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采矿证延续办理新规
采矿证延续办理新规左右按照国家煤炭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煤炭采矿许可证延续办理新规〉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的要求,为支持我国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发布以下煤炭采矿许可证延续办理新规,以参照执行。
一、许可证延续办理适用范围新规适用于申请煤炭采矿许可证延续的煤炭生产企业,凡是申请煤炭采矿许可证延续的企业,都要按照新规的规定进行申请。
二、许可证续办理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注册,拥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2)申请者办理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的煤炭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的矿业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做到可持续发展;(3)申请者应在有效期内提前提出申请,并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如生产许可证延续及变更所需证明材料;(4)申请者接受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巡查,要求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效安全生产条件;(5)申请者应当依法缴纳保险费,满足有效保证金条件,并定期缴纳污染控制费用;(6)申请者应向当地政府报备,并及时备好有关责任保证书。
三、煤炭采掘许可延续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当申请人提出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办理申请时,应将《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办理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当地煤炭管理部门。
(2)审查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申请资料,确认申请符合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办理条件。
(3)安全检查申请企业应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煤炭生产安全检查表》,由当地煤炭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有关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负责检查企业设置有关设备条件、按规定开展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实行按规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及培训等工作。
(4)审批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申请延续所需材料,当地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审批,准予发放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
采矿许可证延续有效期根据当地煤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如果当地煤炭资源形势发生变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有效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包府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严控探矿权,严格探转采,严管采矿权”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配置利用效率,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督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一)严控新设矿业权。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市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以及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予设置矿业权;除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禁止开发区范围外的“探转采”项目以及白彦花煤田资源富集区、与城市建设与交通建设配套的砂石矿、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项目、已列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让计划、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已设各类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的坐标范围,实现全市禁止开发区“一张图”管理。
(二)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严格按照市、县两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确需新设的市发证采矿权,由矿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在征求市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安监、旅游、文保、地震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定后,以招拍挂方式进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一、采矿许可有关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及主要内容(一)法律体系1、法律:(全国人大会议通过)2、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3、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4、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政策)(二)有关法律1、宪法(根本大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民法通则(基本法)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日37号主席令公布,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第四款: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可以由国家、集体、公民开采,前提条件是依法开采,也就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依法批准;第二,国家保护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采矿权;第三,在当时条件下,规定了矿藏不得买卖、出租、抵押、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这里矿藏是指广义的矿产,不是矿产品。
与86年的矿产资源法相一致。
)3、物权法(基本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使用他人物质取得收益的权利。
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矿业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就是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用益物权就是一种使用权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列。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新规解读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采审批管理新政》中“最亮的五颗星”
新规解读《国土资源部矿产开采审批管理新政》中“最亮的五颗星”0901-2018 2017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8年1月5日,在经过近三个月的修订完善后,国土资规﹝2017﹞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6号文”)正式接棒历史上著名的国土资发〔2011〕14号文(即“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为规定、完善、调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行政行为的重要文件。
笔者也在第一时间就国土资规﹝2017﹞16号文的诸多亮点和变化进行了总结归纳,现挑选出“夜空中最亮的五颗星”予以解读,希望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及同行共同研究讨论,更好地把握和理解这份文件出台的现实需要和意义。
Read MORE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再一刀切的成为采矿权登记的必备前置要件,除以探转采方式设立采矿权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作为审批要件外,以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并申请采矿权设立登记时,不再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区范围的确定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的矿区范围为准笔者注意到,16号文第(一)条规定:“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按照国土部《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服务指南》及《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的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无论是以探转采还是招拍挂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在申请采矿权登记之前,均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而在最新出台的16号文中,国土部则根据取得采矿权方式的不同而对是否需要申请划定范围作了分类规定:(1)探转采的,继续需要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批复的方式确定矿区范围,并作为申请设立采矿权的前置条件;(2)申请人通过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确认矿区范围,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背景介绍采矿业是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供应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也需要对采矿权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
因此,在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发证手续,以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1.具备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采矿权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权。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采矿计划等。
2.采矿权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后,发放采矿权新立证书。
新立证书包含采矿权的具体范围、权利人、矿种、有效期等信息。
3.采矿权持有人应当根据新立证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1.采矿权持有人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采矿权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延续证明材料,如开采计划、环境评估报告等。
2.采矿权管理机关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后,发放采矿权延续证书。
延续证书包含采矿权的具体范围、权利人、矿种、有效期等信息。
3.采矿权持有人应当按照延续证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1.采矿权持有人在采矿权持有期间,如需进行采矿权范围、权利人、矿种、有效期等方面的变更,应当向采矿权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如拓片、劳动合同、股权变更证明等。
2.采矿权管理机关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后,发放采矿权变更证书。
变更证书包含采矿权的具体变更内容等信息。
3.采矿权持有人应当按照变更证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1.采矿权持有人可以向采矿权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2018年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
2018年是我国煤炭行业发展中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和引导煤炭行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涉及到煤炭生产、消费、环保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
