化处理。

关键词:刑法解释;预备中止;非犯罪化一、问题的提出刑法上的预备一般泛指尚未着手实行之前,当事人为便利将来犯意实施的需要而进行的各类预备行为。

在预备之前,对犯罪人而言,一般存在产生犯罪动机、强化犯罪意图、谋划犯罪计划等前期阶段,基于”思想无罪”,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但现行刑法对此只是对犯罪中止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笼统规定,在预备阶段是否仅能做免除处罚的处置便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犯罪预备阶段成立中止犯的限定解释分析现实而言,行为人决意犯罪后,进而实行准备犯罪的行为,其程度已超过决意、谋划。

预备的表现通常多为物质的准备。

诸如购买犯罪工具,但不以此为限,譬如精神上的查勘被害人的处所、前往犯罪场所途中潜伏等候被害人的到达等,也属于预备。

就犯罪预备阶段能够存在中止犯而言,理论界普遍持肯定态度。

其立论的根本点大都在于中止犯作为一种”刑事奖励措施”给予犯罪人回头是岸的刑事规范提示,在行为人为着手具体犯罪的实施策划谋求犯罪工具和其他条件的时期,让行为人基于自我信念或其他因素的考量放弃行为的现实实施,无疑具有巨大的规范价值,同时有利于消灭犯罪于未然之状态。

这无疑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对规避犯罪负面价值的自我考量,同样立法者基于人性中趋利避害的基本天性,给予行为人刑事处罚上的一定”优惠政策”,感召其实施自我拘束、自我挽救。

毫无疑问,在立法者看来,这体现了宽广的人性关怀。

但是站在犯罪人的视角来看,这的确属于刑罚上的”恩赐”吗?实际确实如此吗?是不是立法者的”谎言”呢?笔者对此不以为然。

首先,从与刑法适用高度相关的刑罚处罚谦抑角度来看,其大体涵盖了三个侧重要素,其一为刑罚适用的最后手段性,当前置性的行政民事手段无法化解社会纠纷顽疾时,方受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规范的调整规制;其二为刑罚的宽容性,法律不是万能的,刑事法规同样如此,犯罪作为与普遍社会秩序共生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已被证明是不可消灭且必需的,刑罚从来不是涤荡犯罪的”万能清洁剂”;其三为刑罚的可或缺性,市民社会在自身运作演化过程中会内生性的催化孕育一般性的社会适用约束,社会的规范不是刑法刻意清除犯罪从而雕刻出来的,而是在众多社会政策规范下共同作用达到的,刑法自身不能也无法单独渗透到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每种形态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探讨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比如说,张三为了实施抢劫,购买了刀具,并且多次到银行门口踩点,观察银行的营业规律和保安配置,这些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需要注意的是,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进行的准备。

如果张三只是在心里有抢劫的想法,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接下来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例如,李四潜入一户人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主人突然回家,李四慌忙逃跑,未能偷到任何东西。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主人回家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未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李四是自己心生恐惧主动放弃盗窃,那就不是犯罪未遂,而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王五计划杀人,已经拿着刀走到了被害人面前,但在最后一刻突然良心发现,放下了刀,放弃了杀人的念头,这就是犯罪中止。

或者赵六在给仇人投毒后,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核心在于“自动性”,即犯罪分子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比如,孙七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成功骗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在实证分析方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更深入地理解犯罪形态的认定。

名词解释 犯罪预备

名词解释 犯罪预备

名词解释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又称为犯罪准备或犯罪企图,是指行为人有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但尚未达成犯罪的结果。

它是犯罪过程中的一段重要阶段,通常包括计划、筹备、准备等行为。

犯罪预备是刑法学上重要的概念,其存在使得法律可以对罪犯进行干预和制裁,同时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犯罪预备的违法性并不仅仅表现在其有可能进行犯罪的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破坏社会秩序和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和后果。

犯罪预备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即犯罪的意图和犯罪的准备行为。

犯罪的意图是指行为人有意图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准备行为指的是行为人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表明其已经开始筹备实施犯罪。

这些准备行为不仅包括实际的行动,如购买犯罪工具、收集相关信息等,还包括心理上的准备,比如制定详细的计划、选择犯罪对象等。

犯罪预备的性质是犯罪行为的起始阶段,尚未达成犯罪行为的结果。

因此,犯罪预备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即犯罪行为是否成功并不影响其犯罪预备的性质和违法性。

