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

近年来,全省矿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矿业及其后续加工产业己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矿产资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铁矿、金矿等重要矿产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口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深化地勘体制改革,壮大矿业经济实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主要口标。

到2012年,争取达到以下口标: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省内新增资源储量:煤炭100-150亿吨,铝土矿1. 5-2亿吨,铝金属40-50万吨,金金属>0-100吨,铁矿石2-3亿吨。

在省外、境外建立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通过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供应量能够支撑原煤年生产能力达到2. 2亿吨,氧化铝达到900万吨,铝金属达到3. 5万吨,金金属达到25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宛政[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宛政〔200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勘查、开发行为,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市域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清矿产资源形势,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一)我市矿产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一些矿种在全省乃至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矿产资源开发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认真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矿业经济已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山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矿产资源查明程度不高,储量的增长速度远低于开采消耗速度,石油、天然碱和金矿等重要矿产的接替资源严重不足;高铝三石等优势矿产开发应用技术难题亟待破解;勘查、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投机行为依然严重,以采代探、非法倒卖矿权牟利等行为屡禁不止,资源浪费和税费流失严重;矿山布局不合理,多为小型及其以下矿山,大型矿山不足1%,矿产资源开发缺少大型企业集团;初级矿产品加工型产业比重偏大,中低档矿产品偏多;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仍较突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川府发[1994]186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川府发〔1994〕186号)我省蕴藏着丰富的地矿资源,建国以来,我省地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业已成为重要的基础行业。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现状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还存在诸多矛盾与问题,矿业开发的巨大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为此,特就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加快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必须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按需要与可能进行规划,按市场需求安排有效投入。

从我省实际出发,应把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地方脱贫致富,发展和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勘查,综合开发,充分利用”的指导思想,调整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在近几年内,对地质储量丰富的钒钛磁铁矿、硫铁矿、磷矿等优势矿种主要是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对有色、贵重金属、稀有稀土、重要建材等矿种,作为地质普查与勘探的重点,按以下序列优先安排地勘工作:石油天然气、钾、铜、铅、锌、金、银、稀土、锂、锶、煤、饰面花岗石、水泥用石灰岩。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分布与赋存状态,结合经济建设规划,按区域进行成片综合开发。

已经形成生产、加工规模的如盆地石油天然气基地,攀西铁、铜、金、锌多金属基地,川南煤、硫铁矿、磷化工原料基地,川东盐化工基地,马尔康--康定锂盐基地,重庆锶盐基地,这些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近期内,一是除石油天然气等急需安排普查勘探外,主要是进行配套矿种勘探,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趋向均衡;二是在采、选、冶方面,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对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2011]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2011]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

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鲁政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是保持我省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矿产品的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切实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法律规定的内涵,切实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

各级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对以往拖欠的补偿费要依法予以追缴。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青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4]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治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一)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强度,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区域。

矿产资源规划要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科学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禁止勘查开采区。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在禁止勘查开采区,严禁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在限制勘查开采区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要严格论证,达到准入条件方可进入;在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要严格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有关规定,做到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

要依据规划严格审核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矿业权,不得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原则上只安排国家出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查明的矿产地作为国家战略资源进行储备。

在地勘项目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环节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和措施。

尽量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方式开展勘查工作。

地勘工作结束后,严格落实回填、植被恢复等工作。

矿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1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规范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过期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矿业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请各市对省厅审批发证并已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自行废止条件的,应及时请示省厅依法予以废止。

现将截至2009年2月23日前,省厅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的矿山企业名单发给你们(见附表3),请按照附表1和附表2的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填写,加盖市局公章后,于2009年3月底前报送省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二、实行矿业权审批前的实地勘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上报省厅的新立采矿权、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和探矿权延续的申请项目,必须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派人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并填写《勘察责任表》,未经过现场实地勘察的申请项目,省厅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由矿业大省向矿业强省迈进,助力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一)优化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统筹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因素,加大钨、锑、锡、钼、铜、金、钒、稀土、锆、铌、钽、锂、金、萤石、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硅石等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力度,明确重点勘查开发区域,建设赣北沿江、环鄱阳湖、赣东北、赣西北、赣中南5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矿业经济区。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紧缺程度和相关规划,制定年度区块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可动态调整,新矿业权出让后应及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

坚持底线思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应优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

扎实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战略性和紧缺、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允许在办理探矿权登记后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川府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把矿业权设置关(一)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坚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以区域自然地理、成矿规律、开采技术及安全环保条件、资源赋存、地质工作程度、经济评价、勘查开采现状等为基础,按照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二)严格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矿业权编制单位,禁止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家审查、部门集体会审、社会公示、网上公开等制度,不允许放宽审查标准。

