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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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7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7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7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7日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面掌握我市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5月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成旭2018年5月23日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以下称排水主管部门)。

相关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称排水管理机构)。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称市政排水管网),维护与运行费用依法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

第六条鼓励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

搞好城市水保 美化城市环境

搞好城市水保  美化城市环境
了 、 市 的 环 境 美 了 .在 国务 院 召开 的第 五次 全 国 水 城 土保 持 工 作会 议 上 ,大 连市 政 府被 评 为全 国 水土 保持 先 进单 位 ; 第六 次 全 国水 土保 持 工作 会议 上 , 在 大连 市
大 常 委会 第 二 十二 次会 议 通过 的 《 连 市水 土保 持 办 大
市 .改 革 开放 以来 , 连 市利 用 优越 的地 理环 境 , 大 大 在 力 招 商引 资 的 同时 , 不忘 水 土保 持 生态 环 境建 设 , 进 促 了地方 经 济 的发 展 , 为城 市 建设 注入 了活力 , 化 了城 美
们 感 到 , 有 的 规定 已不 再 适应 新 形 势 的需要 , 连 市 原 大 急 需 出 台一 部适 合 大 连实 际 的 、针对 性 强 的地方 性 法
参加 了 由城建 、 业 、 林 水利 等 十几 家单 位 对城 市 基本 建
强 全社 会保 持 水 土 的意 识 ,可 以使 我们 在 水土 保 持行
政 执法 过 程 中减少 干预 和 阻力 . 我 们在 法 律法 规 宣传 上 , 意坚 持 三个 面 向 : 注 一是
设项 目的 审查 与验 收 联合 办 公.1 8 9 9年 , 关 委 、 又 有 局
大 连 市城 区 的水 土保 持 工作 出现 了生 机.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水土 保持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实施 条 例 》 《 宁 省 实施 ( 和 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土保 持 法 ) 办法 》 继 出 台后 , 过几 年 的实 践 , 相 经 我
W ae su cs tr Reo r De e ¥ n sac V L No 8 e v l ’ t Ree r o me h o2 .

金普新区卧龙河公园水土保持方案

金普新区卧龙河公园水土保持方案

金普新区卧龙河公园水土保持方案
优质的水环境质量是生态环境的要素。

在去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今年,金普新区精准发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金普新区环保局和农业局已联合制定《金普新区饮用水水源地(鸽子塘水库)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金普新区饮用水水源地(卧龙水库)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将全面推进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水源地整治工作。

落实登沙河整治方案
深入实施登沙河水体达标方案,严格落实河长制管理体系,加强两岸污染源监管,开展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全年均值达到V类水质。

在金州老城区52平方公里范围,实施雨污水分流,彻底改变目
前雨污混流现状,工程分红旗河、北大河、八里河三个分区进行,计划2019年至2021年三年时间完成。

推进入海河流整治工作
对河流两岸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生活污染源进行排查,建立污染源清单,按照“一河一策”原则,对照清单对河流、污染源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形成问题清单,提出管理措施和工程治理措施。

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并推进黑臭水体治理。

为此,金普新区还重新编制《金普新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将
金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建成区纳入整治范围,至2020年实现上述区域河道环境的综合治理,变过去的“黑臭水体”为“一河一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大政办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2]7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 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 [2011] 45号)、《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推进水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12] 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核心内容,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同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城市转型发展的战略举措,为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民生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2.坚持人水和谐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3.坚持量水而行的原则,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状况相适应;4.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一配置、统一调度;5.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考核制度,形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8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大力开发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和海水入侵,保护改善水环境。

第六条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及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一)贯彻并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四)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五)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六)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七)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八)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九)负责河流、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

水保办岗位行政职责分解(成)

水保办岗位行政职责分解(成)

1
监 督 检 查 岗
对生产、建 设项目申报 的水土保持 方案予以审 核。
授 权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瓦房店市 辖区内损 坏水土保 持设施的 单位和个 人。
对生产、 建设项目 改变地形 、地貌可 能造成水 土流失或 降低水土 保持功能 的进行监 督检查, 对水土保 持方案责分解 水土保持办公室 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岗位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规 费 征 收 岗
对生产、建 设项目造成 水土流失或 降低水保功 能的相对人 征收水土流 失补偿费和 防治费。
授 权 执 法
行 政 征 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①第十九条:在建设和生产过程 瓦房店市 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交纳防治费。②第二十 辖区内损 坏水土保 一条: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保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2、《辽宁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在 持设施的 单位和个 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无力治理的应将防治费交 人。 水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保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原地貌 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①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 损坏水保工程设施、植物措施改变原地貌的,应向水行政的主管部门缴纳水土 流失补偿费。 ②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无力治理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防治费。 4、《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 通知》辽宁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文件(辽水保字〔1995〕262号)①第 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保设施和原地 貌,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不能治理 的要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②第四条: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标准:a、不能 自行治理的,有水保方案的按水保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交纳;b、无水保方案 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1~2元交纳;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按产量 计收防治费,水泥每吨1.5元;石灰每吨1.0元,煤炭每吨0.5元,金每克1.0元, 石料每立米1.0元;露天开矿等,按产值1%交纳。 ③第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a、生产建设项目损坏了林木等措施和原地貌的,每平方米交纳0.5~2元。 b、生产原料产成品,建材加工等占地堆放,每平方米交纳0.5~2元。 c、倾倒渣石的,每立方米交纳1.5元。 d、取用土资源每立方米交纳3元。 e、损坏水保工程措施的,按恢复价征收。 f、从事其它活动损坏水保设施的,参照上述。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11.03•【字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1995年1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采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治理的,要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三、水土保持监察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标准:(一)造成水土流失又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不能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破坏面积和倾倒弃土、弃渣等废弃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交纳防治费1~2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防治费,其标准见下表。

