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
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
文章来源:/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警戒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通信、会见第五节生活、卫生第六节奖惩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文章来源:/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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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培训心得体会确保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永恒的话题,你知道监狱是怎样的吗?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监狱培训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监狱培训心得体会篇一参加工作一年多,在监狱工作中了解掌握一些实际操作规程,目前监狱系统即将迎来第三批新警,总结经验、共同切磋、与新警们共勉之。
下面浅谈开展工作“五方面”内容:一、工作纪律方面认真履行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的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上述法律所禁止的不能触及,牢记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做到心中有数,原则性的问题绝对不能出错。
二、业务知识方面现在通过管理局组织的50多天公务员培训,基本上学习重点在理论知识培训,实际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在培训期间处于空白状态。
参加工作后,要认真学习老民警的工作经验,处理方式方法,虚心请教;同时认真学习掌握监狱下发的工作条例,履行,熟悉实际工作中操作事项,对监狱局统一发放的书籍要注意保管,有时间参阅,有利于帮助。
三、工作心态方面初到陌生的环境,难免不习惯,要及时调整好心态。
随着监狱工作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民警待遇的进一步提高,新警要正确面对现实,不要有太多的抱怨,不要受少数一部分老警厌倦思想的影响。
客观面对工作,不要怨天尤人、牢骚满腹,这样既影响工作情绪,同时造成不良印象,要以积极上进的心态投身到一线工作中去。
监狱警察工作心得体会4篇心得体会,学习心得四、人际关系方面刚到监狱工作,要搞好人际关系,对于自己在单位的工作是非常有好处的。
在监区、分监区要与其他同事保持团结、友善、谦虚、谨慎,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在生活、学习、工作中提倡和谐相处氛围。
五、监管改造罪犯方面淘宝精品(1)要树立新警在罪犯中的威信。
严格律己,不要与罪犯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贪图便宜行为;新警对罪犯不要有畏惧的心理,发生罪犯违法乱纪大胆处罚,自己依法办事,胆大心细;处理问题时采取“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搞“暗箱操作”,奖惩制度要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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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心得体会我国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对于维护监狱稳定,加强监狱职能,提高监狱企业运行效率,理清监企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下小编为你带来监狱工作,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监狱工作心得体会篇120xx年9月,我正式加入了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里,我从一个刚刚走出校园的学子,成长为一名奋斗在监管第一线的人民警察。
在监区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逐步熟悉岗位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基本具备了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应有的素质。
但是我深知,与其他老干警相比,自己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工作能力方面还有待提高。
现将这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坚定立场,加强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监狱人民警察,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一年来,我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严格遵守《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司法部“六条禁令”等。
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大学习、大讨论”、我的政治立场更加坚定,理论修养得到了提高,政治敏锐性得到了明显增强,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
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可靠的思想保证。
二、求真务实,刻苦钻研,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我从最基础的一点一滴做起,脚踏实地学习,立足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工作方法,不断开拓创新。
一年来,通过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老干警学,使我学到了很多管理教育罪犯方面的工作方法,能够正确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妥善地解决罪犯在生产改造中发生的矛盾,能够对自己所包干的罪犯较好的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及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解决其思想上出现的问题,加快其改造进程。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我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处理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监狱法制建设的状况和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同日以第三十五号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监狱法》的缺陷、漏洞日益显现,修改《监狱法》已迫在眉睫!1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定位不准,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个别重大问题甚至出现遗缺现象。
1.1 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备1.1.1 《监狱法》的定位值得研究《监狱法》的定位一直是监狱法学中争议的焦点。
严格地说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从程序到实体,从实体到执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链。
