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7篇

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财产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1. 甲方就其所有的财产向乙方投保,具体保险标的(保险财产)以投保单所列明的财产为准。
2.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财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以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双方约定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以投保单所列明的金额为准。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
2. 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如暴雨、台风、地震等)、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保险财产损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以投保单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除外责任1. 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其他根据本合同及投保单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约定进行理赔。
乙方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赔付义务。
第七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
如需解除,应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对方。
3. 本合同因保险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文6篇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文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家庭财产向乙方投保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甲方就其居住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向乙方投保:1. 房产及相关附属设施;2. 家具、家电、厨具等生活物品;3. 衣物、床上用品等纺织品;4. 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及贵重物品。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双方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约定相应的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金额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保险标的清单》。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4. 其他意外事件(具体由双方另行约定)。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警方报告等。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六、保险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023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2023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第一章可保财产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附属设备;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的投保、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金的给付等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保险所述家庭是指亲属关系的成员,在同一居住地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金额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面积、数量等进行确定的保险金数额。
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损失,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2.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家庭的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财产进行保险。
第四条责任免除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保险的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依照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不存在的情况。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且提交理赔申请。
2.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采取措施,合理避免或减少损失。
3. 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在确认保险事故损失金额后,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
2.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按照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执行。
3. 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但有权扣除本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终止和解除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本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时,自动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3.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请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确保与保险公司建立起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1.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家庭财产险合同。
1.2 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1.3 本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家居设备、个人财产以及其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条款规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爆破、风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额外约定的风险。
2.2 当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赔偿。
2.3 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被保险人在办理家庭财产险时,应根据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
3.2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 费率。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3 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终止并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4.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理赔申请。
4.2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派专员进行理赔调查,并根据理赔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决定保险赔付金额。
4.3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付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方式领取赔付款项。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被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间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5.2 保险公司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
5.3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通用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通用条款定义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是指以家庭财产作为投保财产的长期个人保险。
保险公司将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并在保险期限内,按照约定进行赔付,以保障投保人的家庭财产安全和稳定发展。
保险责任一、保障范围本保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2.因家庭成员罹患疾病而产生的医疗支出的赔偿责任;3.因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意外引发的第三方责任赔偿。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0年、20年或30年。
三、投保对象本保险的投保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2.在我国境内合法居住或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缴费方式进行缴纳。
1.年缴2.季缴3.月缴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对应关系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A计划、B计划、C计划,保险费用依赖于投保人选择的保险金额计划以及缴费期间的选择。
六、免赔额本保险不设免赔额。
七、保险责任免除本保险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如下:1.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2.投保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或者未及时补交保险费;3.投保人故意隐瞒与本保险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4.投保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退保及满期1.投保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可申请退保,若已发生事故则不予退保;2.投保人缴费期间届满时,可选择继续投保或者退保,若选择退保,则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退保。
申明1.本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履行;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申报内容,不得隐瞒或者故意歪曲陈述;4.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用;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结束语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是为保障投保人的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安全而设计的长期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篇1一、保险财产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家庭财产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详细列明需要投保的家庭财产项目及价值,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公司能够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二、保险期限及续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并本公司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若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本公司保留对续保条件进行审核的权利。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家庭财产价值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及计算方式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责任本公司对由于火灾、爆炸、雷电、暴雨、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理赔。
五、理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理赔工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由投保人提出解除或终止。
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投保人应支付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可能的滞纳金。
对于因投保人违反合同规定而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本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七、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本公司的家庭财产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妥善保管与保险有关的单据、凭证等。
八、本公司权利与义务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理赔。
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家庭财产情况进行核实,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同时,本公司也有义务在收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及时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理赔工作。
九、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 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 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知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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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条非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未届保险期满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凡投保人选择一年、三年、五年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期满后,若不退保,投保人应另办续保手续。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本金,就根据非还本家财险费率计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应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
第十条投保人选择长效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长效还本保险期为八年有效,八年保险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五年以上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要视本保险年度内是否出险而不定期,若本保险年度内出险,发生赔款的要按短期计费标准计收(见短期计费标准表计算),从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险年度内未出险,未发生赔款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将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期不满五年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依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章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出险当地的市场重置价,并且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单上未列分项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以下比例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第十二条依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并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确定损失、查勘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示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发行或违反本条款的各项义务和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以后,该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非还本形式的保险若在保险期内累计赔款彀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退还终止日至届满日的保险费。
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单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险金额仍全额有效。
本条所述各种情况,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保险人有权根据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的变动,相应调整费率或保险金额,并告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章保险仲裁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本保险为家产财产险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财产险的基础上,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财产附加盗窃险,其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财产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兹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保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为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故意行为、或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因顺手偷摸、窗外钩物等无法证明外来人员盗窃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否则如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责任及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
衩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补偿。
六、本附加险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