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抵押合同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多年期 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法律上关于抵押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男,40岁,房地产开发商。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同时,张某将其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一套(以下简称“抵押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李某。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合法有效?2. 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3. 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一、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通知;(二)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出受偿要求;(三)抵押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后,多次催讨无果,有权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抵押物本身、抵押物所生的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
”本案中,抵押物的范围应包括抵押房产本身及其产生的孳息。
法院判决:1. 张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万元。
2. 李某有权行使抵押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权的成立、行使以及抵押物的范围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霍春建与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春建与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8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霍春建;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霍春建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霍春建唐建华【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卢广磊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廉颖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广磊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廉颖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广磊廉颖【代理律所】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霍春建【被告】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由于(2019)吉0113民再5号、(2020)吉01民终5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2018年1月28日唐建华与霍春建签订的借款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建华已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现该民事判决书仍然发生法律效力,且霍春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霍春建上诉称其未指示唐建华将借款交付给于春艳的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2019)吉0113民再5号、(2020)吉01民终5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2018年1月28日唐建华与霍春建签订的借款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建华已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现该民事判决书仍然发生法律效力,且霍春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霍春建上诉称其未指示唐建华将借款交付给于春艳的主张不予支持。
李玉兰、张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兰、张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2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兰;张文革【当事人】李玉兰张文革【当事人-个人】李玉兰张文革【代理律师/律所】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刘朋飞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刘朋飞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力刘朋飞【代理律所】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玉兰【被告】张文革【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张文革持上诉人李玉兰出具的《借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玉兰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文革持上诉人李玉兰出具的《借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玉兰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李玉兰对该《借据》系其本人书写,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同时结合查明的张文革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这一事实,撤销原一审民事调解书,并对本案借款及利息进行重新认定,于法有据,予以确认。
李玉兰关于其担保责任已被免除,不应当再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李玉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上诉人李玉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9:22: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2016年10月9日,原审被告李玉兰向原审原告张文革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文革现金贰拾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二分"。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业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按照约定支付典当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活动。
第三条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典当业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经营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4.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5. 符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金来源证明;4. 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证明;5.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简历;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经营范围、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向当户出示典当合同文本,明确告知当户的权利义务;2. 不得收当下列财产:a.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b.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c.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d.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e. 价值低廉、易于损耗的财产;f.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当的财产;3.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典当资金;4. 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5. 妥善保管当户的抵押或者质押财产;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私人抵押物贷款合同书
私人抵押物贷款合同书一、甲方(出借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住址)。
乙方(借款人):(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出借人住址)。
二、借款事项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
2. 借款用途:(借款用途)。
3. 借款期限:自(起始日期)年(起始日期)月(起始日期)日起至(截止日期)年(截止日期)月(截止日期)日止。
三、还款方式1.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