但实际上《监狱法》充其量只能算是监狱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因为:《监狱法》有实体性的规定,如监狱的设置,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监狱法》在立法规格、定位上本身就值得研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寻找适合自己的立足点。
1.1.2 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监狱法律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此,《监狱法》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然而,《监狱法》颁布十二年,这一法律体系中,作为重要一环的行政法规迟迟难以出台。
即使目前实施的一些所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漏洞百出。
1.1.3 相关法律、规章间的冲突使得《监狱法》执行无所适从因各种原因导致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同执法内容,却适用不同执法条件,因而导致法律法规使用上的冲突。
例如:我国《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
吴宗宪: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关键词: 监狱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修改内容提要: 《监狱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在实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恰当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方面的国家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对于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推动监狱法制的完善,都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由于《监狱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修改等问题,《监狱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与完善。
实际上,监狱领域的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在《监狱法》颁布后不久,就发现了《监狱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建议,甚至出版了专门探讨《监狱法》修改与完善问题的专题著作。
①不仅如此,一些刑法学家也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主张。
②探讨《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监狱法》具体内容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应当从下列两个方面考虑。
二、《监狱法》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监狱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是指《监狱法》与其他上位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现象。
这方面的问题涉及两个层次。
(一)《监狱法》与《宪法》的法律冲突问题《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宪。
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
如果仔细分析《监狱法》的条文,可以发现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内容。
例如,《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浅析《监狱法》的修改1
浅析《监狱法》的修改1浅析《监狱法》的不足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通过颁布施行以来,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体系、规范监狱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地惩罚和改造罪犯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相继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加强《监狱法》与其相关上位法的衔接,于2012年10月26日对《监狱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修订后的《监狱法》仍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时代需要,依然存在部分内容与当前的监狱工作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原则性指导性的条款过于笼统和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司法实践工作中依旧面临着许多迫切问题急待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狱工作的进步和发展,束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效能。
适时进行详尽的修改完善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监狱法》的修改总体上应当更加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应当完善、充实、细化相关规定,删除滞后的、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一、《监狱法》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近二十年来的监狱司法实践已充分地证实了1994年12月29日通过颁布施行的《监狱法》,实现了新中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突破,尤其是同 1954年 9月由政务院公布的、曾经起到监狱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相比,《监狱法》无论从立法规格、立1法内容、立法形式,还是立法结构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一) 《监狱法》的颁布与施行初步形成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雏形根据刑事法学理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形成,至少要包括刑事实体法 (即刑法)、刑事程序法 (即刑事诉讼法 )、刑事执行法等法律的齐备。
我国《监狱法》虽然称不上是完整意义上的刑事执行法,但在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未出台具体《刑事执行法》之时,因其调整的范围涵盖了重要的刑事执行中的主体部分,当之无愧地承担起了刑事执行的重任,从某种程度上讲,起到了刑事执行法的作用。
学习刑法条例心得5篇
学习刑法条例心得5篇学习刑法条例心得1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因而选错了道路,让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因此,为了增强我们青少年的学法、普法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学校举行了“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
为我们作报告的是我校法制教育副校长纪荣利老师。
本次报告会的主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场及时雨,它让我们清醒地看到自身的不足。
