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发展高精尖产业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加快支持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旨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和人才优势,通过开展前沿颠覆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成果共享、标准创制、构建专利池、市场应用推广、产业生态建设等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联合创新,解决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和技术短板,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紧密协作、互利共赢的创新联合体,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以及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为重点产业发展发挥重大带动作用。
第三条按照“统筹布局、聚焦重点、创新引领、产业协同”的原则,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产业定位,聚焦重点特色产业园区与细分产业重点环节,统筹建设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平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充分集聚人才、技术、资本、服务等各类资源要素,进一步提升前沿技术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对一区多园产业升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二章统筹布局第四条产业领域。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产业,聚焦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环节,在以下细分技术领域布局建设创新平台:(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领域,重点支持建设人工智能底层开源软件和核心算法平台、新一代操作系统研发应用平台、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及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创新应用平台、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测试及创新应用平台、重点行业大数据开放应用平台、自动驾驶技术开源开放与测试应用平台、导航与位置运营服务平台、量子通信研发应用平台等。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2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第10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2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首都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向第四条支持对象在中关村政策范围内开展生态园区、科技新城、特色产业基地和创新社区建设的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以及持有型厂房、楼宇建设等相关单位;开展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向(一)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21【实施日期】2012.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
中科园发〔2019〕7号
中科园发〔2019〕7号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5.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确认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税〔2015〕1935号),我们研究制订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7日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落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备案同意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税〔2015〕19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工作组织
成立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工作组由中关村管委会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国税局。
工作组主要负责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有关服务、落实和事中事后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发挥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优势推进京津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7]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7.05.08【实施日期】2017.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发挥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优势推进京津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科园发〔2017〕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探索产业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京津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印发《发挥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优势推进京津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请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5月8日附件1:发挥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优势推进京津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行动计划(2016-2018年)》,发挥中关村节能环保企业技术优势,推进京津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关村管委会、天津市科委、河北省科技厅联合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原则和目标(一)工作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立足京津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一体化,充分发挥中关村节能环保产业的引领支撑和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支持搭建智慧环保平台、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创新绿色金融等手段,着力在大气污染防治、水处理、固废处置、高效节能、新能源及能源互联网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和示范应用,推动区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原则需求牵引,互利共赢。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京津冀产业转型升级迫切需求,支持搭建区域节能环保优势技术共享平台、绿色金融创新平台,开展传统产业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项目合作。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10]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7.15【实施日期】2010.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1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试点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9月17日印发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列支间接经费试点工作情况,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专项工作组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16〕2号),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创新驱动和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及京津冀范围内重点合作和辐射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1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五条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
支持分园、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开展整体绿色生态建设,鼓励园区申报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或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探索生态建设机制创新,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对规划范围不少于40亩或建筑规模不少于3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规划或实施方案、集成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不少于5个领域且已完成项目不少于3项的,按照已完成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六条推进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对盘活土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上,且规划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盘活改造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二)对园区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第七条推进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建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119【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13]5号【发布部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3.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3〕5号)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13年12月26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科技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一)各合作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而发生的代偿本金部分。
(二)各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本条第一款以外的贷款而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