2. 还款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四、抵押物1. 抵押物名称:(抵押物名称)。
2. 抵押物描述:(抵押物描述,包括抵押物的规格、数量、状况等)。
3. 抵押物评估价值: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
五、借款利率1. 借款利率:年利率(%)。
2. 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计算方式,如按月计息、按季计息等)。
六、借款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的(%)。
2. 若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未还本金及利息。
七、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解除或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甲方对乙方的其他权利。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出借人):签字:日期:乙方(借款人):签字:日期:以上是一份私人抵押物贷款合同书的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
在实际使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建议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崔吉兰、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吉兰、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16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为民罗娟陈璐【审理法官】尹为民罗娟陈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吉兰;李根;郑茜【当事人】崔吉兰李根郑茜【当事人-个人】崔吉兰李根郑茜【代理律师/律所】熊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熊睿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熊睿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华熊睿【代理律所】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吉兰【被告】李根;郑茜【本院观点】一、二审庭审中,李根陈述2019年6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时郑茜在场,但2019年6月20日李根即与郑茜办理了离婚,若当时郑茜、李根与崔吉兰之间达成借款合意,郑茜也在场的情况下只有李根一人签字与常理不符。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追认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二审庭审中,李根陈述2019年6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时郑茜在场,但2019年6月20日李根即与郑茜办理了离婚,若当时郑茜、李根与崔吉兰之间达成借款合意,郑茜也在场的情况下只有李根一人签字与常理不符。
二、关于《还款协议》中的房屋装修款及购车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给予子女钱款用于购买房屋、装修住房等大额消费,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或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社会常情出发应推定为赠与。
现崔吉兰主张李根、郑茜装修房屋及购买车辆向其借款,基于崔吉兰、李根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前述事实分析,本案不能仅凭李根所出具的落款于2013年、2017年的《欠条》、《借条》即认定崔吉兰出资时即与李根、郑茜形成借贷合意。
法释〔2020〕28号 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2020/3/26
(3)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分所得价款的偿还顺序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之费用; 第二,扣缴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税费; 第三,按优先受偿权顺序和抵押顺序和抵押顺序依法偿还 抵押人所欠的本息及违约金; 第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第N期月偿还额本金 = 月本息偿还额 — 第N期偿还额的 利息
2020/3/26
例子
假设贷款金额为1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 为30年,用等额还款抵押贷款的计算公式计算, (1)该贷款的每月分期付款本息偿还额。 (2)还款10年后的贷款余额是多少? (3)这10年中共向银行支付多少利息?
2020/3/26
利率风险 金融机构承担了全部利率风险,当利率上升时,就会出
现利率风险。控制利率风险最一般的方法是由借贷双方平 分风险,利率一般高于可调利率抵押贷款。 提前还款风险
在利率上升还是在利率下降的情况下提前还款的风险比 较大?
2020/3/26
(2)等本金还款抵押贷款(CAM)
概念:在贷款期内均匀地偿还本金,而每期按剩余本 金余额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还款公式:
at
p n
p n (t 1) i n
2020/3/26
例子 假设贷款金额P为1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贷款期 限为30年,用等本金还款抵押贷款的计算公式计算,该贷 款的每月分期付款的本息偿还额为多少?
2020/3/26
特点 优点: 借款人每月支付的本金是均等的,支付的利息因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 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当抵押财产的设定发生在企 业拖欠税款之后的,该抵押权将丧 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0/3/3
案例:
某县服装厂2002年3月欠税12410元。5月,该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 物,向银行贷款3万元。6月,该服装厂欠缴税款7250元。2002年8月该 厂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但宣告破产后,该服装厂仍旧未停止其经营活 动,发生了两笔购销业务,涉及税款86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 复》第二条: “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 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 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 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 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分析:
本案中,作为抵押人的经营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抵押权人银行的 同意,就将已抵押给银行的商铺转让予建设公司以偿还其拖欠建设公司的工 程款。通常情况下,其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即使转让后价款也应当提 前偿还银行贷款。然而经营公司拖欠建筑公司修建抵押商铺的工程款,故建 筑公司对抵押商铺享有拖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从司法判决结果看出,在 两条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优先保护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权益。
论《民法典》第405条“抵押不破租赁”
论《民法典》第405条“抵押不破租赁”作者:李璐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70期【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了先租后抵情况下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则,但该条并未明确出租事实应该如何认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行为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405条是对《物权法》第190条的实质性修改,将抵押权设立时间作为判断权利次序的依据。
本文先对《民法典》第405条的理解与适用提出几点看法,逐字对比《民法典》第405条和《物权法》第190条,再结合司法判例观察“抵押不破租赁”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并辨析“抵押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不动产,最后对倒签合同行为提出几点对策和总结。
【关键词】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租赁权;转移占有一、“抵押不破租赁”概述“抵押不破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准确理解该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一)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虽然租赁权属于债权,但其具有对抗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效力。
也就是说,尽管租赁权的性质是债权,但却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而之所以要对承租人进行如此高强度的保护,主要是在于保护其使用状态的稳定,而使用的前提则是占有,并且占有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
因此,无论是本条的“抵押不破租赁”规则还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都在《物权法》《合同法》相关条文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能够对抗所有权或者抵押权的只能是已经转移占有的租赁物。