很多案例的发生让我们为那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大为惋惜,在惋惜之余,我们也认识到他们是法律无知者,在法律面前没有“敬畏”之心,只因一时冲动而铸成大错。
纪老师首先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案例: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利用网络传播犯罪方法,从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王某仅仅是一个在校学生,一个未成年人,却犯了罪。
是什么原因让青少年犯罪的呢纪老师给我们总结了一下,主要是因为不听家长、老师的教诲,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好坏的能力较弱,以至于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偷盗、吸毒、贩毒等,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我们知道了那些与我们年龄相仿的青少年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
我想,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酿成大错时后悔已经晚了。
在这些案例中,有很多人是因为一时冲动才犯了罪。
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更有甚者把自己的一生都毁了。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
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是最美丽的篇章。
如果这最美好的时间在那失去自由的地方度过,会对自己的人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青少年犯罪,不仅毁了自己,而且会“连累”到自己的家人。
家人把希望寄托在我们身上,我们这样做,岂不是辜负了他们就算是为了家人,我们也不能做出这种“荒唐事”来。
所以,我们要预防违法犯罪。
预防违法犯罪,首先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守法。
我们青少年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其次,要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增强控制力,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
关于完善《监狱法》中女犯改造工作规定的思考
贞xt咬星杖C O O K E关于完善《监狱法》中 女犯改造工作规定的思考杨木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南京210036 )摘要:女子监狱是关押女性犯罪人的专门场所,是监狱的一个特殊类型 《监狱法》中对女犯改造工作的规定零星、分散,缺少可操作性:女子监狱是否需要武装看押、未成年女犯应该关押在什么场所、女犯的隐 私权以及特殊群体女犯的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亟待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在《监狱法》修订过程中,需要在深 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及造女犯的成功经验,注意与其他妇女法律的衔接,同时借鉴联合国制定的《曼 谷规则》和国外女犯矫正玄法经验.关键词:《监狱法》;女犯改造;殳法完善Some Thoughts on Improving Stipulations on Women Prisoners z Rehabilitation in the Prison LawYang Mugao(Jiangsu Bureau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 Nanjing 210036, China )Abstract : Women's prison is a special type of prison where women criminals are confined. In cunent Prison Law.the stipulations on women prisoners' rehabilitation are scarce, fragmentary and hard to be operated in practice. Many problems need to be explicitly stipulated by law, such as whether forced detention is necessary for a women's prison, where to confine minor female criminals, how to protect women prisoners' privacy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pecial groups of women prisoners. During the revision process for the Prison Law, there's the necessity to sum up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in women prisoners' rehabilitation based on an in-depth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n e ctions with other women-related laws, and use United Nations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Women Prisoners and Non-custodial Measures for Women Offen H ers (the Bangkok Rules) and other countries* legislative experiences in women prisoners' correction for reference.Keywords : Prison Law; rehabilitation of women prisoners; legislative perfection[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DOI : 10.13310/ki.gzjy.2()2().06.014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0103-06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监狱法》,在推进监狱严格执法和罪犯改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3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劳改劳教监所狱政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3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监狱法的有关思考
《监狱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一、《监狱法》立法规格的提升应当置于《刑事执行法》的背景和框架下去构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们所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而《监狱法》,由于其只是对五种主刑中的死刑(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活动予以规范,不涉及其他主刑、附加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所以只是《刑法》的依附。
但是,监狱法之规定监狱又是执行国家刑罚的地方,所以《监狱法》的地位有待提升。
也就是说,从执行刑罚上看,监狱不仅应该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刑罚的执行,而且应该包括拘役和死刑立即执行刑罚的执行,即除管制以外的其他主刑刑罚都由监狱来执行。
