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需求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摘要: 市民社会是黑格尔、马克思学说的重要范畴。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学说有其优缺点,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改造中走上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主要集中为: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发展的中间环节;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则主要集中表现于:市民社会是人们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关键词: 黑格尔; 马克思; 市民社会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是首次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做出区分的,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
该书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按照他的观点,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因素。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 ,个人的利益与需要,权利和自由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相当于经济领域的“需要的体系”。
第二,自治性团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外一个因素,它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
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
第三,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力为市民社会建立秩序。
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特殊性本身没有节制,没有尺度,倘若不受约束,必将导致道德沦丧,社会混乱,因而国家的干预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
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保护所有权和人权,需要警察制止各种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保证个人的生活和福利,监督和管理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等等。
第四,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
黑格尔认为,一方面,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
浅析“市民社会”——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浅析“ 市 民社 会 ’ ’
从 黑格 尔到 马 克 思
郑 亚 梅
(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 福建 福州 摘3 5 0 0 0 7 )
要: “ 市 民社会” 这个词在西方 有着悠 久的历 史。在《 法哲 学原理》中, 黑格 尔明确 地将 市民社 会作
为政 治国家的对立物 , 这一 区分 启发 了马克思 , 但 马克 思没有停 留在这一 区分上 , 而是站在 现 实和 历史的 角 度, 深入 到社 会 物 质 生 产 关 系层 面 继 续深 化 了 市 民 社 会 的 内涵 。 虽 然 黑 格 尔 关 于 市 民社 会 的 认 识 对 马 克 思
重要基础 。 黑 格 尔 的 市 民社 会 理 论 内涵
一
黑格尔论述 市 民社 会 主要是 在《 法哲 学原 理》 这 部 著作 中, 黑格 尔认 为市 民社会 的形成 比国家晚 , 是近代 以
来 意 义上 的政 治 国家 中 的一 部 分 , 它 离 不 开 国 家 这 个 超 越于市 民社会 的公 器。黑格尔所 说的在 “ 现代 世界 中形 成” 的市民社会 是从经济 的角度上 来理解 的。主要 指人 类社会经济历史形态——商 品经济 。 黑格 尔的市 民社会 理论包括 三个环 节 , “ 第一, 通过 个人 的劳动以及通 过其他 一切人 的劳 动与需 要 的满 足 , 使需 要得 到中介 , 个 人得到满 足—— 即需要 的体 系 。第 二, 包括在上列体 系 中的 自由这一普 遍 的现实性—— 即 通过司法对所有权 的保 护 。第 三 , 通 过警察 和 同业 公会 来预防遗 留在上列两个 体系 中的偶然性 , 并 把特殊 利益 作为共同利益关怀。 ”… 黑格尔认 为 : “ 市 民社 会是个 人 私利的战场 , 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 , 同 样 市 民社 会 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 共事物 冲突 的舞 台, 并且 是它们 二者共 同跟 国家 的最高 观点 和制 度 冲突 的舞 台。 ” 黑 格尔 的市 民社会强调 的是个体 主体 性 即个 人利益 的“ 特
马克思历史理论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万方数据
社会”这个概念,而不像黑格尔那样把“市民社会”限 定为在“现代世界”中所产生出来的东西。他提到, “在希腊人那里,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奴隶”,并对 中世纪的“市民社会”作出了比较多的分析。对市民 社会概念的宽泛延伸,主要是为了论证现代国家的 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分离的过程。马克 思认为,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的各个等级的全部存在 就是政治的存在,“市民社会各等级作为这样的等级 在中世纪也是立法的等级,因为它们当时不是私人 等级,或者说,因为私人等级当时就是政治等级”①。 这些政治等级,直接具有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但 现代国家中,市民社会从政治等级变成私人等级,从 而“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 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 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②。因此,在现 代社会中,市民社会和国家分裂为两个不同的、各有 其独立的本质和精神原则的领域,亦即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二元性”③。尽管市民社会的主体与政 治国家的主体是同一个主体,但这种主体具有本质 上不同的规定,是一种“双重主体”④。 最后,马克思在手稿中也谈到了市民社会内部 的等级差别问题。他指出:“正像市民社会同政治社 会分离一样,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也分为等级和社 会地位,虽然后二者彼此也有一定饷关系。享受和 享受能力是市民等级或市民社会的原则。”⑤他也特 别指出了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丧失财产的人 们和直接劳动的及具体劳动的等级”,认为这个等级 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 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在这里,他还 没有用“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这样的概念来规定 这个等级,而依然是从“私人等级”的意义上理解这 个等级,以说明个人作为私人在市民社会中是不平 等的。