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绿化补偿费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锡政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2〕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绿化赔偿补偿行为,保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赔偿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坚持保护绿化为主、赔偿补偿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
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建设、城管、住保房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赔偿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一)砍伐、移植或者折损、截干树木的;(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三)动用城市绿化设施的;(四)依法需要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其他行为。
未经批准实施前款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
第七条已被评为“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其超出绿化指标部分的绿化,以及个人庭院内的绿化,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缴城市绿化赔偿费。
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
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结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标准规范,现就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通知:一、加强城市绿化规划。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线,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
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比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确保控规单元城市绿化用地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新设管线、变电站等灰色基础设施应统筹同步规划布局,确因无法避让绿地和树木时,尽量提出优化方案。
二、严格落实绿化规划。
积极推进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控制性详规确定的绿地率指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降低的,必须按程序调整规划,并确保控规单元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不减少,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同时满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相关要求,让市民就近使用绿地。
取得土地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绿地率。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对场地古树名木保护提出要求。
三、强化绿地保护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竖向设计、乔木种植比例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对城市绿线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重新公布。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土地复垦是指对已经开发利用过的土地进行再次开发利用,以达到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是指对于进行土地复垦的个人或单位,在进行土地复垦时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反映土地复垦所需的成本,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性原则,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3. 适用性原则,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项目。
二、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复垦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清理费、土地平整费、土地绿化费、土地恢复费等。
2.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复垦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项目应当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3.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到土地复垦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所起到的作用,合理反映土地复垦的环境效益。
4.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复垦的成本、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土地的生态环境效益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的具体数额。
三、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执行。
1.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者降低补偿标准。
2.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对于违反土地复垦补偿标准执行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调整。
1. 针对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供需情况、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调整的幅度和方式。
2.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确保调整的公平合理。
3.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及时公布,确保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及时了解和适应调整后的标准。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株
1943
979
573
32
14
345
南蒲桃、海南红豆、尖叶
21——30
株
2985 1457
844
32
14
638
杜英、水石榕、红花楹、
31——40
株
4129
1936
1285
56
14
838
大叶紫薇、火焰木、树菠
41——50
株
4878
2414
1351
56
14
1043
萝、串前柳、莫氏榄仁、
51——60
株
5498
1704
96
14
1224
木
其它乔木参照执行
园柏、珠柏、龙柏等
高度(米)
第
1.0以下
株
595
135
297
14
14
135
三
1.1——2.0
株
862
185
348
32
14
283
类
柏类植物参照执行
2.1——3.0
株
1249
285
573
32
14
345
柏
3.1——4.0
株
2113
585
844
32
14
638
类
4.1——5.0
株
174
90
9
14
3
58
其余灌木类植物,参
120*80
株
229
135
11
14
3
66
照执行
150*100
株
335
203
湛江市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875
605
166
44
60
绿
篱
大红花、黄蝉、白蝉、双荚槐、福建茶、黄榕等,其他绿篱品种参照执行。
高度(㎝)
小于40
㎡
163
100
27
24
12
40-60
㎡
174
110
28
24
12
60-79
㎡
220
155
28
24
13
80以上
㎡
276
200
28
27
21
竹
类
佛肚竹、黄金间碧竹、粉丹竹、撑高竹、青竹、崖洲竹等,其他竹类植物参照执行。
㎡
绿地建设费150元/平方米
㎡
土地补偿费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湛价[2007]60号)执行,本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若进行调整,则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1、该标准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而制定。2、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砍伐、迁移树木补偿,树木赔偿并列为同一标准执行。3、该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计算出的不同赔偿费数额,依据《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及《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等有关规定制定。4、本表未列明的品种,参照同类型、同规格的补偿价格执行。5、苗木费已包含苗木到场的运输费用,人工机械费包括苗木栽植时发生的人工、机械以及材料等费用,综合费包括工程发生的保险费、保修费、排污费、社保费、利润等间接费用,管养费已包含工程结束后苗木成活保养期内所发生的养护费用。
20
15
5
大
树
胸径(厘米)80以上(含胸径80㎝以上的棕榈科植物)
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市、区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移城市园林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
因工程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伐移市园林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须按规定报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并领取树木伐移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并核发许可证,越权审批的许可证无效,并追究审批者责任:(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伐移树木(不含街道行道树)5株以下,绿篱10米以下,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备案;(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200平方米,伐移树木5-30株,绿篱10-50米,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伐移树木30株以上,绿篱50米以上,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凡伐移街道行道树的,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伐移树木,须一次办清申报手续。
第五条申请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并填写“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伐移申请书”或“西宁市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书”,向所在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庭院或居住区申请伐移树木,须附庭院或居住区绿化现状平面图。