本文将对2018年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1. 限制煤炭产能过剩2018年,我国政府强化了对煤炭产能过剩的监管。
政府出台了关停小煤矿和整合资源的政策,以减少煤炭产能过剩。
另政府还对煤炭产能过剩地区实施了严格的环保限产政策,以减少污染排放。
2. 加强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对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
在2018年,政府鼓励煤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优化生产结构,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在2018年加大了对清洁能源替代的支持力度。
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将煤炭替代为天然气、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以降低对煤炭资源的依赖,减少环境污染。
4. 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2018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政策。
鼓励煤炭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积极发展煤化工和清洁煤技术,推动煤炭行业由传统的“煤炭+”向“新能源+”转变。
在总结和回顾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时,我们可以看到,2018年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
煤炭产能过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煤炭行业结构得到优化,清洁能源替代取得了一定进展,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取得了初步成果。
作为我的观点和理解,我认为政府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是正确的,是为了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然而,政策的实施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需要各方共同参与,才能真正实现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2018年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的政策对于煤炭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能够继续关注煤炭行业,出台更多针对性的政策,推动煤炭行业向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自然资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部已印制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附件1)和《采矿许可证》(附件2)(以下统称许可证)。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许可证。
新版许可证由部负责印制,相关费用(含邮寄费)由部统一支付。
二、新版许可证启用后,不再使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旧版许可证版式;空白旧版许可证由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收集、销毁。
依法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许可证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版许可证。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空白许可证的领用管理。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使用空白许可证的,应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需求单(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部指定承印单位;同时,将盖章后的需求单原件报部备案。
承印单位依需求单将空白许可证配送至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配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度许可证配发情况报部。
四、为加强管理和联系,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本省(区、市)的空白许可证领管工作。
联络员姓名、职务、所在部门、联系电话等信息(附件4)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部。
如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动,请及时与部联系。
联系人:辛宏联系电话:************联系传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18年4月20日附件:1. 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样式2. 新版《采矿许可证》样式3. 空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需求单4.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络员信息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湘国土资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工作(一)省级发证采矿登记申报按照新制定的各类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事项申报资料清单和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办理。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矿区范围划定或采矿登记时,须按照要求准备、填报和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省级发证采矿权采用网上远程报卷。
采矿权申请人将内容一致的纸质资料、电子报件提交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和其他资料)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及其他资料)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批。
(三)省级发证采矿权申报资料电子报件一律使用光盘储存,扫描文件一般使用pdf格式,单页的可使用jpg格式。
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连续、变更、转让监督管理制度
行施工或者开采,未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 的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询问、调查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有关的
者实行必要的爱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和浪费的;
活动状况,索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审议报告
11、擅自超打算开采国家规定实行爱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案件调查取证后,由股长和承办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全面讲座审议的基础
3、办理采矿答应证必需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经开发股为证登记 人员、股长、分管领导、局长签署意见,才能发证。
4、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矿权连续、变更、转让监督管理 采矿权连续、变更、转让必需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经开发股办证 登记人员、股长、分管领导及局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2、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需符合县矿产资源规划,由征费环境股签署其 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由开发股按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三、矿产开发监督管理
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页眉双击删除即可。
Hale Waihona Puke 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连续、变更、转让监督管理 制度
由局各职能股按所辖矿山企业进行开发监督管理。其开发监督内容有: 1、未取得采矿答应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
一、办理采矿答应证监督管理
12、不参与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地〕、县〔市〕
7、擅自印刷或者集思广益造、冒用采矿答应证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惩罚的其它违法开采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8、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依法应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
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经2018年3月2日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现将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将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涉及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和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其印章(具体委托下放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出让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公开出让”的原则,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国家和省关于采矿权出让的各项规定,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模板】
权力和责任清单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新立审批廉政风险点附件:1.采矿权新立审批流程图2.《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示范文本附件1采矿权新立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6个工作日)附件2《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采矿权申请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采矿权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单位:万吨/年。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采矿许可证办理要求
采矿许可证办理要求第一篇:采矿许可证办理要求采矿许可证办理要求办理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所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由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审;3.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厅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涉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小型的煤、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以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34种重要矿产内的其他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由部发证除外]的采矿登记项目,由登记机关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政府审查合格后,分管厅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再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
将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向申请人退件。
申请条件1.合法登记企业;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0.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临时采矿证办理流程
临时采矿证办理流程一、办理条件1、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采矿权。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不得与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地重叠,做到精准选址,规模开发。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