但马克思同时又认为,这种私人等级内部的 差别同样没有政治意义。他说:“既然黑格尔把整个 市民社会当作私人等级而同政治国家对立起来,那 么私人等级内部的差别,即不同的市民等级,对国家 来说就自然只具有私人的意义,而不具有政治意义。 因为不同的市民等级只是一定原则的实现、存在,即 作为市民社会原则的私人等级的实现、存在。但是, 如果必须放弃原则,那么这一原则内部的各种分离 对政治国家来说自然就更不存在了。”⑥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作者:倪松玉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5年第04期摘要:马克思在对前人研究成果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尤其是对黑格尔理论的批判继承中创造性的发展了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的那种从绝对精神与伦理精神角度出发阐述市民社会缘起的方法,并对黑格尔所认为的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论断进行了批判。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既是一个社会阶段,同时也是以私人交往关系为主的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也将与国家一道消亡。
关键词:市民社会;生产关系;政府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400740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他们对市民社会理论的阐述与建构可谓卷帙浩繁。
当下,诸多国家在解决大国善治的进程中也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对于实现良善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参照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改革措施。
然而丰富的理论体系建构必须以对基础概念的充分理解作为其根基支撑,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不置可否却大谈市民社会理论。
正是基于此,本文意在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理论解读,进一步认识市民社会的内涵及理论体系。
市民社会,英语为civil society,德文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概念在近几个世纪越来越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在引入到中国后,也引起了国内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著述中就可发现市民社会的影子,只不过当时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融合,并未显现出真实的面目。
当时的古希腊由于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加入到政治生活中,所以天生的带着“政治性”的烙印,那时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的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人类文明状态。
据说,“…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就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便提出的。
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
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
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
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
《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本文由收集整理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
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
_市民社会_的历史考察
政治文化研究“市民社会”的历史考察肖岁寒 C 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是一个地道的西方式概念,它在西方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指称与含义,因而对“市民社会”所蕴含的社会历史文化内涵作出厘清显得尤为必要。
一、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最早大概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
在《政治学》一书中,亚氏使用了“Po ltike Ko rnonia”(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①。
这一概念后来由西塞罗转译为拉丁文“C ivilis Societas”②,一般指和野蛮社会相区别的文明社会。
而现代英语和现代法语中的“市民社会”(C ivil Society,Societe C ivile)一词便是由这个拉丁文词目演化而成。
因此从词源学的角度有理由认为“市民社会”最初的含义乃指“政治共同体”。
“Po litike Ko rnonia”作为政治共同体讲时还有一个特殊的方面,因为Po litike是由“Po lis”(城堡)一词转义而来,所以亚氏指称的市民社会或政治共同体乃指古希腊时期特有的城邦国家。
城邦国家政治体制最具特色的是城邦民主制,这种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Po lites),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以代议制的形式出现③。
但正如顾准所分析的,“直接民主制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才有可能。
”④因而随着古希腊城邦国家的逐一衰落,亚氏的市民社会概念到古罗马时期已逐渐失去了它的实体,不过市民社会“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⑤这一层含义却一直延续了下来,并成为市民社会在政治上自由、民主、平等的一种历史性的理论资源。
托马斯・阿奎那、洛克等人不止一次地在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上溯到亚里士多德,这都反映了亚氏市民社会概念在政治学意义上的重要性。
二、中世纪在政治与经济两个方面为市民社会的产生作了准备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产生并非无因而起。
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理论
收稿日期:2010-08-03作者简介:谢礼圣(1978-),男,江苏江浦人,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5期双月刊2010年9月出版黑格尔一生坚信精神世界是人的尊严与人类生活的价值所在,精神的力量将使人成为宇宙万物中最伟大和最高尚的存在者。
道德伦理则是人类精神升华到顶峰的一个必经阶段。
黑格尔指出,“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1]164-165。
伦理生活中的一切规则,不是为了限制人,而是为了把人的最高使命亦即精神实现出来。
伦理生活与个人的使命在本质上相吻合,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1]172。
所以,黑格尔认为,伦理生活是一个人实现自由、成为精神和普遍性的唯一途径。
黑格尔从家庭、市民社会及国家三个方面来论证伦理生活的这种精神内涵。
