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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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产生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三、医疗机构责任的判定1.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服务;(2)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伤害的发生;(4)对医疗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

四、医务人员责任的判定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4)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医务人员责任的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4)未能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导致患者受到侵害。

侵权责任法视野中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制

侵权责任法视野中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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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责 任 法》 医 患 双 方 的 权 益 分 配 侵 对
医疗 纠 纷 一 般 是 指 在 疾 病 诊 疗 过 程 中 . 医 患 双 方 对 医 疗 行 为 是 否 导 致 了 不 良后 果 、不 良后 果 产 生 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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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渡 费经 视 野 蜃菏 绷纷 的 簿觌 制
口 王 晓 芬 ,邓 三
( . 国计 量 学 院 ,浙 江 杭 州 3 0 1 ; 2浙江 省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浙 江 杭 州 3 0 2 ) 1中 10 8 . 10 5
面 在 内的医疗 纠纷法律 适用 产生重 大影 响 。本 文对此
原 理 样 . 可 能 避 免 原 有 民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医 疗 损 这 将
害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所 诱 发 的过 度 诊 疗 、 御 诊 疗 。 可 以 防 既
依法 追究有 关侵 权者 的责任 . 护受 害方 的合 法权 益 . 保 义 可 以 维 护 医 疗 机 构 及 医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医 疗 活 动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的 需 要 专 业 培 训 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要 :侵 权 责 任 法 按 照 过 错 责 任 的基 本 原 则 对 医惠 双 方 的 权 益 进 行 了界 定 , 实现 了对 医患 双 方 的 折 中 、 平衡 保
护 但 由 于 原 有 医 疗 纠纷 处理 法律 体 系 尚存 .新 的 程 序 性 规 则 尚不 明确 .新 法 的 规 定 势 必 导 致 医疗 纠 纷 的 处理 面 临 两 难 选 择 。 因此 .应 当建 立 以 司 法鉴 定 为主 线 , 以过 错 鉴 定 为 核 心 的 医疗 损 害 鉴 定 机 制 , 同时 辅 之 以 医 疗 纠纷 人 民调 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的医疗损害部分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在学习这一部分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医疗行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的重要性,并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医疗损害部分应用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应当按照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果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对患者健康权益的保护。

其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在认定医疗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医疗技术的先进程度、医生的经验及医疗规范等因素,以及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等因素。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损害程度、医疗机构的过错情况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这些要求体现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需要有全面客观的认定和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也对医生的专业发展提出了要求。

再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于医疗过错的具体责任划分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对于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医生的雇主,即医疗机构也要对医生的医疗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生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责任,以及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最后,医疗损害部分还对医疗过错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对于患者的精神痛苦、丧失生活质量等非经济损失,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赔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是具体、实际的,对于损害的赔偿应当全面、合理。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权益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 课件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  课件

医学资料
48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
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学资料
49
•“窗口期”不合格血液谁承担责任
医学资料
医学资料
46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学资料
47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情形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 规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重点学习内容
医学资料
13
《侵权责任法》的学习重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医学资料 14

重点条款学习提示
医学资料
1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第五条
医学资料
16
第二条 责任。
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医学资料
26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医学资料
27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医学资料
28

