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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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程
——结课论文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财务管理12班
姓名:###
学号:###
摘要: (3)
一、国债发行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3)
(一)、国债拍卖的参与者资格限制 (3)
(二)、限制最高、最低投标量和投标价格 (4)
(三)、规定自营商的基本承销额 (4)
(四)、中标价格的确定不尽规范 (5)
(五)、未限制一级自营商的自有账户国债购买量 (5)
(六)、相关市场制度不完善 (6)
二、国债流通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 (7)
(一)国债在非银行部门之间的转让 (7)
(二)国债在商业银行之间的转让 (7)
(三)国债在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部门之间的转让 (7)
(四)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 (8)
三、国债偿还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 (8)
(一)以税收偿还国债 (8)
(二)举借新债偿还旧债 (9)
浅谈国债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摘要:
国债的货币效应是指国债的运行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本文从发行、流通、偿还三个阶段分析国债与货币供给的关系,分析结果表明:在发行、流通以及偿还过程中,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和商业银行用准备金或向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购买国债,对货币供给一般起扩张效应;商业银行如果用收回贷款的方式购买国债以及非银行部门购买国债,对货币供给的效应为中性。在以税收偿债时,除偿还中央银行所购国债有货币收缩效应外,其他为中性效应。
关键词:国债;货币效应;运行阶段政府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的政策包括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改变货币供给量,来调节总需求,达到稳经济、促进增长的目的。下面从发行、流通、偿还三个阶段分析国债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
一、国债发行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一)、国债拍卖的参与者资格限制
我国对国债拍卖的参与者的资格限制比较严格,规定只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才分别有权参加财政部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拍卖①,包括竞争性投标和非竞争性投标。社会个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只能购买凭证式国债,或向参与国债投标的承销商认购国债,不能直接参加国债投标。但是通过进行国际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在国债发行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于国债拍卖参与者的资格限制都比较宽松。以美国为例,美国任何居民、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向自营商购买国债,也可以直接向联邦储备银行购买;可以亲临购买,也可以邮购;可以参加竞争性投标,也可以参加非竞争性投标。事实上,从理论上讲,对参加国债拍卖的参与者设置较少的资格限制,可以扩大国债的需求量,从而降低国债的发行成本。
(二)、限制最高、最低投标量和投标价格
为进行必要的投标筛选,财政部在拍卖前通常不仅规定最低、最高投标量限额②,还经常会设定一定的投标价格区间。通过研究笔者发现,目前在国际上在对国债竞争性投标进行必要筛选时,采用最高投标量限制的国家很少,而采用最低投标量限制的比较常见。理论和实践证明,实行最低投标量限制通常可以简化投标程序并降低管理费用,但是这一措施也会减少独立投标人的数量,鼓励小规模机构和个人进行投标合并,从而产生投标过程中的非竞争性行为的效果。因此,应在充分考虑本国人均收入水平和信贷政策限制的前提下,制定有效的最低投标量限额。
对于设定投标价格区间的做法,支持的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国债市场上缺少基准债券,投标人对市场看法的差别较大,设定区间有利于将中标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标人合谋控制市场的行为。但是很明显,设置投标区间是一种非市场化的表现,它使国债拍卖仍不能完全通过供求关系来确定中标价格。事实上,在国债拍卖中设定一个最低中标价格或者保留财政部一定的控制发行量或剔除部分不合理投标的权利的做法在国际上是比较常见的,但很少有国家在拍卖中设置最高价的现象。而且,由于财政部有时没能正确把握金融市场对利率的预期,还会出现设置错误的价格区间的现象。比如,2001年7月31日,财政部发行了2001年第7期记账式国债(代码010107),招标区间定在4.25%和5.25%,期限为20年。由于市场普遍认为发行利率较高,所以在发行期间大力追捧,“都往4.25的上限打”,大批自营商拆借资金购买国债,并且该国债在上市后价格迅速上涨了20%.由此证明财政部设置了一个错误的价格区间。
