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汇编(-2015)说课讲解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岀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判断):在主体、标的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指国际私法有关法律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主)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指国际私法的有关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方法。
(辅)三、国际私法的四类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概念(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3.统一实体规范概念: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规范。
(国内法、国际条约)四、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1.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程序规范。
2.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专章专编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㈡国内判例:1.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首要渊源;2.在大陆法系国家,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也可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3.我国的态度: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依据。
㈢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Made by Augustine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关系。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国际性、广泛性、冲突性。
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2、法律冲突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问题。
一体两翼说(韩德培):“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法律冲突: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地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5、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6、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7、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具有多样性、两重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为了帮助大家进行期末复习,现将本课程的复习要点和考试题型向大家作一简单介绍,同时给出一些例题,供大家复习时参考。
其中第九章和第十章不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复习时注意把握重点。
本复习指导的依据是文字教材《国际私法》(赵相林主编,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
)一、期末复习要点参考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基本概念】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冲突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国际私法【基本理论】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私法的范围3.国际私法的渊源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5.国际私法学的名称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基本概念】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基本理论】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性质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概念】冲突规范范围系属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公式属人法旗国法法院地法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准据法先决问题识别二级识别【基本理论】1.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2.准据法及其确定3.识别的依据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基本概念】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基本理论】1.反致制度的产生2.关于反致的理论分歧3.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4.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5.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6.法律规避的范围和效力7.外国法查明产生的原因8.确定外国法内容的不同做法9.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10.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上诉问题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概念】国民待遇普惠制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住所居所国家豁免权【基本理论】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2.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3.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法人的国籍和住所6.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7.国家参加国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涉外物权国有化【基本理论】1.涉外物权的特征2.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定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5.物之所在地法适用原则的例外6.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7.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化的特点8.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的特点9.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第七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知识产权【基本理论】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3.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4.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公约具体内容不作要求)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具体内容不作要求)第八章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基本概念】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说【基本理论】1.解决合同法律冲突的两种方法2.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3.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 CIF CFR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票据汇付M/T T/T D/D 托收D/A D/P L/C【基本理论】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惯例3.海牙规则、汉堡规则4.提单的职能5.铁路运单的作用6.保险单据的作用、形式7.关于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8.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适用第十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劳务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合同【基本理论】1.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2.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4.我国关于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适用的规定5.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产品责任【基本理论】1.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2.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立法4.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5.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6.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领事婚姻【基本理论】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4.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5.监护与抚养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涉外继承关系涉外遗嘱继承【基本理论】1.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2.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4.遗嘱继承概述、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5.无人继承的财产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概念】国际民事诉讼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领事代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司法协助【基本理论】1.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私法的关系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3.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4.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5.司法协助6.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五章国际商事仲裁【基本概念】国际商事仲裁【基本理论】1.国际商事仲裁概述2.仲裁协议3.仲裁机构4.我国的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5.仲裁程序6.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二、考试形式及题型本课程的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12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填空、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私法》期未复习提纲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3.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法律作了不同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有效,不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4.法院地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顶法律地位,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承认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取得权利在法院地国家有效。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导学中心适用范围:试卷代号为6135的成专考生。