浅析《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

浅析《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
范的规定 , 就要承担举证 不能的不 利后 果。这对维护 医患 双 方的合 法权益起到 了积极作用 。
1 政策 法规 中的二 元化 问题
《 侵权责任法》 实施 前 , 医疗 纠纷案 件的处 理 、 践 中 对 实 出现了二元化。一 是医疗事 故责任。《 医疗 事故 处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 动 中, 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 行政法规 、 门规 章和诊疗护 部
准的不 同, 医疗纠纷处理 中, 医患 双方对法律 的适用 不一致 ,
公民、 法人 的名誉 。未 对公 民隐私 权进 行 明确 的规定 和 保 护, 但在 司法实践 中, 对公 民的 隐私权是 以名誉权 的方式 加
以保护。
《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规定 : 医疗机 构及其 医务 人 “ 员应当对患者 的隐私保 密。泄露 患者 隐私或者 未经患者 同 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 造成 患者损 害的 , 当承 担侵权 责任 ” 应 。 患者到医院就诊 , 其病 情及健 康资 料都属 于个人 隐私 , 而且 还有可能将除疾病 以外的其 他隐私 暴露给 医生。无论 是 门 诊还是住院 , 其病历资料 ( 门诊 日志 、 各种检查单 、 门诊病历 、 住院病历等 ) 都属于个人隐私 , 对于这一切 , 医疗 机构及其 医 务人员都对患者负有 保密义 务。如果 医生泄露 信息造 成患 者损害 , 就要承 担责任 。另 外 , 像我 院这 类教学 医 院 , 习、 实 见 习生对患者的医疗检 查 、 治疗等进 行观 摩学 习, 也应 提前 征得患者同意 , 否则 , 易引发纠纷 , 极 造成不必要 的损失 。 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 ,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 制其门诊病历 、 住院志 、 体温单 、 医嘱单 、 化验单 ( 检验报告 ) 、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 同意书 、 手术同意书 、 手术及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疗纠纷处理疑难点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疗纠纷处理疑难点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责 任法) 若 干 问题 的 依 赖律 师事 务所 , 侵 犯 了当事 人独 立诉 讼 的选 择权 。 另一 方面 司
《 司法鉴 解释 》 终结 了“ 二 元化 ” 医疗纠 纷 的处理方 式 , 明确 患者 在诊 疗活 法 鉴定机 构 需要 的鉴定材 料 必须取 得医 疗机 构 的配合 ,
住院 志、 体温 单 、 医嘱单 、 化验单 、 医学 影 中, 《 侵权责任法》 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 形成三种举证责任方式 患 者仅 能获取 门诊病历 、
和 举证 责任 分配 原则 ,需要 进 一步 明确 掌握 。 同时在 实践 过程 像检 查 资料 、 特 殊检 查同意 书 、 手术 同意 书 、 手术 及麻 醉记 录单 、 中, 医疗纠纷 的关键 证据 即鉴定 结论 , 根据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 病 理资料 、 护理 记录 等病 历 资料 。而 仅 提供这 些病 历 资料 , 司法 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侵权 责任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的规 定 , 医疗 鉴定 机构 不会 接受 委托 人的 鉴定委 托 , 因 为病 历 中的病 程记录 、 纠纷 应当按 照《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司法鉴 定管理 疑难 病例讨 论记 录 、 会 诊记录 、 死亡病 例讨 论记录 、 转科 记录等病 问题 的 决定》 、 《 人 民法 院 对外委 托 司法鉴 定管 理规 定》 及 国家有 历 资料缺 乏 , 造 成鉴 定资料 的不 完整 。因此 , 医疗纠 纷 司法鉴 定 关部 门的规定 组织鉴 定 , 但 是鉴 定标 准和 规范 性文件 缺乏 , 一定 患者 必须 取得 医疗 机构 的配 合 。
而仅提供这些病历资料司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鉴定机构不会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因为病历中的病程记录纠纷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转科记录等病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历资料缺乏造成鉴定资料的不完整

