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03第三章 自然人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 例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 例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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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09司法考试试卷三多选题第51题) 的?(2009司法考试试卷三多选题第51题)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 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 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身份证明
• 一、自然人的住所 • (一)住所的概念 •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复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
行为能力的关系? • 2.如何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 系? •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 4.如何为未成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有何区别?
• •
• 例题: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
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 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 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2题)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2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 给甲
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止时间

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然⼈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然⼈的民事权利能⼒是⾃然⼈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那么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多久?下⾯由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然⼈民事权利是从出⽣起到死亡的时间。
《民法典》第⼗三条【⾃然⼈民事权利能⼒的起⽌】⾃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然⼈民事权利能⼒平等】⾃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第⼗五条【⾃然⼈出⽣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然⼈的出⽣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哪⼏种(1)财产权与⼈⾝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钱计算价值的,⼀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分权。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民事权利可分为⽀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权、知识产权都属于⽀配权。
⽀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第⼀,权利⼈可直接⽀配权利客体,以满⾜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可以直接占有使⽤房屋;第⼆,具有排他性,权利⼈可禁⽌他⼈妨碍其对客体的⽀配。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1.出生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
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
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
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是依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还有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
法律上对自然死亡的认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
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界,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5.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年满18周岁,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满18 周岁,但已满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7.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学》作业题

《民法学》作业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仅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C.《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所有自然人D.《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下列关于民法地位的论述,错误的是:( )A.民法是基本法B.民法是根本法C、民法是民事普通法D.民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3.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补充功能C.惩罚功能D.约束功能4.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B.夜空中的星星C、不作为D.企业的名称权5.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撤销权B.解除权C、债权请求权D.追认权6.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受孕B.出生C.年满10周岁D.年满18周岁7.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并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8.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其宣告死亡应经过的时限是:( )A.2年B.3年C.4年D.5年9.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上海铁路分局B.北京市邮政局C、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D.广州白云机场10.法人设立登记具有:( )A.生效效力B、对抗效力C、生效效力或对抗效力D.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11.下列关于物的分类中,错误的是:( )A.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B.动产与不动产C种类物与不可分物D.原物与孳息物12.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1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B.开始无效C.失去效力D.继续有效14.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15.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1年B.2年C.4年D.9个月16.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专升本成考民法单选题答案详解-第4月

第4月1、【单选题】初中生周某的叔叔赠与其财产5万元,周某欲买一辆摩托车,他( )。
A.有权自己决定购买B.有权同叔叔协商决定购买C.应当经过父母同意D.有权同父母协商,但父母不同意时仍可自行决定购买【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结束】2、【单选题】王某17岁,患有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但有劳动收入而且可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他属于(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积极治疗后再定其行为能力的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虽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束】3、【单选题】小明的爸爸赠给小明一辆山地车,但附带了一个义务,要他在学校考得好成绩。
小明才8岁,没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这辆车( )。
A.暂归其父母所有,待小明长大有行为能力时再把车的所有权转交给他B.因爸爸给未成年人的赠与附有义务,赠与无效C.因设定的义务无效,车归小明的父母D.赠与有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在本题中,小明所接受的是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取得好成绩对小明也是有益的。
【结束】4、【单选题】赵某婚后下落不明5年,其父母可以申请法院( )。
A.先宣告其失踪,再宣告其死亡B.宣告其死亡C.先公示寻找,后宣告失踪,再宣告其死亡D.在宣告失踪后寻找仍无下落时,才能宣告其死亡【答案】 B【解析】本题考查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条件。
第三讲 自然人

况有关[例外标准]。
.
6
(四)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 1.所要解决问题不同:权利能力解决谁是 主体的问题,而行为能力解决谁可以以自 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 2.享有者范围不同:所有主体均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并非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
➢ 3.起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 丧失于意思能力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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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 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 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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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1.概念: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 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的一种民事制度。
3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 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 2.民事行为能力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具 有权利能力的人能否以其独立的意志去创 设、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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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1.意思能力:指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概念 ➢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1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圣才出品】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我国
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的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
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①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 能力为基础。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概念:住所与居所、住所与户籍
自然人的住所 法律意义
自
确定住所的标准
然
人
种类: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拟制住所
概念与目的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条件与程序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的撤销:撤销情形、程序、效力
概念与目的
条件与程序
②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
③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但实务中一般予以支持。
④对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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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法律意义: ①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要求胎儿的生母 返还胎儿的应继份。 ②接受赠与的财产,如已占有或控制的,应予返还,赠与人也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未转移的,不享有赠与财产的请求权。 ③对胎儿人身受害所获人身伤害赔偿金及抚慰金,视情况处理,存有争议。对胎儿是否 受害无法查明,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应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胎儿因父亲受害死亡所获抚养费和抚慰金,支付人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3)受胎期间的确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062 条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 302 日止为受胎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 302 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 期间。此规定可供参考。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生理死亡 ①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真实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②对于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有不同的学说。我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 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的发展,已有较多的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 (脑死亡)为标准。 《民法总则》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 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严选:第四章 自然人(课后练习)