一、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主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及其适用的法律,能对一般的案例进行分析。
面授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应力求使之系统化,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讲解基本的概念和规则。
学生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仔细听取面授教师的讲授,并注意阅读参考教材和其它相关资料,扩大知识面,加深对本课程内容的理解。
2、考核对象:专科法律专业。
3、考核时间:120分钟。
4、命题依据: 依据教材、下发的教学实施意见、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题。
5、考试要求: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角度来要求。
了解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掌握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重点掌握要求考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正确地分析和解答思考题。
6、题的类型和结构: 类型分为六类。
即单项选择题(20分),多项选择题(20分),简答题(20分),论述题(20分)案例(20分)其它:从题型可以看出,《国际私法》的考试题注重客观性命题,即着重考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量较大,面较宽,题量分散是其特点。
•同学们在学习和复习时请注意全面掌握。
书本外的补充知识原则上不做考试要求。
二、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私法学。
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史。
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各种学说。
掌握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说课讲解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教学教材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
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国际私法 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换言之,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解决同一民商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效力相互抵触的一种社会状态。
3.准据法:指经过冲突规范指引的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该法律一般是实体法,其次是程序法。
4.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归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指引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6.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内国法还是特定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8.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普惠制: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1.反致:指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2.转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丙国法,而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3.间接反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改案件的过程。
国际私法复习详解
国际私法第一章: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的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特征:(一)涉外性;(二)广泛性;(三)国际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基于以下原因产生: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一)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实体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适用下列规范:(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二)冲突规范(三)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识别: characterization,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包括:A.强制性惯例,既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此种惯例亦称“国际习惯”;B. 任意性惯例,即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在经贸实践中此种惯例表现为商事惯5.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6.连接点(point of contract) :指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特定因素或客观标志。
7.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8.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9.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规则的公式化概括。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doc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木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朿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屮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來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屮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人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 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木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木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一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们提出的三原则屮,BP: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具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具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 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木座说:19世纪,徳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木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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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习题汇编考试题型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10题,共20分)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10题,共20分)三、名词解释(五小题,共15分)四、问答题(每题6分,5题,共30分)五、案例分析题(两1题,共15分)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D)。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时际冲突C.法律的人际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2.我国最早曾经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B)。
A.秦朝 B.唐朝 C.宋朝 D.清朝3.在国际私法包括的各类规范中,占主导地位的是(B)。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4.对于当前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B)。
A.它既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B.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C.它只是各国的国内法D.它已发展成了国际法5.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D)。
A.国际惯例 B.国际条约 C.国内判例 D.国内成文法6.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了下列哪一种做法?(C)。
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C.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D.在民法典的前加编中加以规定(二)多项选择题1.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 B C E)。
A.大陆法系一般称为“国际私法”B.英美各国一般称为“冲突法”C.德国最早称为“民法施行法”D.法国最早称为“法则区别说”E.旧中国和现在的台湾省的立法称为“法律适用法”2.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的是(AC)。
A.主权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C.平等互利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E.适用本国法原则3.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内立法 B.国际条约C.国际惯例 D.判例E.学说4.对于国际私法学的体系,下列哪几个国家采用这样的体系,即除总论外,分论主要沿用传统的民法体系?(A B E)。
