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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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消防
《建设号)、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消防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消防设施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三)本标准是核定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凡在国内注册,具备本标准相应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五)本标准只设设计、施工一体资质,不设单独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
(六)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设一、二两个级别。
二、分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5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资历。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3)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且3并已建成,质量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1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
合格。
(4)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00万元以上,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力量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
(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3人;高级工程师或取得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企业设有总工程师,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
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5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资历。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4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3)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且2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4)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2、技术力量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
(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15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2人;高级工程师或取得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
(3)企业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企业设有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相应规模消防设施工程的咨询、设计和施工承包。
(二)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地区不受限制。
(三)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则
(一)本标准所称专职技术骨干,是指人事关系在本单位或经合同聘用,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实践10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3(二)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且除对“资历和信誉”第(
(4)项工程业绩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三)新设立的企业,其资质等级定为二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除对“资历和信誉”第(3)、(4)项工程业绩和“5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资历”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在本标准实施重新核定一年后废止。
(五)自本标准颁布之日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六)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