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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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浙政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浙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制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二O一五年七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整治目标12 术语和定义12.1塑料制品业12.2挥发性有机物12.3塑化12.4改性12.5吸塑12.6注塑12.7滚塑12.8吹塑12.9挤塑12.10发泡12.11塑料造粒13 整治要求13.1源头控制措施13.2工艺装备要求13.3废气收集措施23.4废气治理措施23.5环境管理措施24 信息公开要求24.1信息公开流程34.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3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3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35 相关责任和职责3附件1 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整治标准3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4附件3 信息公开表51 整治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5000吨直纺涤纶短纤维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5000吨直纺涤纶短纤维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138*****123
传真
——
邮政编码
313300
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现代工业园高禹园区 10 幢、11 幢
——
批准文号
——
新建■ 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 代码
C282 合成纤维制造
3600.18
绿化面积 (平方米)
——
4500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占
50
1.1%
总投资比例
——
预期投产日期
1.1.2 编制依据 1.1.2.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
浙江问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0571-85198019
浙江吉兴化纤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201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2016 年 1 月 1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2008 年 9 月 1 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 3 月 1 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正)》,2016 年 11 月 7 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2012 年 7 月 1 日;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 10 月 1 日;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修订)》,2017 年 9 月 1 日; (10)《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2013 年 9 月 10 日; (11)《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 30 号,2014 年 3 月 25 日; (12)《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2015 年 4 月 2 日起施行; (13)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环评 〔2016〕95 号,2016 年 7 月 15 日;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年修订)》,2016 年 8 月 1 日。 1.1.2.2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修订)》,2016 年 5 月 27 日; (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 年 12 月 19 日; (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 年 12 月 19 日;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 年修正)》,2014 年 3 月 13 日; (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 办发〔2014〕86 号,2014 年 7 月 15 日; (6)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 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 号,2015 年 10 月 23 日; (7)《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浙环发〔2012〕10 号,2012 年 2 月 24 日; (8)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概述

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概述

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概述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大气环境中普遍存在的一类物质,也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之一。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其引发的光化学烟雾、灰霾等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对区域大气环境以及人体健康的影响也日渐突出。

故此,近年来我国正逐步加强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先是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等十个部门提出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首次将VOCs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并列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再是在2012年,国务院批复了生态环境部等三个部门制定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了到2015年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等规划目标;之后VOCs污染防治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陆续出台,相关治理技术随之兴起、发展。

1 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不同组织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不完全一致,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美国联邦环保署(EPA)将VOCs定义为:除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而在我国,VOCs一般是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上百种有机化合物。

2 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VOCs的来源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自然源和人为源。

