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知识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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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当今社会,医疗行业发展迅速,与之相伴的是医事法律的日益重要。

医事法律是一门涵盖医疗法律、医疗道德伦理、医务管理等多学科内容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在日常的医疗实践中,医生和医院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下面将对一些医事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职业规范、不按照医疗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而造成患者或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医院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有权获得救治和赔偿,医院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整改。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患双方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争议和矛盾。

医疗纠纷的常见类型包括医疗质量争议、医疗费用纠纷和医患关系破裂等。

在医疗纠纷中,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例如仲裁、调解或诉讼等。

二、医患权益保护医患权益保护是医事法律的核心之一。

医生和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决策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益。

患者有权了解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等信息,并可以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

医生和医院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非法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患者也应当尊重医生的专业判断和建议。

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患者提供合理、科学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三、医疗广告与虚假宣传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了宣传医疗服务而进行的宣传活动。

医疗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等不良信息,以免对患者造成误导和欺骗。

虚假宣传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宣传过程中故意夸大疗效、治愈率或使用患者的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以此误导患者的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的违背。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真实有效的宣传。

四、医疗保险与医疗赔偿医疗保险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强制医疗的实施方案

强制医疗的实施方案

强制医疗的实施方案强制医疗是指在患者无法自主决策或无法意识到自身疾病严重性的情况下,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专业医生依法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强制医疗的实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医疗伦理规范,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以下是强制医疗的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

强制医疗的实施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精神卫生法》等。

在实施强制医疗前,必须明确患者的病情是否符合法定的强制医疗条件,必须取得法定程序的批准和书面文件。

二、医疗评估。

在实施强制医疗前,必须由专业医生对患者进行全面的医疗评估,包括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病情严重性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多名专业医生的确认,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知情告知。

在实施强制医疗前,必须向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或家属进行知情告知,明确告知患者的病情严重性、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后果等内容。

必须征得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或家属的书面同意。

四、医疗方案。

在实施强制医疗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医疗方案,包括治疗方法、药物使用、护理措施等内容。

必须由专业医生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病情评估和调整治疗方案。

五、监护措施。

在实施强制医疗期间,必须加强对患者的监护措施,包括定期监测生命体征、严格控制用药剂量、防止自伤或伤害他人等。

必须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法律监督。

在实施强制医疗时,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

七、解除强制医疗。

在患者病情好转或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时,必须及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恢复患者的自由身份和人身权利。

必须进行书面解除手续,并进行相关医疗记录和评估。

总之,强制医疗是一项严肃的医疗救治措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医疗机构和专业医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医疗伦理规范,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健康。

强制医疗程序知识点归纳总结

强制医疗程序知识点归纳总结

【考点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84条中规定的精神病人是指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经过专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定的关键内容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得以启动和运行的最为核心的证据基础。

(3)、“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也就是所谓的“人身危险性”。

启动方式(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2)、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84条规定强疗条件的,应当同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无需再让公安启动强疗程序。

(《最高法解释》548 条)(3)、法院的决定主动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和第286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即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法院管辖审查《解释》第525条: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医疗机构强制报告制度流程

医疗机构强制报告制度流程

医疗机构强制报告制度流程什么是医疗机构强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在处理疾病诊治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等进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强制报告的对象强制报告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医疗机构必须对卫生部门通告的传染病进行强制报告。

传染病是指人际接触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传播的疾病(如结核病、艾滋病等)。

2.其次,也需要对需要隔离治疗的疾病进行强制报告,如疟疾、霍乱等。

3.此外,对于医疗设施内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等事件,医疗机构也需进行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流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疾病或事件进行强制报告,以下是强制报告流程的具体步骤:步骤一:判断是否应该进行强制报告医疗机构需要在诊疗过程中进行科学判断,分析患者所患疾病处于传染或非传染病类别,并根据疾病的传染性、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以决定是否应该进行强制报告。

步骤二:收集临床资料和标本当发现该患者的疾病或情况需要进行强制报告时,医疗机构需要及时收集该患者的临床资料和标本,以便进行检验和鉴定。

步骤三: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需要将患者的相关临床资料和标本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在报告中提供患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情以及发病时间等等。

步骤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会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并针对疾病或事件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步骤五:对患者进行诊疗治疗在以上报告流程结束后,医疗机构需要及时进行对患者的诊疗治疗工作,并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防控和隔离工作。