第六条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要审核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所需的附件是否齐全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
江阴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规定
江阴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巩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条例2003年修订版、和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城市绿化补偿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绿化补偿费:一由于调整城市规划,改变城市绿地功能的;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江阴市城市绿化办法或规划局对于绿地率指标规定标准的;三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一因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临时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第六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或破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第七条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植物或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赔偿费,绿化赔偿费标准参照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第八条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按照收费项目中的类别和标准收费;第九条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及绿化赔偿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将相关的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权限依法委托给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园林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补偿。
第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期限分为永久使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条永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林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使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补偿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草案)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绿化事业发展,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另有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栽种植物以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兼顾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功能效应,适地适树,推广乡土植物,推行立体绿化等绿化新形式,提高绿化标准。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认养树木、绿地。
捐资认养树木、绿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享有所捐资认养树木、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的科学研究,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繁衍和推广,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化,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推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绿化职责第七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绿化管理政策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绿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主管部门)在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市、区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化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对特区内损坏树木的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绿化工作。
第八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市绿化主管部门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发展规划、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安排人员定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内蒙古林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立事业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立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立用地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立用地审批手续。
征、占用林地超过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工程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临时使用林地2年以内,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由管辖该林地的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为3—4元/平方米;(二)经济林地、竹林地为2—3元/平方米;(三)用材林地为1.5—2.5元/平方米;(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1—1.5元/平方米;(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为0.5元/平方米。
特殊工程确需降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或暂缓收取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杭州市区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杭州市区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杭园文〔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杭州市区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园文〔2022〕29号各区绿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风景园林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居品质,加强市区统筹,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精神,结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和《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杭州市区绿化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杭州市区范围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缴纳的补偿费。
二、征收部门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负责属地范围内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征收。
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标准(一)临时占用绿地补偿标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与被临时占用区块同期同区位商业用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挂钩,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中的商业用房标准(详见附件1),设置2.0补偿系数,并按实际占用天数征收。
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元/平方米·日)=2.0*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商业用房标准(元/平方米·月)*12/365。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第四条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限制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使用林地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使用林地的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淄价字〔2015〕48号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淄价字〔2015〕48号淄博市园林管理局:你局《关于延期使用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淄园字〔2015〕7号)收悉。
该收费运行三年来,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认可。
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城市绿化补偿费(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城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中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绿化面积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建。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包括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或土地成本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费。