其中自然源主要为植物源;人为源则包括固定燃烧源、溶剂使用、工艺过程、移动源以及油品储运等。

从全球尺度看,人为源的VOCs排放量远低于自然源,但从区域或城市的尺度上看,人为源排放的VOCs对大气环境以及人体健康等的影响更为直接。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目录前言 (1)1 总则 (2)1.1 适用范围 (2)1.2 术语和定义 (2)1.2.1石油化工 (2)1.2.2石油炼制工业 (2)1.2.3石油化学工业 (2)1.2.4制药工业 (2)1.2.5发酵类制药 (2)1.2.6 制剂类制药 (3)1.3行业相关政策 (3)1.3.1行业政策、文件、规范 (3)1.3.2产业布局 (4)1.3.3产业政策 (5)1.4行业相关标准 (7)1.4.1 清洁生产标准 (7)1.4.2 排放标准 (8)2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 (9)2.1 石油炼制 (9)2.1.1石油炼制生产工艺 (9)2.2 化学工业 (12)2.2.1 化学工业生产工艺 (12)2.2.2 化学工业产污情况 (13)2.3 发酵类制药 (16)2.3.1 发酵类制药生产工艺 (16)2.3.2 发酵类制药产污情况 (16)2.4 制剂类制药 (19)2.4.1 制剂类制药生产工艺 (19)2.4.2 制剂类制药产污情况 (19)3清洁生产技术 (22)3.1清洁原辅材料 (22)3.2输料输送 (22)3.3物料分离 (24)3.3.1液膜分离技术 (25)3.3.2双水相萃取技术 (25)3.3.3酶促、无溶剂技术 (25)3.3.4无机陶瓷组合膜分离技术 (25)3.3.5纳滤分离浓缩技术 (26)3.3.6移动式连续离子交换技术 (26)3.3.7高效动态轴向压缩工业色谱技术 (26)3.4设备清洗 (26)3.4.2灌装瓶子清洗技术 (27)3.4.3三合一无菌制剂生产技术 (28)3.4.4避免清洗措施 (28)3.5溶剂回收 (28)3.5.1冷凝技术 (29)3.5.2膜分离技术 (29)3. 6物料储存 (29)3.6.1固定顶储罐 (30)3.6.2浮顶储罐 (30)3.6.3球形储罐 (30)3.6.4其它技术 (30)4污染防治技术 (32)4.1 水污染治理技术 (32)4.1.1 废水收集总体要求 (32)4.1.2 废水预处理技术 (33)4.1.3 生化处理技术 (49)4.1.4 深度处理技术 (59)4.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63)4.2.1 废气收集及总体要求 (63)4.2.2 无机废气处理技术 (64)4.2.3 有机废气处理技术 (65)4.2.4 恶臭及沼气气体处理技术 (72)4.2.5 含尘废气处理技术 (81)4.3固体废物防治技术 (83)4.3.1危废处置技术 (83)4.3.2污泥处置技术 (83)4.3.3废溶剂处置技术 (84)4.4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85)4.5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组合方案 (85)5内部环境管理 (90)5.1环保组织体系 (90)5.2生产现场管理 (90)5.3污染物监测 (90)5.4环保台账 (90)5.5环境应急管理 (91)6环境监管 (93)7指南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94)7.1工艺过程注意事项 (94)7.1.1生产过程 (94)7.1.2物料储存 (94)7.2污染防治注意事项 (95)7.2.1废水污染防治 (95)7.2.2废气污染防治 (96)7.2.3固废污染防治 (97)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防治环境污染,完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及排放系数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及排放系数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及排放系数所属行业: 大气治理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 VOC VOCs排放系数本文通过2105年浙江省254家包装印刷企业的调查数据,剖析了该行业原辅料组分及挥发性有机物 (VOC s)污染治理现状,并筛选出100家典型企业,按印刷工艺划分阐述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核算VOCs排放系数 .结果表明,浙江省近2/3包装印刷企业未能有效处理VOCs,且大部分企业仍使用溶剂型原辅料,主要排放污染因子为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醇、乙酸丙酯、乙酸丁酯等9种物质.全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平均排放系数为0.485 kg˙kg-1,其中凹印工艺排放系数最高,为0.634 kg˙kg-1.与物料衡算法计算值相比,由排放系数得到的排放量误差控制在15%以内.印刷行业作为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之一, 排放总量较大, 涉及环节主要包括油墨调配、印刷、烘干、复合及设备清洗等生产单元[1].排放的VOCs在污染环境的同时, 还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 形成光化学烟雾、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等, 危害人体健康[2~8].目前, 浙江省缺乏印刷行业VOCs排放清单和排放标准. 2013年,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9], 明确了对印刷行业开展VOCs污染整治工作.另外, 全国各省市出台的地方排放标准, 如北京DB 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0]、广东DB 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1]、上海DB 31/872-201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2], 为我省印刷行业VOCs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与借鉴经验[13].本文以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为研究对象, 分析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 核算其VOCs排放系数, 并进行误差分析.1 材料与方法1.1 研究对象基于浙江省2015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调查基础数据, 收集254家包装印刷企业全年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类型及产量、原辅料使用、废气收集治理等.