其中,市民社会理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市民社会的诞生也就是现代性社会的诞生。
在市民社会中,世俗的个人价值与神圣的伦理价值形成了一个矛盾。
黑格尔一方面意识到滥觞于十七世纪西方启蒙运动的现代性带给了人类珍贵的自由与自主精神,另一方面也洞察到为了获取这种自由与自主,人类必须付出与自然世界对立、与他人分离、与上帝决裂的代价。
一、市民社会的构成环节黑格尔用市民社会(B ügerliche Gesellshaft )这个词指一个以个人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形态。
在这个社会形态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
但是,这个特殊的目的只有在使别人的福利得到满足的同时才能够使自身得到满足。
黑格尔认为,这个社会是新时代的标志,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主导的社会。
在德语中,“b üger ”既可以解释为公民,也可以解释为资产阶级。
[2]111在现实世界中,市民社会是西方现代化过程的产物。
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为例
理论前言与综合论坛298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为例谭晨晨(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酒店管理学院)摘要: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首次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开来,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与政治社会相对的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的发展为法治的实行创造了现实的基础,市民社会的一些法治原则今天仍在继续沿用,所以,研究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对现代法治的实行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市民社会;现代法治;启示一、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的产生(一)市民社会中的所有权需要司法的承认和保护由于私有产权差别的存在,使作为需要体系的市民社会产生了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为了防止由于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就有必要用法律和司法制度承认财产权的有效性,并保障市民社会的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的产生对社民社会中的权力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将抽象的市民社会权力具体化为法律上的保护对象,并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凭据。
“正象在市民社会中,自在的法变成了法律一样,我个人权利的定在,不久前还是直接的和抽象的,现在,在获得承认的意义上,达到了在实存的普遍的意志和知识中的定在。
因此,有关所有权的取得和行动,必须采取和完成这种定在所赋予它们的形式。
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就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根据的,这些手续使所有权具有证明能力和法律上的效力。
”1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权力不再像是在家庭中那样是直接的和抽象的,而是通过法律被承认并得以实现,因而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的取得和行动也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只有这样物才能真正成为个人的所有物。
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依据的,这些契约和依据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所有权才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法律对于市民社会中个人权利尤其是所有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市民社会中利益冲突的解决要求法治“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法哲学原理》中国
《法哲学原理》中国《法哲学原理》是法学领域的经典著作之一,是德国法学家康德的代表作之一。
本文将从中国的角度出发,探讨《法哲学原理》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康德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概念。
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需要法律的保障。
而自由和平等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
中国的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与康德的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康德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每一个人,不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
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借鉴。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差异。
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能够为各个群体提供公平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康德还提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经过合法的程序,并且要受到人民的认可和尊重。
这一点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法律制定过程中,也注重民主决策和法治原则的贯彻。
同时,法律的权威性也需要通过人民的信仰和遵守来得到体现。
只有当人们普遍尊重和遵守法律,才能够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康德还关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应该符合道德原则,而不应该违背人民的良知和正义感。
对于中国法学来说,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法律应该与这些价值观相协调,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法律也应该具备一定的弹性和可塑性,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康德还强调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使人们能够预测和遵守。
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借鉴。
中国正在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只有当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和稳定的制度,人们才能够依法行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哲学原理》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和启示是多方面的。
