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财[2005]2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十一章附则

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

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

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

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筹调控,并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职责分工制度,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制度,验收控制制度,日常保管控制制度,处置与转移控制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三)合理配置、兼顾效益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运输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铁道部制定的规划,合理规划、调整生产布局和资产结构,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贯彻投入产出原则,讲求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

(四)盘活资产,提高质量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运输生产,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置闲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四条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铁道部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资产管理方式。国家铁路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

产的重要物质表现形式,铁道部根据统筹调控和强化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管理行使职权。

铁路运输企业对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据相关法规和铁道部规定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出资人权益、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条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对固定资产运用及管理采取改进措施;

(二)根据铁路发展和调整生产布局、提高使用效率的要求,制定铁路固定资产总体配置规划和部定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对重要固定资产在全路统筹配置;

(三)按铁道部规定属于铁道部审批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含报废、出租、转让等);

(四)对铁路固定资产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六条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定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处置(含报废、出租、转让等)批复手续;

(三)制定对各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运用的考核办法,并进行检查考核;

(四)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一)有权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配置、调配企业内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享有固定资产处置权,即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部颁标准,自行决定除铁道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等;

(三)享有在铁道部规定的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抵押、担保、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支出自主权;

(四)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合理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适合铁路运输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及时办理所属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批复手续,对需由铁道部审批的应及时审核,并报铁道部审批;

(四)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

(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同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