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有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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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有哪些规范
篇一: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吊装作业就是利用各种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2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吊装证级别分别经加油站安全员、站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1加油站安全员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 加油站安全员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钢丝绳卡等各种机具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风速大于10.84m/s),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安全措施
5.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5.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
点。

5.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吊装过程出现故障,要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6.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3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5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6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7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8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6.9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0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1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2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风速大于
10.84m/s),应停止露天作业。

6.13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6.14吊装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的暗沟、通电线路、配电设施、运行设备及化工生产安全状况。

严禁在暗沟、地下管道上方设吊装支撑点,若必须设置吊装支撑点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进行吊装作业应选用有起重吊装资质的,用大型吊装设备应签订吊装安全作业合同书。

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8.1指挥信号不明。

8.2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

8.3斜拉重物。

8.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8.5重物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体联接。

8.6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7棱刃物体及易损伤的贵重设备没有衬垫措施。

8.8重物越人头。

9、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9.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9.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中午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并不应装满。

9.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9.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10、作业完毕后应做如下工作
10.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10.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10.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11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装作业。

12三级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加油站站长为终审。

13《吊装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将《吊装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检查《吊装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4《作业证》一式两份,吊装指挥、加油站安全员各持一份,该证保存期1年。

篇二: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海上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还须执行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八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同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九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第十条吊篮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
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属地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在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第十三条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属地单位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人员资格、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

第二节作业前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属地单位应对吊装作业指挥、司索和起重机司机等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吊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第二十条在作业单位检查后,项目主管部门和作业单位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相符。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电缆沟、地下管线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职责。

(八)施工用电正常供给情况。

(九)天气情况。

(十)施工机具完好情况。

(十一)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 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使用汽车吊装机械作业前,作业单位要再次确认已安装的防火帽合格。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二) 检查确认吊装机具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三) 检查地面坚实平坦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吊装机具与地面的固定情况或垫木的设置情况。

第三节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二十四条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应有明显的标志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安全帽。

第二十五条正式起吊前要进行试吊,试吊中要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要将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六条严禁利用管道、管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

未经核算及属地单位准许,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二十七条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没有指
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八条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锁具。

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 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 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 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 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 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

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
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 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篇三:吊装技术要求
1. 吊索具及钢丝绳安全要求
(1)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

(2)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3)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4)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

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

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5)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

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

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6)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

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

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2)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3)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来自: 小龙文档网:吊装有哪些规范)象。

4)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8)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长期不用的超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2.操作人员安全要求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酒后作业。

(2)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3)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

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4)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5)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

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

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

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6)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7)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

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8)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

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9)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必须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输电导线电压 1KV以下 1—15KV 20—40KV 60—110KV 220KV
垂直距离 1.5 m 3 m 4 m 5 m 6 m
水平距离 1.0 m 1.5 m 2 m 4 m 6 m
(10)挂钩工岗位安全要求
1) 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2) 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3) 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4) 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5) 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

6) 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11)指挥信号工岗位安全要求
1) 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2) 正确地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3) 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4) 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5) 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6) 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7) 应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

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8)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者不吊、信号不清者不吊、吊物下方有人者不吊、吊物上站人者不吊、埋在地下物者不吊、斜拉斜牵物者不吊、散物捆绑不牢者不吊、立式构件者不吊、大模板等不用卡环者不吊、零碎物无容器者不吊、吊装物重量不明者不吊等。

(12)起重机司机岗位安全要求
1) 懂得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2) 遵守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3) 掌握钢丝绳接头的穿结(卡接、插接)。

4) 了解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5) 懂得在制动器突然失效的情况下如何作紧急处理。

6) 懂得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气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7) 明白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8) 懂得钢丝绳的类型、鉴别、保养与安全系数的选择。

9) 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3.安全操作要点
(1)基本安全要求
1)穿绳安全要求: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

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

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2)挂绳安全要求: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

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3)试吊安全要求: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

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

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绳安全要求: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

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

挂钩工不得站在吊
物上面。

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5)抽绳安全要求: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壁抽绳。

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

吊运易损、
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6)捆绑安全要求:作业时必须捆绑牢固,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7)吊挂作业安全要求:锁绳吊挂应便于摘绳操作;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中心;卡具吊挂时应避免卡具在吊装中被碰撞。

(2)构件及设备的吊装安全要求
1)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2)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

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3)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超长型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护倾覆措施。

5)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调整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调整就位时,起落速度应一致。

6)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备必须和拍子连接牢固,保持稳定。

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

使用卷扬机移动构件或设备时,必须用慢速卷扬机。

7)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4.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针对性安全交底
(1)操作前检查
1)起重机各部位在运转中1m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2)检查机械传动的齿轮箱、液压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标准。

3)对于带有电梯的塔机,必须验证各部安全装置安全可靠。

4)操作系统、电气系统接触良好,无松动、无导线裸露等现象。

5)检查各主要螺栓的紧固情况,焊缝及主角钢无裂纹、开焊等现象。

6)塔式起重机操作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或试车,确认无误方可投入生产。

7)上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及交接班记录等的填写情况及记载事项。

8)配电箱在送电前,联动控制器应在零位。

合闸后,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9)所有电气系统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每20m作一组接地不得与建筑物相连,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0)检查各部制动轮、制动带(蹄)无损坏,制动灵敏;吊钩、滑轮、卡环、钢丝绳应符合标准;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变幅限位及大钩保险等)灵敏、可靠。

(2)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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