它为中国法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借鉴经验,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从理性国家观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从理性国家观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一直是经济政治学里的核心话题。
对于二者关系的理解,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高于社会”的国家主义传统受到不少人的追捧,这些追捧者中就包括青年时期的马克思。
在柏林大学学习期间,马克思很大程度上接受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社会理论,并一度成为青年黑格尔主义者。
但是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开始质疑黑格尔的国家观和社会理论,并一度陷入困扰之中。
于是,他带着对现实社会的困惑重新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进行了批判性研究,并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
与此同时,马克思还大量阅读了史料并进行了深度分析,撰写了《克罗茨纳赫笔记》来支持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就在对黑格尔的批判中,马克思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结论。
标签:理性国家观;黑格尔;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一、黑格尔关于市民与国家关系的观点在黑格尔看来,社会要正常的运转,就要遵循伦理理性。
这个伦理理性所推崇的是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
而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就是伦理理性的几个必要的逻辑环节。
这是一个伦理理性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正确的开端,只有从完整的家庭开始,才能构造健康的市民社会,进而有强大的国家出现。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一理论的构想是没有问题的,颇为契合中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
但从微观上来分析,要达到像黑格尔所说的统一,却受到重重阻力,并且在现实层面,这种统一也被证明是无法满足的。
这也是后来马克思在现实社会中不能将黑格尔的国家观应用于实际,而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出发点。
首先来看黑格尔对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的这一过程的分析。
家庭是伦理理性的肯定阶段:在家庭里,血缘和亲情使自我能够与他人统一,这是伦理理性的最直观的存在形态;但是在家庭里,个人与社会之间尚未真正的展开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只有在市民社会中才会存在。
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浅析《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
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浅析《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摘要: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这一本书中,主要是以自由意志为核心论述了法的理念,法的理念包括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层面。
而市民社会作为法的理念是关于伦理的层面,它是《法哲学原理》中重要的环节。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两个原则:一个是特殊性原则,即个体作为特殊性的人自身是一种目的,这种目的性的需要是个体作为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另一个是普遍性原则,即个体作为特殊性的人在市民社会中与其他的个体的特殊性相关联,这种关联使得特殊的人通过他人这一中介达成一种普遍性,并在普遍性中肯定自己使自己得到满足。
因此,本文试图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角度浅析《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
关键词:特殊性;普遍性;《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作为个人,它是一种特殊性,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的目的,他通过劳动或活动的手段和方法获得目的的满足,在表面上看来,这是利己的,但与此同时,这也是利他的,因为个人在获得自己目的需要的满足时,同时也为他人获得目的满足创造了条件。
在这一基础上,特殊性将会获得普遍性,特殊性目的在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的同时,普遍性也会束缚特殊性。
单个的个人作为特殊性转化成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普遍性时,法和警察为维护个体和市民社会的权力和秩序相继出现,同时出现了同业公会,而在同业公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并没有达到真正的统一,只有在国家的层面上,特殊性和普遍性达到了统一,同时,在国家的层面上,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即自由意志便获得了真正的实体性。
接下来,本文试图将进一步从特殊性、普遍性、以及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浅析市民社会。
一、特殊性原则个别的人,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一员,他把利己的需要做为自己的目的。
他们的目的需要不仅仅源于本能的需要,而且也是精神的需要。
本能的需要,就类似于动物本能的需要,它只是基于对自我的生存的基本需要,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为了使本能的需要得到满足,他们会把具体的物通过劳动分解为殊多化的需要,比如说我们对手机的需要,作为手机它只是一种物,但对于我们个人意识来说,不同类型的手机,这就是人对物的本能需要的殊多化的一种表现。
浅谈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03期No.03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来源(一)概念的来源“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一般用来描述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财产关系。
“市民社会”一词最早出现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他所认为的市民社会一般是指,城邦国家或者政治共同体。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西塞罗在他的基础上又对市民社会加以文明共同体的含义,这是最先赋予市民社会以文化的内涵。
到了近代,黑格尔从唯心主义角度出发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以需要为基础的私人利益体系,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私人生活领域。
