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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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王一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

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

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

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王一萍,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5-02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对于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这个词以适用于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壁纸、装饰物、服装等制造者的艺术贡献。

我国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2001年进行修订均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

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从语义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需具备三个要素:实用、艺术和作品。

实用,即物品必须具备实际实用的目的。

艺术,即通过形象具体的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依据请求保护的主体资格不同可分为涉外“伯尔尼成员国向我国请求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我国公民主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来阐释。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获 得 版 权 。而 真 正 需 要 得 到 保 护 的 却 是 产 品 的 制 造 权 , 售 权 和 销 进 口权 。与 法 国 立 法 相 比 , 国 立 法 不 仅 给 予 实用 艺 术 作 品双 重 英 保 护 , 时 也 兼 顾 了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投 入 市 场 后 所 需 的保 护 期 限 不 同 应 过 长 的性 质 , 保 护 期 缩 短 到 1 年 。 将 5 二 、 国 的立 法选 择 我
407) 3 0 4
( ) 照 英 国 “ 观设 计 注 册 设 计 法 ” 得 “ 专 利 ” 外 观 设 3按 外 获 类 的 计 , 以 同时 享 有 该 法 ( 于 工 业 产 权 法 ) 及 版 权 法 双 重 保 护 。 可 属 以 但 其 中享 有 的 版 权保 护 只有 l 年 保 护 期 。 5 上述“ 用到工业上” 应 的标 准 是 : 用 有 关 外 观 设 计 批 量 生 产 采 的产 品 超 过 了 5 件 , 且 都 已 经投 放 市 场 。 O 并 笔 者 认 为 , 国立 法 体 现 了 极 大 的 灵 活 性 。充 分 照 应 了实 用 英 艺 术 作 品的 艺 术 性 和 实 用 性 的 特 点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国法 中 提 英 到 的 “ 用 到 工 业 上 的 标 准 ” 利 于 对 传 统 手 工 艺 品 的保 护 。 因 为 应 有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的 经 政 法 大 学 知 识 产权 学 院
【 摘 要 】 用 艺 术 作 品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一 直被 认 为 是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立 实 法 的 缺 失 。 而 我 国 却 为 国 外 的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提 供 了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保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法院认定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并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应纳入美术作品一类181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公司侵犯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法院确认了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在艺术性的问题上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这种创作高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东 辟 右 0 1 3年 第 3期
性 ,就可 以认 定一件 实用艺术 作 品。独创性 和可 复制性是 实用艺 术作 品纳入 版权 法保护 的条件 ,功 能性 即实用性 则表 明实用艺 术作 品是特 殊 的版权保 护客体 ,是其 区别 于其他作 品类别 的身份标 志 。 从 实用
性 与艺 术性 的结合 方式 上 。又可将 实用 艺术作 品分 为两种 情况 : 实用 成分 与艺 术 成分可 以分 离 的实用 艺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阐 明 自己 的 观 点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的 界 定
“ 实用 艺术作 品 ”一词来 源于英 文 “ w o r k s o f a p p l i e d a r t ” 。 《 保 护文学 和艺 术作 品伯尔 尼公 约》 ( 以
下 简称 《 伯尔 尼公约 》 )实用 艺术 作 品界定 为 “ 具 有实 用性 、艺 术性并 符合 作 品构成 要件 的智 力创作 成
在 我 国对实 用艺术作 品是否 可 以归入 现行 《 著作 权法 》 中的美 术作 品 ,直 接为其 提供保 护 ,还是 对 实用艺 术品作 为单独 的作 品类 型予 以保护 ;将实用 艺术作 品归入美 术作 品是立 法 的本意 ,还 是 与著作权 法修 改前一样 ,美术作 品不包括 实用艺 术作 品 ,如果归人 著作权保 护 ,保护 的标准 应该 是怎样 的 .这 些 问题 ,部分人 持赞成 态度 、部分 人持否定 态度 ,也 有人认 为是不 明确 的 ,本 文欲通 过讨论 实用 艺术作 品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一、看法。