《侵权责任法》与军队医院医疗纠纷的防范

《侵权责任法》与军队医院医疗纠纷的防范

疗 水 平 相 应 的诊 疗 义 务 ,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 疗 机 构 就 应 当 造 医
承担赔偿责任 。
1 . 医疗机 构违法 、 规 , 定 医疗机 构有 过错 4 违 推
《 权 责 侵
任 法 》 五 十 八 条 第 ( ) 规 定 : 违 反 法 律 、 政 法 规 、 章 第 一 项 “ 行 规 以及 其 他 有 关 诊 疗 规 范 的 规 定 ” “ , 推定 医 疗 机 构 有 过 错 ” 这 。
尽 到 与 当 时 的 医 疗 水 平 相 应 的诊 疗 义 务 ,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 时 的 医 疗 水 平 ” 不 包 含 当地 的 之 意 思 , 并 不 仅 仅 当 并 也 指 某 个 医 院 的 医疗 水 平 。 如果 本 院 不 能 解 决 就 应 在 对 患 者 负 责的前提下 , 积极 的 联 系 其 他 力 量 或 转 外 地 医 院 治疗 。 是 否 在 诊 疗 活 动 中尽 到 与 当 时 的 医 疗 水 平 相 应 的 治 疗 义 务 , 是 将 法 院 在 案 件 审 理 中进 行 考量 的 重 要 内容 。 尽 到 与 当时 的 医 未
1 《 权责任法》 侵 的主 要 特 点
11 只 要 有 过 错 . . 有损 害后 果 . 医疗 机 构 就 要 承 担赔 偿 责 任
根 据 我 国 《 法 通 则 ) 和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事 诉 讼 证 民 》 最 据 的 若 干 规定 》 中第 八 条 第 四项 规 定 , 因 医疗 行 为 引 起 的 侵 “ 权诉 讼 . 医疗 机 构 就 医疗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不 存 在 因果 由 关 系 ” 担 举 证 责 任 。据 此 事 , 疗 机 构 要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承 医 就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变革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变革
赔 偿 , 者 通 过 医 学 会 组 织 临 床 医 学 专 家 进 行 鉴 定 ,构 成 医 前
残 疾生 活 补 助 费 、残 疾用 具 费 、丧 葬 费 、被 扶 养人 生 活 费 、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等 。 医 疗 损 害 主 要 是 人 身 权 益 损 害 。 法 第 1 条 规 定 :侵 害 新 6 他 人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的 ,应 当 赔 偿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等 为 治疗 和 康 复 支 出的 合理 费 用 , 及 因误 工 减 少的 收入 。 以 造 成残 疾 的 , 应 当赔 偿 残疾 生 活 辅 助具 费和残 疾 赔 偿金 。 还 造
疗 事 故 ”名 称 的 变 革 体 现 了 立 法 者 的 良苦 用 心 , 也 有 意 外 但 的 收 获 , 因 为 “ 疗 事 故 ” 概 念 内 含 过 错 ,而 “ 疗 损 害 ” 医 医
法 律 层 级 与 名 称 改 变
现 行 的 民 事 基 本 法 《 法 通 则 缺 乏 对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的 民 具 体 规 定 , 最 高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而
成 死 亡 的 , 应 当 赔 偿 丧 葬 费 和 死 亡 赔 偿 金 。第 2 还 2条 规 定 :
侵 害 他 人 人 身 权 益 , 成 他 人 严 重 精 神 损 害 的 , 侵 权 人 可 造 被 以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由 此 , 法 规 定 的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新 包 括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误 工 费 、赔 偿 残 疾 生 活 辅 助
故 ” ,于 是 “ 疗 事 故 ”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成 为 不 公 正 的 代 名 词 医 而 被 诬 名 化 ,为 避 免 对 患 方 的 刺 激 ,立 法 者 放 弃 沿 用 了 二 十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纠纷重大影响的思考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纠纷重大影响的思考

交强 险一样 , 由国 家规定 强制 保险 , 患者来 说能 得到 更好 的赔 对 付保 障, 也减 轻 了医 院与医生 的顾虑 和 负担 。
二、 举证 责任重 新分 配 , 患者举 证责任 改 变
目前 , 医疗行 为引起 的侵 权诉讼 活动 中 , 证责任 的分 担 在 举 是依据 2 0 0 2年实 施 的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 干
重 大影 响 。