原辅料主要包括油墨、稀释剂、润版液、洗车水、胶黏剂等.1.2 排放系数的建立方法借鉴相关行业VOCs排放系数的研究[14~16], 按印刷工艺划分, 筛选出典型企业100家, 其中胶印32家、凹印28家、凸印17家、复合23家, 以此分析该行业VOCs排放特征, 采用VOCs/即用状态下原辅料(kg˙kg-1)的估算模式, 核算我省包装印刷行业的VOCs排放系数[17, 18].2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现状浙江省印刷企业两万余家, 以民营企业为主, 规模以上企业约300多家.印刷生产工艺包括制版、印刷、烘干等(如图 1), VOCs排放主要集中在印刷、烘干和胶黏复合等工序.图 1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生产工艺流程调查期间, 全省近2/3包装印刷企业未能有效处理VOCs.由图 2可知, 治理企业主要采用活性炭吸附和低温等离子体氧化为VOCs净化手段, 两者占比达65%以上.活性炭因吸附容量大、初期投入成本较低[19~21], 应用最为广泛, 占比为37.1%.但活性炭对湿度要求高(相对湿度60%以上易失效), 且吸附饱和后需及时再生或更换, 后期运行维护成本较高.调研发现, 多数企业缺乏对处理设施的系统管理, 未能在吸附饱和后及时更换, 致使处理效果下降.低温等离子体具有工艺简单、运行成本低等特点[22~24], 但存在形成气溶胶、对VOCs分解不彻底等问题.所属行业: 大气治理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 VOC VOCs排放系数活性炭吸附+燃烧法处理此类大风量、低浓度印刷废气, 效果显著[25, 26], 但因其投资运行成本较高而未得到广泛应用.此外, 多数企业仅对部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未能覆盖全部VOC s产生工段.因此, 完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运行管理是目前控制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的关键.图 2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情况3 结果与讨论3.1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包装印刷行业VOCs的排放主要来源于各类含挥发性有机组分的原辅料使用.本次调研共收集100家典型包装印刷企业各类原辅料329种, 其中各类油墨及胶黏剂的使用情况如图 3所示.溶剂型油墨和溶剂型胶黏剂使用占比率分别达到60.7%和62.1%, 说明大部分包装印刷企业原辅料仍以溶剂型为主.图 3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原辅料使用情况按溶剂型和水性划分, 分析包装印刷企业原辅料中VOCs占比情况, 如表 1所示.不同类型原辅料VOCs含量差异显著, 溶剂型原辅料VOCs含量明显高于水性原辅料. 80%以上溶剂型原辅料VOCs含量在40%以上, 主要集中在40%~60%;近80%的水性原辅料VOCs含量低于20%, 且集中在10%以下.由此可见, 溶剂型原辅料的使用是包装印刷行业VOCs产生的主要来源.因此, 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环境友好型原辅料, 通过源头控制来降低VOCs排放是非常必要的.表 1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原辅料VOCs含量情况分析油墨、稀释剂、润版液、洗车水、胶黏剂等原辅料VOCs组成, 印刷废气涉及污染物包括醇、醛、酮、醚、酯、苯系物、烃类等百余种物质, 其中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醇、乙酸丙酯、乙酸丁酯、甲苯、丁酮、二甲苯、环己酮等9种物质出现频次均在10次以上, 占总数(N=830)的76.3%, 其中乙酸乙酯出现频次最高, 占23.7%, 如图 4所示.各物质来源与用途如表 2所示.图 4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主要污染物出现频次所属行业: 大气治理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 VOC VOCs排放系数表 2 污染物主要来源与用途3.2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 s排放系数根据“VOCs/即用状态下原辅料(kg˙kg-1)”的估算模式, 结合典型包装印刷企业的调查数据、VOCs收集率和净化效率, 可初步获得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系数 , 如图 5.依据原辅材料(溶剂型和水性)、印刷工艺, 分别核算溶剂型和水性原辅料使用企业排放系数, 如图 5(a); 胶印、凹印、凸印、复合工艺的VOCs排放系数, 如图 5(b).图 5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系数情况由图 5(a)可知,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平均排放系数为0.485 kg˙kg-1, 其中溶剂型原辅料使用企业排放系数均值为0.689 kg˙kg-1、水性原辅料使用企业排放系数均值为0.166 kg˙kg-1, 这与溶剂型原辅料和水性原辅料VOCs含量对比结果相符.由图 5(b)可知, 胶印、凹印、凸印、复合工艺的排放系数均值分别为0.391、0.634、0.447、0.531 k g˙kg-1, 凹印工艺上墨面积较大、墨层较厚、溶剂比例大, 排放系数最高. VOCs排放系数汇总如表 3所示.表 3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系数汇总为验证上述排放系数的适用性, 从254家中筛选出43家, 同时采用排放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 计算比较其中43包装印刷企业两种算法的VOCs排放量, 按公式(4)进行误差分析, 结果如图 6所示.式中, P1、P2分别为排放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计算出的VOCs排放量(kg).由图 6可知, 比较物料衡算法, 由排放系数计算得出的VOCs排放量可将误差控制在15%以内, 且主要集中在10%以下.图 6 排放系数法与物料衡算法误差分析4 结论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原辅料仍以溶剂型为主, 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运行管理亟待完善, 主要排放污染因子为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醇、乙酸丙酯、乙酸丁酯等9种物质.经核算,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平均排放系数为0.485 kg˙kg-1, 其中溶剂型企业为0.689 kg˙kg-1、水性企业为0.166 kg˙kg-1, 胶印、凹印、凸印、复合四类工艺的排放系数分别为0.391、0.634、0.447、0.531kg˙kg-1.比较物料衡算法, 由排放系数计算得出的VOCs排放量误差控制在15%以内.因此, 本文核算的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系数反映了地方包装印刷行业VOCs污染状况, 适用于浙江省本地化, 可为该行业后续排放清单的建立和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节能降耗工作方案