从监禁场所上看,监狱不仅应该包括徒刑犯监狱,而且应该包括拘役所、看守所、劳教所,即所有的监禁场所。
这样,由于监狱就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机关,而不是执行机关之一。
从而,监狱法的地位也相应提升。
二、通过认真研读《监狱法》。
笔者发现不少值得讨论的地方。
1.罪犯的考核。
《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全国甚各省份的各监狱,甚至各监狱之间的考核办法和标准不尽相同,又无法可依,我想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有损于法律的一致性。
对于罪犯不服考核的想象,监狱一线也没有法律可以依据,最多也是依据各个监狱本身的规章。
有在不同监狱服刑经历的累惯犯、长刑犯便开始对不同监狱的考核进行比较,给监管改造带来难度。
考核奖惩标准的统一就是监狱执法标准的统一,制定一个统一标准需要立法,不断的修改才能日趋完善。
但是,这项工作是重要的。
(二)有些条款规定太过于避讳权利问题,笔者认为,甚至可以称之为责任的推脱!导致最终的一切难度推致监狱一线干警,导致监管难度的增加。
《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那么罪犯行使如结婚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判定?监狱法将最终的执行推至一线,而监狱无论是否让其行使这些权利都会招致侵犯罪犯权利的指责或者“徇私舞弊”、“亵渎法律”等的社会指责,甚至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的社会压力。
浅谈监狱法及相关问题
浅谈监狱法的完善提要本文结合我国监狱法实施的实际情况,客观地指出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对监狱法的完善作了一些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有关监狱的重要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件大事。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强化监狱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依法治监成为监狱工作者的普遍共识。
依法治监必须有法可依,且有法能依。
但是由于《监狱法》尚不够完善,在实践过程中,当人们适用它时,难免面临种种现实的困惑,时常会感到一些法律条文有法难依。
因此,一系列关于监狱法怎样完善的讨论便产生了。
以下是目前我国监狱的一些突出问题:(一)罪犯改造难度不断增大一是罪犯与民警存在事实上的对抗性。
管与被管、教与被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
罪犯自投入改造后,作为被监禁主体,对承担管理任务的民警原本具有对立和不满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罪犯的抗改活动也更加隐蔽。
一般来说,初犯和偶犯对惩罚的感受深刻而强烈,而惯犯和累犯则对惩罚早已心灵麻木、感受淡漠,在不断地接受惩罚中,甚至呈“愈罚愈刚”、“不屈不挠”之势。
①二是罪犯构成日趋复杂性。
当前,流窜犯、团伙犯、涉毒、涉黑犯,十年以上重刑犯、暴力犯以及二次服刑犯、邪教犯、艾滋病犯等类型罪犯人数不断增加。
随着罪犯构成的复杂化,罪犯之间既有犯罪恶习的相互感染,又有团体利益的交错区隔,从而在罪犯与罪犯之间形成比较突出的矛盾,进一步加大了管理与改造的难度。
(二)民警执法能力不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的高要求一是监狱民警适应能力不够的问题。
监狱管教工作是一个特殊的职业领域。
监狱民警,作为多重社会角色聚为一体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是执法者,又是特殊园丁,心理医生。
因此,社会常常忽略了他们从事这项职业时所遇到的心理问题,忽略了在监狱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不仅罪犯面临着适应问题,监狱民警同样面临着适应环境的问题。
②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的监狱民警,由于环境的封闭和隔绝,日常大半的时间只能与罪犯相伴,时间长了以后,会变得狭隘和僵化。
2012监狱法修改点简要论述
监狱法2012修改点简要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是《监狱法》自1994年制定以来,实施了将近20年后的首次修改。
相比较1994版,主要进行了7处修改,其中:涉及刑罚执行方面6处、涉及狱政管理方面1处。
现本人就自己学习新《监狱法》的情况进行简要论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具体修改情况。
1、第十五条第二款:“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修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4、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文库)2012年法制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2012年法制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在2012年7至8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期间,我积极参加了上级组织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廉洁文化艺术作品展等各项相关活动。
这些活动都给我带来心灵的震撼。
特别是在8月10日,在区公资党工委、纪工委的组织下,到XXX监狱参加了法制警示教育暨帮教活动。
我们参观了该监狱的工场和宿舍,还听取了劳改人员的现身说法。
该劳改人员本来是某私营企业的业务员,因为一时的贪念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从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案发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劳改人员的声声忏悔,发人深思,使我感触良多。
近年来,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时有所闻。
犯罪人利用职权之便,收受贿赂、侵吞公款,甚至在美色诱惑下出卖企业利益。
其中很多人在工作前期也曾为企业的建设做出过贡献,但随着地位逐步的升迁,权利的逐步扩大,欲望也越来越大,最终在金钱、美色、名利的诱惑下,步入了罪恶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被人民所唾骂。
从他们的经历可以看出,欲望的闸门打开了,就如洪水决堤,不可遏制。
权力越大,造成的祸害越大。
如果不能抵受诱惑,把手中权力当成了谋私利的工具,最终只会踏上不归路。
以此为鉴,我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无论职权大小都必须时刻保持我的廉洁先进性,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抛弃侥幸心理,做到清正廉洁。
牢记我是人民的儿子,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通过不断学习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要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去除侥幸心理,须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耐得住艰苦,抵得住诱惑,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浩然正气,始终把为人民服务放在第一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警戒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通信、会见第五节生活、卫生第六节奖惩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监狱法心得体会