只要具备了犯罪预备的要素,法律就有权对其进行制裁。

犯罪预备是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通过对犯罪预备的研究,可以分析和揭示犯罪行为的形成机制、预防措施和打击
策略。

同时,对犯罪预备的刑事制裁也可以起到震慑和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和影响,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预防犯罪形势分析

预防犯罪形势分析

预防犯罪形势分析引言概述:犯罪问题向来是社会中的严重隐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预防犯罪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对预防犯罪形势的分析,探讨一些有效的预防犯罪措施,以期为社会安全的维护提供一些参考。

正文内容:1. 社会背景分析1.1 社会经济发展与犯罪率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率也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

经济发展带来的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加,这些都是犯罪发生的土壤。

1.2 人口增长与犯罪率的关系人口的快速增长也是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口过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社会秩序失去控制,给犯罪份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犯罪类型分析2.1 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是当前社会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频繁发生,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2.2 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社会中最令人恐怖的一类犯罪行为。

谋杀、伤害、强奸等暴力行为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2.3 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

网络诈骗、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犯罪行为给人们的网络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3. 预防犯罪措施3.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3.2 加强社会教育通过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增强他们对犯罪的警惕性,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3.3 加强社会监管加强对社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社会安全体系,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4. 预防犯罪的挑战4.1 新技术的崛起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份子也运用新技术进行犯罪活动,如利用暗网进行交易、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解密码等,给预防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

4.2 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矛盾的激化也是预防犯罪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加,使得犯罪行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4.3 国际犯罪的威胁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犯罪也日益猖獗。

犯罪预备的立法反思及完善

犯罪预备的立法反思及完善

犯罪预备的立法反思及完善摘要:犯罪预备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决定了对犯罪预备行为应采取原则不可罚的立法模式。

基于这一思想,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现行立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作出修改。

关键词:犯罪预备法益侵犯刑法修正案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096-02一、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及简要评述关于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其一是在刑法总则中没有处罚预备犯的一般规定,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处罚少数极为严重的犯罪的预备行为。

这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是一种认为犯罪预备原则不可罚的立法例。

例如,日本刑法规定了内乱预备、杀人预备、抢劫预备、以勒索赎金为目的的诱拐与略诱预备等八种预备罪。

德国刑法典规定了准备侵略战争罪、准备从事内乱活动罪、准备伪造金钱和有价证券罪、准备伪造官方证明罪。

其二是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处罚预备犯的一般原则,而在分则中未对预备犯作出专门的规定。

也就是说,任何犯罪的预备行为都是犯罪。

这是一种认为犯罪预备原则可罚的立法例,前苏联、东欧部分国家、我国及蒙古、朝鲜等国家属于这种立法例。

如1924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与1926年苏俄刑法典都规定,无论是犯罪的预备行为还是未遂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预备犯罪均应受到惩罚。

在这一立法思想的指导下,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第15条第3款规定:对于预备犯罪和犯罪未遂的行为,应依照本法典分则规定这种犯罪责任的条款处罚。

这种规定表面上严密了刑法之网,有利于打击犯罪,而事实上,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有滥用刑罚之虞,不利于人权保障。

其三是在总则中规定对严重犯罪的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分则中不再作具体规定。

如阿尔巴尼亚刑法典、越南刑法典和1996年颁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就属此种立法例。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0 条在第 1款规定了预备犯罪的定义后,在第 2款规定:只有对预备实施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

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二、未遂不是犯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

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

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

预防犯罪形势分析

预防犯罪形势分析

预防犯罪形势分析一、背景介绍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预防犯罪形势分析是为了更好地了解犯罪现状、掌握犯罪趋势,从而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本文将对当前的预防犯罪形势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犯罪类型、地域分布、影响因素等。

二、犯罪类型分析1. 盗窃犯罪:根据警方统计数据显示,盗窃犯罪占据了犯罪总量的50%以上,其中以小偷盗窃为主要类型。

盗窃犯罪主要集中在商业区、人流密集的地方,如购物中心、火车站等。

2. 抢劫犯罪:抢劫犯罪是一种暴力犯罪,通常发生在夜间或偏僻地区。

抢劫犯罪的目标主要是行人、商店和银行。

警方数据显示,抢劫犯罪在过去一年内有所增加,需要引起重视。

3.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是在青少年群体中。

需要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4. 诈骗犯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诈骗犯罪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如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等。

警方应加强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公众的诈骗防范意识。

三、地域分布分析1. 城市地区:大城市的犯罪率普遍较高,尤其是商业区和人口密集区。

这些地区存在着更多的机会和动机,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警方应加强巡逻和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城市地区的治安水平。

