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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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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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常用文书范本
注:适用于设执行董事、一次出资、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公司
(请参照此范本制定章程后重新打印,横线、红色注解文字
请不要打印,蓝色文字按照公司实际情况选择打印)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为:1、、2、、(应列出所有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
序
号股东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1 年月日
2 年月日
3 年月日
4 年月日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两项职权由企业自行决定设置为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职权)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二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应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一般
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如果不设监事会,表述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或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