也可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欠性交纳3.0元的防治费。

┌─────┬────┬────┬────┬────┬────┬─────┐│名││││││││标准│水泥│石灰│煤炭│铁矿石│金│石科││称│││││││├─────┼────┼────┼────┼────┼────┼─────┤│计收单位│元/吨│元/吨│元/吨│元/吨│元/克│元/立方米│├─────┼────┼────┼────┼────┼────┼─────┤│收费标准│1.5│1.0│0.5│0.1│1.0│1.0│└─────┴────┴────┴────┴────┴────┴─────┘4.从事流动生产和露天开矿等,不便按上述标准收费的,按开采的产品数量折算产值,收取1%的防治费。

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

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

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业经2021年7月1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4日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2021年7月1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土保持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大连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大连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办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对方案编制工作极不重视,编制人员水平极低,方案粗编乱造,方案与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偏差极大,存在着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适用技术标准错误、附图附表缺失、概算编制错误等重大问题,方案虽经多次审查仍无法通过,浪费审批成本、降低审批效率,严重影响我办审批工作。

为规范方案编制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行政审批成本,现就严格方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对方案编制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熟悉掌握相关规范规定要求,要努力提升编制人员业务水平,针对工程实际实事求是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要建立内部审查和信息互通机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引以为鉴,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按照《水利部办公厅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要求,方案审批实行“一稿制”,即在方案审查审批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对我办已受理的方案进行修改。

三、方案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等要求编制,方案报送前应对方案内容进行全面校对,不得缺失、漏项。

四、方案应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通知》(水保监〔2001〕15号)文件要求排版、印刷。

五、我办将严格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水利部办公厅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等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法规,从而提高大连市环境质量。

第二条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推行全过程、全环节的环境管理模式。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五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监测环境质量状况,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开展环境质量评价。

第六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监督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第七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减少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排放。

第八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章环境风险防控第九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环境风险信息,采取措施防控环境风险。

第十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重大事故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升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环境污染扩散。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区的管理和保护,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采取措施促进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增长。

第十五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基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

第五章环境法治建设第十六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辽宁省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辽宁省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辽宁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遵循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方针,切实做好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由省计委、经委、科委和财政、水利、农牧、林业、城建环保、铁道、交通、地质、煤炭、冶金、社队企业管理、科研等部门组成,由一名副省长任主任。

其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利电力厅。

各市、地和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水土保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门。

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等。

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任务是:1.计委负责编制水土保持的长期计划,把水土保持列为山区建设、改变生产条件的重要措施。

2.经委、计委、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和审批各部门、各地区的山区丘陵区基本建设规划时,应把水土保持规划及投资等列入规划。

3.农牧部门负责水土流失地区土壤改良、种植牧草、绿肥作物、蓄水保土等农业措施,和修筑水平梯田、合理利用土地,管理国营农牧企事业单位和社队的开荒、参园、蚕场、牧场建设,并负责牧草籽的供应和牧草种植的技术指导。

4、林业部门负责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护林防火。

荒山坡地造林整地,要防止水土流失。

森林采伐必须兼顾水土保持,及时更新,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5.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水库库区的水土保持,山区小型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的修建与管理,以及水利施工中采石、取土场地的处理。

6.铁道、交通、冶金、煤炭、社队企业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公路、铁道邻近地区和工矿区所属地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按批准的预算及时下达拨付水土保持经费,并检查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使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土保持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辽宁省水利厅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可根据省水利厅具体工作安排申报审核入库。

原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自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名单首次公告之日起自动撤销。

特此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2022年5月5日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具备提供水土保持技术咨询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四条专家库由辽宁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分类指导、放管结合”的原则组建和管理,供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

第五条专家库内专家划分为生产建设类(A)、生态建设类(B)、技经类(C)和承诺制类(D)四类。

其中:A类专家可以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咨询,B类专家可以进行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咨询,C类专家可以进行项目技术经济咨询,D类专家可以在实行承诺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和验收鉴定书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A、B、C类专家申报入选专家库,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三种方式,其中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省水利厅审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业经2017年8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16日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七条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水资源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大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城建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市县、先导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由市政府确定,其中2015年主要目标详见《意见》;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情况。

辽宁省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辽宁省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辽宁省水土保持管理条例咱辽宁这旮旯,山清水秀那是大自然给咱的恩赐。

