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
XXX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中国香港企业首先国际有限公司拟在中国XXXXXX市设立XXXXXX,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XXXXXX。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XXXXXX。
第三条股东名称、住所: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一般项目:XXXXXX(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七条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并根据市场的情况调整内外销的比例。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XXXX万人民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XXX万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第十条人民币和外汇货币的折算,按投资者实际出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十一条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
第十二条经营期限内,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外资特别管理措施的,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其他可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公司股东作出决定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可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股东批准。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任命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批监事的报告;6、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7、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定;11、修改公司章程。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总结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 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法律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 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 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简称为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 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 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 款构成。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定,但不得少于3人。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 额委派和撤换董事,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以 连任。一般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12-1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 我国之所以对合营企业的股与债作出此规 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合营企业的债务太 多,注册资本甚少,势必造成该企业经营 风险过大,这无论对双方投资者还是对国 内外的债权人来说,都是不适当的。 • 总之,这个规定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参照国际惯例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中 外双方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 (四)合营企业內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 管理制度 •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对 于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 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 的工作,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 业级管理人员, 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 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 们的工作。
• (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经理负责制,这起合营企业管理体制的 核心内容。 • 由于中外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在合 营企业中,董事会集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及领导监督机构的三种重大职责 于一身,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 (三)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建立常设经 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应设置正、副总经理 ,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 至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2/5,即股与债之比为2:3;但投资 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500万美元。 •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即股与债之比为1:2(债可为股的2倍);但投 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1 200万美元。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发动机,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沿海地区成为中国经济的最重要的增长带,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对外吸引外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了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实现吸收外资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视为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为中国大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直接投入到另一国开办企业,并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润的投资形式。
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与间接投资相比,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私人投资而非政府援助。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中国北京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四、合作开发 (3)五、新的投资方式 (4)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5)一、设立程序 (5)二、审批权限 (6)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6)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6)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8)一、产业政策 (8)二、地区政策 (8)第五部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10)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0)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1)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1)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2)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2)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论外资企业和我国企业法制的协调
论外资企业和我国企业法制的协调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律制度/法律冲突内容提要: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的形成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长期来独立于我国的内资企业法律制度且渐行渐远,频繁的法律冲突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也阻碍了我国现代企业法制构建的进程。
将外商投资企业融入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统一管辖,不但亟需,而且可能。
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中外合资企业仍然可以保留某些特殊的规则。
一、内、外资企业法律规则的冲突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979年开始陆续颁布。
当时,我国的企业法律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类的,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在此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显然无法融入原有的企业类型,颁布单独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有其合理性。
以1994年《公司法》和随后的《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企业法制开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构建。
随后,两种企业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不断。
虽然《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弥合冲突。
首先,在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中存在法律冲突。
《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管辖下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两者注册资本的内涵却完全不同。
在注册资本的缴付时间方面,按照1994年《公司法》,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论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而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首期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付,其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出资。
其注册资本显然是认缴资本。
2006年《公司法》修改了注册资本的交付时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其中20%在公司设立前缴纳,其余的在公司设立后2年或5年内缴纳;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设立前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 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 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共同举办、 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股 权式合营企业。 权式合营企业。
案例 某市A 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 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 11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 价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 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 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2001年 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2001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 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 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 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 年10月15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 10月15日,A 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 人营业执照。 人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 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 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 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D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 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 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 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 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2002年 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2002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 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 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2002年7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 2002年 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 纳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 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 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 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 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 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 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 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 还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35万元,其余部分待3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本章复习提示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4.5分,以考查客观题为主。