1. 像小偷行窃一样不道德。

咱就说著作权这事儿啊,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就跟小偷似的。

创作者辛辛苦苦写本书、画幅画、编个曲子,就像农民伯伯种庄稼,那是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可侵犯著作权的人呢,不打招呼就把人家的成果拿走了,这多不地道啊。

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写了本精彩的小说,刚一出版,就有人把它复印了到处卖,这就好比人家刚盖好房子,你就把人家房子占了,还出租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2. 破坏创作生态。

要是侵犯著作权的事儿没人管,那创作者可就惨了。

大家都想着抄别人的就能赚钱,谁还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搞创作啊?就像在一个花园里,如果允许别人随便偷花,那园丁还种什么花呢?慢慢地,这个花园就会变得荒芜。

在创作领域也是这样,要是抄袭、盗用作品成风,那真正有才华的创作者就会越来越少,最后我们能看到的好作品也就寥寥无几了。

比如说现在有些小的音乐创作圈子,本来有很多有才华的年轻人想写歌,可是看到有人抄袭歌曲还红了,他们心里就凉半截,觉得自己老老实实创作还不如去抄呢,这可不行啊。

3. 损害消费者权益。

咱消费者也跟着遭殃啊。

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质量往往没保障。

就拿那些盗版电影来说吧,画面模糊、声音不清楚,有时候还会有病毒。

还有那些抄袭的小说,情节乱七八糟的,跟原版差远了。

我们消费者花钱或者花时间去看这些侵权作品,那就是被坑了。

本来我们是想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结果被那些侵权的家伙给骗了,这就好比我们去饭店吃饭,结果吃到的是变质的食物,多恶心啊。

二、建议。

1. 加强教育宣传。

得让大家都知道侵犯著作权是不对的。

从学校开始,就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纳入课程里。

就像教孩子们不要偷东西一样,也要教他们不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可以通过有趣的小故事、动画啥的来让孩子们理解。

比如说做个动画,讲一个小画家的画被偷走了,他有多伤心,然后小偷受到了惩罚,这样孩子们一看就懂了。

对于成年人呢,也可以在社区、单位搞一些宣传活动,发些小手册,讲讲身边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让大家都提高意识。

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之管见

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之管见
品是 为满 足人 类 的生 产 和 生 活 需 要 而制 造 的 , 不 并 具有 艺术 价值 和美 学 的意 义 ;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除 了 而 对人 类 的生 产 生 活 具 有 实 际 使 用 功 能 和 使 用 价 值
目前现 行 的法律 并未对 实 用艺 术作 品规 定 明确 的保 护模 式 和具 体 的适用 条文 。如 20 年 修订 的《 作 01 著 权 法》 20 及 0 2年 颁 布 的 《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未 著 均 单独、 明确 涉及 实用 艺术 作 品的著 作权 保护 。因此 ,
属 于实用艺术作 品 , 更不可 能想到 目前我 国现 有 的法
审美 目的而创 作 、 不具有 实 用性 的作 品 , 因而 只具有
美学 上 的审美 意 义 。而实 用艺术 作 品则是 为实 际使
律、 法规 , 对实用 艺术 作 品 的保 护 均还 没 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实用 艺术作 品的法 律保护至 今仍为 空 白! 实 用艺 术作 品 目前 所 面 临的 现状是 : 方 面 , 一 实 用 艺术 作 品以其 特有 的实 用性 和 观赏性 受 到普遍 欢
1 27
二 、 用艺术作 品与相 关概念 之分析 实 ( ) 一 实用艺术作 品不 能等 同于美术作 品
此, 为了更好 地探讨 实用 艺术作 品 , 有必 要分析 什么
是 工业 品外观 设计 。
从我 国的 司法实 践 和相 关规 定 上看 , 国多是 我
世界 知识产 权组织 对工业 品外 观设计 的定义是 这样 表述 的 : 应用 于 工 业产 品的标 准 图案装 饰 和样 式 , 工业产 品 在 制成 后 有 吸引人 的外 观 。从 以上 使 这一 定义我 们可 以看 出 , 业 品外 观 设计 通 常 是用 工 工业 的方法 或手段 , 采 取 的适 用 于 一切 产 品 的形 所 状、 图案 、 色彩 或其结 合 的富有美感 的造 型设计 。我