着 原告只 要证明 自己受 到损 害及存 在医 患关系这 一基 本事实 后, 现行 的处理 医疗 纠纷 的双轨 制改 变为单 一的侵权 责任制 就 可 以向法 院起 诉 。 医疗 机构 需要证 明 自己无 过错 , 自己的医疗
行 为与原 告 的损 害结 果之 间没有 因果 关系 , 如果不 能证 明的 , 法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2 0 6 () 0 年 月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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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 春对我国匿疗纠纷重大 响的愿考
王 英
摘 要 医患纠纷 一 直为公 众所 关注 , 如何 平衡 医患 双方 利益 , 为 医疗纠 纷 改革 的 重点 。《 成 侵权责 任法》 重新 构造 了我 国 的 医疗损 害责 任制度 , 建立 一个一 元化 结构 的 医疗损 害责任 制度 , 变二元化 结构 医疗损 害责 任 的法律适 用 矛盾状 况 。该 改
中的不 同情 况 , 医疗 损害 责任进 行 分别规 定 , 就 不仅 明确 了医 疗 规 定》 4条规定 , 因医疗行 为 引起的侵 权诉 讼 , 第 即“ 由医疗机构 损 害赔 偿责 任 , 也对 医患 双方 的行 为进行 了规 范。 规定 与现 有 就 医疗 行 为与损 害结 果之 间不存 在 因果关 系及 不存 在医 疗过错 该 医疗纠纷 处理 的规定 存在较 大差异 , 其施 行势必 对医疗 纠纷产 生 承 担举证 责任 。 实行 的 是因果 关系推 定和 过错 推定 。 就意味 ” 这

《侵权责任法》下的医疗纠纷解决

《侵权责任法》下的医疗纠纷解决

上解决问题, 反而因为患方诉讼门槛的降低、 举证成本较低, 使得
医疗纠 纷案件 数 量暴 涨 。 另一 方面 , 医生 也不得 不 时刻 为提供 自
法通 则》 等法 律 , 给 相对 的弱势方 患者 乙方适 用上 予 以倾斜 , 造 成 己无过错 的证据 做而 准备 , 其 关注 点本能地 从全 力救助 病人 到尽
这样 一来 , 在 审理有 关 医疗 纠纷案 件 时 , 若 当事 人是 以 “ 人 身损 实条件 的考 虑 , 为 了保护 患者 的合法权 益 , 最 高院 出台的 《 民事诉
害”为 由提 起诉 讼 , 无论 医疗 就给 是否 有过错 , 是否 构成 医疗事 讼证 据 的若干 规定 中》 规 定 了举证 责任 双重倒 置模 式 。 这主 要是 故, 法 院均 可按照 《 民法通则》 的规 定审理 案件 , 而置 《 医疗 事故处 考虑 到医方 与患方 之 间地 位与信 息上 的不对 称, 为 了保护 患者 的 理 条例 》 于 不顾 , 导 致二 元化赔 偿 局面 出现 。 由于 《 医疗 事故 处理 弱者地位而所做的适当倾斜 。 但就其实施现状来看并未从根本 条 例》 相 比《 人身损 害赔 偿解释 》 、 《 民法通 则》 赔偿 范 围窄标准 低 , 所 以在 审判 实 践中 , 法 院往 往也 会迫 于社 会压 力 而倾 向适用 《 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 侵 权 责任法 》 颁布 施行 之前 , “ 我 国相 关 案件 的处 理依 据 统 ~ , 明确 地规 定 了医疗 损害 归属 的适用 范 围, 对医 疗损 害责任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法通 则》 和《 医疗事 故处 理条 例》 , 人 为 的区 进行 了专 章规 定 , 化 解 了二元之 争 , 实现 了医疗法 律 的统一 。但 分 医疗 事故 与非 医疗 事故 而造 成法律 适 用的 二元 化” 。 因 医疗 事 值得 强调 的 是 ,新法 并没 有特 别规 定医疗 损 害 的赔 偿 范 围和标 故为 由提起 损害赔 偿 时适用 《 医疗 事故处 理条 例》 ; 因医疗事 故以 准 , 医疗 损害 与其 他类 型的侵 权 时一致 , 均 适用 《 侵 权责 任法》 的 外 的原因提 起损 害赔偿 时则适 用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 人身损 相关规 定 。 害赔 偿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等 法律 规 范 。其依 据是 《 医疗 事故 处理条 例》 第 2条将 医疗事 故定义 为“ 医疗机 构及 其医 二、 医疗损 害 责任 中举 证 责任 的分配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近年来,随着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医疗损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深入学习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部分的内容,并获取了一些有关医疗损害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医疗损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定义清晰明确。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患者健康状况受损或者生命、身体、精神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一定义明确了医疗损害的范围和性质,为后续的侵权责任划定了界限。