2. 农村地区:虽然农村地区的犯罪率相对较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盗窃、抢劫等。

警方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巡逻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地区的安全意识。

3. 边境地区:边境地区容易成为跨国犯罪活动的重要通道,如贩毒、走私等。

警方应加强边境地区的巡逻和监控,加大对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影响因素分析1. 经济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与犯罪率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犯罪率较高,而经济发达的地区犯罪率相对较低。

因此,加强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福利,有助于降低犯罪率。

2. 社会因素:社会不稳定、社会矛盾激化等因素容易导致犯罪活动的增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关系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关系

犯意表示,理论上较为一致地看法,认为它是指某种犯罪的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

其中“意思”指一种“想法”或者“愿望”。

“犯意”即犯罪的意思就是说犯罪行为人对于犯罪的“想法”或者“愿望”,代表着一种犯罪的“趋势”或者“倾向”,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念头”。

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强调一下“意志”的内涵,意志是人们根据一定的立志、观点、信念,自觉地确立目的并使用各种方法,采取行为的心理活动。

以“意思”与“意志”相比较可以看出,犯意尚未发展到非实施犯罪不可的坚定程度与形成犯罪意志的“决意”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我们很容易就得出犯意表示就是犯罪意思的流露,尚未发展到以危害行为去实施某种犯罪的地步。

它可以凭借口头(指通过言语将内心的犯罪表达出来),通过书面文字方式(指用文学或图画等表达犯罪的意图),以及“象征性的行为方式”(指能达到犯罪意思的身体举动来表示犯罪意图,如眼神、表情或手势等)。

这几种形式无论是其具体表现方式如何,都必须具有被人感知的属性。

否则,仅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秘而不宣的违法犯罪想法,只能是一种思想。

这就是说,“犯意表示”是上述犯罪意思与外在表现方式的主客观统一体。

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表示”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犯意表示必须是犯意人真实犯罪意图的反映。

这种情况是一针对在实践中,有许多场合是行为人出于某种心理需要而气话或者逞能话,以抒发或者满足内心感受,其实并无犯罪意图。

这一点,正如姜伟教授所说:“犯意表示的内容是犯罪意图,非犯罪意图不是犯意表示,虚假的犯罪意图也不是犯意表示。

”(2)犯罪表示的本质是思想、言论这是行为的问题。

这个问题就是在对照刑法明文规定的一些反对现有政权的宣传煽动犯罪,侮辱诽谤罪和教唆罪的情况下,犯意表示如何认定的问题。

其实犯罪表示与上述四类犯罪在客观表现上虽相似但却有着本质区别的。

首先,在本质上犯意表示不再是存在于内心的犯罪想法,而表现为一定的言论、举动等一系列的人的客观行为,但是这不能得出犯意表示就等于诸如以上的犯罪行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论简单共同犯罪的既遂、预备形态