换言之,如签订租赁合同尚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仅是一般债权人,不能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
(二)在后的抵押权已经设定无论是“买卖不破租赁”,还是“抵押不破租赁”,本质上都是在后设立的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不得对抗在先设立的已经转移占有的租赁权。
因此,在“买卖不破租赁”中,要求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在“抵押不破租赁”中,要求抵押权已经设立。
而《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而订立抵押合同,在动产抵押场合,固然往往意味着抵押权已经设立,但在批准生效场合,抵押合同成立也不意味着就当然生效;就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抵押而言,仅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时,抵押权尚未设立,当事人只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权利,此种权利在效力上弱于物权,更不用说弱于可以对抗物权的租赁权。
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
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2020年6月版)合同编号:##(上海)个循抵字(2020)第()号甲方(借款人):证件种类:通讯地址:邮编:乙方(贷款人及抵押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地址:电话:传真:负责人:职务:丙方(抵押):证件种类:通讯地址:邮编: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丙方愿以自有财产为此额度提供抵押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授予此项额度。
现甲乙丙三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和普遍性条款两部分构成。
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不一致的,视为对普遍性条款的修改。
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额度内容1、额度金额: (折合)人民币(大写) 拾柒万玖仟元整小写: ,其他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额度期限: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3日止,共计120个月。
额度期限起始日期以乙方审查同意的日期为准,如乙方审查同意的额度期限起始日期晚于本条约定的起始日期,额度期限终止日期按照上款额度期限月份相应顺延;额度项下具体授信的起始日期及终止日期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授信使用条件本合同已生效,并且额度项下相关担保(包括抵押/预抵押、质押、保证)手续已办妥。
其他:无。
第三条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收取甲方提前还款时,乙方不收取违约金。
第四条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甲方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为(折合)人民币(大写)拾柒万玖仟元整,利息、复利、罚息按具体授信合同的约定计算。
第五条抵押物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权证号第05 9号。
抵押物情况详见附件《抵押》第六条额度的其他担保无。
第七条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旅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黄伟与张健、王凤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伟与张健、王凤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2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坚孙艳蒋其举【审理法官】孙坚孙艳蒋其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伟;张健;王凤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当事人】黄伟张健王凤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当事人-个人】黄伟张健王凤照【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被告】张健;王凤照【本院观点】案涉房产系黄伟通过与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且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房款,故黄伟有权处分案涉房产。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民事权利过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效力待定无效执行第三人关联性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产系黄伟通过与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且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房款,故黄伟有权处分案涉房产。
2016年12月27日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系黄伟本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是由黄伟收取了2万元定金。
2017年4月7日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虽系陈某某代黄伟签订,但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在签订该协议前黄伟已经明确表示陈某某可以代表其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被上诉人给付的43万元系支付至黄伟账户;据黄伟二审陈述,陈某某当时与其生母是夫妻关系,陈某某参与了整个卖房过程。
综上,黄伟上诉称陈某某与被上诉人串通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事实依据。
盱眙房产信息咨询中心系案涉房屋买卖的中介方,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存在中介服务关系,而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须将中介方作为本案当事人。
个人物品抵押合同模板
个人物品抵押合同模板甲方(债务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债权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因急需资金(具体原因),向乙方借款(具体金额),为保障借款的顺利归还,甲方同意将其个人物品抵押给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相关义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抵押物品的具体情况甲方同意将以下物品作为抵押物品:1.(列出抵押物品清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具体信息)2.(抵押物品照片或描述)第二条抵押权的设立1. 甲方将抵押物品作为抵押,权利人为乙方。
权利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对抵押物品行使抵押权。
2. 甲方保证其对抵押物品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被他人拥有、占有或有其它负担的情况。
第三条借款期限和利率1. 本次借款金额为(具体金额),借款期限为(具体期限),自(借款日期)起计算。
2. 借款利率为(具体利率),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按月支付)。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视为违约。
乙方有权立即追索债款,并在追索期间停止发生利息。
2. 若抵押物品价值无法弥补债务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责甲方的其他财产。
第五条保险责任1. 甲方同意在借款期间对抵押物品进行保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保险单并说明乙方为受益人。
2. 若抵押物品发生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申请保险理赔。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争议解决机构裁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债务清偿完毕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债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生效。
李保成、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保成、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2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庆文牛永权高璐【审理法官】尹庆文牛永权高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保成;李杨;李向伟;李义周【当事人】李保成李杨李向伟李义周【当事人-个人】李保成李杨李向伟李义周【代理律师/律所】杨海龙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海龙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海龙【代理律所】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保成;李杨【被告】李向伟;李义周【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是否应当被免除保证责任;上诉人垫付的货款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抵销。