二、侵权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首要责任在于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在聘用和管理医务人员方面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促使医疗机构履行其管理职责,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水平和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在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充分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证据和鉴定意见等因素。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法官对医疗技术的理解程度,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应该注重救济和调解。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如果医务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的损害,就能够降低医疗事故的影响。

而对于已经造成损害的医疗事故,应该积极推进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陷入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五、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保护患者权益。

医疗损害赔偿是对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在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时,应该综合考虑患者损害程度、医务人员责任大小、医疗机构经济实力等多种因素,通过合理的赔偿机制来保护患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普及,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履行侵权责任的能力。

处理医疗纠纷法规有哪些?

处理医疗纠纷法规有哪些?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页眉可删)处理医疗纠纷法规有哪些?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患者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往往是因为医疗过错导致的。

这些过错使患者对医院产生不满,或者造成了对患者的人身伤害。

我们在平时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以后遇到类似的事件时会有很大的帮助。

那处理医疗纠纷法规有哪些?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处理医疗纠纷法规有哪些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

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

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调节方式如下: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诊疗常规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的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3. 医疗纠纷的处理(1)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诉讼若调解不成,患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失、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进行鉴定。

4.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导语:《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重要内容,其中医疗损害部分涉及到了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通过对这一部分内容的深入学习,我对医疗事故的法律处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更加明确了自身的权益与责任。

一、医疗损害的界定与分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中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健康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分为生命损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害三种类型。

生命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生命丧失或导致生育能力丧失等严重后果;健康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疾病加重等后果;财产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或遗失等后果。

通过对医疗损害的分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医疗纠纷中各种不同后果的权益和责任。

二、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产生后,医生或医疗机构作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的两种形式: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行为,如医生在诊断错误、手术操作失误等方面犯有错误。

当患者因医生的过错行为导致医疗损害时,医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

无过错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在医疗行为中没有犯过错,但患者仍然遭受了医疗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话。

通过对侵权责任的了解,我们可以明确在医疗纠纷中,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的确定性在医疗纠纷中,双方需要对事实进行证明,以确定医生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医疗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患者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确定性证据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其中关于医疗损害部分的规定对于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些规定的功能和应用,并对如何解决医疗纠纷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的患者有了法律上的救济措施。

同时,医疗机构和个人也有了明确的责任,促使其在进行医疗服务时更加谨慎和专业,提高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当患者因医院的过错造成损害时,该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倒逼其加强管理和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同时,对于那些因医疗机构过错而遭受损失的患者,也提供了一条可依靠的法律途径,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做出了规定。

依照该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赔偿或者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予以赔偿,其中医疗事故赔偿最高额度不得低于100万元。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赔偿行为,提高了医疗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于那些因医疗事故遭受巨额损失的患者,也提供了更多的赔偿保障,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认识到解决医疗纠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于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应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切实履行好医疗职责,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对于患者来说,应提高自身的健康素质,提高医疗安全意识,主动了解医疗知识,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发生。