节能降耗工作方案

节能降耗工作方案节能降耗工作方案1节能降耗是商场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是商场提高效益、实现发展的一个重要战术手段。

要发挥好这一战术手段的作用,就要打出一套有效的“组合拳”,而且要长期坚持下去。

下面我就我们商场的节能工作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要加强节能宣传,树立“节能降耗、人人有责”的意识。

通过各种级别的工作会议及相关的专业培训,向每一位员工宣传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员节能意识。

通过张贴标语、语音广播和文化活动等形式,营造节能降耗工作氛围,引导教育员工增强节能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节能管理规定,爱护商场各类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水电等能源。

二、细化能耗设备使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能耗。

1、照明方面根据营业时段、客流量,合理的调整开启盏数、开启时段和部分设备的开启数量;采用节能电光源,如节能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钠灯等,并合理设计公共场所的照明控制线路;消防通道可采用感应灯。

设计中亦可采用楼宇控制系统的计算机自动控制来达到最佳的使用效果和节能目的。

2、空调随季节变化开启,遇到雨天、气温较低的天气应关闭,以节省能耗。

3、商场管理人员要注意巡查,保持商场的相对封闭,减少能耗消耗。

冬天可加钉门帘以防止能耗消耗。

4、卫生间安装感应式水龙头,建立用水统计及用水管理规章制度;5、回收利用各种包装废弃料,重新利用。

6、在功能布局和商铺布局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7、在人流进出频繁的地方安装专用设备,以阻断内外气流交换,减少室内冷暖气的消耗。

8、在建筑材料上使用保温、隔声、节能、防水等新型材料。

如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板等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保温节能塑钢门窗等等,在自然采光部位选用热反射玻璃、中空玻璃等隔热、密封材料。