纳入补贴范围的银行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中示区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21年10月19日“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二〇二一年十月序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时期。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制定和实施“十四五”时期发展建设规划,对中关村示范区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有力支撑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发挥对全国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等制定,是指导中关村示范区未来发展建设的行动纲领。
目录一、中关村示范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一)发展基础(二)发展形势(三)发展思路与目标二、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加强重点技术领域布局(二)大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三)完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三、深化先行先试改革,营造世界一流创新创业生态(一)深化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改革(二)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三)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四)探索新经济制度创新(五)完善创新生态治理机制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全球创新创业高地(一)加强高校院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二)打造专业化孵化服务体系(三)支持高水平硬科技创业五、强化数字经济引领,建设世界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一)着力发展数字经济(二)构建“241”高精尖产业体系(三)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六、推动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提升园区引领带动作用(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二)加强高精尖产业空间载体建设(三)提升园区专业服务能力和绿色智慧发展水平(四)完善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机制(五)加强京津冀及全国示范引领七、全球视野招才引智,集聚世界一流人才(一)构建高能级人才队伍(二)创新引才育才用才机制(三)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八、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高水平开放的中关村(一)打造国际科技合作战略支点(二)充分链接全球创新资源(三)提升创新国际化影响力九、加强规划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协调推动(三)强化规划实施一、中关村示范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一)发展基础中关村示范区是我国创新发展的一面旗帜和世界知名的高科技园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16]2号【发布部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6]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16年8月18日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在创新型国家和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中心建设中示范引领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各分园实现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分园与所在区实现协调发展的共同期待和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统筹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批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批复〉的实施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发挥科技对经济支撑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资源优势,以自主创新为驱动,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加快改革与发展,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新贡献,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全市之力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优势,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实践。
要深刻认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紧抓机遇,全面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要积极探索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在中关村产生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使中关村成为全球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集聚区、世界前沿技术研发和先进标准创制的引领辐射区、国际性领军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区、国家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试验区。
要推动中关村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开展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试点。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7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5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载体作用,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构建开放、协同和全球布局的创新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创新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是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节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和国际商标。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6]3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10.01【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通知(中科园发〔2016〕3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构建良好政策环境,现将修订后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国制造2025》和《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有效实施《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6〕37号),科学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和海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成立,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应用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新产品批量验证的流片和掩膜版制作。
(一)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签署的当年度该产品批量验证流片合同金额的20%或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20%予以研发资金支持,且合同须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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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42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8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发展高精尖产业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加快支持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旨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和人才优势,通过开展前沿颠覆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成果共享、标准创制、构建专利池、市场应用推广、产业生态建设等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联合创新,解决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和技术短板,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紧密协作、互利共赢的创新联合体,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以及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为重点产业发展发挥重大带动作用。
第三条按照“统筹布局、聚焦重点、创新引领、产业协同”的原则,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产业定位,聚焦重点特色产业园区与细分产业重点环节,统筹建设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平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充分集聚人才、技术、资本、服务等各类资源要素,进一步提升前沿技术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对一区多园产业升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二章统筹布局第四条产业领域。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产业,聚焦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环节,在以下细分技术领域布局建设创新平台:(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领域,重点支持建设人工智能底层开源软件和核心算法平台、新一代操作系统研发应用平台、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及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创新应用平台、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测试及创新应用平台、重点行业大数据开放应用平台、自动驾驶技术开源开放与测试应用平台、导航与位置运营服务平台、量子通信研发应用平台等。
