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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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龙政综〔2009〕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有序利用,为闽西经济社会发展及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规划的编制。《龙岩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20年)》要认真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在完成县级审查的基础上,尽快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严格规划的实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强化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积极参与省级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不断加大地质找矿投入,加强与地质勘查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出资参与省级地质勘查资金项目,按投入比例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探索开展矿业权收储工作。制定实施《龙岩市矿业权收储实施暂行规定》,设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充足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审批登记、价款处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大胆创新,多种形式开展收储工作,力争矿业权收储工作有新突破,提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调控能力。

(三)规范探矿权出让。新设置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但以下2种情形除外: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勘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可以批准申请方式授予探矿权进行普查或必要的详

查后按规定出让探矿权进一步勘查;属已建矿山企业(饰面用石材外)申请其矿区外围找矿,符合国家规定和资源整合要求,确属同一矿体,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且可利用已有开采系统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其扩大部分的探矿权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给该矿山企业。

各县(市、区)制订探矿权出让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规划设置、勘查前景以及开发限制等各方面要求,认真筛选出让项目。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外,暂停新设立煤、铅、锌、钼的探矿权。对已设置的铅锌矿探矿权到期原则上不予延续,符合新的准入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经批准方予办理。

(四)严格探矿权转让。各县(市、区)要切实把好预审关,对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不符合矿产资源等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探矿权不得转让。严禁炒买炒卖、非法转让探矿权。

(五)加大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勘查单位应具备与承担的勘查项目数量相适应的勘查施工能力,不得将地质业务转让承包。严格实施勘查区块退出制度,缩短勘查周期,防止圈而不探。

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野外验收制度,验收单位出具的野外验收意见书作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要件之一,凡未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

规范矿山生产勘探管理。矿山企业在已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含非登记矿种和深部找矿),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后组织施工。提交的生产勘探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修改补充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依据,并按规定补交扣除勘查成本后的价款。

三、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一)调整部分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三个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这三个矿种的采矿权。原采矿登记档案资料按现审批权限需移交的,在采矿权人申请采矿登记时一并移交。

(二)规范采矿权的出让。严格执行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制度,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不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开采矿种、兼采共伴生矿产、或已建矿山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的,新增资源储量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开采的矿山,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按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探矿权后转为采矿权的,按其剩余及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严格执行保护性矿产的有关政策,对钨、稀土和煤、铁、铅、锌、钼、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实行保护控制性开采。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对金、银、铜、铁、铅、锌、钼、钨等主要金属矿种要进一步严格管理,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

的一律不予审批。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即“十一五”期间年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十一五”后年生产规模达不到9万吨的煤的新建矿山,不予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经贸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已建煤炭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工作。新建、改扩建铁矿、有色金属、稀土、黄金和煤炭开发项目,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报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切实加强铅、锌矿的开发管理。铅、锌资源储量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符合市、县(市、区)生态功能区划,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等的铅锌矿探矿权不得转为采矿权。已建铅锌矿山通过整改、整合等措施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关闭。

(四)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开采规模在9万吨以上的煤矿应设立矿山地质测绘机构,其他矿山应配备地质测绘人员,并由有资质测绘单位按要求做好矿山储量地质测绘工作,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各类图件,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按规定报销储量,及时掌握矿山储量的变动情况。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环评。金属矿、煤矿、稀土矿与水泥用灰岩开采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有关规定由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及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严格把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矿山水土保持的,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低水平、低效益、高污染、高消耗的矿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设计硐探勘查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予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实施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环保水保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进行生产;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开采铅锌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矿种以及其他大、中型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矿山企业的“三废”达标排放。

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批尾矿库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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