学习监狱法心得体会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是我们增长知识、开阔眼界、提高素质并推进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在重庆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邓胜明的一篇学习心得中,记录着他立志参加自学考试的初衷。
在司法部提出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长远发展方向后,有着20余年监狱工作经验的邓胜明意识到,这是监狱工作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是空前巨大的挑战,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的需要。
为了不断增长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xx年,邓胜明敏锐地抓住机遇,率先报名参加了全国第一轮监所管理专业本科段的自学考试。
从此,学习就成了邓胜明工作之余的主旋律。
他自费订阅了与监所管理专业相关的各种书刊,每晚挤出2至3个小时,坚持不间断自学,先后写下了30多万字的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
在学习期间,他撰写的加强监狱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对当前罪犯改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的一些探讨等三篇论文先后获西南片区、重庆市监狱学会、重庆市监狱局体改办颁发的一等奖。
工夫不负有心人,xx年12月,邓胜明已顺利通过了监所管理专业本科段的所有考试,获得监所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除此之外,他还坚持自学市场经济、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的业务知识,撰写了大量的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研究和探索开展监狱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无声胜有声,无言的行动,强过千百倍的说教。
如今,学习的风气已在重庆监狱干警中形成。
全狱干警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数日益增多,为鼓励更多的干警边工作边学习,监狱还制定了奖励制度,凡干警参加自学考试通过一科者,奖励100元;获得专科文凭者,奖励xx 元;获得本科文凭者,奖励3000元;在用人方面,对自考毕业生也优先考虑。
考风正,获取的知识才特别硬!这是邓胜明参加自学考试的经验之谈。
为了严肃考风,端正学风,他一方面与监狱党委一班人,共同研究制定了《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奖惩办法》;另一方面,在每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过程中,带头遵守考场纪律,严格执行考试规则,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配合主考部门和监考人员的工作,在全狱营造了良好的考试风气。
在依法治监过程的中适用《监狱法》面临的困惑
在依法治监过程的中适用《监狱法》面临的困惑在依法治监过程的中适用《监狱法》面临的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有关监狱的重要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件大事。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强化监狱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依法治监成为监狱工作者的普遍共识。
依法治监必须有法可依,且有法能依。
然而笔者觉得我国现行《监狱法》虽然结束了新中国监狱法典空白的历史,使我们当前依法治监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但是由于《监狱法》尚不够完善,在实践过程中,当人们适用它时,难免面临种种现实的困惑,时常会感到一些法律条文有法难依。
据此,笔者觉得有必要指出《监狱法》存在的不足,探讨解决的办法,帮助人们摆脱困惑。
一、关于罪犯劳动的法律规定关于罪犯劳动,《监狱法》共有19条内容涉及这一问题。
其中第二条规定:“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透过上述规定的具体文字。
不难看出,第二条规定告诉我们,如果罪犯需要的不是劳动改造手段,则可以不组织罪犯参加这些劳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则告诉我们:一切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参加劳动是法定的义务。
第六十九规定则又表明罪犯参加劳动是有条件的,前提是必须有劳动能力,从实践来看,此条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实际是空的。
监狱劳动的种类多种多样,在监狱能够动荡的罪犯即使不能进行生产性劳动,也可以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杂务。
对于狱内押犯而言,只存在劳动能力强弱大小的区别,不存在劳动能力有无的区别。
笔者认为:罪犯应当参加劳动,劳动是罪犯必须履行不能回避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第四条应去掉“根据改造的需要”几字,第六十九条应改为“有生产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
二、对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不完善对减刑、假释,《监狱法》共有6条内容对此作了规定。
监狱法学习心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监狱法学习心得篇一:监狱工作心得体会监狱工作心得体会司法部提出在全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这一重大决策,是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的实际步骤,是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能力、维护监狱场所持续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措施。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投入这项活动当中。
下面谈一谈我的一点认识和收获:一、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意义1、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监狱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在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的新形势下,随着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和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监狱工作面临的任务会越来越重,这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所以我们必须苦练内功,强化教育训练,通过岗位练兵,全面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警务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公正执法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监狱做出新的贡献。
2、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巩固提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成果的需要xx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把规范执法行为活动引向深入,不断抓出成效。
