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市、县内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户口迁移申请表及办理条件流程
户口迁移申请表及办理条件流程《户口迁移申请条件》一、夫妻投靠落户由申请人提交: ⑴申请报告和结婚证;⑵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⑶迁移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由申请人提交:⑴申请报告;⑵子女的户籍证明;⑶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由申请人提交:⑴申请报告;⑵父母的户籍证明;⑶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⑷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养弃婴落户由申请人提交:⑴申请报告;⑵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证明;⑶收养人的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有《收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无《收养证》的由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购房、建房居民落户凡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房屋产权人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申请人应提交:⑴申请报告;⑵房产证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⑶迁移人户籍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⑷购买店面的申请落户在租住的成套住宅房内还需提供租房证明等材料,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引进人才落户各类经济实体引进的具有中专以上文凭和初级职称以上的人才以及高级工、技师可申请落户。
申请人应提交:⑴申请报告和单位证明;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⑶申请人和随迁人户籍证明以及随迁入和申请人的家庭关系证明;⑷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户口迁移政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口迁移是指公民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从原籍地迁往其他地区的行政行为。
户口迁移政策法律规定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户口迁移政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迁移条件、程序、限制与禁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口迁移政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户口迁移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合法原则:户口迁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3. 实用原则:户口迁移政策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
4. 服务原则:户口迁移政策应当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三、户口迁移条件1. 家庭原因:包括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2. 工作原因:包括调入、招聘、调动、创业等。
3. 教育原因:包括升学、就业、培训等。
4. 投资原因:包括投资兴办企业、购买房产等。
5. 政策原因: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扶贫搬迁等。
6. 其他原因:包括人才引进、婚姻、收养等。
四、户口迁移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移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情况。
3. 核准:经审查合格后,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申请进行核准。
4. 迁入:申请人按照核准意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 登记: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
五、户口迁移限制与禁止1. 限制条件:以下情况不予批准户口迁移:(1)有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刑事侦查的;(2)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3)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4)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精神病的;(5)其他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
2. 禁止条件:以下情况禁止户口迁移:(1)伪造、变造、买卖户口迁移证明材料的;(2)非法买卖户口的;(3)以虚假信息申请户口迁移的;(4)其他违反户口迁移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民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户籍登记分为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变更登记和户口注销登记。
第六条出生登记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婴儿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七条死亡登记应当由户主或者亲属在死亡后3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八条户口迁移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迁移政策,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户口变更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第十条户口注销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三章户籍证明第十一条居民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第十二条居民户籍证明的办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居民户籍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户籍登记规定,故意隐瞒、谎报户口信息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居民户籍证明的;(三)非法转让户口的;(四)其他违反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户籍登记职责的;(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户籍管理职责的行为。
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条件和办理流程有哪些
上海市内户⼝迁移条件和办理流程有哪些上海本市内的户⼝迁移怎么办理呢?上海市窒息亲属之间、⼥军⼈⼦⼥之间都可以办理市内户⼝迁移。
那么市内户⼝迁移怎么办理呢?需要满⾜哪些条件?办理材料和流程是怎么样的?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海市内户⼝迁移条件和办理流程有哪些上海市内户⼝迁移条件1.直系亲属迁移;2.⽩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员购房或直系亲属之间迁移;3.农业户⼝⼈员迁移;4.⼥军⼈⼦⼥市内户⼝迁移等。
上海市内户⼝迁移办理流程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申请材料齐全,⼿续完备,当场办理。
上海市内户⼝迁移办理所需时间1.申请⼈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申请材料齐全,⼿续完备,当场办理。
2.按规定由派出所审批的户⼝事项,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之⽇起15个⼯作⽇作出审批决定;3.按规定由各公安分(县)局审批的户⼝事项,各公安派出所初审后报各公安分(县)局,个公安分(县)局应当⾃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起30个⼯作⽇作出审批决定。
上海市内户⼝迁移办理地址、上班时间1.普陀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普陀区/礼泉路33号联系⽅式:22049520办理时间:周⼀⾄周五8:30-11:30;13:30-17:00,临证随到随领2.松江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松江区/中⼭东路290号联系⽅式:24066719办理时间:周⼀⾄周五8:30-11:30;13:30-17:003.青浦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联系⽅式:69714191办理时间:周⼀⾄周六8:30-11:30;13:30-17:004.虹⼝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虹⼝区/⼤连路839弄2号3楼联系⽅式:23032564办理时间:周⼀⾄周五8:30-11:30;13:30-17:005.黄浦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黄浦区/河南南路660号联系⽅式:23034270办理时间:周⼀⾄周六8:30-17:006.崇明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崇明县/翠⽵路1501号2楼联系⽅式:39360053办理时间:周⼀⾄周六8:30-11:30;13:00-17:007.⾦⼭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区/⽯化蒙源路110号联系⽅式:37990110*65296办理时间:周⼀⾄周六8:30-11:00;14:00-16:308.闵⾏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闵⾏区/莘建东路201号联系⽅式:34120842办理时间:周⼀⾄周五8:30-16:309.奉贤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奉贤区/解放东路58号(临时居民⾝份证、边境证)、⼋字桥路676号(户⼝咨询、准迁证)联系⽅式:33611510办理时间:解放东路:周⼀⾄周五8:30-11:30;⼋字桥路:周⼀⾄周五13:30-17:0010.徐汇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徐汇区/番禹路865号联系⽅式:23037132办理时间:周⼀⾄周六8:30-17:0011.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地址:/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联系⽅式:962110办理时间: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12.静安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静安区/胶州路415号联系⽅式:22177650办理时间:周⼀⾄周六8:30-17:0013.浦东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边境证、准迁证)、浦东新区云⼭路1500号(户⼝咨询)联系⽅式:合欢路22045072、云⼭路22045660办理时间:合欢路:周⼀⾄周五9:00-11:30;13:30-16:30云⼭路:周四9:15-11:30;14:00-16:0014.杨浦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杨浦区/平凉路2057号联系⽅式:22170616办理时间:周⼀⾄周五8:30-11:30;13:30-17:0015.嘉定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联系⽅式:69989126办理时间:周⼀⾄周六8:30-11:30;13:30-16:3016.宝⼭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宝⼭区/铁通路516号(准迁证、边境证)、宝⼭区克⼭路199号(户⼝咨询)联系⽅式:铁通路:56604991;克⼭路:28950083办理时间:铁通路:周⼀⾄周六8:30-11:00,13:30-17:00;克⼭路:每周⼆、四8:30-11:3017.长宁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长宁区/威宁路201号接待⼤厅联系⽅式:23039194办理时间:周⼀⾄周五8:30-11:30;13:30-17:0018.闸北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地址:闸北区/天⽬中路578号⼆楼联系⽅式:22040557办理时间:周⼀⾄周五8:30-11:30;14:00-17:00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户籍迁移流程