对反映矿业权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规范、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特定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影响和干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E3%80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E3%80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13号【发布日期】2006-01-24【生效日期】2006-0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

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

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2006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2006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

(三)切实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的授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执行。

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政文[2014]5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政文[2014]5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政文〔2014〕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推动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文件规定,结合三明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总的思路是: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矿山企业各自占有的资源储量、资产、负债、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进行重组,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实现“三集中”和“三延伸”。

即资源向混合型经济集中、向产业园区集中、向龙头企业集中,产业向深加工延伸、向高附加值延伸、向高税赋延伸,为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在三明延伸矿业产业链,提升产业结构,提高附加值,提供资源保障。

具体目标是:(一)矿产资源配置更趋合理。

矿产深加工企业入园,新发现矿产地按市场经济规律优先配置给矿产深加工企业;已建矿山生产的原矿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矿产深加工企业。

(二)矿业龙头企业更加壮大。

通过3至5年的努力将大部分矿产资源深加工的产业链进一步延长,矿业龙头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国有矿业公司在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深加工产业链延伸的作用更加明显。

(三)开发利用水平更加科学。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3号)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整顿关闭工作,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国土资电发[2009]43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快并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同一矿区多个矿业权未完成整合前发现安全隐患的,必须先停产再整合,杜绝酿成安全事故。

继续坚持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健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查处机制。

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持续保持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二、坚决制止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采矿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情况,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书面通知其停止开采,并加强巡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皖政办[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皖政办〔2012〕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勘查开发前景良好,最大限度地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健全矿产资源配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一)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制定并发布全省矿产资源重点勘查项目目录。

国家紧缺矿种、省内优势矿种、资源深加工产业急需矿种及重点成矿区、整装勘查区内的勘查项目,应优先列入目录。

重点勘查项目探矿权人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工作进度,及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

承担重点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要建立重点勘查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对重点勘查项目的勘查质量负总责。

重点勘查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切实维护勘查环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探矿权人资金投入、工作进展和勘查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并结合矿业权年检工作实施监督。

(二)强化地质勘查资金支持。

有效整合和运用好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和整装勘查项目资金,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自有探矿权等资产或自有资本参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的地质找矿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与地方财政资金参与投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鄂政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把惜“金”如金、生态开发、绿色发展,作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全面统筹矿产资源“管、探、采、加、用”全过程管理,从严管理、适度开发,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既保障科学发展,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和改善民生,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科学统筹矿产资源规划(二)编制实施好矿产资源生态开发与保护规划。

编制和实施好国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湖北省“十三五”矿产资源生态开发与保护规划。

坚持生态开发、保护优先、节约利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发展方向,实现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分区分类管理和总量调控,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不断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

(三)严格准入管理。

实行矿产开发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绩效综合评估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

除开采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镇、重点景区周边新设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应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毫不放松。

对近期出现的违法勘查开采的苗头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能手软,不能有松懈怠慢情绪。

同时,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整顿成果。

结合当前资源管理的形势,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和《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严格认真执行33号文和34号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制定整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将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清理和整顿大型和重要矿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权、以采代探等专项整治,维护勘查开发秩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重点矿区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历年治理整顿工作经验,按照33号文和3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治理整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2009〕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四、严格矿业权审批,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九)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根据矿产勘查开发合理布局、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数量、占有矿产资源储量要与其从业能力、资信以及发展需要相适应。
(十八)增强科技支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人才培养,实施地质科技人才战略,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成长的激励新机制。开展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研究,开展低品位矿、难利用矿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攻关,大力推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深加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
五、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十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加强矿产督察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认真开展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组织矿产督查员开展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点地质勘查项目的驻点督查;建立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核定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六)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加快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自有探矿权等资产和资本参与国家出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研究制定国有地勘单位参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分享收益的具体办法;支持国有地勘单位转让探矿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等相关手续;鼓励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大企业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突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的主体地位,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的衔接机制,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5号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有序利用,为闽西经济社会发展及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规划的编制。

《龙岩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20年)》要认真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在完成县级审查的基础上,尽快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严格规划的实施。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

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

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强化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一)积极参与省级地质勘查资金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不断加大地质找矿投入,加强与地质勘查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出资参与省级地质勘查资金项目,按投入比例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探索开展矿业权收储工作。