第四章自然人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受孕B、出生C、年满10周岁D、年满18周岁答案:B2、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薄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答案: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力最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户口本的,则以户籍证明为准。
先户籍证明,后出生证明。
3、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A、聋子B、瞎子C、傻子D、瘸子答案:C4、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25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C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
深圳打工10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
依法孙某应以()住所地。
A、甲村B、乙村C、深圳D、北京答案:A解析: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为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地为住所。
6、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答案:B7、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自然人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758)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自然人(总分51,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SSS_SINGLE_SELA 10B 14C 18D 20分值: 1答案:A[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 )个月。
SSS_SINGLE_SELA 1B 3C 6D 12分值: 1答案:B[解析] 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裁决。
3.娄某年满17周岁,接受爷爷赠与的20万元,靠此笔款项丰衣足食并支付自己的学费。
娄某( )。
SSS_SINGLE_SELA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值: 1答案:C[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娄某17周岁,接受赠与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仍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在我国,监护制度适用于( )。
SSS_SINGLE_SEL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 精神病人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分值: 1答案:D[解析] 在我国,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5.李某为国家公务员,其妻苏某下岗后利用自己婚前的个人积蓄开了家食品店,所获利润均用于供其儿子上小学,现因苏某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则应以( )财产偿还。
第四章 自然人(课后练习)