提出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并决定其产生,认为市民社会只是观念的产物。
马克思从唯物主义角度出发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由单个的人组成了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又来自于市民社会,而每个人的生存都必须进行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经济交往活动。
因此,市民社会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政治国家由公民组成,公民来自市民社会,马克思由此得出市民社会是一个决定政治国家的经济概念,而不像黑格尔所说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在马克思之后仍有很多理论家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进行研究,但视角最为独特的无疑是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他的特别之处在于,他在文化层面对市民社会展开了最为激烈的批判。
这与以往诸多理论家在经济层面对市民社会概念展开的批判有着很大的不同。
(二)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每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亦是如此。
在葛兰西所生活的时代,意大利国内时局动荡不安,无产阶级革命浪潮此起彼伏,欧洲大陆法西斯主义盛行。
一战之后资本主义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各国之间的矛盾升级,意大利国内政府的压迫和瘟疫的爆发使民众的生活苦不堪言。
在国内外的双重压力下,意大利工人开始在社会党的领导下进行罢工运动,但由于缺乏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指导,革命均以失败告终。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马克思在对前人研究成果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尤其是对黑格尔理论的批判继承中创造性的发展了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的那种从绝对精神与伦理精神角度出发阐述市民社会缘起的方法,并对黑格尔所认为的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论断进行了批判。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既是一个社会阶段,同时也是以私人交往关系为主的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也将与国家一道消亡。
标签:市民社会;生产关系;政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他们对市民社会理论的阐述与建构可谓卷帙浩繁。
当下,诸多国家在解决大国善治的进程中也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对于实现良善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参照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改革措施。
然而丰富的理论体系建构必须以对基础概念的充分理解作为其根基支撑,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不置可否却大谈市民社会理论。
正是基于此,本文意在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理论解读,进一步认识市民社会的内涵及理论体系。
市民社会,英语为civil society,德文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概念在近几个世纪越来越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在引入到中国后,也引起了国内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著述中就可发现市民社会的影子,只不过当时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融合,并未显现出真实的面目。
当时的古希腊由于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加入到政治生活中,所以天生的带着“政治性”的烙印,那时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的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人类文明状态。
据说,“‘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就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便提出的。
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西欧中世纪之前,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并未替代传统的农业生产经济模式,并且其并未发展壮大,政治国家掩盖了市民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市民社会不被人们重视,它也从未摆脱政治国家的压制获得自由,政治国家以无所不包的势态将政治权力的触角伸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哲学家黑格尔的政治思想有什么
哲学家黑格尔的政治思想有什么哲学家黑格尔是19世纪德国最具代表性的唯心主义代表人物,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你知道黑格尔政治思想有什么吗?后人又是怎样评价的?下面是店铺为你搜集到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哲学家黑格尔的政治思想(一)关于政治学的观点黑格尔的主要政治学著作是《法哲学原理》,该书论述了“自然法和政治科学的一般法则”。
黑格尔开宗明义的宣布:他的目标不是向世人推荐一种政治思想,而是阐述和澄清现代国家的概念——也正是这个原则划清了现代政治学和以往政治学的界限。
在黑格尔看来,政治理论不能规定只能描述,只有当“生活形式变得不合时宜时”,哲学才出场,即哲学是迟到的,它来不及教导人们生活是什么样子。
“理解事物是什么,这是哲学的任务”,因为要对事物是什么做出回答,这需要理性。
这种立场用黑格尔的名言来表述就是“密涅瓦的猫头鹰总在黄昏时候起飞”。
(二)关于国家的观点黑格尔认为,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整体上都是服务于表面上自给自足的私人追求。
这个整体部分即现代国家的市民社会,涉及一定的社会结构如财产法、警察制度、行业同盟等等相伴随的经济生活领域。
理论家常常把国家的这个部分和真正的国家混为一谈,然而它只是构成一个外部的国家,真正的国家包含有更多的内涵。
国家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国家不仅包括政治和经济内容,而且包括文化,宗教,伦理,法律等内容的复合主体。
从作为这个完整意义上的国家的成员,从获得这个国家所能提供给他的多种满足中,市民获得了自我实现。
公民们需要国家来纠正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认为的那种市民社会的周期性危机。
黑格尔描述中的典型的现代国家制度是一种君主立宪制,君主在外交事务上有着实质性的权力,但在内政事务上则仅有有限的干预权,其它权力由民选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掌控。
国际政治方面,黑格尔和康德一样认为主权国家如同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需要得到同伴的尊重,但却总是不能如愿以偿。