A.德国 B.法国C.美国 D.英国E.瑞士5.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A C D E)。
A.各国民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B.当事人要求适用外国法C.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大量发生 D.各国赋予外国人平等的民尊权利地位E.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6.我国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ABCDE)。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法规范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E.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7.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它至少包括(ABCDE)。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C.知识产权关系 D.婚姻家庭关系E.财产继承关系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历史(一)单项选择题1.在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首见于(B)。
A.《巴伐利亚法典》 B.唐朝《永徽律》C.《普鲁士法典》 D.《法国民法典》2.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C)。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3.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A)。
A.《布斯达曼特法典》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C.《支票统一法公约》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C)。
A.杜摩兰 B.比尔 C.巴托鲁斯 D.格老秀斯5.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B)。
A.格老秀斯 B.优利克·胡伯C.达让特莱 D.博丹6.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所著的(D)中所提出来的。
A.《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B.《国际私法总论》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二)多项选择题1.自14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曾以(A B C D E)等学说形式出现。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既得权说E.本地法说2.下列各项中,表现当代冲突法立法新发展的有(ACDE )。
A.法典化的趋势加强了 B.单边冲突规范增多了C.调整范围扩大了,规定愈趋详明 D.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E.在立法结构上更趋完善,大都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根据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对于“死者的财产归其长子继承”和“长子继承死者的财产”这两个规则,下列各项中正确的说法有(AC)。
A.前者是物法 B.后者是物法C.后者是人法 D.前者是人法E.两者都是物法概念解析:国际私法、法则区别说问答:1、什么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性体现在哪里?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有哪些?其相互关系如何?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概念解析: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法人重点注意:1、国际私法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方法有哪些?2、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有哪些?第三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单项选择题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B)。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性冲突规范D.重叠性冲突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这是一条(A)。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性冲突规范D.重叠性冲突规范3.“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提出”,这是一条(D)。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性冲突规范D.重叠性冲突规范4.“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法,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这是一条(C)。
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性冲突规范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5.冲突规范的作用,在于对涉外民事关系实行(A)。
A.间接调整B.直接调整C.明示调整D.默示调整6.识别问题是下列哪两个法学家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A)。
A.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B.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莫里斯C.美国的卡弗斯和法国的尼波耶D.美国的斯多雷和英国的戴西7.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属于(C)。
A.范围B.指定原因C.(被指定的)准据法D.连接对象8.在“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为其(B)。
A.连结点B.连接对象C.准据法D.先决事项9.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那个法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D)。
A.冲突法B.实体法C.程序法D.准据法(二)多项选择题1.冲突规范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中,又被称为(ACD)。
A.国际私法规范B.直接调整规范C.法律选择规范D.法律适用规范E.实体法规范2.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正确的说法有(CE)。
A.它是一种准据法B.它是一种冲突规范C.它是法律选择的一种指导原则D.它属于冲突规范中的范围部分E.它是一个灵活性的开放性的准据法表述公式3.引起法律时际冲突的的法院国冲突规则的改变包括三种情况,它们是(ABC)。
A.原来采用的连结点改变了B.规定连结点的时间因素改变了C.原来规定的连结点和规定连结点的时间因素都改变了D.被冲突规则指定作准据法的国家的法律改变了E.原来的冲突规范中的范围改变了4.根据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冲突规范的作用,可以把冲突规范分为(ADE)。
A.决定民事实体关系准据法的冲突规范B.选择性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决定法院管辖权的冲突规范E.决定诉讼或仲裁程序准据法的冲突规范5.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采用间接调整方法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争议时,一般说来要经过这些过程(BDE)。
A.首先就所涉及各国实体法进行比较,并选择一个作准据法B.首先对该涉外民商法律关系进行识别C.其次运用选定的准据法对案件作出审理D.其次找出冲突规范及其连结点之所在E.最后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并对案件作出裁决6.行为地法这个系属公式又可细分为以下一些公式(ABCDE )。
A.合同缔结地法B.合同履行地法C.侵权行为地法D.婚姻缔结地法E.成立遗嘱地法概念解析: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系属公式、连结点、重点注意: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冲突规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3、准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4、什么是先决问题,其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第四章冲突规范的制度(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其法律适用表现为“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最后法院依丙国实体法作出判决。
这一过程实际上是(A)。
A.转致 B.识别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2.依我国司法解释,在借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应适用( D)。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C.该国法中相近规定 D.我国国内法相应规定3.自1878年福果案后,(B)制度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A.识别 B.反致 C.先决问题 D.公共秩序4.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C)。
A.转致 B.转致 C.双重反致 D.部分反致5.某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过了“法院地法→甲国法→乙国法→法院地法”这样的步骤。
这种情况称(C)。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6.在立法上率先承认反致的是(C)。
A.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B.1898年的《日本法例》C.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D.1918年旧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7.许多人认为(D)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A.识别 B.反致 C.先决问题 D.公共秩序保留8.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
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D)。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C.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立法中对反致(C D )。
A.明确反对 B.明确接受C.在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 D.在其他领域没有明确表态E.统一采用反致制度2.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 BDE )。
A.直接调整的方式 B.直接限制的方式C.间接调整的方式 D.间接限制的方式 E.合并限制的方式3.对于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和“男子须满22岁,女子满20岁”方能结婚两项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BC )。
A.前者属国内公共秩序 B.前者属国际公共秩序C.后者属国内公共秩序 D.后者属国际公共秩序E.两者既属国内公共秩序,又属国际公共秩序4.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存在着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A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