论简单共同犯罪的既遂、预备形态
关键 词 : 简单 共 同犯 罪 停 止 形 态 既遂 预 备 而 准备 犯 罪 工具 、 制 造 犯 罪 条 件 的行 为 。所 谓 犯 罪 工具 , 是 指犯 罪 分 子进 行 犯 罪 活动 所用 的一 切器 械 物 品 。 所 谓 准备 犯 罪 工具 , 包 括 制 造犯 罪 工 具 、寻 求犯 罪 工 具 以 及加 工 犯 罪 工具 使 之 适 合 于犯 罪 的需要 . . 由于 准 备犯 罪 工 具是 犯 罪预 备 行 为最 常 见 的形 式 , 所 以刑 法 典将 其 明 列 出来 另外 . 所 谓 的其 他 为 实 施犯 罪 创 造便 利 条 件 的 行 为 . 大 概有 以 下几种 : 其一 , 为 实施 犯 罪 事 先 调 查 犯 罪 的 场所 、 时机 和 被 害 人 的 行踪 : 其二 . 准备 实 施犯 罪 的手段 , 例 如 为实 施 以技术 手 段杀 人而 事 先进 行 的 练习 , 为 实施 盗窃 而事 先 练 习扒 窃技 术 ; 其三 , 排 除 实施 犯 罪 的障 碍 ; 其四, 追 踪被 害 人 、 守 候 被害 人 的到来 或 者进 行 其 他接 近 被 害人 、 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 其五, 在 犯 罪 场 所 守 候 或 诱 骗 被 害 人 赶 赴犯 罪 场 所 : 其六 , 集 结 共 同 犯 罪 人进 行 犯 罪 的 预谋 ; 其 七, 寻 找被 害 人 . 侯 机 下手 的行 为 ; 其八 , 拟 定 实施 犯 罪 和犯 罪 以后 逃 避侦 查 追踪 的计 划 、 筹集 进 行 犯罪 活 动所 需 要 的资 金 等 。 如 果 共 同行 为 人在 实 施 上 述 预备 行 为 过 程 中或 者 刚 实施 完 毕 上 述预 备 行 为 . 即将 着 手 但 尚未 着 手 实施 犯 罪 实 行 行为 时 . 由于 其 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 如 被 群 众 或值 勤 民警 发现 而 被 抓 获 . 而未 能开 始 犯 罪实 行 行 为 的着 手 的 . 即构 成 简单 共犯 的预 备 犯 。 共 同犯罪 的犯 意表 示 与 共 同 犯罪 预 备 这 对概 念 .既有 着 紧 密 联 系又 有 着 的实 质 区别 共 同犯 罪 的犯 意 表 示是 指 二 人 以上 通 过 口头 、 书 面或 其 他方 式 表 露 其犯 罪意 图 . 交 流 犯罪 动机 的 行 为 。其 与 犯罪 预 备 的 区别 在 于 , 前 者 只是 一 种单 纯 的思 想 的表 露 , 并 不 具 有 刑法 所 要 求 的实 质上 的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 所 以 对犯 意 表 示 , 我 们 并不 认 定其 为犯 罪 而犯 罪 预备 行 为 乃 是 为 了犯 罪 而进 行 的一 系 列准 备 活 动 . 有着 强 烈 的 犯罪 指 向性 和 现实 威 胁 性 . 因 而社 会 危 害 性 已达 到 了刑 法 所 规 定 的要 求 和 标 准 . 而非“ 情 节 显著 轻 微 . 危 害 不大 ” , 故 而应 认 定 为犯 罪 。二 者 的联 系 表现 在 : 共 同犯罪 的犯 意 表 示是 犯 罪预 备 的主 观前 提 .犯罪 预 备则 是 表现 犯 意的 外在 行 为 . 是犯 意 表示 的进 一步 的 . 实 质性 的 发展 。值得 一提 的是 , 共 同犯罪 意 思 表示 的进 一 步 发 展 即为 行 为 人 决 定 共 同 实 施 犯 罪 的预 备 行 为 . 并 为 此 制 定 共 同 的犯 罪 计 划 , 即为 共 谋 , 行 为发 展 到共 谋 阶段 , 就 已不再 是 犯 意表 示 . 而 是一 种 存 在于 共 同犯 罪 中的犯 罪 预备 行 为 另外 . 对 于 简单 共 犯 而 言 , 只要 部 分 实 行犯 着 手 实行 犯 罪 , 则 整 个共 同犯 罪 即进 入犯 罪实 行 阶 段 .其 他 共 同犯 罪 人 无论 是 否 已 经 着手 实 施 犯罪 . 都 不 存 在犯 罪 预 备 . 实 行 犯 着手 实 施 共 同犯 罪 行 为 乃是 区别共 犯 预 备形 态 与 未遂 形 态 的标 志 同 时 . 共 同犯 罪停 顿 在 着手 实 施犯 罪 以前 的 的 阶段 .是 由共 同 犯 罪人 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所 导致 的 如果 由于全 体 共 犯 意 志 以外 的 原 因致 使 共 同犯 罪 停 顿 在 预备 阶段 , 则 全体 共 犯 皆 属犯 罪 预 备 : 如 果 由于 部 分 犯罪 人 的 中 止 犯罪 而 使 得该 共 同犯 罪未 能 发 展至 着 手 的 .则 中止 犯罪 的行 为 人 构成 犯 罪 中止 . 其 他 被迫 停 下 来 的行 为人 构 成犯 罪 预备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犯罪预备立法的历史考察及法理探微

犯罪预备立法的历史考察及法理探微

致 _法 律万 能 . r 尤其 是 刑法 万 能 观念 的盛行 .打击犯
罪 . 至 消灭 犯 罪 . 为包 括 立 法者 在 内 的J 民众 甚 成 大
对刑 法 的“ 理 ” 待 人 们 希 望 通 过刑 法 手 段 打击 合 期


