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大屏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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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显示屏户外媒体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贵州尚承广告有限公司乙方:安顺恒信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在安顺市西秀区东街小十字的LED显示屏上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以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一、广告发布期限
1. 发布期限:2014 年 1 月 25 日至2014 年 2 月25 日。
2. 发布时段:滚动播放时间为每天,10:00-24:00播放,每天 50 次30 秒。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停止播放。
二、广告发布费用
1. 广告发布费总额为人民币壹萬捌仟元整(¥18000 元整)。
2. 付款方式:乙方广告发布前一天内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一次性交至甲方财务部。
三、广告发布的内容
1、广告内容:。
2. LED显示屏如有任何损坏导致无法正常播放或遮挡的情况的,甲方应立刻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广告发布时间或退还相应的费用。
3. 若在合约期内,甲方须暂时停止播放乙方之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活动、政
策变化、临时遮盖及其它非甲方原因影响发布的)的,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广告发布期限或退还相应费用。
四、违约责任
1. 如乙方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补交应付的广告发布费用之外,每逾期一日,按照广告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甲方因乙方逾期付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诉讼费用及甲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等)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
2. 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15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广告费3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其赔偿至实际经济损失。
五、不可抗力
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
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遭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刻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2. 甲乙双方确认,除因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法律的修改、政府的行政
行为、阵地结构变化或外墙改造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予以免除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发布时间收取甲方广告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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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处理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与信任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可向广告发布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通知
1、涉及本合同权利义务变化的或其他必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递,收到方应签收。如无法向他方直接送达或收到方不予签收,可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2、本合同下述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通知送达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八、其它约定事项
1. 关于在本合同中未予约定的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认为确有需要时,另行缔结
书面补充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为凭。
4. 若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制、产权结构调整及高层管理人员的变更等
事项,双方承诺不影响本合同的延续性。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