同时,应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处理机制。

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医疗事故,保障患者权益。

医疗损害责任伴《侵权责任法》“登堂”——以破解医疗纠纷难题为视角

医疗损害责任伴《侵权责任法》“登堂”——以破解医疗纠纷难题为视角

与非医疗事故 的区分 ,又避 免了对行为是积极 的还 是消极的 判 断,减少用法混乱 ,理顺法律法规之 间的适用关系 。因此 , 只 要患者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 ,医疗机 构就应承担侵权损 害赔 偿 责任 。 ( 二)过错 认定模式的新探索 《 侵权 责任 法》第五十 四条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 害,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 的 ,由医疗机构 承担 赔偿责任 。 ”这一条一方面 明确规定 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 体 为医疗机构 ,另 一方面明确规 定了医疗 损害赔偿责任 是过 错 责任 。在 《 侵权 责任法》颁布 以前 ,对于医疗侵权责 任是 实行过 错责任原则 还是实行无过错责任 原则 ,学者 中曾有不 同的观 点。有的学 者主张应采取无过错 责任原则 ,只要 发生 医疗损 害 ,不论医疗机 构及其医 务人 员是否有过错都应 承担 责任 。这种观点并 未被接受 。因为若 实行 无过错责任 ,赋予 医疗机 构过重的责任 ,最终并不利于保护 公众的利益 ,不利 于 让公众 能够 享受到基 本的医疗服 务。 “ 在举 证责任 的分配 上, 01 2 0 年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规定 :“ 因医疗行 为引起 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 行为 与损害 结果之问不存在 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 过错承担举证 责任 。 一些学者称之为 “ ” 举证责任倒置” 总之 ,在过错认 。 定模式上 ,《 侵权责任法》采取过 错推 定和过错 损害举证 责任 倒置相 结合的模式 ,充分考 虑到 医患双方 的利益均衡 ,也不 得不说是一种追求公平正义 的明智之举 。 ( )突 出患者 知情 同意权 三 《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规 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 动 中应 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 医疗措施 。需要 实施手 术、特殊 检查、特殊 治疗 的,医务人员应 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 ,并取 得其书面 同意 。医务人 员未尽到 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 本条规定 以法律的形式 明确 了医务人员的说 明告知 义务 ,突 出保障 了患者的知情 同意权 。而 《 条例 》第十 一条 只是规 定: “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应 当将 患 者 的 病 情 、医 疗 措 施 、 医 医 疗 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 时解答 其咨询 。 ”在病情等 向患者 家 属说明、交代 上,两者之 间存在 明显用词差异 ,《 条例 》规 定是 向患方 “ 知 ”病情 ,而 《 告 侵权责任法》要求 医疗 人员 向患者 “ 说明 ”情 况 ,两 者相 比较 ,“ 说明”一词 ,医生在交 代 手术 、特殊检 查 、特殊 治疗 等 问题上 ,需承担 的义务被扩 充 了。这样 就避 免 了医生 向病 人及家属解释病情 时,三言两 语 结束 ,就让病人签字 了。

《侵权责任法》第58条对患方处理鉴定问题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58条对患方处理鉴定问题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58条对患方处理鉴定问题的意义摘要: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都面临着显著的病历造假, 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诉讼都要经过鉴定, 而面对有明显篡改迹像的病历, 患方当事人很少有人愿意主动申请鉴定。

因此大多数人选择了拒绝或抵触鉴定, 要求法官依《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赔偿。

持这种观点的人甚至有专业从事医疗纠纷服务的法律人士。

然而这种作法在实务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其法律基础又是怎样的, 北京丁王(医事)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 对有需要求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关键词: 医疗纠纷、篡改病历、推定过错、医疗鉴定一位朋友通过e-mail发来邮件, 咨询以下问题:------, 目前案件经一审二审, 现发回重审一审中。

这次一审, 我们原本没有申请鉴定, 想以《侵权责任法》58条推定医方过错。

但法院强势想要直接进入鉴定环节, 否则以举证不能判败诉。

经过妥协和争取, 我们提交了鉴定申请, 法院也同意进行鉴定前的质证。

为了在质证环节尽量达到不鉴定的目的, 同时做好质证后仍不得不鉴定的准备,我希望能在质证前重新全面梳理下案子, 请您对之前的一些分析进行调整, 并将过错和病历问题尽量关联起来。