结语医疗机构强制报告制度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来说,及时对传染病等疫情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才能让广大民众及时将自己放在安全的范围内。

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制度的落实也有助于准确及时地对所患疾病进行分析和处理,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整体实力水平,加强了公众对医疗服务的信任感。

医院强制医疗制度

医院强制医疗制度

医院强制医疗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强制医疗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内所有医务人员和患者。

三、强制医疗的界定1. 强制医疗是指在患者因精神障碍、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自主决定治疗时,医院依法对其实施的医疗行为。

2. 强制医疗的实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

四、强制医疗的程序1. 评估:由主治医师或专业团队对患者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强制医疗。

2. 家属同意:在可能的情况下,征得患者家属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3. 法律程序: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获得强制医疗的授权。

4. 实施:在获得授权后,由专业医疗团队按照医疗规范实施强制医疗。

五、强制医疗的监督1. 强制医疗的实施应有详细记录,并由医院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2.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确保强制医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六、患者权益保护1. 医院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不得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医院应向患者或家属提供充分的信息,解释强制医疗的必要性和可能的风险。

3. 患者或家属有权对强制医疗提出异议,并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

七、法律责任1. 医务人员在执行强制医疗时,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程序,如因违规操作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因强制医疗引发的纠纷。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九、修订本制度根据医疗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医院实际情况的需要,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强制医疗案件涉及法律(3篇)

强制医疗案件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医疗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治疗、管理、监护和安置的过程。

在我国,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

本文将从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对相关法律进行探讨。

二、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医学鉴定,该患者属于精神障碍患者;(二)患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险,或者有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三)患者自愿接受强制医疗,但本人或其监护人拒绝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强制医疗。

”2. 适用条件分析(1)医学鉴定:强制医疗的适用首先需要医学鉴定,证明患者确实患有精神障碍。

医学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强制医疗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患者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

因此,患者必须存在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险。

(3)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强制医疗不仅关系到患者本人,还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患者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才能适用强制医疗。

(二)强制医疗的程序1. 提起强制医疗申请强制医疗的提起由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提出。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患者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2. 审查程序(1)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收到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移送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患者的病情进行鉴定。

(3)判决执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患者送入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 期间限制强制医疗的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知识汇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知识汇

医疗变乱措置程序常识汇总□◆医疗变乱措置程序随着消费不雅念的嬗变及卫生保健意识的日渐增强,人们对自身健康与疾病防护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国内在医疗设施与技术手段方面还相对滞后,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医疗纠纷与矛盾。

本文试就医疗变乱的措置程序与方法方面作一简要介绍。

医疗变乱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变乱和技术变乱,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掉职行为引起的变乱,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程度,经验限制等技术过掉所引起的变乱。

按照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变乱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变乱,成果造成病员死亡,此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掉的,属一级甲等医疗变乱;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掉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变乱。

二级医疗变乱,成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变乱,成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以下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变乱:(一)诊疗护理虽有过掉,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成预见,不克不及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防止的并发症;(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变乱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变乱或者事件的鉴定。

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陈述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变乱或者事件的鉴定。

此中尸检的申请,那么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地点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分进行。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变乱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变乱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变乱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措置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措置。

强制医疗案件涉及法律(3篇)

强制医疗案件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医疗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吸毒成瘾者、酒依赖者等实施强制隔离、治疗、戒毒等措施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强制医疗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包括:(1)患者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患者的行为对本人或者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3)患者自愿接受强制医疗。

2. 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单位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强制医疗程序;(3)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鉴定,确定患者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4)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3. 强制医疗的执行与监督强制医疗的执行由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包括:(1)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2)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3)对患者进行心理辅导;(4)对患者进行其他必要的治疗。

强制医疗的监督包括:(1)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监督;(2)公安机关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监督;(3)患者家属、监护人、单位等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监督。

4. 强制医疗的终止强制医疗的终止条件包括:(1)患者精神障碍症状消失,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患者的行为不再对本人或者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3)患者自愿终止强制医疗。

三、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过窄目前,我国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精神障碍患者,而吸毒成瘾者、酒依赖者等也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扩大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第柒拾壹期_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重点知识点

第柒拾壹期_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强制医疗的概念和意义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贰】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适用措施的强制性」如果行为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适用条件,无论本人或其家属是否同意,只要经法院决定都应强制入院,在专门的医疗机构中接受监护隔离和康复治疗。

|「适用目的的双重性」通过积极康复治疗,使被强制对象恢复健康、改善精神状况,消除被强制对象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实现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的目的。