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与政策建议

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与政策建议

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与政策建议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的保护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然而,在保护原创作品方面,我们依然面临许多困境。

本文将探讨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背景分析1. 原创作品遭遇盗版和侵权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原创作品很容易被复制、传播和伪造。

网络上的盗版现象层出不穷,许多原创作者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有一些人恶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使得原创作者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2. 原创作品保护机制不完善在文化产权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如《著作权法》等,但在执行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足够力度和效率,导致违法行为常常能够逃脱惩罚。

三、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1. 法律执行层面存在问题当前,一些执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缺乏执法的严肃性和效果。

对于盗版电影、音乐等涉及原创作品的违法行为,能引起重视并采取行动的情况仍然比较少见。

这给了盗版分子可乘之机。

2. 缺乏有效的证据保护机制在网络时代,追踪侵权行为变得愈发困难。

诸如视频、图片等数字媒体容易被修改或复制,很多时候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支持原创作者进行维权。

缺乏有效的证据保护机制使得原创作者面临更大的挑战。

3. 原创作品商业化难度大文化艺术领域中,将原创作品商业化是实现长期发展和稳定收入的关键。

然而,许多初创企业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巨大困难,导致优秀的原创作品黯然销声匿迹,未能释放出其全部潜力。

四、政策建议1. 加强执法力度,形成合力政府应出台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明确惩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予以足够的打击力度。

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断链执法”,以扭转当前执法效果低下的局面。

2. 建立完善的证据保护机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大对数字媒体水印等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加先进和可靠的证据保护手段。

此外,加强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建立起高效快捷的权利维护平台,帮助原创作者实现有效维权。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点。

本文将深入剖析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国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此外,数字化时代的新媒体形式,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著作权保护的难点1. 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的难题在著作权保护中,首要的问题是要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很多作品没有经过正规的出版发行程序,因此难以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2. 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难题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打击。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性和跨国性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

3. 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监管难题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如何有效监管和打击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策略探讨1. 强化法律保护和加大惩罚力度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应该加强法律保护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是解决跨境侵权行为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分享情报和证据,提高打击效率。

同时,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

3. 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手段在数字化环境下,技术创新是解决著作权保护难题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大对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的发展,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果。

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法律问题

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法律问题

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书法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和使用已经越来越普遍。

然而,与此同时,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探讨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现状作为一种艺术表达形式,书法作品同样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书法作品往往是以传统的手写形式存在,难以实现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

此外,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也给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许多人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将书法作品以图片、视频等形式在网上公开展示或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作者的版权。

二、书法作品的版权归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书法作品属于文学艺术作品,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无论书法作品是以传统的纸笔形式还是数字化的电子形式存在,只要符合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和创作者的劳动成果,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作者在创作书法作品时,应当保留创作证据和原始作品,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针对书法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对措施1.加强作品管理与证明对于书法作品的创作者来说,加强作品管理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在创作完成后,应及时对作品进行拍摄、备案或登记。

同时,可以将作品保存在不同形式的载体上,如纸质原件、电子版等,以便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合法创作者。

2.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创作者和爱好者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

在互联网上使用或传播书法作品时,应确保事先获得作者的授权或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维护权益的法律途径当自己的书法作品遭到侵权时,作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版权维权机构或律师咨询,寻求法律支持,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书法作品版权保护的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书法作品的版权,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加强对书法作品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知。

