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粤交办〔2012〕40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粤交办〔2012〕406号)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做好 项目档案的进馆工作。
第三章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按照“谁 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收集范围及整理单位按《广东省公路建 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分类表》执行。[附件三]
已经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文件同步 归档;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电子版设计文件归档提出明确 要求;如无条件形成电子文件的,对利用率高的竣工文件,可采取图 像扫描或缩微方式,进行档案复制。
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形成的原始记 录本须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并在原始记录本封面上加盖相关单位 公章。与原始记录本数据相对应的、经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 必须制成纸质文件,相关责任人须亲笔签名。
当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时, 制成纸质文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纸质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 有关规定。
五、每册竣工图应编制竣工说明,竣工说明应能充分体现已完 工项目的建设过程和完工时的实际情况,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完成 工程量、执行的规范标准、主要施工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特殊问题的处理、施工图的版本、变更情况以及修改完善情 况、完工时间以及《变更文件与竣工图对照一览表》等[附件五]。
六、相同结构构筑物的通用图应按实际施工情况编入竣工图。
列。 四、监理单位文件材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按照问题结合重要程度依次进行排列。 (二)旁站监理记录和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记录按照单位、分
部、分项工程依次排列,如属共用的可分类组卷。 (三)原始数据记录本原则上按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整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粤交基[2011]167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12月20日以粤交基〔2011〕1671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各自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质监站及地市交通质监站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
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6
【摘要】粤交〔2022〕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铁投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市地铁集团、惠州市交通集团: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铁路与公路建设项目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我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总页数】3页(P27-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能源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
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2021]7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卷。 (四)监理日志按照监理机构和日志形成时间依次进行排列。 (五)计量支付文件及计划进度报表按时间依次排列。 五、施工单位文件材料 (一)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按产品种类、批次排列,每批次原材料
质量证明文件应组成一份文件。 (二)变更文件按变更令编号依次排列。 (三)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或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汇
列。 (三)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按照问题结合时间依次排列。 1、会议纪要一般按照时间进行排列,如属专题会议,按照专题分
别进行排列; 2、招投标文件按合同段依次排列; 3、合同文件按问题或专业排列; 4、征地应按区域进行排列;拆迁文件应按桩号结合专业进行排列; 5、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和施工中遇到非正常情况记录按事件进行排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 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 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 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 (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 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 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 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 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稿,须将原始记录与清稿后的记录文件一并归档,且为相关责任人亲 笔签名。
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形成的原始记录本 须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并在原始记录本封面上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 原始记录本数据相对应的、经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 质文件,相关责任人须亲笔签名。

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送审稿)

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送审稿)

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1•【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按照造价管理规定和造价标准,对不同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审查、执行与监督等进行规范的系统活动。

公路建设项目不同阶段造价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交)工验收等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计量支付价、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依法管价、科学计价、合理定价、阳光造价。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承担省管和国家授权省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业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相关的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市场规律、职责明确的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审核、从业单位自律的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监督、全过程控制、诚信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公路工程造价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及相关业务指导;(二)公路工程专业定额和概预算补充定额等计价标准的制(修)订;(三)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新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四)参与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广东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广东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广东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粤交基函[2011]1965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广东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11〕19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对我省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经研究,决定对广东省2009年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动态考核经调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专家抽取和参加评标活动记录进行核查,在库评标专家基本能及时参加评标活动,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参加评标活动,目前未发现专家腐败现象,在库评标专家为我省公路建设招标评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作出了贡献。

经核查,仍有个别专家因各种原因有10次以上(包括10次)被抽取,但从未参加评标活动,将在本次动态调整中不予通过年度考核,停止其评标活动资格,不再续聘,评标专家聘书失效。

二、新申请专家的增补工作(一)申请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公路交通建设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有关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3.能够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在广东省境内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5.非单位主要领导,未被省交通运输厅停止投标资格的。

(二)拟申请加入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按照“单位推荐,申请人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填写附表3,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附申请人的技术职称证书、聘书(或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目前我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分为施工评标专家子库、监理评标专家子库、机电评标专家子库、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共4个子库。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粤交〔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7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内容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四章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包括农村公路)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为途径,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粤交办〔 〕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粤交办〔 〕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1】50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1】500号)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安15041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10日经办人刘琦审核张家慧、郝丽电话 29005977粤交基〔2015〕50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1—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3日—2—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粤交办[2012]406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2012〕406号)各地级市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项目与项目档案工作同步进行,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结合我省有关项目档案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特制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联系电话:83835328-17022。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粤交基函[2011]2366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1〕2366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

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多种模式的实际,重点要强化对社会投资、政府委托代建等模式下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高度重视建设单位管理水平,健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机构,加强技术管理投入,完善技术人员管理,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