【叁】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治疗。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1.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2.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3.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来做出衡量和判断。

【肆】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分为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决定启动。

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受害人都无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1.检察院的启动方式(1)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的意见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对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程序的认识

对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程序的认识

对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程序的认识摘要:《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一章,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纳入诉讼化轨道,对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另一方面,该程序相关规定还不够细化,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Abstract: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set a special chapter about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 which entered into the orbit lawsuit had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The program rules, on the other hand, was not enough refinement, need to further supplement and improve.关键词: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监督Key words: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psychiatric patient;criminal responsibility;supervise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316-020 引言《刑法》第18条原则性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设一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强制医疗加以明确。

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专设一章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予以细化,这都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较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强制医疗工作的认识

对强制医疗工作的认识

对强制医疗工作的认识一、强制医疗工作的概念和背景强制医疗工作,简称强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和收治的一种措施。

它是针对那些由于精神障碍而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人群而设立的。

在我国,强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的。

二、强制医疗工作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1)保护患者本人:对于那些由于精神障碍而无法自我保护、自我治疗或无意愿接受治疗的患者,通过强制措施使其接受必要的治疗,防止其危及自身生命安全。

(2)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那些由于精神障碍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人群,通过强制措施使其接受必要治疗,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原则(1)尊重患者权利:在强制医疗工作中,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2)合法、正当、必要:所有的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实施时必须合法、正当、必要。

(3)最小限度干预:强制措施应当是最小限度的干预,只有在无其他可行的方式和手段时方可实施。

三、强制医疗工作的程序和流程1. 立案当社会组织或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2. 评估对于已经立案的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患者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否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等。

3. 决定治疗方式根据评估结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或其他措施。

如果决定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应当通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告知治疗方式和期限。

4. 实施强制医疗在强制医疗期间,患者应当接受专业医师的治疗和监护。

同时,患者和家属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 解除强制医疗在治疗期满或患者情况好转后,应当及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

如果治疗期限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重新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实施强制医疗。

四、强制医疗工作的优缺点1. 优点(1)保护患者生命安全:对于那些由于精神障碍而无法自我保护、自我治疗或无意愿接受治疗的患者,通过强制措施使其接受必要的治疗,防止其危及自身生命安全。

司法考试背诵考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救济程序

司法考试背诵考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救济程序

司法考试背诵考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
疗程序的救济程序
一、救济程序
(一)行使复议权利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上一级法院的处理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对既有复议又有抗诉的处理
对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后。

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提出抗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时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注意】
强制医疗案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对一审结果上诉,检察院不能抗诉,但是检察院可以对“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抗诉。

强制医疗执行

强制医疗执行

强制医疗执⾏强制医疗是⼀种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是需要由⼈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是否适⽤强制医疗的。

⼈民法院是需要组成合议庭来作出相应的决定的,强制医疗需要有机关执⾏,那么,强制医疗执⾏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强制医疗执⾏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实施暴⼒⾏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民法院,执⾏机关为公安机关。

具体⽽⾔,⼈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

⼆、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公安机关决定强制医疗的程序不透明,连听证都⽆需举⾏。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理。

⼈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

被申请⼈或者被告⼈没有委托诉讼代理⼈的,⼈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由于强制医疗的适⽤直接关系到⾏为⼈的⼈⾝⾃由和判断⾏为⼈是否符合284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常复杂,所以由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案件质量的保证。

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告知程序和“强制代理制度”,因为被申请⼈或被告⼈由于患有精神疾病、缺乏诉讼技能甚⾄⼈⾝受到限制,很有可能不能有效参与到审理,维护⾃⼰的合法权利,所以告知程序和“强制代理制度”是必要的程序设计和“尊重和保障⼈权”具体的程序体现。

为了确定被申请⼈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该进⾏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庭审理应该查明:1)是否发⽣过刑法所禁⽌的⾏为,⾏为的时间、地点、⽅法和其他情况,是否属于暴⼒⾏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由;2)被申请⼈是否实施了该⾏为;3)被申请⼈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实施该⾏为时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是否处于⽆刑事责任能⼒状态;4)被申请⼈的精神病是否可能使其继续危害社会;5)是否应该适⽤强制医疗措施和应该适⽤何种强制医疗措施。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工作的思考一、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一)法定主体条件。

仅适用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若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仅实施了如一般性盗窃、抢夺等行为,仅侵犯了公民财产安全,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则不适用该程序。