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关的版权保护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真正实现对书法作品版权的保护。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护年限,也未对何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如何界定 创性和可复制性。实用性和可复制性在本案件中并不难判断,乐
实用艺术作品及其构成要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参照著 高玩具中的积木块作为儿童的插装玩具,具有实用性,同时这些
作权法理及相关资料是个具有说服力的做法。
积木块是可复制的。判定乐高积木块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
张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应依照我国法律向其提供实体法律的保 上令笔者受益良多。
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未作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一
在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案法官依据著作权法
词出现在《实施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中,但该规定只规定了保 的原理概括出实用艺术作品的四个构成要件:实用性、艺术性、独
注释: 高赟燕.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完成时间:2006 年 4不同,通常可分为表现艺术(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绘
画、雕塑)、语言艺术(文字)和综合艺术(戏剧、电影);另一种分法是:时间艺术(音乐)、空间 艺术(绘画、雕塑)和综合艺术(戏剧、电影)。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山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第 1258-1259 页.
指出“由于人们对艺术的理解力及鉴赏力不同,故对艺术性的判 这是什么情形。
定不存在一个客的标准,因此应当以一般公众的判断标准进行
四、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总结及完善建议
判定。对艺术性的判定,可与该物品是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作品
对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的构成要件一并考虑”。
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 2001 年进行修订均 中能够分离出来的艺术性部分看作是“纯美术作品”来保护。在
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 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裁判标准。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品也不 能享受其 他 同盟成 员 国版权 法的保护 。 () 4
画、雕刻 、雕 塑 的特征 ,则在该 范围 内,该 设计应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 品;立法;司法;法律保 护
中 图 分 类号 :T 4 2 B8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 17 — 7 1 (0 7 4 0 8 — 4 1 9 5 2 0 )0 — 0 7 0 6
“ 实用艺术 作品”一词来 自英文 “ rs f p Wok o A — pi t。 实用艺术作 品是受 《 l dAr e ” 伯尔 尼公约》 保
词包括 文学 、 科学和 艺术领 域 内的一 切成 果,不
论其表现 形式或方 式如何 , 如书籍 、 诸 实用 艺术 作 品 。对于 “ 实用 艺术作 品”的含 义 ,世界 知识产权
组织 ( P WI0)出版 的 《 护文学和 艺术作 品伯尔 保
接 《 伯尔尼 公约》的有关 规定 ,即实用艺术 作品应
维普资讯
第 4期第 8 8页
陈建清 : 论实用 艺术 作品的法律保护
20 年 1 0 7 2月
给 予平面和立 体的那种专 门保护 ; 但如果在 该 国并
不给 予这种专 门保护 , 这些作 品将 作为 艺术 作品 则 受到保 护 。 ” 从 《 伯尔尼公约》 上述规定 可得 出 4点结论 :
同。 在美 国及 一些欧洲大 陆 国家 , 一般 实行 多重保 护制 度 。
1 美 国的立法 .
美 国 17 9 6年颁布 的新版权法对 实用 艺术作 品
() 《 1 伯尔尼 公约》要 求成员 国必 须 以国 内立法给
给 予版 权保护作 出明文规定 。 该法第 11 0 条对 受版
权 法保护 的绘画 、雕 刻和雕 塑作 品作 了如 下定义 : “ 这类 作 品包 括就其形 式而非其机 械和 实用方 面而 言 的艺术性工 艺作品 。 实用物 品 的设 计,如果具有 能从 该物品 的实用 方面分离 出来 , 并单独存 在的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艺术作品版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保护。

艺术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作品,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就会被滥用或盗用,这对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和收入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正如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艺术是一种个人的表达,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品就会频繁被盗版,导致市场混乱,艺术家的收入也会受到影响。

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秩序的竞争和创新,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如著名画家毕加索曾经说过,“艺术市场需要有秩序的竞争,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

最后,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有利于文化传承和创新。

艺术家的作品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时代的精神和价值观。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家就会失去创作的动力,导致文化创新的停滞。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以激励艺术家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为文化传承和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正如著名音乐家贝多芬曾经说过,“艺术家的创作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才能为文化传承和创新做出更大的贡献。

”。

反方,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应该有所限制。

首先,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限制公众的文化享受。

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一些经典作品就无法被广泛传播和演出,这对公众的文化享受是一种损失。

艺术作品本身是为了被人们欣赏和传播的,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一些优秀作品失去了应有的传播渠道。

正如著名文学评论家哈罗德·布鲁姆曾经说过,“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被人们广泛传播和欣赏,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这种价值受到损害。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阻碍文化创新。