三、重视设备的巡视维护,降低额外损耗。

1.定期进行设备和配件的维修、保养、更换,保证设备正常工作,避免因设备故障造成电能损耗;2.在电梯等动力设备方面,加大设备润滑管理,安排专人按时检查设备的运行润滑情况,及时管理维修,降低额外电耗。

准分子光源基础介绍

准分子光源基础介绍

强制性国家政策法规及更多的地标
2015年国家密集出台了多项大气治理的 法律法规,被称作史上最严环保法规,
各地方根据行业及地方环保现状出台了
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保法规。
列入国家减排要求
国务院正式批复《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挥发性有机物防治首次列入国家减排要求,2015年全面展开
172nm准分子灯光谱
不同波长可选极大 拓展应用领域 冷光源,无红外, 适于热敏材料处理 可用波长辐射光强 高,毫瓦量级
222nm准分子灯光谱
308nm准分子灯光谱
无汞制造,绿色环 保,无二次污染
172nm 准分子灯 VS.185nm 低压汞灯:
• • • • 毫瓦量级光强,是185nm微瓦量级的上千倍; -O(活性原子氧)产率远高于185nm的; 被水分吸收产生-OH(氢氧自由基)能力更强; 灯管用量减少,维护简单
准分子紫外灯与传统汞紫外灯比较 – 光强超大 靶向精准
准分子紫外灯
126,172, 222,308nm等22种单 色波长
汞紫外灯光谱
传统汞紫外灯
185,254nm或200400nm宽频 可选波长少,应用 受限 有红外,发热可高 达800oC 可用波长辐射光强 弱,微瓦量级 存在汞二次污染, 废旧回收问题
应用案例—表面涂装行业
项目名称:无锡市xx标牌有限公司喷涂车间废气净化处理 客户背景: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标牌生 产厂家。主要生产塑料基材、软塑透明树脂、金属、模内复 合等标牌和洗衣机顶盖板总成、平衡块、以及塑印、吸音棉 等产品。喷涂线产生大量漆雾,异味严重需处理。 废气主要成分:苯、甲苯、二甲苯 废气处理要求: 收集率≥90%, 去除率≥90% 排气筒风量: 14,000Nm3/h x4 实际去除率: 苯>99.9%,甲苯91.9%,二甲苯99.1%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现场检查要点061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现场检查要点0616
5类过程提出综合性的管控措施
针对设备和管线组件的泄漏,提出设备泄漏检测 与修复(LDAR)措施要求。
针对有机液体储存的浮顶罐,对其密封设备以及 运行维护等提出措施要求。
……
<9>
本标准管控思路
实施无组织废气有效收集,变无组织排放为有组织排放,通过末端治理消除VOCs 排放。(密闭or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 密闭


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 时开启

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 要求

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 应浸入液面下
重点管控过程
粉状、粒状VOCs物料
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 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
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进行物料转移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重点地区 管控对象
管状带式
气力输送
螺旋密闭输送
< 22 >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装载方式
浸没式(出料管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 底部装载 溅洒式
所有行业。但分为化工,溶剂使用、有 机聚合物使用两大类
所有行业。但以化工、仓储业为主
所有行业。特别注意增加了循环冷却水 的要求
< 16 >
VOCs物料储存
密闭容器/包装袋
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 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 专
用场地

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方案

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方案

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方案
一、引言
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进行持续性环境保护的必要措施,
它不仅有助于抑制涂装作业排放的二次污染,还有助于提高行业效率。

因此,本文旨在根据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现状,制定浙江涂装行业
的整治规范方案,将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
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主要是由
于缺乏规范的污染控制、生产流程操作不当、技术装备缺乏、排放标准不
严格等原因导致的。