户籍迁移户口迁移首先要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1、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2、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馈赠、自建的房屋及单位分房,且必须是合法建筑的房屋),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3、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
4、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单位转制、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到新单位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的集体户口。
5、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
6、在本市参加了房改并拥有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需将户口迁入该房改房的。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除需户主或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同意并提供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如下:1、属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属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属住房调整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工作人员因、拥有房改房需户口迁移的,还需提供驻穗办同意迁出的证明)。
4、因离婚、房屋变卖或屋主合法收回的,需分别提供离婚证,变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
5、属工作变动、辞职等原因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6、属农迁农的,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户口市内(非迁非)迁移的人员,凭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属驻穗办工作人员因拥有房改房需户口迁移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受理并呈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市内迁移手续)。
2、户口市内(农迁农)迁移的人员,持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农迁农)申请表》。
经受理批准,申请人凭迁入地区分局开具的《市内农业户口迁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
同区迁户口流程
同区迁户口流程
迁户口是指将户口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通常是因为个人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在新的地方长期居住。
在同一个区域内迁户口的流程相对简单,但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同区迁户口的流程。
首先,需要准备好迁户口所需的材料。
通常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工作单位的证明、学校的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进行户口迁移的基本证明,需要提前准备齐全。
接下来,需要到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居住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户口手续。
在办理时,需要填写迁户口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文件。
在提交完整的材料后,派出所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迁户口手续。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居住情况。
一般来说,办理迁户口手续的时间不会太长,但也需要根据当
地的政策和程序来进行。
在等待办理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并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
完成迁户口手续后,申请人会拿到新的户口簿和居住证。
同时,原来的户口簿和居住证也会被注销。
申请人需要将新的户口簿和居
住证及时更新到相关的机构和单位,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总的来说,同区迁户口的流程相对简单,但也需要按照规定的
程序来进行。
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并耐心等待办理
的过程。
同时,也需要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以确保一切顺利进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办理同区迁户口手续有所帮助。
常州迁户口流程
常州迁户口流程常州市户籍迁移流程分为市区和新北两个部分。
市区包括天宁、钟楼、新北、武进、金坛、溧阳、常州高新区,新北包括溧水、高淳。
户籍迁移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7.《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首先,市区户籍迁移流程如下,1.办理《居住证》。
在原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居住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材料,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经派出所审核后领取居住证。
2.办理《户口迁移证》。
携带居住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到目的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携带户口迁移证、居住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目的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到目的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携带户口迁移证、居住证、暂住证等材料到目的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5.办理《社保转移》。
携带户口迁移证、居住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社保所在地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其次,新北户籍迁移流程如下,1.到原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到目的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携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目的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到目的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携带户口迁移证、暂住证等材料到目的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4.办理《社保转移》。
携带户口迁移证、居住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社保所在地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同时,要注意办理时间和地点,避免因为不熟悉流程而耽误办理。
另外,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办理前要提前做好准备,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导致手续不全。
户籍迁移手续办理完成后,要及时通知原单位和社保所在地,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确保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漳州市新制定11项户口迁移落户准入条件
漳州市新制定11项户口迁移落户准入条件3月19日开始,我市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省政府对我省范围内户籍管理制度的大改革,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对户口迁移管理政策作出最新调整。
制定了11项户口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凡符合这11项条件者,均可落户漳州。
一、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可随父或随母落户。
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需提供法院判决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
二、收养弃婴、孤儿的户口登记弃婴、孤儿户口登记凭《收养证》办理。
对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事实收养、至今无法办理《收养证》的弃婴或孤儿,需要申请落户的,可继续按闽公通[2000]301号文件办理。
三、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未婚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生活的,可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四、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父母需投靠子女的,可向其任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六、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公民的户口迁移1、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或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产权人已故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2、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店面的业主(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七、放开市区新区、23个重点(卫星)城镇的户口迁移限制属中国公民,凡本人愿意都可在市政府确定的市区新区、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区办理户口落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或暂住证明。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青公通字〔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公通字〔2018〕50号各分市局:现将《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6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因购房、投靠亲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需要变更或者更正信息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内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区、市间的迁移,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落户。
第二章城镇迁移第一节往城镇迁移条件及手续第六条本市户籍人口(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
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一)经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二)合法固定住所凭证;(三)居民户口簿;(四)居民身份证;(五)亲属关系凭证。
汉中本市户口迁移规定(2018)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汉中本市户口迁移规定(2018)户口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常常会涉及到相关的问题,但是关于户口迁移的话题,大家常常会有相关的疑问,那么汉中本市户口迁移政策?以下内容由赢了网在线小编为您整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汉中本市户口迁移政策:(一)积极稳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按照我市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80.3%的这一实际和其它综合因素。
