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 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 ]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国发〔〕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
(规章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
企业科学管理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权证管理。
建立相关权证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权属清晰、完整,防范产权风险。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摘要]固定资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资产中的比重较大,企业应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预防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各种差错,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作用。
本人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固定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并且区别探讨了铁路运输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铁路运输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指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清查盘点工作,包括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折旧的计提、后续支出的核算、盘点清查的处理和减值的估计等。
铁路运输部门中,固定资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为复杂。
一、入账价值的确认一般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和会计处理与固定资产的置入方式相关联,通常按置入方式分为外购固定资产和建造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支付的专业人员的服务费。
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购买和领用的工程物资和支付的施工人员薪酬等。
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成本包括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发生的工程成本等。
具体到铁路运输部门,其固定资产中基础性建筑设施较多,固定资产多为国家出资。
二、折旧的计提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铁路运输部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其职能多依靠固定资产的运作来实现。
在铁路运输部门中,其固定资产包括列车、铁路线路、集装箱、装卸设备、仓库、客运站等。
而且这些固定资产的组成部件较多,许多部件的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不一,其折旧的计提较为复杂,与一般企业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有很大区别。
在铁路运输部门,其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还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在一般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中,对于经营改造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并转入在建工程核算。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研究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研究在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的占比非常大,属于开展正常铁路运输业务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铁路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工作缺陷,因此需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针对目前的铁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问题采取科学的举措进行改善,提升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质量。
我国近些年来出台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铁路运输管理制度也进行了改革,逐渐朝着市场化和市场制度发展。
政企合作分开之后,铁路企业也有了新的发展方向。
铁路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固定资产管理属于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水平,能够有效提升企业整体效益,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
一、铁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现状铁路建设作为我国重要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巨大、周期长、回报缓慢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较大,所以铁路固定资产的管理成为了铁路公司需要充分思考的问题。
1.固定资产购置缺少科学性在铁路企业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一部分铁路部门并没有具备严格的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采购并没有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实际需求进行,具备的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批把关工作不够严格,一部分固定资产采购甚至并没有计算入年度预算當中。
在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缺少严格的监督管理,容易导致固定资产采购缺少科学性,出现供需失衡的现象。
2.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铁路企业具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其实都不够完善,主要是表现在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不明确,不管是事务管理的权责鉴定还是资产的相关维护保养方面,没有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导致工作人员自身工作缺少责任心,资产状况较差,很多甚至已经损毁不能使用。
3.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足目前虽然铁路系统正在不断升级,但是由于过去的体制影响,很多铁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并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不熟悉铁路企业固定资产相关业务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规定,因此很难能够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落实工作责任,发挥出工作才能。
(管理制度)铁路固资管理办法号文
(管理制度)铁路固资管理办法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5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6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7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8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11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12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15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18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18第十一章附则19附件1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20 附件2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38附件3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40附件4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44一、固定资产凭证编号、名称和格式44二、固定资产凭证填制说明44(一)固定资产卡片(财固-1)44(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财固-2)45(三)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财固-3)46 (四)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46 (五)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46 (六)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47(七)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47(八)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47(九)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财固-9)47(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由书(财固-10)48 (十一)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48(十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表(财固-12)48固定资产卡片49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大修及折旧5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51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52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53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54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55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56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58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60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由书61 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63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表6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为了维护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财产完整,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深化改革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运输生产的需要,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合理调整布局,充分挖掘运输生产设备的潜力,盘活资金,提高运输生产设备的利用率,逐步提高营运效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随着固定资产数量的增加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二)对本单位生产上多余、闲置和利用率低的设备应申请调出或出售给急需单位,以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
但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严禁违法将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
(三)各级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
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总工程师和总会计(经济)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划清产权,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权责,认真组织落实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地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四)加强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统计工作,正确记载技术履历簿和设备台账,积累技术资料,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提供正确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数据。
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使固定资产处于日常良好状态,提高完好率。
(五)健全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出租等动态要经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及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节录).doc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节录) -
(1996年6月24日铁道部发布)
第二十九条租人、租出固定资产的手续:
(二)在部、局规定可以出租的固定资产范围内出租固定资产,应首先填制“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一11),经批准后,与租赁单位订立租用合同。
合同中必须明确租用期限、租用金额,规定承租单位不能擅自拆除、改装及任意改变固定资产的原来状态。
经出租单位同意而进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租赁期满应按合同规定有偿或无偿交给出租单位。
固定资产在出租期损坏,由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负担全部修复费用,不能修复的应按价赔偿。
出租给路外单位,合同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单位照提折旧。
出租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具有原材料性质的旧轨料等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出租。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发文字号】铁财〔1996〕65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24【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续(3)第十三类:工具及器具第十四类:土地第十五类:其他附录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录三: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第一类:机车车辆——指各种类型的机车、客车、货车和其他专用车辆。
1.机车、轻油车:按每台为一登记对象。
2.客车:按每辆为一登记对象。
3.客车的发电机、电扇、蓄电池、空调发电机组、单元空调机、滚动轴承,按各种相同的类型为一登记对象。
4.货车:按车种、规格、吨位综合为一登记对象。
5.渡轮:以每艘为一登记对象。
第二类:集装箱——指铁路运输专用的各种类型的集装箱。
集装箱:按集装箱的规格、吨位综合为一登记对象。
第三类:线路——指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和其他线路。
包括路基、线路上部建筑、线路附属设备、桥隧建筑物、道口和线路固定防护设备。
1.路基(1)正线:按管内每一线名为一登记对象。
(2)站段岔特线:站线按每一站综合站场路基为一登记对象,段岔特线按每一条线综合路基为一登记对象。
(3)排水设备:按管内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4)防护加固设备:按管内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2.轨道轨道包括道床、钢轨(分75kg及其以上、60kg及其以上、50kg及其以上、43kg及其以上、43kg以下五组),轨枕(分木枕、钢枕、混凝土枕、宽轨枕四种)及连结零件。
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中注明型号、数量及价值。
(1)正线:按管内每一线名为登记对象。
(2)到发线:按每一个站名为一登记对象。
(3)其他站段岔特线:站线按每一站综合站场为一登记对象,段岔特线按每一条线为一登记对象。
3.道岔道岔按每组为一登记对象。
4.道口道口包括有人看守和无人看守,按每处为一登记对象(不包括房屋、信号自动显示等非工务固定资产)。
5.桥梁应分别钢梁桥、圬工桥、混合桥、深水特大桥、框构桥,按每座为一登记对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策略探究
资产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策略探究李丹(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辽宁沈阳)摘要:固定资产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关注重点,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发现在新时期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本文首先分析了现阶段铁路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一、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固定资产品种多、管理难度大。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将铁路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849项,复杂的管理项目还与工程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虽然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但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缺乏清晰的职责权限,难以进行统一协调。
(2)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与现场管理脱节。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制度:从纵向上看,遵循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从横向上看,遵循集中管理,监督到位原则。
这种看似严谨缜密,反而造成财务主要维护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与实际现场资产状况相脱节。
(3)缺乏能够协同作业的数据管理平台。
现阶段是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模式,没有能够协同作业的数据管理平台作为支撑,没有统一标准与格式,在资产发生增减变动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做重复的录入与修改工作,工作效率低下。
(4)固定资产会计信息质量较低。
现行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采用分类核算,后续计量统一选取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方式,这种会计核算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不利于固定资产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特别是随时间推移,如果不对以前固有办法进行修订调整,提供的会计信息会脱离实际,不能为投资等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策略的优化和完善1.明确权责,加强合作过去,我国的铁路运输干线相对较少,很多工作可以通过三方协商来完成,然而当下我国的铁路事业蓬勃发展,铁路运输线路数目显著攀升,这就使得三方协作的工作量增大。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原有的管理方法上进行优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筹调控,并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职责分工制度,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制度,验收控制制度,日常保管控制制度,处置与转移控制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三)合理配置、兼顾效益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运输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铁道部制定的规划,合理规划、调整生产布局和资产结构,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贯彻投入产出原则,讲求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
(四)盘活资产,提高质量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运输生产,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置闲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四条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铁道部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资产管理方式。
国家铁路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物质表现形式,铁道部根据统筹调控和强化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管理行使职权。
铁路运输企业对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据相关法规和铁道部规定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出资人权益、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条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对固定资产运用及管理采取改进措施;(二)根据铁路发展和调整生产布局、提高使用效率的要求,制定铁路固定资产总体配置规划和部定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对重要固定资产在全路统筹配置;(三)按铁道部规定属于铁道部审批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含报废、出租、转让等);(四)对铁路固定资产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六条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二)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定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处置(含报废、出租、转让等)批复手续;(三)制定对各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运用的考核办法,并进行检查考核;(四)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一)有权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配置、调配企业内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享有固定资产处置权,即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部颁标准,自行决定除铁道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等;(三)享有在铁道部规定的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抵押、担保、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支出自主权;(四)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合理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二)建立适合铁路运输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三)及时办理所属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批复手续,对需由铁道部审批的应及时审核,并报铁道部审批;(四)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同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十一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作为固定资产:(一)永久性房屋、建筑物;(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进账的土地。
第十二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四)牲畜、图书、资料、标本、模型、文物、陈列品;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其作用和用途分为:(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铁路运输企业机关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运输生产、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四)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五)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调入尚待安装、待报废准备处理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六)不需用固定资产,指多余、不适合本单位使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七)封存的固定资产,指按规定权限批准办理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八)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十六大类,具体项目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
分类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为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一)线路、桥隧、信号设备、接触网由维修单位列账;(二)全路运用的货车(含铁道部直接购置分配给工务、电务、大修等单位使用的专用货车)由铁道部指定有关单位列账,机械保温车、集装箱和其他专用车辆由配属单位列账;(三)单独计价的土地由使用单位或土地管理部门列账(由使用单位列账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台账或备查簿进行登记);(四)人防设施的产权属于铁路系统的,由管理人防设施单位列账;(五)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列账单位不变,租出、租入单位应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除第十六条所列固定资产外,其他各项固定资产应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属于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列账。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其兴办的多元经营企业、集体企业相互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界定为投资或经营租赁关系。
属于投资关系的,列账单位为接受投资单位;属于经营租赁关系的,列账单位为固定资产的租出单位。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按实际成本入账。
其中,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进行区分。
符合高价互换配件定义的,纳入固定资产的高价互换配件中单独核算;符合存货定义的,纳入存货核算。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