犯罪 预备 立 法的 历史 考 察
切犯 罪 + 当然 . “ 在 防患 于未 然 ” 的旗 帜 下将 犯 罪 预 其 二 . 社会 传 统 文化 风 格 上看 . 同…・ 以来 从 我 直
关 键 词 : 罪 预 备 ; 法缺 陷 ; 法 ; 罚 : 理 性 犯 立 刑 刑 合
中 图分 类 号 : 2 .1 D9 4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 12 0 )6 03 — 4 10 82 (0 6 0 — 0 5 0
J 9 年 在修 订新 刑 法 时 .尽 管学 界 对 “ 罪 预 97 犯
的刑 罚 .就 可以对 社 会 I 不 稳 分 予起 到 充 分 的 : 的
联 刑法 理 论 的影 响 .暴 露 出我 国 刑事 立 法 观 念 上 的 偏 差 , 以消 灭犯 罪作 为 刑 事控 制 的 目标 模 式 .为实 “
现 这一 目标 而不 惜成 本 . 导致 刑 法 的过 量投 入 ” 相 …
回顾 建 国后 我 罔刑 事 立 法 关 于犯 罪 预 备 的立 法
备也 包 罗其 中 . 自是题 中应 有 之 义
奉 行 的 是 国 家本 位 , 调 围 家 利 益 、 体 利 益 . 强 集 对公
过 程 , 予 以 肯 定 的 是 : 一 , 条 文 规 定 上 由繁 到 应 第 在
简 ; 二 , 意 区 分 故意 犯 罪发 展 过 程 中 各 个 阶段 . 第 注 并 做 出对 预备 犯 既不 同 于 既遂 犯 又 区别 于 未 遂 犯 的

犯罪目的不明确能否成立犯罪预备

犯罪目的不明确能否成立犯罪预备

犯罪目的不明确能否成立犯罪预备作者:陈茹英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7期一、基本案情2010年1月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对冼某说:“我们俩现骑车到外面逛逛寻找目标。

看能不能弄点钱来花花。

”于是彭某和冼某俩人就骑车在街上瞎逛,但由于怕被警察抓获,所以不敢下手,就各自回家吃饭。

当晚19时许,彭某携带一支仿制手枪和四发子弹、冼某随身携带一把刀具一起骑车来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高登西街一间茶店喝茶,彭某还打电话叫来王某一起喝茶。

在喝茶聊天时,彭某就问王某认不认识什么有钱人,王某说不认识,彭某就对王某说要是认识有钱人再跟他联系。

没多久,警察在巡逻中发现三人形迹可疑,遂对三人进行盘查。

当场从彭某身上缴获仿制手枪一支、子弹四发,从冼某身上缴获水果刀一把。

经鉴定,缴获的改制双管小口径手枪和改制小口径枪弹,具有击发、发射、杀伤能力。

公安机关以彭某涉嫌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冼某涉嫌抢劫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对彭某和冼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抢劫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和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谋策划实施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预备)。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和冼某只是表示想去弄点钱,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具体的作案目标,实施了符合具體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认定彭某、冼某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

三、评析意见彭某和冼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首先要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刑法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成立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节点上。

预防犯罪形势分析

预防犯罪形势分析

预防犯罪形势分析一、引言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我们需要对当前的犯罪形势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本文将对预防犯罪形势进行详细分析,以便为制定有效的预防犯罪策略提供参考。

二、犯罪类型与趋势分析1. 盗窃案件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盗窃案件在过去一年中占据了犯罪总数的35%。

其中,家庭盗窃和汽车盗窃是最常见的类型。

盗窃案件的主要趋势是在夜间发生,而且犯罪分子通常选择没有安全措施的目标。

2. 抢劫案件抢劫案件在过去一年中有所增加,占总犯罪数的15%。

抢劫案件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如街道、商店和公交车站。

犯罪分子通常使用暴力手段威胁受害者,并迅速逃离现场。

3.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最常见的毒品包括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

毒品犯罪的趋势是逐渐增加,特别是在年轻人中。

4. 电信诈骗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诈骗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增加。

犯罪分子通常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欺诈手段骗取受害者的财产。

电信诈骗案件的趋势是不断演变,犯罪分子采取新的手段来欺骗受害者。

三、犯罪原因分析1.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经济因素是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济贫困、失业率高和收入不平等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人为了生计而选择犯罪。

2. 教育水平教育水平低下是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更容易陷入犯罪的诱惑,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3. 毒品滥用毒品滥用是导致犯罪增加的重要因素之一。

毒品滥用者为了获取毒资,往往会从事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四、预防犯罪策略1. 加强警务力量增加警察数量和警务资源投入,提高警务人员的培训水平和专业素质,加强巡逻和侦查工作,提高破案率,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