(二)程序限制条件。

该程序的设置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类似,也不是一种终局性程序,该决定的作出不会产生终局性影响。

刑诉法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人民法院批准。

但对解除强制医疗程序时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

(三)权利救济条件。

强制医疗程序不仅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权,也充分赋予了其程序救济权。

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错误,应当追究被强制医疗人刑事责任的,也有权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以保持被强制医疗人和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平衡。

二、设置强制医疗程序的现实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但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使之尽快得到治疗康复回归社会,国家有必要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并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而我国长期以来没有正式建立强制医疗程序,刑诉法创建了强制医疗程序,使强制医疗措施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的需要。

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导致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行凶杀人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已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医事法学复习重点

医事法学复习重点

医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关系,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广泛性和综合性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4.社会共同性医事法基本原则:健康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患者权力自主原则(获得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医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医事法律关系、享有医事权力和承担医事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包括:国家医药卫生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医事权力和承担的医事义务。

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医事权力和医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医事法效力范围:是指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即医事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医事法溯及力:即某一法律、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法没有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情形除外,从旧兼从轻。

医疗机构的概念: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休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荐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强制医疗程序常识问答

强制医疗程序常识问答

强制医疗程序常识问答
张羽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1.什么是强制医疗?狭义上的强制医疗是指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张羽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强制医疗中的法律问题探析——以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构建为视角 [J], 冯仁强;张曦;李益明
2.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之检视与完善——以被强制医疗人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展开 [J], 陈艳飞
3.从“郭某华强制医疗案”谈强制医疗程序之规范 [J], 梁经顺;李佳
4.强制医疗程序庭审虚化之反思与破解——以北京市2015-2019年强制医疗案件为研究样本 [J], 石魏
5.强制医疗程序庭审虚化之反思与破解——以北京市2015-2019年强制医疗案件为研究样本 [J], 石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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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强制医疗程序研究第一章绪论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精神病人的人数是非常多的,他们常常处于一种无意识的状态之中,关于强制医疗程序,只有刑法当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多依赖政策来运作。

2012年, 强制医疗程序有了新的规定。

但是,新的规定过于表面化,也并不全面,不能在具体的实践中显示其本身具有的作用。

选择这一论题,有助于我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更进一步的深入了解,认识其深层含义的知识点,去探究和发现掩藏于强制医疗程序的不足与漏洞;有助于我更深一步的理解刑事诉讼法,认识到司法中公平公正的重要性;也有助于拓宽我的视野和知识面,去学习和了解国外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增加自己的阅读量;同样,还可以锻炼我的思考能力和发现能力,以及论文写作能力。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国内的研究的当下的情况,主要是指立法的方面。

国内当中的立法,是非常大的在前进中的表现。

我们要看到这些规定中的好的那一方面。

但是,所有的规定都只是在原则层面上的规定,解决不了实际的难题。

我们要充分的利用它有利的那一面,使它更加完备。

相对而言,国外许多国家也将强制医疗纳入了司法程序,法律中有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制,例如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等。

但是,许多国家中,其适用的对象不止一个,不需要担负刑事方面的责任的精神病行为人被包括在其中,还适用于在审理过程中突然丧失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还有一些国家的强制医疗程序也包括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患上精神病的人,比如英国。

同时,国外涉及到强制医疗的法律条文比较细致,都有全面的规定,也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

总体看来,国外发达国家强制医疗方面的工作存在着许多可以学习的地方。

三、研究内容和创新点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认识到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漏洞,采取正确合理的方法,解决涉及到它本身的问题,以达到更深一步的完善。

强制医疗程序具有独特性,与其他的诉讼程序都有区别,它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对行为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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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社会可能的,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1—3题:
(1).以下关于对秦某强制医疗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对秦某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不得自行调查
B.检察院若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对秦某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改程序。

C.若公安机关对秦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秦某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为符合“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D.在法院对秦某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应当对秦某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2).法院在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该案时,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指定审判员唐某一人独任审理该案
B.法院审理该案时,可以会见秦某,可以通知秦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秦某在该案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D秦某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法院应当不开庭审理
E、法院审理该案,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3).检察院对秦某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审理后,下列处理方式错误的是:( )
A.若秦某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判决姜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B.若秦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秦某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C.若法院对秦某决定强制医疗,秦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复议申请后,认为秦某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D.法院决定对秦某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秦某送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秦某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决定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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