一些艺术家可能会受到已有作品的版权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进行创新性的创作。

艺术创作是建立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的,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就会限制艺术家的创作空间,阻碍文化创新的发展。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是人类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服装、家具、装饰品等都属于实用艺术的范畴。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著作权保护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使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是一种物品,也可以是一组物品的装饰、外形、色彩、图案等,只要它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与此同时,使用实用艺术作品时应注意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复制、展示、发行等行为,否则将会面临法律责任。

二、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案例1. 苹果公司诉三星电子案苹果公司曾对三星电子的旗舰手机Galaxy S进行涉嫌侵权的指控,称其外观设计与其自家的iPhone过于相似,涉嫌侵犯了其在实用艺术领域的著作权。

2012年,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三星电子在Galaxy S的外观设计上侵犯了苹果公司的6项专利,导致三星电子被判赔偿10亿美元。

2. Tesla与Faraday Future案在汽车工业中,实用艺术作品的发挥也十分重要。

2016年,电动汽车制造商Tesla与中国电动车初创企业Faraday Future之间就外观设计问题上发生争执,Tesla曾指控Faraday Future在其旗舰车型FF 91上使用了Tesla Model S的设计元素并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这次争执持续了一段时间,最终双方和解。

3. 胡歌诉钛度新材案实际上,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大型企业之间的争执,也可能涉及到个人之间的纠纷。

2017年,演员胡歌就因为被指控抄袭了他人设计的液体金属腕表设计而与该设计原作者所在公司钛度新材发生纠纷,该案件目前仍在进行中。

三、结语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实用艺术作品设计和创新意义重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兴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然而,对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本文将主要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境之一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和权益,这使得这些作品容易被篡改、盗用或侵权。

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是普通民众,他们可能缺乏法律意识,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了解有限。

这就造成了他们在面对著作权侵权时,缺乏应对的能力和途径。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创性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些优秀的作品可能被人抢先发表或借用,给作品创作者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其著作权的归属、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民众普及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引导他们养成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意识和习惯。

此外,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为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影响力。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保护机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机遇。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目前存在着一系列困境。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随着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知识创新及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研究。

一、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保护应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够完善,著作权法仅是一部关于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对于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机制等方面并不够全面。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2.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在一些地区和行业,著作权保护意识并不够强,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一方面是由于广大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不够深刻,普遍认为获取网络资源无需支付费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部门对于著作权保护监管不力,导致侵权成本低、收益高。

3.著作权保护技术手段不完善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数字保护技术方面相对滞后,尤其是在音乐、影视等领域,盗版问题严重,给正版内容的生产商和版权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处理好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和增强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

4.著作权维权渠道不畅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著作权维权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著作权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维权成本高、维权流程繁琐、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令版权人望而却步。