其中土地基准地价或土地成本按淄博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绿化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按附件一《淄博市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费标准》执行。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经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淄博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占用期满退出后,造成绿地损失,又不能恢复原貌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树木补偿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补偿费;对不能在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树木的,还应按照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补栽树木的代植费。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五、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地补偿、扩大绿地和园林景点建设..六、园林绿化设施拆除、绿化恢复工程以及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等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申请和服务双方参照园林工程定额等规定商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须按章纳税..申请方可自主委托具备园林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树木移植、修剪;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方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七、物价部门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管..园林部门和提供施工服务的单位均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九、本通知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关于颁发<南京市园林绿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地建字1991113号、宁价非字1991188号、宁园办字1991171号;《关于颁发〈南京市城市绿化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字199557号、宁园绿字199538号同时作废..十、本文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园林局二○○八年月日附件一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说明:1、古树名木、珍稀名贵树木补偿费用另议;2、干径指地面以上130厘米处树干直径;3、地径指植物主干基部的直径;4、园林绿化设施和花卉损坏按市场价计算;附件2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按三类地区划分;标准为:南京市绿地分类范围一类绿地:东起龙蟠路与太平门路交汇口、沿城墙含金陵御花园和太平花园至玄武湖隧道、中央路含中央门立交、建宁路、大桥南路、虎踞北路含盐仓桥广场、虎踞路、虎踞南路、凤台路、集庆路、长乐路、龙蟠中路、大光路、御道街、明故宫路东侧、珠江路、龙蟠中路、龙蟠路与太平门交汇口;含上述道路附属绿地及道路外侧市民广场二类绿地:东起环陵路、玄武大道、墨香路、万小路、栖霞大道、幕府东路、幕府西路、郑和北路、郑和中路、郑和南路、定淮门大街、扬子江大道、河西大街、阅城大道、宁男大道、大明路、光华路、罗汉巷、中山门大街、环陵路;含上述道路附属绿地及道路外侧市民广场三类绿地:主城区内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均为三类地区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对自己笑的人不一定是真爱;对方表面的伪善是为博取信赖;暗里他可能会伺机将你伤害..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不是所有人都对你心门敞开;即使你用善良和真心对待;有的人依然会悄悄将你出卖..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哪怕你拿到了幸福的号码牌;命运之神也不一定对你温柔相待;你的余生仍有可能会被忧伤覆盖..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人世间每个人都会有孽缘和无奈;有的人不值得你为他付出和慷慨;命中注定的灾祸你想躲也躲不开..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不管你在人群中出不出彩;不管你对生活认真抑或懈怠;该来的一切总是会因你而来..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人生总有预料不到的惊喜和意外;纵然你处在绝望的谷底和天台;转身就有可能看到晴天驱走阴霾..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无论人生之路宽畅还是狭窄;如果你能用勇敢和坦然对待;一切困难都不是前进的阻碍..天下总有地方是专属于你的舞台;你的江湖你才是真正的主宰;对于前尘和过往少问应不应该;无论何处你都要展现自己的风采..别去管自己是不是栋梁人才;世上每个人都是特别的存在;无论你踏步于尘世内外;尽力和无悔才是对命运最好的交差..这段时间;被电视剧《知否》刷屏了..明兰和顾二叔幸福甜蜜的婚姻;让不少网友唏嘘羡慕;有人说;“这部剧简直就是现代婚姻的教科书..”剧中庶女出身;却高嫁侯府;被顾二叔万千宠爱的明兰;把一段很多人都不看好的婚姻;过成了最幸福的样子..细细思量;与她身上鲜明而独特的三种品质是分不开的..自信独立;不卑不亢明兰嫁入侯府后;面对侯府小秦氏等人的挑衅;毫不胆怯..从巧妙应对顾家长辈的发难;到立院别住、人前立威;明兰都能靠着她的聪慧和果敢;不卑不亢地处理..屡屡想出面维护明兰的顾廷烨;也被明兰的表现所惊喜到;连小秦氏也只能兀自生气感叹;“我真是小看了这个庶女;能演会装;识字记账都不在话下……”在大多数女人都靠婚姻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的宋代;明兰一直就看得通透;这实在难能可贵..出阁前;她就对祖母说;“若为了在男人面前争一口饭吃;反倒把自己变成面目可憎的疯婆子;这一生多不划算”.结婚后;婢女问她;“若是侯爷心不在了该如何”她坦然回答;“那我们便只有守住自己..”对她而言;爱情;有;则锦上添花;没有;也没有关系..只要守住自己;亦能守住自己生命中的一方晴空..这样的女人;不管经历什么;也既能与男人比肩同行;又能独自傲然绽放..去年很火的《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尽管以前的她穿金戴银;背名牌包;喷贵香水;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看似很有品位;实际上却恰恰相反..她所拥有的东西都是因为“陈太太”这个身份得来的;所以一旦失去了这个身份后;她变得一无所有..后来她终于明白了这样的人生只是美丽的泡沫;浮华的表面;糟糠的内里..当她努力抛弃这种依附于人的生活后;成为独立的女性后;她的品位也渐渐浮现出来了;连职场精英贺涵都被吸引住了..正如亦舒在书里也写到的那样;“没有任何人会成为;你以为的今生今世的避风港”.幸福的婚姻;从来都不是谁攀缘了谁;不是谁滋养了谁;而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彼此独立;相互成就..理解宽容;不急不躁。
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以及《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一)林木补偿费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组织办法
80*60
丛
117
33
9
14
3
58
100*80
丛
196
102
11
14
3
66
120*100
丛
334
202
13
20
3
96
150*120
丛
438
242
21
32
3
140
桂花、米兰、红杏等
其余灌木类植物,参照执行
100*60
株
174
90
9
14
3
58
120*80
株
229
135
11
14
3
66
150*100
第
十七
类
园林设施
按当年价值计算
备注
本表未列明的品种,参照同类型、同规格的赔偿价格执行。修剪直径5CM以上枝条或损坏树木致死,按第二类赔偿,损坏花卉,按时价赔偿。
胸径(厘米)5以下
株
575
115
297
14
14
135
6——10
株
933
256
348
32
14
283
11——20
株
1943
979
573
32
14
345
21——30
株
2985
1457
844
32
14
638
31——40
株
4129
1936
1285
56
14
838
41——50
株
4878
2414
青赔措施方案
青赔措施方案一、青苗赔偿(一)占地、征地、拆迁项目本工程管道敷设涉及道路、绿化、农田等区域。
占地、征地、青苗赔偿如下:占地、征地、拆迁量(二)说明青苗赔偿、拆迁的通清理情况。
充分认识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引导,为补偿标准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
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四)及时联系协调群众,开展青苗赔偿、占地等清障协调工作。
如现场情况与图纸不符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
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五)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 取得施工许可证、林地砍伐许可证,并完成用地手续、青苗补偿、坟地搬迁、村民搬迁等工作。
2 完成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
(六)调查收集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文件:a)收集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征地补偿政策文件,包括综合片区价、青苗补偿费、失地农民社保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外购指标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土地产能等(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关乎被征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新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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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绿化赔偿费情况表 2011年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绿化赔偿费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收费项目 丰乐北路广本段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丰乐北路上堂村口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茅岗立交桥西南侧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黄埔东路南岗沙步段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丰乐北延长线姬堂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黄埔区茅岗路段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金洲大道北段(八十四中对出)交通事 故绿化赔偿费 丰乐北路上堂路段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广新路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广沙东路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金额( 金额(元) 2272 2231 1176 1195 700 12931 2006 3050 3886 1943 缴费单位 粤A71191 粤AY3477 粤AE8638 粤A046H6 粤ALQ192 粤ES2784 粤AD9C39 粤AH3688 粤A265B6 粤AF2648 案件编号 埔园绿字[2011]01号 埔园绿字[2011]02号 埔园绿字[2011]03号 埔园绿字[2011]04号 埔园绿字[2011]05号 埔园绿字[2011]06号 埔园绿字[2011]07号 埔园绿字[2011]08号 埔园绿字[2011]09号 埔园绿字[2011]10号 日期 2011.4.2 2011.4.13 2011.4.13 2011.5.5 2011.6.21 2011.9.5 2011.9.20 2011.11.2 2011.12.14 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