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常居住地户口登记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实行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对收养子女需办理登记落户手续的,抚养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计生部门签注的意见或一孩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入户。
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办事处、乡镇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三)放宽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政策。
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被投靠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后予以登记落户。
(四)改革考取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户口管理办法。
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集体暂住登记,不发暂住证,不收费用。
学生毕业后,公安机关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和用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为其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五)为大专毕业生来我市落户提供方便。
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学、大专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
若暂未找到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先落户、后找工作,在其暂居住地派出所编为集体专户予以落户。
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
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为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公安部发布了户籍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户籍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7.11.01•【文号】•【施行日期】1977.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
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
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
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
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
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
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
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
户口迁移证办理程序是什么样的,需要哪些材料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户口迁移证办理程序是什么样的,需要哪些材料户口是可以进行迁移的,迁移的户口的地址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户口迁移是需要一定的证明条件的。
没有相应的条件是相关机关是不会允许通过的,所以需要相应的材料。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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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户口迁移证流程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当事人再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哈尔滨户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登记、迁移、注销和户籍档案管理。
第三条户籍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户籍管理工作。
区、县(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籍登记义务,如实提供户籍登记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七条户籍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
第八条公民出生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本市设立户口登记机关,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出生登记。
第九条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者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户口登记机关,在死亡后一个月内办理死亡登记。
第十条公民在本市迁移户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应当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应当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第十一条公民在本市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信息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在本市更正户口登记错误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第三章户籍迁移第十三条户籍迁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户籍迁移的政策规定;(二)申请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单位;(三)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符合户口迁移条件。
第十四条户籍迁移程序:(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三)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迁移证;(四)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程序、时限1、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登记项目(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5)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6)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事人《户口簿》。
(7)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
(8)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9)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1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桐庐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桐庐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县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和《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6‟80号),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全县实行户口一元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户口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户口迁移基本原则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二、户口迁移条件(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1、在本县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宅;2、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3、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4、城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一年以上且成套租赁,并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的商品住房。
桐庐户籍人员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城镇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但要迁入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的城镇商品住房的,还需在本县拥有固定的场所经营第三产业或与本县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
外县户籍人员在本县城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宅的,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的城镇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条件1、长期务工人员落户。
在本县拥有固定的场所经营第三产业或与本县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取得了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
在本县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限制。
迁户口需要户主同意吗?
迁户⼝需要户主同意吗?迁出户⼝可以不经由户主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管辖区。
可由本⼈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
公民迁出本户⼝管辖区,由本⼈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
⼀、需要户主同意吗?迁出户⼝可以不经由户主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区。
可由本⼈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
《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第⼗条公民迁出本户⼝管辖区,由本⼈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登记机关的准予迁⼊的证明,向常住地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伍前,由本⼈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不发迁移证件。
⼆、户⼝迁出资料介绍(⼀)所内迁移凭户⼝簿、公民直接到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属婚迁的,须附交、计划⽣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复印件。
(⼆)所间迁移凭户⼝簿、公民⾝份证到⼊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证明。
凭⼊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户派出所办理迁⼊⼿续。
(三)跨区迁移凭户⼝簿、公民⾝份证到⼊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
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户派出所办理迁⼊⼿续。
户⼝迁移,是中国户⼝登记制度实⾏在常住地登记户⼝的原则。
公民常住地发⽣变化以后,应将户⼝迁移到现住地,即进⾏户⼝迁移。
我国户⼝迁移政策内容⼗分⼴泛,涵盖了⼲部、职⼯及其家属、学⽣、军⼈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活在⼀个城市⾥户⼝是⼀个很重要的东西,它是你⾝份的证明,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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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属于"农转非"户口,申请人书面申请,迁出地单位或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和迁入地单位或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迁入地市、县公安局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