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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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
案由:民间借贷
被接待人:李xx 律师:您好,我们是山东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天就贵公司诉讼事宜与贵公司进行沟通与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对贵公司进行以下必要的风险提示以维护委托人、律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请贵处审慎考虑。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律师办理诉讼类事务,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结果为前提承接委托人的案件。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否则律师有权拒绝。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类业务,不得以与该事务的审批机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前提承接委托人事务,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事务结果为前提承接委托人的事务。委托人也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审批机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否则律师有权拒绝。
四、委托人的案件或事务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五、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六、律师办理业务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或政府机关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七、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
九、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关规定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律师:以上风险提示贵公司是否已经知悉?请贵公司进行确认。
被接待人:我明白。
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贵公司应如实向律师叙述所了解的案情,如果贵公司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我们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如果贵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贵公司是否同意?
被接待人:同意。
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律师不能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因此不排除贵司败诉的可能。贵公司是否同意?
被接待人:好的,同意。
律师:还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
被接待人:没有了。
律师:请核对上述内容,记录无误,请签字确认。
被接待人签字:
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