然而黑格尔从这个说法中得出的结论却是康德关于永久和平的计划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牛俊友谈克华内容提要!市民社会”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它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阶段,肩负由家庭伦理实体向国家伦理实体的自然过渡;!市民社会”也涵盖经济体、公共领域和社会与国家的统一体等多重含义)并最终构成黑格尔哲学体系中!自由及其定在”的一个环节。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伦理实体国家市民社会”概念来自西方,德文为b^gerliche geseeschaft",英文为"civil society",又译为公民社会。
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市民社会几乎等同于城邦。
而“真正第一次提出’公民社会’概念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对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内涵做了颇为详尽的分析。
”①在中世纪,基督教会统治着西欧社会,但正是这一时期,作为自主性的社群的世俗社会也开始发育起来,它具有独立于教会和国家的作为公共生活领域的意义。
文艺复兴以后,自霍布斯始,特别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市民社会指由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既承继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内涵,同时又赋予了该概念以深刻的法哲学意义$从黑格尔集中论述“市民社会”概念的《法哲学原理》文本的整体逻辑看,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重要的中介环节,这无疑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心内涵;从文本的许多局部论述来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还指涉经济体、公共领域和国家等多重含义$作为“伦理实体”的“市民社会”从《法哲学原理》的整个理论体系看,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作为从家庭伦理实体向国家伦理实体过渡的中介环节,这无疑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内$市民社会在《法哲学原理》中是伦理部分的一个基本环节,黑格尔在第二章“市民社会”部分的开头即提出了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
《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需求)
需求精致化的双重性
需求的多样化和精致化具有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人 类社会发展。“为了特异化的需求服务的手段和满足的方法也 细分而繁复起来了,它们本身变成相对的目的和抽象的需求。 ”(191)精致化需求已经主要不是在满足生理的需求,而是 主要满足人的社会需求了。在这里人在一定程度了上摆脱了外 在自然界的必然性强制或内在生理的偶然性强制,人的需求已 经与人的自我理解发生关系。因此,这一过程包含着解放的因 素。然而,在黑格尔那里,当伦理共同体最终实现之前,人类 历史任何发展形式都是矛盾的,欲望的精致化也是如此。一方 面,如果没有贪欲和虚荣心,人类就失去了不断改造其生活的 动力,另一方面,贪欲和虚荣心当被资本利用时就会产生虚假 需求和被操纵的人格。在差别的多样化和精致化中体现出来的 自由是形式的,它的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一方面,穷奢极 侈,另一方面,贫困交迫,道德败坏。”(195节)
需求体系与政治经济学
政治经济学是在现代世界基础上产生的一门科学。这门 科学的特殊意义在于,它从个人的主观需要满足和谋利活动中 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因而,满足了我们理智的需要。所谓理性 就是相信我们生活的世界不是纯粹偶然的、不可理解的事物, 而是有着可以理解的目的和意义的。表面上在市场中,一切都 听任个人任性的摆布,而经济学“这门科学使思想感到荣幸, 因为它替一大堆的偶然性找出规律性。” 但是,如果政治经济学就是我们理解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 全部知识,也就意味着不仅马克思的思想没有必要存在,黑格 尔自己的思想的意义也大为削弱。根本原因在于政治经济学没 有认识到市场作为满足人们特殊性需求的有效机制,包含着双 重性:一方面是它是特殊性需要的调和,“这又是主观目的和 道德的理智发泄它的不满情绪和道德上愤懑的场地。”189节
浅谈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市民社会”的理解
浅谈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市民社会”的理解摘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被看做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形成的第一个标志,文中的第十条“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是其精华所在,被公认为是全篇的一个总结。
对这一条中出现的“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解读,一直以来没有较为统一和明确的定位,纵观国内以及西方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现在的主流观点一般将其解释为“资产阶级社会”。
将“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放到马克思思想发展链条中的具体阶段以及各阶段的具体历史语境和条件中进行考察,能够使这个概念得到日臻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市民社会;费尔巴哈;第十条《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本文称《提纲》)被看做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形成的第一个标志。
《提纲》中的第十条“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1]61是这个文本的精华所在,被公认为是全篇的一个总结。
纵观国内以及外国的研究成果,目前学界一般把《提纲》第十条中“市民社会”一词解释为资本主义社会,把市民作为与资产阶级基本相同的概念:“这里的‘市民’指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指资本主义社会。
”[2]468有的认为:“市民社会指资本主义社会,那么‘市民’也就指资产阶级了”[3]40。
有的学者引用一些表述:“‘市民’,主要指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4]38,来说明此处的市民社会只是资本主义社会。
还有研究者认为市民社会是18世纪资产阶级学者使用的一个说法,马克思用这个概念体现“旧唯物主义哲学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的资产阶级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世界观。
”[5]218部分学者不做过多阐释,直接说“旧唯物主义立足于‘市民’社会,反映资产阶级利益,是资产阶级的世界观。
”[6]251试问能不能就此把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简单直接地等同起来呢?作为马克思的一个哲学研究的重要提纲,我们认为,对其概念仅根据语法的逻辑和习惯以及流行看法是不准确也不严谨的,必须要结合“市民社会”含义的演变过程并将此概念放到马克思整个思想发展链条中的每个阶段的特定的历史阶段中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