(三)、规定自营商的基本承销额
财政部在每次国债拍卖时都规定自营商的基本承销额。基本承销额即按照一级自营商规模的大小向其分配一定量必须承购的国债额,然后再对剩下的发行量进行招标,基本承销额无需招标。这样设计主要是为防止在拍卖发行时,一级自营商参与国债拍卖的动力不足,所以采用这种措施来确保国债需求。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为0.5亿元、1亿元、2亿元和5-10亿元(区间内选择应为亿元的整数倍),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事实上,在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这种基数承购反而会进一步削弱自营商的投标积极性,促使其提出更低的报价,即要求更高的利率补偿,从而提高了国债的发行成本。通过分析我国1995年以来国债拍卖发行的发行利率,可以发现,国债利率一直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直到2002年二期记账式拍卖发行时,发行利率才首次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根本未体现出国债这一最高信用工具的性质。而国债投标人范围过窄、基数承购导致国债有效需求不足是导致上述现象的很重要的两方面原因。
(四)、中标价格的确定不尽规范
我国国债的单一价格拍卖在确定中标价格时比较复杂,最初采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二次加权。即在投标后,通过第一次加权确定出加权平均收益率,然后划定一个区间,比如在加权平均收益率上下各50个基点,收益率超过此范围的投标不进入二次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计算。从1997年开始,在设定二次加权区间时采取变动区间的方法,即第二次加权的区间根据第一次加权平均中标价的水平确定,第一次加权的平均收益率越低,区间设定越小。在进行这样的区间设定后,再进行一次加权平均,从而计算统一的中标收益率。这样做目的是剔除拍卖过程中的不合理报价和偶然性报价。这种中标价格确定方式不仅增加了投标者的投标不确定性,而且还增加了国债的拍卖成本。
目前国际上国债发行主要采用单一价格/密封报价拍卖和多价格/密封报价拍卖。后一种方式由于美国的国债发行多为采用,而且机制设计比较成功,所以目前国内理论界将其直接称为“美式招标”。这两种拍卖机制的主要差别就在于中标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在国债拍卖时,两种拍卖机制下,拍卖方都是将竞价(在国债拍卖报价中通常是以收益率报价)由高到低排列,然后按照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配数量,两种拍卖的截止价格都是能将全部商品售完的最低的投标价格。但是在单一价格拍卖中,所有成功的竞价者是按照同一个价格——中标价或中标价加一定百分点来进行支付的。而在多价格拍卖中,所有成功的竞价者要按照各自的报价进行支付,然后通过计算中标价以上的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来作为非竞争性投标的发行价。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已对中标价格的确定进行了一定调整,规定从2003年起在确定中标价格时采用以下方法:标的为利率时,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标的为利差时,最高中标利差为当期国债的基本利差;标的为价格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承销价格。这种近似多价格拍卖的中标价格确定方法是比较科学的。
(五)、未限制一级自营商的自有账户国债购买量
尽管在拍卖理论上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但是通常认为对一级自营商的中标数量设置最高限制是控制合谋和败德行为、保证进行正当竞争的一个有效措施。例如,美国财政部就规定,参与竞争性国债拍卖的机构投资者每次购买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次发行总量的35%.由于美国国债是连续发行的“随发随买”制度,所以对单个机构的累计购买量也规定不得超过累计发行总量的35%.在个人参与的非竞争性投标中,一次最高认购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否则,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受到严厉制裁。
但是目前我国国债在拍卖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一级自营商进行投标进而承购,再由其向社会公开发售,由投资者自愿认购的。在这一过程中,财政部对一级自营商自有账户的国债购买量未进行任何限制。所以当发行利率偏高时,会出现大批的自营商自行持有国债,不进行分销,由此导致众多中小投资者无法买到国债的现象。仍以010107国债为例,当时参加承销的58家一级自营商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