可要是不好好保护水土,那美景说不定哪天就变样喽!就说我前段时间去了趟咱辽宁的一个小山村,那地方原本青山绿水,美得不像话。

山间小溪水清澈见底,能瞅见小鱼小虾在里头欢快地游着。

山上的树木郁郁葱葱,风一吹,树叶沙沙作响,像是大自然在演奏美妙的乐章。

可后来,听说有人在山上乱砍滥伐,开垦种地。

结果呢,一下雨,山上的土就跟泥石流似的往下冲,原本清澈的小溪变得浑浊不堪,还把下游的农田都给淹了。

这可把当地的村民愁坏了,辛辛苦苦种的庄稼都遭了殃。

这事儿就让我想到了咱辽宁省的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这条例啊,那可是给水土保护上了一道道“紧箍咒”。

首先,它规定了谁要是敢乱砍树木、破坏植被,那可得受到严厉的处罚。

而且啊,就算是你要搞建设、开矿山啥的,也得先做好水土保持方案,不然别想动工。

这就好比你出门得先把衣服穿整齐,不能光着膀子就往外跑。

还有啊,条例对那些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也有办法。

得赶紧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种树种草,修梯田,建挡土墙,总之得把流失的水土给留住。

就像给受伤的大地敷药疗伤,让它慢慢恢复元气。

另外,政府也没闲着。

加强了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教育,让大家都知道保护水土的重要性。

这就好比给大家的脑子里都装上了一个警钟,时刻提醒着不能干破坏水土的事儿。

你说要是人人都能遵守这个条例,那咱辽宁的山山水水不得一直美下去啊。

到时候,咱们的子孙后代都能享受这大自然的馈赠。

所以啊,咱们都得把这条例放在心上,从自己做起。

比如在山上游玩的时候,别乱丢垃圾,别随意践踏植被。

要是看到有人破坏水土,咱也得勇敢地站出来制止。

相信只要咱们齐心协力,按照辽宁省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的要求去做,咱们辽宁的水土就能一直保持得好好的,那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的美景就能永远陪伴着咱们啦!。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26•【字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1994.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流失是指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辖区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水土保持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和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坚持政府投入与群众投劳相结合的原则。

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具体办法由省政府确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依法多层次、多渠道筹集水土保持资金。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及其他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水土保持。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法规类别】水土保持【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辖区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加强大连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对策

加强大连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对策

加强大连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对策
李淑兰
【期刊名称】《国土绿化》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辽宁省大连市地处辽东半岛最南端,黄、渤两海三面环绕,低山丘陵连绵起伏,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几年来,通过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等活动的开展,已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87万平方公顷,完成工程量1.5亿立方米,投入资金5亿元,使全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但总体看,形势依然严峻,治理与破坏处于相持阶段,局部地区水土流失的问题仍很突出。

具体表现有四: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李淑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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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1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城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先审批后开发,谁开发建设谁维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业务上接受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交通、地矿、财政、工商行政、物价、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应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对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标志。

第十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依据。

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按下列规定筹集水土保持资金:(一)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二)从扶贫资金、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部分;(三)按规定用于水土保持方面的以工代赈资金;(四)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林木更新采伐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五)依法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

上述资金应专户储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水土保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三章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物、工程和农业耕作等措施,加强植被及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四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含二十五度)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取土、挖砂、采石、堆放废弃物和损坏植被:(一)崩塌滑坡危险区;(二)泥石流易发区;(三)划定的水库保护区;(四)铁路、公路、渠道、河道两侧保护区内。

第十五条从事下列活动,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不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矿山、旅游和其他工商企业等;(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烧砖瓦、烧石灰等;(三)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开发、建设改变地形地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

水土保持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位置、面积及影响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植被概况;(二)弃土弃渣的位置、数量及所占面积;(三)水土流失预测;(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五)防治费用概预算及投资效益分析;(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一)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跨县(市)、区或占用土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含十公顷)的,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占用土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部门接到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后,应按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予以批复。

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该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依法申请开垦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治水土流失措施,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山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将采伐方案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本办法实施前,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治理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水力侵蚀、风力侵蚀较严重的丘陵地区、沿海地带为重点治理区域。

水力侵蚀地区,应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集中、连续、综合治理;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植树种草、设置海防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带等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在水土流失地区,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治理;承包给企事业单位、专业队、联户、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治理责任未列入承包合同的,应当补充。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逐步将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土层厚度在零点五米以上的坡耕地修建成水平梯田。

第二十四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水土流失,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签订承包治理合同。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承包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五条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坚持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承包治理水土流失增加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内归承包者使用,五年内免征土地费,种植的农作物、用材林、经济林等,归承包者所有,三年内免征农业税,自有收入时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承包治理期内没有达到治理合同要求,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承包合同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留足水土流失防治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对造成的水土流失无力治理的,应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改变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按规定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在建设投资或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九条市及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省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

乡(镇)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实行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配备兼职监督人员。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兼职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兼职监督人员应及时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水土流失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在全市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和防治情况进行监测预报。

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水土保持设施建立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三)从事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或者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四)检举揭发破坏水土保持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每平方米处以一元至二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破坏水土保持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至四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动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工;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荒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垦,恢复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每平方米处以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由于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和实行有效治理而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予以治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而没有及时治理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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