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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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包含下列内容: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5)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
(6)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7)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8)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9)职工安置办法;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12)签约日期、地点;
(13)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因分立公司分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办理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