这次司法部号召监狱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岗位技能的训练,进一步解决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理念偏颇、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以及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格等问题,提高广大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教育罪犯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落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任务,实现专项整改活动目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做好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监狱工作的宗旨是教育人、改造人,要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和水平,监狱人民警察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和技能素质,没有良好的素质,就很难胜任自己的工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1.学会自律、自护。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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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过学习《新监狱法》,最现实的体会就是对于那些关押进监狱的余刑三个月的短刑犯,我们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究竟应该如何管理。
一、监狱短刑犯改造难的情形
短刑犯改造难一是其本身心理特点所兹生,即:意志消沉缺乏自信,服刑意识淡溥,自觉性差,惰性强等。
二是监狱管理本身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
1、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
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
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
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2、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
及于上述情况必然会导致此心态的产生。
考核分是衡量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与坏的唯一标准,也是最终减刑、假释的硬性条件。
当这类人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劳动改造。
此类罪犯他们自认为自己不想好处,干警们就拿他没办法,所以在干警面前以“死猪不怕开水炀”的态度,抗拒改造,严重扰乱了改造秩序。
3、抵抗力弱,容易受“病毒”感染。
据调查,短刑犯再犯罪率已达15%,而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交叉感染比较严重。
罪犯与干警之间本就有一种对立矛盾,然而罪犯与罪犯之间却存在着“同道哥们”的邻近关系,相互之间容易亲近。
《监狱法》规定罪犯要分押分管,可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目前许多监狱还未能达此要求。
当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
被腐蚀的短刑犯则会成为他们与干警对抗的“矛”与“盾”,这类的事情在各监狱或多或少都存在,严重阻碍了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4、管理体制滞后,执法不严,致使“执法手”软,造成处罚失效的现象。
日前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执法环境发生了180度的转变。
在大环境的影响下,监狱干警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枪杆子”变为现在的执法服务,罪犯由原来的强压下的劳动变为现在的“有氧劳动”。
监狱在处理罪犯时都从安全稳定出发,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罪犯谈妥协,在有些应该从重处罚的却行不到相应的处罚。
当短刑犯生长在新型局势里,他们就会失去自觉性,违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
然而,此时监狱管理制度却无新的相关规定来应对该类情形,以及监狱执法不严致使执法苍白无力。
二、管理短刑犯的有效措施
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人们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的当前社会中。
监狱管理应依法、严格、科学化管理。
依法是前提,严格是关键,科学化管理是重要内容。
做好这些就是与时俱进,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监狱教育人、改造人的目的,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1、依法、公平、公正严格执法。
依法是前提,只有依法,才能维护监狱的形象,保持民警执法的权威。
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罪犯的管理规定,做到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对短刑犯中违反监规纪律的,要坚决按规定进行处理,绝不能因为是某领导或什么人的关系就在严格上大打折扣,否则一起事例对整个环境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
对那些突出的反改造份子,如果够条件可以立案以扰乱监规秩序罪起诉他,这样依法把刑期变长了,可能也会改变其趋利思维和认识模式。
我想这些手段都是依法可以利用来强化和加强管理,惩教育人的。
2、积极推进罪犯亲情观教育,做好罪犯的感化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重点做好几项工作:通过开展亲情帮教会、“监狱开放日”等形式,有计划的组织罪犯家属进监探望帮教,强化罪犯与亲属之间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增强相互之间的亲近感和归属感;开展各种活动,表达对亲人的思念之情;邀请志愿者进监开展亲情讲座,通过亲情事迹的讲解,培养罪犯的亲情观,增强罪犯的改造动力。
通过以上方法,让他们感受到亲情的温暖,体会到改造的真正目的,帮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3、分押分管,“因人制宜”。
严格按照《新监狱法》的规定执行,调整监狱押犯的布局,做好分押分管工作,以免交叉感染。
短刑犯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所以应根据不同的人群,以不同方法对其进管理。
其措施可以在学习、劳动与生活以及生产奖励中广泛地运用。
如可以和分级处遇挂钩,适当调整学习、劳动、生活的处遇内容和程度,生产奖励可相对降低基数标准等,有区别地对待,让其感受到区别和不同。
让他们产生与长刑犯不同的满足感和优越感,通过改变管理内容来达到维持监管秩序的目的。
4、科学、合理性完善管理制度。
新世纪,我国也遂渐步入法制化社会,在新的执法环境里,我们的管理制度要与时俱进,要有更科学、更合理性的管理制度来适应当前环境。
总之,管理需要智慧,而不是蛮干。
改造与被改造,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一种斗争。
而这种矛盾与斗争常常是和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掺合在一起的,这就更加剧了斗争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对短刑犯的管理,只要能实其腹、暖其体、弱其智,注重依法办事,科学、文明管理,采用疏、堵、制等手段,三管集下,做好短刑犯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