二、对策研究1.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要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著作权的获取和维护、版权交易和授权的规范等,从法律上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关 键 词 : 用 艺 术 品 ; 术 性 ; 用 性 ; 作 权 ; 观 设 计 专 利 ; 标 权 实 艺 实 著 外 商
中 图 分 类 号 : 2 F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1 -1 40 1 7 —1 8 2 1) 80 o -2 的结 合 , 者 既 可 结 合 而 成 实 用 艺 术 品 , 可 分 别 独 立 存 二 又
对 于 工 业 外 观 设 计 和 模 型 并 不 给 予 专 门 保 护 , 应 将 这 些 具 有 独 创 性 的 艺 术 表 达 , 于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是 思 想 的 表 达 则 由 实 用艺术 作品作 为艺术作 品给予 版权保护 。
方式 。实用 艺术 品中 的思想 与表 达 的合并 部分 不 能获 得著
《 权 法 与 邻 接 权 法 词 汇 》 实 用 艺 术 品 所 下 的 定 义 作 权 保 护 。 正 是 这 种 产 权 界 定 的 结 果 。就 一 件 包 括 体 现 为 版 对 为 :具 有 实 际 用 途 的 艺 术 作 品 , 论 这 种 作 品 是 手 工 制 品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产 品 而 言 , 该 产 品 服 务 于 实 用 功 能 的 “ “ 无 当 思
l 实 用艺 术 品及相 关概 念
后 即 , 国 际 公 约 对 “ 用 艺 术 作 品 ” Wo k fte Ap l d 在 ; 者 是 为 实 际 使 用 而 创 作 ( 非 仅 为 观 赏 目的 而 创 作 ) 实 ( r so h pi e 雕刻精 美的花瓶 、 烟灰缸 , 型优美 的家具 、 壶 等其雕 刻 、 造 茶 Ar) 保 护 经 历 了 一 个 从 无 到 有 , 低 水 平 到 高 水 平 的 过 t的 从 造型 等艺术成分 与实用 成分融 为一体 、 可分 离 。 不 程 。《 尔 尼 公 约 58 6年 的 最 初 文 本 没 有 将 之 作 为 客 体 , 伯 5 8 1 工业外观设 计也具 备三 个条 件 富于美 感 、 用于 工业 、 应 10 9 8年 的 柏 林 文 本 将 之 作 为 一 种 “ 保 护 ” 体 , 不 是 “ 可 客 而 必 “ 可 应 “ 保 护 ” 体 ,9 8年 布 鲁 塞 尔 文 本 才 将 它 明 文 列 为 受 保 护 的 新 颖 。对 应 比 较 , 实 用 性 ” 相 对 于 “ 用 于 工 业 ” 艺 术 客 14 性 ” 对 应 “ 于 美 感 ” 关 键 就 是 “ 颖 ” 可 相 对 于 “ 创 可 富 , 新 不 独 作 品形 式 。 根 据 《 尔 尼 公 约 指 南 》 解 释 , 约 使 用 这 一 伯 的 公 。 新 是 般 性 术 语 来 概 括 各 类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艺 术 设 计 , 括 小 摆 性 ” 因 为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中 的 “ 颖 ” 要 求 与 其 他 设 计 相 包 区 别 , 能 雷 同 , 至 现 在 的 国 际 立 法 趋 势 是 排 除 “ 似 不 甚 相 设 、 宝 、 银 制 品、 珠 金 家具 、 纸 、 饰 品 、 物 等 , 授 权 各 墙 装 衣 但

美术作品创作保护

美术作品创作保护

美术作品创作保护美术作品创作是艺术家们倾注心血的结晶,保护美术作品的创作权不仅是对艺术家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维护美术作品的创作环境和市场秩序的需要。

因此,加强和完善美术作品创作保护是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论述美术作品创作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保护为保护艺术家的创作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要。

首先,通过完善版权法律,确保艺术家在创作美术作品时享有合法的创作权。

版权法的修订应更加注重保护艺术家的利益,明确创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并加大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使美术作品的交易和展览等各个环节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在交易环节,需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提高对合同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展览环节,应加强展览场所的管理,保护艺术作品免受损坏和侵害。

二、知识产权保护美术作品的创作是艺术家的智力创造,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对艺术家个人创作的尊重,也有助于激发创作的创新力和创造力。

为了加强美术作品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鼓励艺术家将其作品进行注册登记,以确保其创作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同时,推动艺术家加入相关的艺术家协会或者版权组织,通过集体行动保护创作权益。

在此基础上,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公众对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以减少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文化保护美术作品是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美术作品也是维护国家文化的需要。

首先,应加强美术作品的鉴定和保管工作,建立专业的机构和团队,负责对美术作品的真伪、价值等进行鉴定,并对其进行专门的保管和展览。

其次,加强对美术作品的文化传承和推广。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作品展览、文化交流活动等,增加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美术作品的价值和创作过程。

同时,加强美术教育,培养更多对美术作品创作保护的专业人才,推动美术作品创作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1. 内容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这些作品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还为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以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们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还传承了民族文化,展现了民间智慧。

在这些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带来了诸多困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往往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许多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未能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可能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影响。

一些创作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他们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途径多样化,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

