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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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试行)

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试行)

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试⾏)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试⾏)》的通知闽建风景[2011]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公⽤局:为深⼊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绿化建设的⼀系列⼯作部署,规范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提⾼建设⽔平,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试⾏)》(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导则》⾃本通知发布之⽇起施⾏。

各地在执⾏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迳与省厅风景园林办联系。

联系电话:0591-********。

附件:《福建省城市绿化建设导则(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 (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编制说明本导则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CJJ75—97)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参考《福建省⼈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加快城乡绿化建设实施⽅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 290号)、《福建省城乡绿化⼀体化“四绿”⼯程实施⽅案(2010~2012)》等⽂件,以及各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福建省道路绿化树种调查研究》等国内外相关成果及⽂献资料,结合本省的地域特点及城市绿地建设发展情况进⾏编制,并侧重于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以促进本省的城市绿地建设。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适⽤范围进⾏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解释。

导则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由于本导则为初次编制,难免存在⼀些不⾜和缺漏,希望各有关单位在使⽤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园林景观所(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8号,邮政编码:350003)。

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

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一、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把泉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市和市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科学普及,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五、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绿化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六、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泉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管理处(所)在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八、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本地的自然条件和文化传统,突出城市的风貌特点,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坚持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使园林绿化事业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

九、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实施办法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实施办法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A03)二、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准许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林木更新和抚育性采伐。

三、行政许可依据:《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9条第1款“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因建设施工或有倾倒危险的,本岛五株以下(含五株)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六株以上的和本岛国有树木及鼓浪屿区树木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

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关文件。

经审批同意的,须按规定缴交绿化补偿费。

(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矛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缴纳施工费用,配合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

(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第32条“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

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19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

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12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应当按照特殊用途林的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严禁砍伐。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附件6:《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目次总说明 (3)附录D措施项目 (4)D.5总价措施项目 (4)D.6施工现场围挡 (4)D.7 二次搬运 (5)D.8相关问题及说明 (5)附录E 其他项目 (6)E.1其他项目 (6)总说明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以下简称《园林绿化计量规范》)和《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实施细则》)。

二、《园林绿化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增加、修改了《园林绿化计量规范》附录部分内容,《园林绿化实施细则》仅列出变动内容,其他未作规定的,均按《园林绿化计量规范》执行;《园林绿化实施细则》与《园林绿化计量规范》不一致之处,按《园林绿化实施细则》执行。

四、《园林绿化实施细则》附录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为新增编码,与《园林绿化计量规范》不重复。

五、《园林绿化计量规范》附录D.2模板工程取消,模板项目列入相应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考虑,模板工程不再单独列项。

六、在招标阶段,难以准确定价的措施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并约定该措施项目在竣工结算时依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现场签证重新核算。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园林绿化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执行,不再编列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遇缺项项目的,按照我省现行其他专业的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编码列项;仍然不足的,自行补充。

附录D措施项目D.5总价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5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闽政[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美化城市景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0年底,全省23个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3.12%,人均公共绿地7.25平方米。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区绿地偏少,环城绿化带和绿化通道尚未形成;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预留不足,绿化配套不落实;部分城市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等等,这都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不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要从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31【实施日期】2018.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号【适用区域】福州市【发布时间】2018-08-10【生效时间】2018-08-10【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街)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植护并重,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的推广,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各区园林局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龙岩特色的山水园林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龙岩市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湿地、林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经济、生态、美观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兼顾环境保护、文化传承、休闲游憩、防灾避险等功能。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逐年加大对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的投入,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资金。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绿化活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城市园林绿化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苗木选择、质量验收、养护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八条【鼓励措施】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绿化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03-21 16:53:59【标题】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4/06/01【实施日期】1994/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市容环境【文号】【题注】(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龙政综〔2017〕129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龙政综〔2017〕129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龙政综〔2017〕129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自2011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在龙岩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1〕418号)以来,部分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了变化。

为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调整后的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附件: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附件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未列入的条款及同一条款【】内的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至38条(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6月28日颁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福建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发展省份之一,物业管理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福建省特别制定了2024年的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一条例中关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

第一章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义务第一节小区公共设施的定义小区公共设施指的是为满足小区居民生活、出行和娱乐等需求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场、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第二节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保持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状态。

具体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小区公共设施;及时清理道路、通道、楼道等公共区域;维护绿化环境,保持景观整洁;积极协调处理居民关于公共设施的问题。

居民也有责任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良好状态。

具体包括:不随意损坏公共设施;遵守公共区域使用规定,不乱丢垃圾;如发现公共设施存在问题,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反映;积极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造,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绿化的规范管理第一节绿化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绿化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小区绿化设计与施工,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重点包括:合理布局绿化带、花坛等景观;选择适宜的树种和植物,并做好养护工作;合理规划草坪和绿化覆盖率。

第二节绿化的养护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对小区绿化进行定期养护,确保绿化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