同时,涂装行业也存在各种污染物排放不规范和作业
过程污染等情况,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三、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
(一)立法配套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决定》,推动涂装行业
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首先要制定相关配套法规,严格落实污染排放、技术设备更新、污染防治技术等要求,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二)技术装备
涂装行业为了达到污染控制要求,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先进的污染
控制技术设备,如抽风罩、活性炭灭火装置等,及时更新技术装备。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紧紧围绕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目标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高标准落实督察整改意见,高质量整治环境突出问题,全力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以下称“两个高水平”)提供更优质量的生态公共产品。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强化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自觉将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同本地本领域本行业发展紧密结合,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整改工作格局。

(二)问题导向,分类处置。

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行表格化、清单式管理,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

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拉条挂账、限时销号;对需长期努力的,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三)着眼长效,标本兼治。

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破与渐进相促进,既解决好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又注重解决其他关联性问题;既解决好个性问题,又注重解决普遍共性问题;既解决好面上问题,又注重解决深层次问题。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一、总体思路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

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开发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分阶段完成全省VOCs污染整治任务,确保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大幅度减少VOCs污染引发的信访投诉。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13个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此次整治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这13个主要行业VOCs污染物排放量排序,确定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10个行业为此次整治的重点行业;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城市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根据VOCs污染物减排需求,确定全省“第一批” VOCs 治理项目43个。

— 1 —三、总体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全面解决我省主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到2015年,基本完成重点城市以及炼化与化工、涂装、合成革等3个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全面完成“第一批”VOCs治理项目,全省VOCs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重点行业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在2010年国家规划基数52.7万吨的基础上下降18%。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各阶段目标如下:第一阶段:2013年为启动阶段。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附件1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1 整治目标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 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2.1 总体要求2.1.1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1.2 加强过程控制(1)规范原辅料储存。

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

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

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

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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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1 整治目标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2.1 总体要求2.1.1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1.2 加强过程控制(1)规范原辅料储存。

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

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

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

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

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

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

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

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

2.1.3 完善废气收集(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废气。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满足安全作业相关规定。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2.1.4 提升治理水平(1)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处理装置,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3)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产生热量作为烘干供热设备的热源。

溶剂型涂料烘干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

调配废气、流平废气、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混合后确保温度低于45℃,可一并处理。

溶剂型涂料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

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2.1.5 强化环保监督管理(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

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2.2 子行业要求2.2.1 彩钢(1)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替代直燃加热固化炉。

(2)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进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辊涂室宜设置室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因室内温度偏高而增加有机物挥发。

(3)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处理,推广供热、废气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技术。

(4)企业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废气排放量不大,在保证安全、供热焚烧设备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与固化炉烘干废气混合后焚烧处理。

2.2.2 汽车维修(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份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须配备密闭的喷涂房和烤漆房,调配废气、喷涂废气、烤漆废气收集处理,处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应密闭包装无异味散发或对废气作收集处理。

(3)喷涂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剂吸附处理后排放;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烤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应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低于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5)使用后的废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2.2.3 汽车制造(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

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所有汽车涂料中VOCs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涂料替代。

(3)鼓励采用先进的汽车涂装工艺。

推广“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降低VOCs排放。

2.2.4 电器及元件(1)电机及调压电源在选择绝缘漆时,鼓励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

墙壁开关元件生产行业紫外(UV)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鼓励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密闭容器中的溶剂、绝缘漆通过管道输送,浸漆、烘干在单一密闭缸内完成,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

2.2.5 家具(1)家具生产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比例不低于50%。

水性涂料的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2)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的规定。

(3)鼓励企业采用利于废气收集的生产设备,如热压设备与废气收集罩一体化系统,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4)严禁产品涂装后在露天或敞开车间内晾干,无法进入烘房的产品可设置密闭车间强制通风干燥。

(5)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粘合、热压、涂装、干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3 信息公开要求3.1 信息公开流程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

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

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a)信息公开表;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 备案备查内容(1)备案材料a)信息公开表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3.3监测要求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总VOCs。

4 相关责任和职责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依法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达标排放。

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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