(二)生物健康。
聚焦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成果转化、研发生产、注册上市、市场销售等环节的共性需求,重点支持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中试服务平台、高端制剂平台、医药合同研发机构、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机构、代工生产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工程化平台等符合国际标准的研发生产服务平台,以及推进临床科研成果转化的中关村医学成果转化中心。
(三)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
围绕机器人、精密机床、无人机、增材制造(3D 打印)、微纳制造、柔性制造、轨道交通、商用航天等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的共性需求,重点支持建设自动化工业设计与仿真服务平台、工业机器人核心部件研发应用平台、精密机床高端数控系统、无人机共性技术及应用平台、商用航天关键技术与核心组件研发商用化平台、增材制造材料设备和工艺研发平台、微纳制造研发应用平台等。
(四)新材料。
围绕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新型显示材料等前沿材料领域,重点支持建设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产业化促进平台、石墨烯技术研发与应用平台、纳米材料联合创新与应用平台、柔性显示材料研发与产业化平台等。
(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
聚焦清洁能源、先进储能、能源互联网、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重点支持建设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开发与应用平台、智慧能源监测管理平台、大气污染预警与智能防控平台等。
(六)其他领域。
围绕生物农业育种、现代园艺、科技服务等产业发展共性技术需求,重点支持建设技术研发测试和应用推广平台等。
第五条建设主体。
充分整合在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资源,重点支持以下创新主体牵头建设创新平台:(一)领军企业。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颠覆性技术,开展研发攻关、成果应用推广、行业标准创制、高价值专利池建设等;建立共研共享机制,支持领军企业最大限度地开放整合数据和行业资源,支持高校院所的专家、科研人员与上下游企业深度参与平台研发与成果推广,进一步完善创新链和产业链,全面构建融合创新产业生态。
(二)高水平研究机构。
支持高校院所联合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以组建实体方式建设创新平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集聚国内外顶尖专家、研究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才,围绕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需求,集中开展前沿技术研发、成果熟化、工程化研发和应用转化,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有效路径,强化科技研发对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支撑作用。
(三)研究型医院。
支持在京研究型医院联合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投机构等,建设中关村医学成果转化中心,深入开展产学研医创新合作,探索临床医学科技成果的价值发现、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有效路径,充分发挥首都医疗创新资源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六条空间布局。
根据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产业定位,支持各分园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和重点培育产业,主动谋划建设创新平台,形成支撑分园特色产业发展的创新体系和功能载体。
充分发挥非中心城区、津冀地区的资源禀赋,支持创新平台整合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生产制造与研发设计相匹配的产业协同布局,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创新源动力。
第三章基本条件与建设内容第七条创新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实体组建。
牵头建设单位应为行业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领军企业、国家级高水平研究机构、世界一流大学和建有一流学科的高校、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等具有显著创新优势的主体。
运营主体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对于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渡。
平台实行董事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等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合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筹措等机制。
(二)技术先进。
能够在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等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能够形成一批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核心专利、新工艺等标志性成果,弥补产业发展短板。
应具备软硬件设施、实验场地、科学仪器设备、中试车间、检验检测设备等专用设施,能够开展高水平研发,提供高端研发服务和生产性服务。
(三)资源整合。
牵头建设主体能够整合相关领域技术、人才、服务等资源要素,能够有效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应已整合上下游企业或服务企业30家以上,生物健康、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应已整合上下游企业或服务企业10家以上。
(四)人才团队。
由院士、知名专家、技术领军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等顶尖人才牵头建设,具备高水平研发团队、工程化专业技术服务团队等,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五)投资能力和创新产出。
总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须一年内新建成或正在建设,且有实际投入。
建设期内创新目标明确,有具体的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阶段发展目标可测量、可考核。
第八条创新平台的建设内容:(一)推进前沿颠覆性技术与关键共性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
攻克和转化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推动底层技术开发、颠覆性技术挖掘与培育,鼓励建设数据库、专家库、材料库、基因库、资源库等基础支撑库,强化技术持续供给能力和对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创新平台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中关村示范区当年平均水平,且应逐年提高。
(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
引入中小企业开展联合研发,推动研发设施开放、数据共享、技术转化、技术培训、供需对接等上下游合作,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圈,提升产业链整体创新效能。
引领和带动的中小企业数量逐年扩大,带动的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5%。
(三)提供高端研发服务或生产性服务。
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程化技术集成、规模化试生产、小试中试、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服务,成为链接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工程化生产与商业化应用的共性技术平台,降低上下游企业研发成本,提升研发效率。
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次。
(四)集聚和培育高端人才。
吸引一批引领学科发展新方向的战略科学家、领军科技人才、国际一流创新团队,开展科研共同攻关和人才培育。
联合知名高校院所,探索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围绕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联合培养基地。
(五)优化产业生态。
积极举办和承办国际性论坛、项目对接会、展览、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活动,对接海外知名高校、全球领军企业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引进、专家派驻等国际研发合作,提供行业研究、创新大赛等创新服务。
(六)服务分园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围绕分园特色产业共性技术需求,为分园创新主体提供技术对接等服务,支持重大前沿技术在分园转化,提升分园技术创新能力。
围绕津冀重点合作地区产业技术需求,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和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津冀地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章支持措施第九条支持创新平台申报建设项目。
对已纳入创新平台支持体系的建设单位,按照《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9〕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及《〈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9〕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资金支持额度。
第一年,按照不超过生产线建设、设备及材料购置、房屋租赁、空间改造、人员费用、试验外协、合作研发、信息系统建设、贷款利息、展览展示、产业对接服务等平台建设和运营总投资额(平台涉及的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计入总投资额,但不参与资金支持)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至三年,对上一年度平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建设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择优对考核通过的平台,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根据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于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建立市区联动支持体系。
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所在分园对创新平台在建设空间、房租、研发、土地、人才、资金等方面发展需求,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支持构建产业生态。
对创新平台在创新大赛、科技论坛、产业联盟建设、产业研究等方面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服务,给予支持。
第五章申报与考核第十三条申报程序:(一)分园受理与推荐。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分园管委会提出创新平台建设申请,填报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已开展工作基础、进度安排、核心团队、资金投入等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