制定实施《龙岩市矿业权收储实施暂行规定》,设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充足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审批登记、价款处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大胆创新,多种形式开展收储工作,力争矿业权收储工作有新突破,提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调控能力。

(三)规范探矿权出让。

新设置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但以下2种情形除外: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勘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可以批准申请方式授予探矿权进行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按规定出让探矿权进一步勘查;属已建矿山企业(饰面用石材外)申请其矿区外围找矿,符合国家规定和资源整合要求,确属同一矿体,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且可利用已有开采系统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其扩大部分的探矿权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给该矿山企业。

各县(市、区)制订探矿权出让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规划设置、勘查前景以及开发限制等各方面要求,认真筛选出让项目。

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外,暂停新设立煤、铅、锌、钼的探矿权。

对已设置的铅锌矿探矿权到期原则上不予延续,符合新的准入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经批准方予办理。

(四)严格探矿权转让。

各县(市、区)要切实把好预审关,对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不符合矿产资源等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探矿权不得转让。

严禁炒买炒卖、非法转让探矿权。

(五)加大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力度。

严格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勘查单位应具备与承担的勘查项目数量相适应的勘查施工能力,不得将地质业务转让承包。

严格实施勘查区块退出制度,缩短勘查周期,防止圈而不探。

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野外验收制度,验收单位出具的野外验收意见书作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要件之一,凡未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

规范矿山生产勘探管理。

矿山企业在已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含非登记矿种和深部找矿),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后组织施工。

提交的生产勘探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修改补充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依据,并按规定补交扣除勘查成本后的价款。

三、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一)调整部分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

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三个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这三个矿种的采矿权。

原采矿登记档案资料按现审批权限需移交的,在采矿权人申请采矿登记时一并移交。

(二)规范采矿权的出让。

严格执行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制度,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不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开采矿种、兼采共伴生矿产、或已建矿山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的,新增资源储量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开采的矿山,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按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探矿权后转为采矿权的,按其剩余及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要严格执行保护性矿产的有关政策,对钨、稀土和煤、铁、铅、锌、钼、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实行保护控制性开采。

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对金、银、铜、铁、铅、锌、钼、钨等主要金属矿种要进一步严格管理,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即“十一五”期间年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十一五”后年生产规模达不到9万吨的煤的新建矿山,不予审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经贸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已建煤炭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工作。

新建、改扩建铁矿、有色金属、稀土、黄金和煤炭开发项目,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报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切实加强铅、锌矿的开发管理。

铅、锌资源储量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符合市、县(市、区)生态功能区划,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等的铅锌矿探矿权不得转为采矿权。

已建铅锌矿山通过整改、整合等措施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关闭。

(四)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开采规模在9万吨以上的煤矿应设立矿山地质测绘机构,其他矿山应配备地质测绘人员,并由有资质测绘单位按要求做好矿山储量地质测绘工作,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各类图件,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按规定报销储量,及时掌握矿山储量的变动情况。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一)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环评。

金属矿、煤矿、稀土矿与水泥用灰岩开采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有关规定由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及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严格把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矿山水土保持的,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低水平、低效益、高污染、高消耗的矿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设计硐探勘查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予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实施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环保水保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进行生产;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开采铅锌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矿种以及其他大、中型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矿山企业的“三废”达标排放。

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批尾矿库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加强大型排土场的安全管理,排土场的选址不应影响下游居民、重要设施和水域、重要建(构)筑物、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安全。

(二)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

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申请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检查,共同指导矿山企业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督促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及水土流失治理的责任义务。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矿山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

矿山企业申请闭坑或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对废弃且业主已灭失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治理。

五、强化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各级政府要持续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重点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环境、严重水土流失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越权审批矿业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巡查责任制,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立即组织关闭取缔,并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巡查发现和乡镇报告的无证非法矿井严肃查处,在非法采矿案件查处中发现乡镇和部门工作人员有失察失职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公安部门应加强矿山火工材料管理,严厉打击黑市交易行为,并追查火工材料来源;对非法采矿的工头、组织者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进行刑事拘留,对明知非法仍参与的工人,也要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进行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经贸、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科学合理核定各产煤县(市、区)产能,严格煤炭准运证和火工材料供应的计划管理;对有证煤矿向无证矿井转供煤炭准运证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该有证煤矿的所有煤炭准运证;发现有证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经贸、供电部门应严把矿山的电力供应关,严肃查处非法转供电的矿山和单位。

工商管理部门应牵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矿产品行为。

林业部门应加强占用林地的监管,加大对无证矿山非法使用坑木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