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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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即研究生基本生活补助)用于资助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工部、研究生处、财务处、校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按各学院研究生人数,同时考虑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分配奖助学金指标。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获奖指标分别计算。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及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奖励及资助标准以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下拨的资金为准。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4〕140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中央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等资金设立,学校财务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经费管理及发放,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标准与条件第四条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三、发放与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各培养单位向学校财务报送发放名单,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均应缴纳学费。

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第三条学校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资助年限一般按研究生实际修业年限执行,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年限。

第四条各院系应结合专业特色,积极统筹各类资金为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具体办法由院系自定。

第二章学费第五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每生每年0.8万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每生每年1.0万元执行。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不同专业学位项目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每生每学期学费为每学年学费的一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或按该专业学位项目约定的方式收取。

第七条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原则上按缴费周期(学期或学年)计退部分学费。

第三章学业资助第八条学校按规定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

七艺考研 /艺术生考研权威专业辅导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结合我院实际,对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发放办法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按月划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银行卡(存折)中。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最后一年的6月。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凡在原单位享受工资、补贴待遇的(凡不享受工资、补贴待遇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原则上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按院规定资助。

四、下列情形停发国家助学金:
1、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者。

自完成学籍注册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停发部分不予补发。

2、开除学籍者。

自处分决定次月起停发。

3、退学者。

自次月起停发。

本规定自2014年9月起执行。

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1。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和《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研究生奖助体系的调节作用,适度提高在校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推动和激励各培养单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奖助学金指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资金来源主要是统筹国家财政投入、学校投入和导师配套投入等各类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合理设定奖助标准、比例,构建以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体,层次合理的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发挥好奖助学金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导师配套投入机制和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国家计划、取得正式学籍、完成注册手续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等级标准与配套投入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共分为三等。

各等奖助学金的比例构成及奖助标准如下: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中的“学业助学金”由学校投入和导师配套投入的助研津贴组成,导师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予以配套。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承担“助教”或“助研”等工作。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配套投入办法如下:(一)综合考虑学科差异和各学科导师科研经费量等因素,将导师的配套投入分为两类标准:A类配套标准,适用于海洋科学(0707)、地球物理学(0708)、地质学(0709)、材料科学与工程(0805)、土木工程(0814)、水利工程(0815)、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石油与天然气工程(0820)、环境科学与工程(0830)、安全科学与工程(0837)、公共管理(1204)等学科;B类配套标准,适用于应用经济学(0202)、管理科学与工程(1201)、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等学科,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导师本人可根据项目经费情况向研究生院申请调整配套标准。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301中国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中地大研发〔2017〕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奖助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投入和学校投入等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国家计划、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完成注册手续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硕士研究生。

302第四部分奖励与资助第二章奖助等级、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比例:国家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硕士生人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80%,二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20%;其他学科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70%,二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30%。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分等级,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七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章评定与发放管理第八条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由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一学年在新生录取时评定,其中推荐免试硕士生入学第一学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不受等级比例限制;从第二学年起,评定工作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推荐免试硕士生参加统一评定。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最后0.5年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三条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生除外。

第四条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资助,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资助。

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和方式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0元/生/年,按照每月1250元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按照研究生身份对应的资助标准和学制计算,其中博士研究生按照3.5年发放,提前毕业的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计算。

第七条每年9月份入学的研究生新生按照当年7月开始计算国家助学金,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的一半。

3月份入学的博士新生按照当年1月份开始计算,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

第八条因私出国、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在其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项目录取的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参照本办法资助。

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的文件执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6000元/人·年发放,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13000元/人·年发放。

2、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按参评对象不同,把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参评对象为一年级新生,优秀奖学金参评对象为二、三年级在校生。

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第一学年优先参评学业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4、我校有科研津贴、“三助”补贴及困难补贴等,具体的发放办法可关注研究生院主页;此外学校还设有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基金、材料学院院士奖学金、宝韫研究生奖学金、玉柴助学金、河南商会爱心助学金等,研究生可按照要求自愿申请。

5、助学贷款:目前辽宁省研究生助学贷款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贷款事宜请咨询当地国家开发银行。

6、参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者必须为全日制非定向且档案到达我校的研究生。

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9年6月。

中国农大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中国农大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中国农大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实施办法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按照《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中农大校字〔2012〕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从2014级新生开始, 就读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直博生一年级按硕士生标准执行,直博生二年级及以后年级、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博士生标准执行。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原规定6000元/年执行(MBA、MPA、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项目管理硕士等学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范围覆盖包括所有基本修业年限内的非在职(无固定工资收入)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MPA、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项目管理硕士等)。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硕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按月发放。

直博生一年级按硕士生资助标准执行,直博生二年级及以后年级、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硕博连读生按照博士生资助标准执行。

研究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三、学校助学金从2014级研究生起,由学校出资,面向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MPA、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项目管理硕士等),根据学位类型按比例设立不同等级的学校助学金。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学术学位研究生:一等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渤海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渤海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推动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有关精神,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档案未在学校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对于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非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研究生学院、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担任,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负责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学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学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学校将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手中。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4. 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申请和评审程序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系)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资助名单;4. 资助名单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5.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资金管理学校应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1. 学校应建立助学金管理档案,记录资助学生的详细信息;2.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助学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按国家政策执行。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文件)的精神,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1)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2)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全年发放12个月。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4年,直博研究生5年。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月末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做出调整:(1)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2)研究生未注册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3)退学研究生自退学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4)毕业研究生自毕业后次月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5)休学研究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6)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一个月以上的,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回国(入境)后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7)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国家助学金;(8)研究生新生档案未按规定转入学校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9)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从2014年9月开始执行,原《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从2014年9月终止执行。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研究生岗位助学金(助研、助教、助医、助管)、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面向非定向研究生,不包含定向生。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管”、“助教”、“助研”和“助医”工作的在校研究生。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面向部分家庭困难研究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拨付。

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学业奖学金经费、学校教育经费和研究生学费收入共同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的经费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教育经费、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组成。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第八条直博生在博士预备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直博生经中期考核进入博士攻读期,硕博连读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是由原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而来,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全面管理,指导检查助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设置标准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两个类别,具体额度如下:1.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12000元/年。

2.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6000元/年。

第七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硕博连读(预备)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除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外,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 学生需在其基本学制年限内。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分12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之前。

第十条保留学籍的研究生,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若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暂停或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1.出国留学半年以上学生,离校期间暂停发放,回校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恢复;2.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办理复学手续后予以恢复;3.中途退学学生,自退学之日起终止发放第十二条学生对学院(中心)作出的国家助学金暂停或终止决定不服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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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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