重点包括:定期修剪树木和植物,确保其分枝整齐、叶片繁茂;及时清理落叶、枯枝等杂物;合理施肥、浇水等养护措施;定期检查绿化设施,如喷灌系统、照明等的维修和更新。

居民是小区绿化的重要参与者,应积极参与小区绿化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具体包括:不随意破坏绿化设施;积极提出绿化改善的建议;参与绿化活动,如植树节、花卉展览等;共同呵护小区绿化,共建美丽家园。

结论福建省于2024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细则,为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福州绿化工程乔木补偿方案

福州绿化工程乔木补偿方案

福州绿化工程乔木补偿方案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市绿化工程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绿化工程不仅能够改善城市环境,让城市变得更加美丽和宜居,还能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福州市一直以来在城市绿化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伴随着一些乔木的砍伐。

为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十分有必要制定福州绿化工程乔木补偿方案。

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绿化条例和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因为绿化工程建设而被砍伐的乔木,需要进行严格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补偿比例:一棵被砍伐的乔木应当按照2:1的比例进行补偿,即每砍伐1棵,应种植两棵。

2.补偿类型:种植补偿乔木应当与被砍伐的种类相同,或者是在同一植物区系中,属于同一类的乔木。

3.补偿年限:补偿的年限为5年,即在补偿完毕的5年内进行监管和维护。

补偿计划福州市针对绿化工程乔木补偿问题,制定了详细的补偿计划。

具体计划如下:•补偿方案制定。

在绿化工程建设前,由相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并公示于社会。

•质量监管。

对于绿化建设过程中被砍伐的乔木,监管部门进行记录,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补偿。

•补偿种植。

按照补偿规定,对于被砍伐的乔木进行补偿种植,确保补偿植树品种与被砍伐的乔木相同或者是在同一植物区系中属于同一类的乔木。

•补偿后续维护。

在5年的补偿期内,由相关部门对补偿乔木进行监管和维护,提高补偿乔木的存活率和成活率。

•监管机制。

加强监管机制建设,确保补偿方案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

补偿效果福州市对于绿化工程乔木补偿的严格要求和认真执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通过长期积累和补偿,福州市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已经实现了良好的生态平衡,城市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结语福州市绿化工程乔木补偿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不仅有助于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同时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希望未来能够在这个基础之上不断优化和改进,为福州市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正文:----------------------------------------------------------------------------------------------------------------------------------------------------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处罚事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的依据1出现松动、破损、丢失、移位的井盖、沟盖未及时处置的当事人立即整改及时修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垃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3经营作业的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4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堆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5未及时维护、疏通、清掏化粪池的当事人立即清理并进行维护、疏通、清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6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当事人积极整改,按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7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1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2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1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补办手续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14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补办手续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15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16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立即清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17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8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19在园林绿地内停放车辆、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踩踏草坪的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0在园林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放牧的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1在园林绿地内野炊烧烤、焚烧物品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2在园林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填埋垃圾等废弃物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3在园林绿地水域内洗涤物品或者在明令禁止区域游泳、垂钓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4剥(削)树皮、挖掘根茎、攀树折枝、掐花摘果以及在树木上刻划、打钉、架设线路等损害树木的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5封砌树穴(池),向树穴(池)倾倒热水、油污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6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7挖占道路未及时清理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8抢修管线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补办手续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9擅自延时或变更批准内容挖占道路的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补办手续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0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当事人立即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31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当事人主动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32运输和装卸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33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的处罚当事人立即整改且无群众投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34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当事人立即整改且无群众投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35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当事人立即整改且无群众投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结束——。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8〕15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8〕15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8〕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严控占用绿地行为,强化城市绿化管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各县(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征收对象(一)旧城区内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法定指标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二)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并经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占用或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

(三)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

(四)以下情况占用绿地不计收绿化补偿费:1.部分已收储地块未建设时先行临时绿化,该地块启动开发建设时,临时绿化退还建设用地;2.收储地块红线涉及现状绿地(规划为非绿化用地),占用该现状绿地。

三、收费标准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马尾区、长乐区及各县(市)除外]的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如下:(一)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足的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直接绿化费);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低于该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基准地价时,以基准地价计,即: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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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建设费用,必须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

第十四条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建设基金。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

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

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城市树木管理养护依下列规定:
(一)由国家投资、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和风景林,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属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由该单位管理养护;
(三)居住小区、居住区内的树木,由房地产产权单位或街道种植的,归该产权单位或街道管理养护;
(四)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或宅基地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

第十八条乡村集体组织对其投资兴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享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养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

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在紧急状态下,必须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砍伐、移植或修剪之日起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负有保护责任。

因施工活动损害园林绿化的,施工单位应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百年树龄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负责建档、挂牌、重点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砍伐。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居民负责管理养护,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三)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五)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七)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八)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九)破坏城市园林设施。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应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建、拆迁。

第二十四条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管理机构对城市园林绿地和树木花草要严格管理,精心养护,及时防治病虫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证件无效。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
(一)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的30%罚款;
(二)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返工;
(三)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四)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五)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可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阻止、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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