二、严格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管理(一)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机构(项目公司、业主、管理处)设置应不低于《若干意见》的资格条件要求;一、二级公路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要求应参照执行。

二级以下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要求另行制定。

(二)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时,须先将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厅审查核备。

三、目前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要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到位,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等单位组织检查,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厅。

厅将组织对部分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粤交基[2010]175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粤发改交通[201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8月29日以粤发改交通〔2011〕110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提高计划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3号)和《关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7〕162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总体投资计划、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和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条总体投资计划指对本年度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各重点专项投资总额和各一般专项投资总额的计划安排。

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重点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新改建、国省道大修及改善工程、县乡公路和桥梁新改建及维护、公路运输站场、国防公路、内河航道等投资计划。

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国省道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及航标补助、国省道危险地段改善、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补助、特大水毁公路修复、危桥改建加固、公路养护机械和大道班建设、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重点渡口码头改善等投资计划。

第四条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返还我省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和增长性补助收入、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交通融资平台资金等。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基[2007]1241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基[2007]1241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7-
六、关于造价标准和造价软件的管理 (一)为促进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与公路建设新理 念、技术进步相适应,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组织开展我省补 充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对实施效果建立评价机 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 理、施工、咨询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根据公路工 程造价依据和我省补充规定,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符合 我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提供造价数据 在不同编制软件间的兼容接口。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公路工程 造价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可适时公布在用编制软件的 使用情况。
人工工日单价仍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 程预算人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733号)的标准 取定,暂不作调整。
(二)施工机械使用费。 公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公路工程机械台 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计算。其中:不变费用 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 产工人人工工日单价计算,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 定计算,车船使用税按附件1:表3计算。 (三)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1.我省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费率标准执行《新办法》规 定。 2.适用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的范围(地区)为:潮州、 汕头、揭阳的惠来、汕尾(不含陆河)、惠州(不含龙门、 博罗)、深圳、珠海、江门的台山、阳江、茂名(不含化州、 高州、信宜)、湛江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构 造物Ⅱ、构造物Ⅲ、技术复杂大桥以及钢材及钢结构工程, 计取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四)规费。 我省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专项养护项目和公
-3-
起同时废止。
二、关于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
增加费、规费、税金、安全生产费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粤交规[2008]797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粤交规[2008]797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粤交规〔2008〕7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省级预算资金投资使用效益,确保桥梁安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我省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桥梁行车安全,提高省级危桥改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危桥改造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桥梁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

二、管理原则。

桥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应充分利用CBMS系统及公路数据库科学决策,按照统筹规划、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和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

三、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桥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及管理程序如下:(一)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桥梁技术评估,建立危桥改造项目库;(二)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上报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桥梁改造项目建议计划;(三)省公路局按照轻重缓急,经综合平衡,根据具体要求编制下达省级危桥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补助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四)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及上报施工图设计;(五)省交通厅、公路局根据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批复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按规定核定省投资补助额;(六)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省分批下达省投资补助计划,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下达项目的实施;(七)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八)按规定进行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库更新工作;(九)有关单位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粤交基〔2010〕355号2010-04-20 11:44:06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结合交通运输部2008年1月实施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和2009年8月施行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我厅对原《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补充规定》(粤交基〔2006〕27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反馈给厅基建管理处和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便不断完善。

请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做好本规定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章)二○一○年四月六日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下简称《部2009范本》)于2009年8月1日起在施行,对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及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合同管理的实际需要,对《部2009范本》清单子目及计量与支付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广东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结算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及计量与支付规则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均应执行本补充规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粤交基[2010]1373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10〕13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集团:为加强我省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招标投标法规规定,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发现问题和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要求,现就加强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应严格执行我省有关规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下进行抽取。

二、强化清标工作组的职责和责任意识(一)清标工作组原则上由招标人选择责任心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职业品德良好的人员组成。

清标工作组名单应在清标期间对外保密,宜在相对封闭、无干扰的环境下进行。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清标工作组成员。

(二)清标工作组组长应具有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并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清标工作组对所提交初审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对评标专家的组成要求(一)资格预审的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

(二)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此代表应具备交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部批初步设计的水运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对资审、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要求执行,原则上按规定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
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粤交[201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4月6日以粤交〔2017〕3号发布自2017年5月6日起施
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第24号令)和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简化行政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项目属性和技术等级实行分级备案。

(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和独立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的招标,原则上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招标备案。

其中: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投资人招标或建设资金全部由地方政府出资的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地方负责建设的项目,除勘察设计招标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备案外,施工、监理检测、材料采购等招标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二)国家审批(核准)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除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可由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外,其他招标内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