回复内容:某女士好, 发来的内容我全部看过, 感谢您的信任。

因为你面临的问题, 在现实中具有普遍性, 所以我对于你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回复, 希望对你, 也对于有类似问题的大量的患方当事人有所帮助。

我之所以愿意就这个问题花上更多的时间来回复, 是因为这样的问题太普遍, 患方当事人、医方以及这个社会因此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针对你的问题, 现回复如下:一、对于《侵权责任法法》第58条的理解、适用及患方处理鉴定实务时的应用价值要有正确的认识。

在谈这个问题之前, 我需要先强调一个问题, 那就是医疗诉讼中患方获取赔偿必备要件是: 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的责任程度。

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下, 此三要件都需患方举证证明, 且缺一不可。

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的完善

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的完善

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的完善摘要: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于 2010 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医疗损害责任,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

其中对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了重大改变,这种改变将对医疗纠纷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承担问题,作为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多年来,立法和司法都在积极的探索。

深入研究医患纠纷举证责任规则,科学公正的解决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难题,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患纠纷,归责原则,举证责任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医院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多的法律诉讼。

近年来,全国有很多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疗服务人员的现象;有些医院发生过因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有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的现象;有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去世,患者家属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等现象。

医闹现象愈演愈烈,医疗纠纷非常严重的干扰了医院正常秩序,严重的影响了医生的工作情绪和态度,巨大的赔偿数额,医院方负担加重。

医疗纠纷迅速增多使医院面临巨大的困难,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难题。

在以往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医疗纠纷:第一,医疗产品责任应该明确归责原则。

上文对医疗产品缺陷致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述,认为医疗产品缺陷致害是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责任,因此适用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之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之关键词解读
关键 词之二——紧急救治权 案例 :2 0 年 1 月2 曰,怀 孕8 多月 的李 某 07 1 1 个 因呼吸 困难 ,在 肖某( 自称 李某丈夫) 同下到北 京 陪 某 医院就诊 。院方将李某转到妇 产科住 院,准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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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 共 振 成 像 2 1 年 第 l 第4 0O 卷 期
度检 查 ,缓解看病 难、看病贵是有 帮助的 ,也有利 于 公正解决 医疗纠 纷 。既有利于 患者的利益 ,又有 利于 医疗卫生事业 的健康持续发展 。同时 ,患者可 以通过 申请医疗过错 鉴定的方式完成举证 责任 。但 这 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 不需要举证 ,也要针对患者 提 出的 问题进行相应 的举证 。 《 侵权 责任 法》关于 医疗损 害责任 的过错 责任 规定是 比较全面 的,规定 了医疗机 构医务人 员只有 在有过错 ,并 导致 患者有 损害 ,损 害与过错之 间存 在因果关系才承担赔偿 责 任 。明确 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没有为患者提供 符 合当 时的诊疗 技术水平 的诊疗服 务 ,诊疗活动 中未 履 行告知义 务和 书面签字而 导致 患者发生损害后 果 以及 由于有缺 陷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 、血 液而导致 的患者 受到损害 ,医疗 机构都是承担过错 责任 ,即有过错才 承担赔偿责任 。 《 侵权责任法 》 同时还规定 ,对 患者造成损害 ,有 下列情况之一 : ( 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 、规章 以及 其他有 关诊疗 一) 规 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 绝提供 与纠纷有 关 的 二) 病历 资料 ;( 伪造 、篡 改或 者销毁病 历资料 ,可 三1 以推定 医疗机 构有过错 ,但 推定不是认定 ,医疗机 构也可 以反证 自己没有 过错 ,或者有免责事 由。
磁共振成像 2 1年第 1 00 卷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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