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窃取、篡改或复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尚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领域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保护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尚不明确,这给侵权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带来了困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们需要从提高创作者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入手,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1.2 研究意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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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5000字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着作权角度下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研究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件之一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对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以及修法建议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导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工商业的发展,人类的创造水平不断地提高,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物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人类再也不仅是简单的追求物品的实用价值,而是在实用的基础之上更富于美感的物品更易受到人们的青睐。

工业产品为迎合消费者的喜好在产品外观中融入大量的艺术设计元素;艺术作品也不再止步于单一地以纯欣赏为目的的艺术创作,其发展趋势是实用与审美相结合,形成既富有美感又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实用艺术作品广泛地进入普通百姓家中。

正因如此,文学艺术领域与工业领域产生了交集。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巴黎公约》规定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则给工商业领域的智力成果予以工业产权保护,两者均保护智力成果,但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对保护的客体有所区分。

然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创新产业的发展、与经济经济增长的需求,使得两个公约划分的由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和通过专利法对工业领域的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

于是同一个创作成果就有了被纳入多个法律保护的可能,因而,在实践中既富有美感又有实际使用功能的物品的保护本身就存在颇多争议。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给实用艺术作品明文规定,也未有相关条文排除。

因此,纵观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兼具艺术性特征与实用功能的特殊的物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例,法院认定其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存在着各种争议。

实用物品因具有艺术性的特征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并非一定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若要得到保护一定要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是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本文首先将以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为切入点,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

随后以著作权理论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例相结合的方式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和剖析,以分明实用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最后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以及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建议。

第一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在研究的开始,首先要对研究的对象的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故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比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现有的美术作品的概念,对其内涵更充分地理解理解。

第一节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界定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中,"实用艺术作品"没有明文地被罗列在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之内,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未有规定"实用艺术品".在法院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

被控方也常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主张涉案的实用艺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直至中国加入WTO 以后,是在审理"乐高"案时,法院才以判决第一次确定并给予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意义上的充分保护。

在解决界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的问题上,笔者通过阅读资料发现,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个概念就是"实用艺术品".阅读文献发现,在这些文献中,讨论的内容没有实质差别情况下,即都是针对既富有美感又具有实际使用功能的物品的保护问题,有的作者使用"实用艺术作品",有的使用"实用艺术品".不难发现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学界存在着混用的情况。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源于对《伯尔尼公约》中' WorksofAppliedArt' 的翻译和理解有些偏差".笔者认为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表达的内涵有所不同。

"实用艺术品"是研究中一个概括性概念,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可以概括为对现实生活中所有具有实际用途又符合艺术品特征的物品的概括性总称,是理论探讨过程中应用的一个较为口语化的表述。

而只有在这种物品具有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作品的条件时才能称之为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才是严格《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律用语。

可见,"实用艺术品"内涵边界的应该宽于"实用艺术作品".前者的落脚点在于"艺术品",多体现在欣赏价值上。

而后者更突出表达作品概念。

因为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在说"实用艺术作品"时,其落脚点在于"作品",从字面的理解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并且具有明显的艺术观赏性的作品。

因而能迈进《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范围内的,必定是具备了著作权法意义上一般作品特征的实用艺术作品。

加之考虑到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故"WorksofAppliedArt"理解为实用艺术作品,本质是作品。

在WIPO 编写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实用艺术作品(WorksofAppliedArt)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首饰、家具、和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等。

"指南以一种归纳的方式,举例说明能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物品涵盖的种类。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把实用的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然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由此可见,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上只是突出其艺术特征和实用价值,却并不需考虑以承载艺术特征载体和艺术表现形式来界定。

无管承载实用艺术作品的载体和用于表现它形式如何,其中的艺术表达归结起来是人类智力创造成果,或许是一种设想、一种构思,一种创意等等。

目前国际上,按照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离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进行界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有人认为只有物品上表达的艺术成分与它的实用成分完全不可分离才可能成为实用艺术作品,这种观点应该理解为艺术成分需要依托实用成分作为载体才能表达,实际是一种紧密结合的意思。