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一律不予审批。
4、新设立采矿权的,其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应达到矿山开采设计及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
5、新设采矿权必须遵循布局合理和规模开发的基本原则。
二、办理材料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5、地质报告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三、办理流程1、矿业权申报资料统一由各省政务大厅接收。
2、接收资料包括:一套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
3、窗口接收材料时,将重点审查: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是否一致,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作为要件时应同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是否齐全等。
4、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需按出让登记权限由登记机关在配号平台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称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
5、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部配号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开有关出让信息。
6、矿业权转让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需在部配号平台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国家政策2018新政策_政策
国家政策2018新政策_政策方案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部门发现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违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警力对可能私制、私存爆炸物品的出租院落、闲置厂房、养殖场点等部位,开展“地毯式”排查整治,全面、彻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
大陆批准10家台资银行设立大陆分行国务院台办发言人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目前大陆已批准10家台资银行设立大陆分行,其中8家已经开业,并有一家获批办理台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依法征税禁止随意调高税收定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调研时强调绝不收“过头税”。
所谓“过头税”,是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过度征税的俗称。
有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大类。
两部委表示,在税收收入增幅回落的情况下,各地税务机关更要坚持依法征税,不收“过头税”。
坚决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在去年国家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不能随意调高税收定额。
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增加居民收入。
(编辑/俞晓兰)进出口银行200亿元支持新闻出版企业走出去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新闻出版总署近日签署《关于扶持培育新闻出版业走出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合作协议》。
今后5年的合作期内,进出口银行将为新闻出版企业提供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融资支持。
根据协议,进出口银行和新闻出版总署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扶持培育新闻出版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闻出版骨干企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出版传媒品牌,加快新闻出版版权、产品、服务、企业、资本走出去步伐,拓展国际营销网络,不断提高新闻出版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传播能力。
投1元赚14元航天商机过千亿神舟九号凯旋,各种与航天相关的商机也正在炮制一场产业盛宴。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2018 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部(2018年2月26日)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2017 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范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
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 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 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 年4 月13 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 号);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 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 号);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范层面也很重要:2017 年7 月 1 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范》(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3 月13 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江西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 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江西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 年度)、《江西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 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一)采矿权转让1、省内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同时交两份材料, 1 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 1 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 1 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部
(2018年2月26日)
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
2017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范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
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范层面也很重要: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范》(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
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3月13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江西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江西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江西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
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
(一)采矿权转让
1、省内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同时交两份材料,1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1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变更):
(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各1份。
(2)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缴款票据
(5)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
(6)国有矿山企业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并在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签署意见和盖章
(7)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初次转让的不需提交)。
(8)权属无争议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明)
(9)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需包含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权利义务的承继内容)
(10)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新规定减少了占用储量登记书、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下井下对照图。
2、国土资源部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材料
与省级的相比,有3个材料不一样。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登记书。
原来部里规定是先办理转让,再办理变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2012年核实已过期,2018年核实报告正在编制)。
(说明:省级的不要)。
(5)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说明:省级的不要,5年有效。
)
(8)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9)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可由县矿管局提供)(10)采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11)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12)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的书面意见。
(可由县矿管局提供)(说明:省级的不要)
3、填写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1)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从国家直接获得
(2)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3)采矿权评估值:不填,未评估。
如果涉及国有股份变化,则需评估。
(4)转让价格:好好考虑一下价格问题。
(5)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或三合一方案。
省厅这虽然不要提交材料,但环境处、耕保处需签字时,会查询什么时候做的,是否覆行了义务,一般要求5年内有效。
(6)股权是否会发生变化?从集团到矿山股权没有变化,但从矿山至股份公司是否会发生变化?国有股权及股东结构不要发生变化,否则转让变更时更复杂。
3、按新规定,采矿权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延续与转让可同时办理。
(二)矿权延续
采矿权延续要定期预警,千万不能过期。
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受理,矿业权将注销失效。
一般需提前3个月准备申报材料,提前1个月将材料送到办证窗口。
若需重编相关的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或二合一方案等,则需倒排时间,提前半年作好,还要考虑3个月的评审修改时间。
省厅对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方案没有要求提交,国土资源部办证的要求提交。
一般有效期要求:核实报告3年、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或二合一方案5年。
注意事项:
(1)延续时间要尽可能长,以开发利用方案时间为准;
(2)中型以上的,尤其是大型的,可能会转到部里延续,但只要没有明确通知,就先按到省厅延续准备材料。
(三)采矿权扩界
1、集团公司有多个采矿权急需扩界,包括深部扩界和平面扩界。
按新规定,深部扩界需2个前提条件:大中型矿山、省政府批准,然后才能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因此,目前采矿权要扩界,
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必须提前5年以上开始。
各矿山要尽快申报。
2、资源整合办证扩界要加快进度。
我省设定了一个过渡期,2019年6月前可在省厅办理划定矿区范围,若到时未能完成,将转至国土资源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