2. 提高社会福利通过提供更好的社会福利和就业机会,减少经济贫困和社会不公平现象,降低人们因经济压力而选择犯罪的动机。

3. 加强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犯罪预备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案例分析【案情】被告⼈林某因被害⼈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法⾏医⼀事,产⽣不满⼼理。

2007年9⽉4⽇晚,被告⼈林某酒后携带⽕柴和汽油来到被害⼈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为。

当被告⼈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且有物证汽油、⽕柴、被害⼈孙某的陈述、证⼈孙某某、梁某某的证⾔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判】萝北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因对被害⼈的举报⾏为,产⽣不满⼼理,遂携带作案⼯具⽕柴、汽油,欲对被害⼈的住宅放⽕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为已构成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林某犯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应予⽀持。

被告⼈林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住宅的⾏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第⼆⼗⼆条、第七⼗⼆条第⼀款、第七⼗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犯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三年。

⼀审宣判后,被告⼈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审判决已发⽣效⼒。

相关法律知识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犯罪预备犯罪中⽌犯罪预备与犯罪中⽌犯罪预备的特征借款被⽤于违法犯罪成⽴犯罪预备的条件样品测试分析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犯罪案例分析和刑事案例分析的区别【评析】在本案中,正确确认该起犯罪系何种未完成形态是量刑的关键所在。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表明,本案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是介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那么本案属于何种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个概念,表明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分⼦已经着⼿实⾏犯罪;2、犯罪未得逞;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行为概念界定问题新论

犯罪预备行为概念界定问题新论
20 l2年 第 1期 第2 2卷 总第 9 7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科 学校 学 报
J u n lo al a oie C l g o r a fR i y P l ol e w c e
21 N . 02 。1
Vo. 2 S ra 7 12 ei1 9
犯罪预备行 为是 指为 了犯 罪准 郑培 兵 : 试 论犯 罪预 备 《 6 备工具 、 制造 条件 , 有一定 社 行 为 》 载 《 法 论 坛 》 具 , 政 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 18 95年第 2期 , 4 第 7页。
收 稿 日期 :0 1 0—1 2 1 —1 5
犯 罪 目的 。
犯罪预备 行为 是犯 罪构 成要 件 实行行 为之 前的 预备 阶段所 进 张小虎 : 犯 罪பைடு நூலகம் 的 比较 《 3 行的为 了犯罪 而制 造条 件 的活 与建构 》 北京 大学 出 版 , 动。 社 20 0 6年版 , 5 6页。 第 3
犯罪预备行 为是 指行 为人在 萌 陈兴 良 : 本体 刑法 学》, 《 4 生犯 意以后 实施 的为犯 罪准 备 商务 印书馆 20 05年 版 , 工具、 创造条件 的行为。 第 4 8页。 8 犯罪的预备 行为 是指犯 罪人 为 5 了实现 自己的犯 罪意 图而 创造 各种便利条件 的行为 。 李光灿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论》( 上册 ) 吉 林 , 人 民 出版 社 18 9 9年 版 , 第 29页 。 6

, ,
为犯罪处理。
基 础性 问题 , 虽然 也得 到 了一 定程 度 的关 注 , 受制 但 于犯罪 预备 行为 作为一 种行 为事 实而理 论色 彩较弱 这一 客观情 况 , 学者对 此 问题着 墨甚少 。有 鉴于此 , 本文 拟 遵 循 “ 识 考 察— —疑 难 分 析—— 理 论 重 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实:被告人知道其父亲与他人争斗,赶到现场的路上搬取30斤大石头,口中说道:谁打我父亲我就打死谁。

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倒地不起,父亲说一人做事一人当,不让他实施犯罪行为,旁边行人强行夺取大石头,使其不能再进行犯罪行为。

犯罪预备成立要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

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还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告人知道父亲和他人争斗后,赶往现场途中嘴里喊着:谁打我父亲我就打死谁,这证明被告人已有故意杀人的意思表示,途中他搬起30斤重的大石头前往现场,证明他已经着手准备犯罪工具,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早晨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阶段。

当他到达现场时,父亲已经将被害人打倒,他的目的已经提前实现,所以客观上被告人已经不能再去实施原来的犯罪行为,其次,被告人不是主动放下大石头,而是路人为了避免犯罪发生而夺取。

所以,其主观没有主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了犯罪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父亲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告人没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所以,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和其父亲的行为应一分为二的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