在此种观点下定义的实用艺术作品更倾向于与完全不具有实际使用功能的纯艺术作品进行区分。

以美国为代表的另一些人认为只有实用品中的艺术性成分和实用性功能完全区分开来,并且这种艺术性的成分能够构成作品时的才受版权法保护。

后另外还有些人认为,对于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完全无需考虑两要素是否能够分离的因素,只要实用品具备实用功能的同时又具备艺术性成分的,就是实用艺术作品了。

在我国,理论界在给实用艺术作品的下定义时也是观点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两要素的就是实用艺术作品,无需考虑两要素可否分离的问题,分不分离与不影响两要素的同时具备".第二种观点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艺术性和实用性在形式上不可以分离的。

"也就是说在物质属性上必须是两属性是相互依存的,也就是说认为能物质分离的就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了。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有着精美人体造型的香水瓶,和一个有着别致印花的被罩。

按照第一种观点来看,人体造型的香水瓶和印花被罩都是实用艺术作品,因为二者都具有使用成分和艺术成分。

按照第二种观点的角度来看,只认为具有人体造型的香水瓶是实用艺术作品,而印花的被罩不是。

因为人体香水瓶是一个艺术性与实用性有机融合的整体,其装香水的功能和人体造型的美感都依附在瓶子的载体上,如果去掉艺术造型,则需将瓶子这个器皿整体破坏,实用功能也就不存在了。

而印花的被罩则不同,艺术性体现在印花的图案上,这种印花图案与被罩的使用毫无关系,印花图案可以是在被罩制作完成后加印上去,因此去掉印花图案后被罩依然是被罩,它的实际使用功能完全不受影响。

如果给上述人体造型的香水瓶和印花被罩都做一个假设,假定香水瓶和被罩都是著作权侵权的产品,对于两种产品的结果则大不同。

这种人体造型香水瓶的生产商必须立马停止香水瓶的生产,而被罩的生产商只需更换上面的印花图案或去掉印花图案,而不必停止被罩的生产。

也就是说,这种观点是认为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是完全不同的。

认为印花被罩是将美术作品应用于产品中,实质上还是美术作品。

笔者以为,从语义上讲,实用艺术作品应该被理解成实用的"艺术作品",其中心语是艺术作品,实用作为定语,修饰艺术作品。

所以实用艺术作品首先应当是一件艺术作品,即是对艺术的表达。

其次是兼具实用功能。

综合来说,实用艺术作品就是将艺术性表达与实用性功能结合起来并且艺术成分符合了作品构成条件的智力创造成果。

不需要考虑艺术性与实用性是以紧密融合的方式还是以单纯叠加的方式结合。

即使艺术性与实用性紧密融合也并不代表艺术性与实用性不可分离。

相反,实用艺术作品应该是富有欣赏价值的艺术性表达与物品本身可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实用功能之间能够分离的艺术作品。

艺术性成分能够存在不是为了保证实现某种功能不经意衍生出的美感,而是经过了人们的智力投入与才具有的艺术美感。

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是体现在该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成分上,是对艺术造型或者美术图案的表达,而与该造型或美术图案得以表现的物质载体无关,与实现艺术品图案、造型的工艺手段和造型亦无关。

这种艺术造型或美术图案等艺术成分能从该载体物品上被单独识别并直接或抽象分离出来,且该部分仍旧能反映出它是艺术作品。

第二节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明文写进去,但这不代表对实用艺术作品不能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与实用作品相关的概念就是美术作品了。

美术作品的含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美术作品带给人们的大多都是视觉感官上的冲击,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视觉艺术、和空间艺术的表现。

由于审美本身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公众的审美角度又各不相同,因而造成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就很模糊。

"不同的国家美术作品的范围也就不尽相同。

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它的范围也有可能不同。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是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

其中图画、油画、建筑、雕塑、和雕刻及版画是一类,这类作品在我国被囊括在美术作品范围之内。

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列为与上述作品平行的另一类。

显然公约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

可以理解为公约中规定的图画和油画等这类被认为是纯美术作品的,其创作目的只是为了欣赏,不再具有其他功能。

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必须是为了使用它除观赏功能外的其他功能而创作的作品,也就是说它不是只为了欣赏而被创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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