【权责关键词】无效不当得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是否应当被免除保证责任;上诉人垫付的货款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抵销。
针对本案争议问题,本院作评述如下:一、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应当被免除保证责任。
上诉人作为担保人与出借人李向伟、借款人李义周签订的“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系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房屋作为担保物,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上诉人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虽然协议中约定的担保物未经抵押登记,不产生案涉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上诉人仍应承担基于抵押物的保证责任。
何伟光、陈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伟光、陈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9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桂芬覃若鹏覃斯【审理法官】宋桂芬覃若鹏覃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伟光;陈晓勤【当事人】何伟光陈晓勤【当事人-个人】何伟光陈晓勤【代理律师/律所】潘冠霖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石丽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冠霖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石丽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冠霖石丽【代理律所】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伟光【被告】陈晓勤【本院观点】如前所述,对于何伟光主张陈晓勤在本案中预扣利息44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70元,由上诉人何伟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20:30:24何伟光、陈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终94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冠霖,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何伟光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子健、李笑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子健、李笑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3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鹏壮庞茜张力【审理法官】赵鹏壮庞茜张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子健;李笑聪【当事人】刘子健李笑聪【当事人-个人】刘子健李笑聪【代理律师/律所】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齐燕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齐燕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娜齐燕【代理律所】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子健【被告】李笑聪【本院观点】2020年1月18日张文旭在保定市莲池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认可刘子健是其找的出借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经张文旭介绍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张文旭为出借款项的代收人,李笑聪实际收到借款是26.6万元,并且李笑聪并将其房屋做了抵押。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月18日张文旭在保定市莲池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认可刘子健是其找的出借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经张文旭介绍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张文旭为出借款项的代收人,李笑聪实际收到借款是26.6万元,并且李笑聪并将其房屋做了抵押。
一审法院认为张文旭有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非法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财产的行为,被上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文旭涉嫌违法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私人财产抵押合同范本
私人财产抵押合同范本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借款人)与乙方(贷款人)签订,为了明确双方在贷款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资料甲方资料如下: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第二条乙方资料乙方资料如下: - 公司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第三条贷款金额和利率1.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
2.贷款期限为(期限)个月。
3.利率为(利率)%。
第四条抵押财产1.甲方将其名下的以下财产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物:–财产1:–财产2:–财产3:2.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
第五条贷款用途甲方承诺将贷款用于以下用途: - 用途1: - 用途2: - 用途3:第六条还款方式1.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偿还本次贷款:–还款方式1:–还款方式2:–还款方式3:2.还款期限为每月(日期)日。
第七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时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2.若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和提前还款1.若甲方提前还款,应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2.若乙方同意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第九条保密条款双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任何信息向第三方透露,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涉及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终止。
以上为私人财产抵押合同的范本,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贷款交易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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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抵押合同2020
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个人财产抵押合同,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个人财产抵押合同(一)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万元整。
(小写:元)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投资。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分计算。
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如实际借
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
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
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
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如借款人违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财产抵押合同(二)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x)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x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
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订立时间:年月日
个人财产抵押合同(三)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
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
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