本章的复习难度比较大,有些涉外制度比较难以理解,在复习的过程中可以适当选择“战略性放弃”。
本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考点应注意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比掌握。
本章20XX教材未进行调整,应当关注的近几年教材调整内容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20XX)。
2.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20XX)。
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20XX)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技术管理”、“场地使用费”(20XX)。
本章需要重点理解掌握的内容主要有:1.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并购)的出资方式、期限、比例。
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本章考点简略导图投资项目方式、比例、期限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新设方式一般规定并购股权置换特殊并购方式特殊目的公司战略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组织机构(董事会)合营企业引进技术管理经营管理场地使用权与其费用管理运营财务会计管理组织机构(董事会)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的程序出资额的转让期限终止解散与清算(在第4章之后将设专讲对各企业组织设立、运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涉考点进行横向比较总结)本章重要考点精析【考点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P62)【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具体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限制类和禁止类最容易成为干扰选项,应当重点掌握。
1.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与调和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与调整[摘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入手,对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将《公司法》完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内外统一的公司制度,并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加以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冲突与调整1979年7月,当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第一个正式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的时候,中国还没有其他形式的企业立法,甚至连最基本的企业法——公司法也没有。
这使合资企业法以及其后陆续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在相当长时期内自成体系。
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在第18条中作出专门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使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衔接问题第一次摆到了人们面前,1将它们纳入企业法的统一体系并予以适当的协调,成为公司法颁布后企业法立法及其理论实践面临的新任务,也留给了立法者和法学者许多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的问题2。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类型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因此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1)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企业的资金部分或全部是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3)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
所以,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资本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
天津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判断汇总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正确答案:(2)1、否2、是2、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正确答案:(2)1、否2、是3、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
正确答案:(2)1、否2、是1、尊法就是遵法.正确答案:(1)1、否2、是2、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正确答案:(2)1、否2、是3、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正确答案:(2) 1、否2、是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2)1、否2、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开展监督工作。
()正确答案:(2)1、否2、是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正确答案:(2)1、否2、是3、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实施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
( )正确答案:(2)1、否2、是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正确答案:(1)1、否2、是5、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首次对“两高”工作以专题询问方式进行监督。
()正确答案:(2)1、否2、是1。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是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方式。
()正确答案:(2)1、否2、是2、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将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推进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区。
()正确答案:(1)1、否2、是3、2019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要继续保持在4%以上。
()正确答案:(2)1、否2、是4.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要减少1000万以上.()正确答案:(2)1、否2、是5、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
浅谈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该案例反映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于 外资企业环保责任的规定和要求。根 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企业必须 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环保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企业 忽视环境保护,对当地环境和居民生 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07
结论与展望
结论
特点
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灵活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多样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种类繁多, 复杂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条款繁琐, 灵活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过程中对实际情况的灵活应对,国际 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中对国际规则的遵守。
定义
02
特点
03
涉及面广
04
政策性强
05
复杂度高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指一 国为规范外商投资活动, 调整外资政策,保护外商 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 进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而 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具有以 下特点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涵盖了 外商投资的全过程,包括 投资准入、设立、运营、 退出等各个环节。
够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02
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可以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其中,直接投资
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等;间接投资包括购买我国企
业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03
投资领域
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其中,制造业是
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如汽车、电子、机械等;服务业也是外商投资
案例二:某省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
总结词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某省外资企业与员工之间 的劳动争议,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 以了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于外资企 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和保障。
第十章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 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 定扩大外国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 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 投资
外商投资的形式表现为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 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 类、法律地位及组织形式,相互区别; 掌握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 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又称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 家的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另一个国家或者几个 国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3、解散事由 4、清算 八、合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1、合营双方的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 者诉讼
2、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的争议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概况
(一)概念:是指由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 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 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一、概述、特征及其立法概况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 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 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主体一方为外国投资者 2、依照中国法律,取得中国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概念和特点外国(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营企业共同举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比较灵活;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股权式合营契约式合营法律地位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法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法人中国非法人管辖受中国法律管辖保护不实行国有化有条件征收特殊情况法定程序相应的补偿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调整对象是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参照国际惯例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设立条件基本要求五种情况不予批准设立程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呈报拟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商签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构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及登记主管机关审批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需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合同、章程、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由地方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五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标题】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范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商独资企业法)制定。
第二条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全部资金或者以自己的全部资金和中方合作方的资金合作,在中国境内独立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章程自主经营。
第四条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境外上市公司。
第五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外合作的协议、章程,不得从事有害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外商独资企业享有与中国法人相同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承担与中国法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外商独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取得合法身份。
第八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自主经营的权限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确定。
