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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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来源:作者:日期:11-02-19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与诸多民事制度一样,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国家所继受。在英美法国家,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的著名案例中所确立起来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也在一定
程度上包含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与诸多民事制度一样,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国家所继受。在英美法国家,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的著名案例中所确立起来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不可抗力的内容。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及其外延范围,各国立法、学说上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不可抗力首先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外延,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各国立法及我国学说上的观点,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2)政府行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3)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因地震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可免责解除合同“我们本来有批货要运出去的,现在地震了,没法交货,要不要赔钱哦?”一位都江堰市民王先生打进本报热线称,他们原来和买家签好了合同,要在5月中旬送一批货物过去。
后来发生地震,货物大部分都不同程度受损,不仅时间上延误了,货物质量也大打折扣。恰好,他们在合同中又约定了5万元的违约金,他现在都没和买家联系上,不知如何是好。
君和律师事务所杨少华律师称,根据合同法,地震属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天灾,在法律上被称为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违约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减轻责任甚至免责。这批货物如果本身质量很好,而且完全有条件按时交货,只是因为地震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按时、保质保量交货的,王先生可以免责。但王先生负有立即通知买家的义务。考虑到地震后,部分地区通讯中断,待通讯恢复后,王先生应尽快通知买家,以便减少买家的损失。同时,买家在收到货物损失而且无法按时交货的消息后,虽然不能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但买家可以选择让王先生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重新组织交货,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幼儿园租的房子在地震中受损了,房东又不愿意修,现在我们已经在装修等工程上投入不少,该怎么办啊?”都江堰的张女士打进本报“抗震救灾法律援助团”热线咨询。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涛称,根据我国民法,房东在出租房屋后,仍有义务维修房屋。面对受损的房屋,张女士应首先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做一个鉴定。如果是不可修复的危房,必须马上拆除。如果经过修复仍可使用的,张女士可要求房东修复。如果房东不愿维修房屋,张女士可以先自行维修,但要保留好维修费用的凭证。根据《合同法》,为了房屋的安全,承租人进行的必要维修,其维修费用可以在今后的房租中扣除。
案例分析:合同解除-不真正义务-合同履行
2007年04月02日10:58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2001年9月2日,广东某市亚星百货商场向江苏某市隆兴服装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高
档服装,价值200万元。双方约定2001年10月1日前全部交货,交货地点为江苏某市火车站。合同签订后,隆兴服装有限公司即组织生产。
2001年9月16日,亚星百货商场遭受雷击而发生火灾,损失惨重,商场几乎被夷为平地。商场立即电话通知隆兴服装有限公司,因商场发生火灾,损失严重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以电报告知隆兴服装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隆兴服装有限公司这时已生产了价值100万元的服装,害怕合同解除对自己造成损失,且合同履行之后利润可观,故不同意亚星商场解除合同的要求,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出此要求纯属无理,置之不理,继续组织生产这批服装,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将全部服装送货到亚星百货商场所在地广东某市的火车站。亚星百货商场拒不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隆兴服装有限公司遂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现问: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隆兴服装有限公司认为,亚星百货商场不能也无权擅自解除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亚星百货商场应赔偿隆兴服装有限公司的一切损失。此要求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亚星百货商场认为,公司因雷击发生火灾,这是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原合同即告终止,合同自始无效,隆兴服装有限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此答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4)设亚星百货商场同意受领货物,则该合同履行地为何地?
(5)设亚星百货商场同意受领货物,则应在何地履行付款义务?
[答案]
(1)隆兴服装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亚星百货商场可因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
(2)亚星百货商场的答辩也不合法。因为本合同并不因亚星百货商场要求解除合同而当然终止效力,也不能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当然免除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