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
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
答案:B
7、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 )同意。
答案:甲结婚前,该饭店所产生的债务由甲独自承担;甲结婚后,该饭店所产生的债务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五、案例分析
1、1985年5月,被告乙某(当时14岁)因急事向原告甲某借钱,甲某因与被告的哥哥关系好,将现金100元及另外1374元,共1474元借给被告,并商定4到9个月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原告到期未还,原告索要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此款。但被告之母称,被告乙的钱转借给丙某,而丙下落不明,无法还钱,且被告人未成年,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责任。
C、丁,甲之父,年80,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答案:A C
4、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4年 D、5年
11、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12、甲于1995年2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1999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1年公告后,于2000年8月4日判决宣告甲死亡。则依法,甲的死亡日期为( )。
法考《第二章自然人》重点知识汇总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判断:A.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B.所有的自然人均有资格享受民事权利(二)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还应注意“瞻前顾后”)1.出生与死亡时间的证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胎儿案例:甲不幸去世,此时其妻子乙腹中胎儿尚未出生。
问题1:分割甲之遗产时,该胎儿可否继承?问题2:乙腹中胎儿不幸流产,其当初继承之甲的遗产如何处理?特别注意: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真题链接: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
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
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答案:AD3.死者死者的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由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命题方向:如何维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注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练习]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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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间毫无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条件(如年龄、民族、财产多寡等)的限制。
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不同性质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如国家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业务范围,国家机关法人只有在与其行政管理职能需要的范围之内,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而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业务经营范围,一个企业有权利参加的民事活动,另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没有资格参加,由此也决定了各种企业相互之间,在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在民事权利享有的具体范围上,自然人能够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
但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则法人不能享有。
相反,某些专属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个人不能享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由于法人是抽象的组织体,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去从事民事活动。
同时,法人组织不存在年龄、智力状况等,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这些区别构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与其权利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权利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
2.终止:生理死亡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注意】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该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立法目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如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2.胎儿利益的保护——遗产继承(1)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2)若出生时为死体,则其应留份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3)若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父母。
国开2023年春季《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作业二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二)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D)。
A. 年满 8 周岁B. 年满 18 周岁C. 受孕D. 出生2.娄某年满 17 周岁,接受爷爷赠与 20 万元,靠此笔款项丰衣足食并支付自己的学费。
娄某(C)A.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甲 17 岁,在某高中读书,其参加全国绘画大赛获奖 3 万元。
甲欲拿出 1 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甲应当(B)。
A. 有权自己购买B. 征得父母同意C. 事先通知父母即可D. 于购买后通知父母即可4.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D)A. 北京市人民政府B. 新华社C. 上海市人民医院D.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5.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何者不可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D)A. 董事长B. 执行董事C. 经理D. 监事6.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 30 万元。
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C)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 经理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下列何种出资形式没有为我国《合伙企业法》所明确规定? (D)A. 劳务B. 土地使用权C. 知识产权D. 单纯不作为8.甲、乙两人合伙经营,后因甲有急事需用钱,要将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该如何处理? (A)A. 卖给乙B. 卖给丙C. 任择其一D. 每人一半9.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D)A. 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 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 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 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10.著作权属于何权利?(D)A. 人格权B. 财产权C. 社员权D. 知识产权二、多选题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哪些特征 (ABCD)A. 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B. 普遍性与平等性C. 不能转让,不能抛弃D. 其他民事主体无权进行限制或剥夺12.根据《民法典》,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AD)A. 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B. 不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C. 应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D. 不可以概括地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3.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人的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ABD)。
相关法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然⼈民事权利能⼒的开始和终⽌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这⼀规定,我国民法规定⾃然⼈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终于死亡,与⾃然⼈的⽣命存续时间相⼀致。
1.出⽣时间的确认。
⾃然⼈的民事权利能⼒既然始于出⽣,则如何确认出⽣时间即成为重要问题。
我国民法理论⼀般认为,应当以胎⼉活着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时间。
关于出⽣时间的确认依据,《⼈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若⼲问题的意见(试⾏)》第⼀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出⽣时开始。
出⽣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 2.关于胎⼉利益的保护问题。
按照上述规定,尚未出⽣的胎⼉⾃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胎⼉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
但是这种保护是以胎⼉活体出⽣为条件的。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的继承份额。
胎⼉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3.⾃然⼈民事权利能⼒的终⽌。
⾃然⼈的民事权利能⼒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消灭的惟⼀原因。
⾃然⼈的死亡,包括⾃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然死亡⼜叫⽣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理机能的绝对终⽌,⽣命的最终结束。
关于⾃然死亡的界限,⽬前世界上⼤多数国家以⼼跳停⽌和呼吸停⽌作为⾃然死亡的⼀般标志。
宣告死亡⼜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种法律推定。
例题:⾃然⼈的权利能⼒主要有( )特征。
A.民事权利能⼒的平等性 B.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性 C.民事权利能⼒的不平等性 D.民事权利能⼒范围、内容的法定性 E.民事权利能⼒的⼈⾝性 答案:ABDE 解析:⾃然⼈的权利能⼒的特征中,民事权利能⼒的平等性。
24年法考题目

1、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答案)B.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因某些特定事由而被剥夺C.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同步发展D.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2、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答案)B.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不负刑事责任C.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A.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答案)C.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关于合同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B.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答案)D.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除外5、下列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注册或登记B.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但可以无限续展(答案)C.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永久性的独占权D. 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永远失去了法律保护6、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与行为人主观认识无关(答案)B. 行为人主观上想杀害甲,却误将乙当作甲杀害,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C. 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结果发生,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D. 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哪个因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7、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C.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侵权行为地仅指侵权行为实施地D.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除外8、关于行政强制法中的代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代履行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不能委托第三人B.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C. 代履行三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D. 当事人对代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先履行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9、下列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说法,正确的是:A.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B.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C.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答案)D. 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能是为了保护国家、他人的利益10、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答案)B.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C.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D.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庭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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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自然人生存的基本条件。
因此,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
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这是因为,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取得和享受民事权利。
即使活着出生的婴儿存活时间很短,在其存活期间,也同样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例如,在胎儿的父亲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为胎儿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
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该项遗产应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后死亡,即使其生存的时间很短,也依法取得了该项遗产的所有权。
婴儿死后,该项财产即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
(二)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尚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各国民法都作了特别的规定。
有的国家(如瑞士)的民法规定,凡涉及对胎儿个人利益的保护,均视为胎儿已经出生。
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对胎儿利益应予以保护的事项,在立法上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
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
例如,母亲因受
他人伤害而损及腹中胎儿的健康时,母亲可以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就胎儿所受的损害,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
此种情形,如果胎儿以后未能活着出生,胎儿所取得的权利视为自始未能获得。
但不影响母亲就自己身体所受的损害请求加害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