第九条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享有与中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第十条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收购、合并等重大经营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二条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支付各项税费,并按照相关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企业依法自主决定本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办公场所的选址。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遵守并执行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中方的合作协议。
【结束语】以上所列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外商独资企业细则请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实施办法进行查询,以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二)[企业名称]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本企业”)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依法在[所在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经营范围是[经营范围]。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国投资者越来越关注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了解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所需要了解的法律制度与流程,帮助您更好地开展业务。
一、投资主体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需要首先明确自己的投资主体身份。
目前,外国投资者的身份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形式。
对于企业来说,外资企业可以选择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合资经营企业或与中国境内企业组成联营企业。
此外,还可以通过认购和购买股权的方式参与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
二、行业准入在确定投资主体身份后,外国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所投资的行业准入情况。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一体化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该制度列出了外商投资禁止和限制行业,对于未列入清单的行业,外商投资均享有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外国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进行哪些行业的投资。
三、公司设置在确定投资主体身份和行业准入后,外国投资者需要进行公司设置。
外国投资者注册公司需要满足与中国内资公司一样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境内外资合资公司应由中方企业和外方企业协商达成协议书,并按照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独资企业或由境内外方合作的投资企业,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应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书。
四、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置过程中,外国投资者需要确定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从2019年起,已经取消外国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限制。
五、劳动法律制度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有关劳动法的条款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权益。
此外,外国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营规则,保证与劳动关系的顺利发展。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自从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的蓬勃发展激发了外商来华投资的热情,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也随之逐步发展起来。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外商投资法律逐渐形成了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其中部门规章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形成了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合运作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适用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中,规范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包括:(1)《外资企业法》,1986年制定和通过,2000年修改;(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制定和通过,历经1990年及2001年两次修改,;(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制定和通过,2000年修改。
(4)台港澳地区投资视为外商投资,参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范执行。
此外,根据台港澳与中国大陆的特殊关系,也存在一些独立于普通外商投资法律规范之外的专用于台港澳地区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属于法律层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以上前三部法律合成“三资企业法”,是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骨干部分。
这三部法律主要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终止等公司法的内容,而兼有结合我国国情的外商投资特有的与经营有关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贯彻和执行这几部法律,国务院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随着三资企业法的修改,这些实施细则也随之相应地修改。
(5)《公司法》。
“三资企业法”与主要规范国内企业组织的《公司法》是并行的关系。
但尽管如此,2005年后修订实施的新《公司法》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三资企业法制定之初,我国国内企业还大部分是国企,其组织结构类似于行政机关,与国际上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天壤之别,因此,为适应外商投资的需要,同时结合我国当时对外商投资的政策,又根据外商投资跟国内投资人的结合程度,制定了这几部法律。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管辖国内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属于解决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别法。
[4]基于这一特别法所设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条件、公司的权力机构等诸多方面,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区别。
[5]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方式更有别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纠纷屡屡发生。
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剖析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 资额之和。 1、法定底线: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某些特 定的行业中,规定了中方投入的最低比例。如:民 航,中方不低于51%.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 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已出现;(5)合作企业因违法被责令 关闭。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 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中的( )。 A、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B、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C、应当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他方有优先受 让的权利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 和其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管理、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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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03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8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2004年、2008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
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很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2009年新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在第一节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2)在第二节新增了“引进技术管理”和“场地使用费”。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P68)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3年)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答案]BCD[解析]选项A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2·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答案]BC[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69)1、现金(1)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P70)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4)“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相关链接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场地使用权(2009年新增)(P69)(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2004年判断题)(P69)(2)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P93)(3)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P93)【例题·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场地使用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B、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C、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5年D、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答案]C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1997年、1998年综合题)(P69)【例题·单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不正确的有()。
A、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B、中国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工业产权作价出资C、外国投资者以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D、中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答案]C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P70)1、普通出资期限(P70)(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相关链接】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P71)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解释】总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与收购价款的大小无关。
【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
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B、该外国合营者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D、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美元[答案]BD[解析](1)选项A: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2)选项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3)选项C: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4)选项D: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例题2·单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9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B、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C、甲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D、甲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09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答案]B[解析](1)选项A:前6个月的支付比例低于60%;(2)选项C: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3)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2000年多选题、2005年判断题)(P71)(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多选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2000年)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失[答案]ABCD4、同步问题(1998年综合题)(P71)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一般情况下(同步出资时)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5、控股问题(1998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2007年判断题、2008年判断题)(P71)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解释】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
【例题·单选题】国内企业甲由国外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2001年)A、1999年10月8日B、2000年1月15日C、2000年3月20日D、2000年10月5日[答案]D[解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