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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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担保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协会对成为其会员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会员)开展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协会会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三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四)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
(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协会会员后,应当持续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担保公司会员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协会报告上述基本情况。不再具备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协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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