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民法典 1382 条)进行判决。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 为,“判决并非让 Doeuillet 负违约责任,对于该合同来说, 其乃合 同外 第三人 而是其对自 己故意 的,为 自己 谋利的准 侵权行 为负 责,正 是这种行 为导致并 促使了 前一 合同的被 违反”。德国民法典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第 826 条, 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权,也适用第 823 条第(2)款的规 定,但和法国一 样,也 是通过 判例来 扩大成 文法的适 用,以 解决第 三人 侵害债 权的法律问 题。
二 、第三人 侵害债权 的含义 我 们先 看一些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行为的 定义。英美法 系的美国《侵 权行为法第二 次重述》对 侵害债权的 行为以这 样的定义 :“无论是 明示还是默示的商 事关系一般 都可落实 到合同 上。缔结合 同并从合 同的履行 中获取 利润 是受法律 保护的 财产 权利。 不正当的干 涉该权 利,无 论是 阻止合同 的订立或 是干涉合 同履行的行为一 般称为干涉预 期经济利 益的侵 权行 为。”这里 虽然指的 是侵害 合同债 权,但对侵害 其他债 权也 有参照 意义。我 国台湾地 区对侵 害债 权的定义 是:“债权 之行使,通常虽应 对特定第三人为 之,但 第三人如 教唆债 务人 ,合 谋使 债全部 或一部,限于不 能履行时 ,则债 权人因此 所受之损 害,得以 侵权行为之法则 ,向该 第三人请 求赔偿。”我国大陆 学者王利明认为 : “侵害债权是 指债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实施的或与债 务人合意通谋 实施旨在 侵害债 权人 债权的 行为并造成 债权人 的损害 。” 第 三人 侵害债 权,是指 债的关系 以外的 第三 人故意实 施或与债 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 害债权人债权 的行为并 造成债 权人 损害。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我国 民法 理论长期 持否定态 度,但近年来,一些著作和教 科书开始持 肯定的态 度. 综观世界 各国立法 和司法实 践,承认债 权能够 成为侵权 行为的 对象 已成为 一种趋势。债权作 为一种 人们 享有的一 项重要 财产 权利,任何人不 得侵犯。 这是由 宪法 确立的权 利的不 可侵 犯原则 和侵权行为 法的价 值目标 决定的 。侵害 债权制 度本 身并没 有否定债权 的相对 性原则 。我 国目前尚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是19世纪以来通过判例、学说以及立法逐渐在两大法系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遇到了很多的阻碍,时至今日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但由于生活中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又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各国都对其进行了谨慎的立法和判例运用。
本文通过对运用该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考察,以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一启示。
关键词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简介:王贺国,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识产权、合同法;栾春娟,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合同与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各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虽然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广泛的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性的规定。
因此,学术界就存在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多种版本的定义,因为该制度也是舶来的制度,不同学者对于概念的认定的不同,多少都受到了对于国外对于该制度探讨和规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其追根溯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进行一个范围性的搜索。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为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其通常不知道或不能预见自己所为行为客观上是否会损害了侵权人的利益,因此不把债权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这个理论,由于第三人故意的或过失的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迟延时,此时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债务不进行履行的责任。
可是,如果不能对这一理论突破,则可能导致债权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债权却无法实现且丧失请求权基础。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思考
大陆法国家相继 通过判 例和 立法确 认 了第 三 人侵害 债权 的
制度 。而在我 国至今 尚未建立完整 的第 三人侵 害债 权制度 ,
使得 现实生活中大量第 三人侵 害债 权的行 为 得不到 有效规 制, 因此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有重要 的现实 意义。
系看 , 民法理论对侵害债权保 护明显不 足 传统
传统 民法理论认为侵 权行为的客体应是 物权 、 人身权等 绝对权 , 行为人违 反 的是 法定 的 、 针对一般 人的义 务 。债权
债权也是一 种民事权利 , 法律上 的权利 均有不 可侵犯 凡 性, 任何人都负有不 得侵犯他人 权利 的义务 。民法在性 质上 是一部权利法 。民法要 主动承担保 护民事权 利 、 强化 主体 意
同当事人 的利益 , 随着市 场经济 的发 展 , 但 民事 关系 日趋 复 杂, 显然 不利于实 现对 债权 的保护 。从现 代 民法理 论看 , 对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 为应 当 承担责任 的必 要性 毋庸置 疑 。笔 者认为 : 债的效力 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 效力两个 方面 。债效 力的相对性应仅指对 内效力 , 即只对于债 的关系 中双 方当事 人发 生作用 , 具有 法律上 的拘束 力。债的 关系成立 之后 。 债
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依法负有履行债务的
义务 。债 务人不履 行债 务 , 因其违 反约定义 务 , 因而依 法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 , 人不履行 债务也 债务 是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的侵 害 , 但这种侵害 是发生在 债的关
收稿 日期 :0 -52 2( 0 —6 0
系的内部 , 是受债 的对 内效 力所约束 的 内容 。债 的对外效 力 是指债权人无权 以此项合 同为依 据 , 请求债 务人 以外 的第 三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
理论、 私权 的应 受保 护 性理论 以及 法益 的不可侵 犯性 理论 这 几个方 面来 分别加 以探 究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文章 编号 :090 9 (000 -5・ l 10 -522 1)1 90 2 个 作 为社会 自由人 的注 意义 务 ,约束 了他 人 的 自由权 利 。但
在权 利 体系 中 , 权 同物权 一样 最为 重 要, 为基础 。我 国 债 最 的《 民法通 则》 8 第 4条规 定 :债 是按 照合 同约 定或 者法律 规 定 , “ 在 当事人之 间 产生特 定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债 权是 相对权 , 能对 ” 只 抗特 定 的人 , 其特 点是特 定 主体 之 间相互 请求 给予 , 即仅 以特 定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土 } 乎 会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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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的法理基础研究
施
摘 要
兵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既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 它就必然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 下面笔者就尝试着从债权的相对性
债 权 的相 对性 理论 债权 不可侵 性 法益 文献标 识 码 : A
当然债 权 人利 益 的实现 也必 须要 通过 债务 人 的履行 。 然而 , 债权 最 终还将 诉诸 于弱 而 也 因 的相 对性 原理 如果 一成 不变 的话 , 在有 些情 况 下 , 反而 使债 权人 显得 形 同虚设 。对 权利 的保 护 , 是法 益保 护 中的最 高层 次 , 只是 在 以后 长期 发展 中 的权 利得 不到 保护 , 因为 债权 的 相对性 对第 三人 的排 斥 , 得债 为权利 的原始面 目是存 在于法 益 当中 的, 使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t n e n n r c xr t s ytm i te s u i a pat e u tess m i ’ cm lt h rc e a dG r ya d Fa ee e i ss i d i r i .B t h yt n t o pe .T i a i e m ma n th e n h rj c l c c e s e s tl
用 的主 要 争 议 。
关键词 : 第三人侵害债 权 ; 债的相对性 ; 侵权形态
中国 分 类 号 :9 3 1 1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4 20 6— 18— 5 10 3 5 ( 09 0 0 0 0 J
On t eS se o id P ry I fi g me to e i r R g t h y tm fThr a t n rn e n fCr d t  ̄ ihs o
人完全履行债 务使债 权人 利益 受损 的情形不断 涌现。在此
情形 之 下 , 务人 对 损 害 的发 生 缺 乏 主 观 过 错 , 依 法定 情 债 可
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 , 法国民法典》 18 如《 第 3 2条规 定 : 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 , 自己的过失 而致行 为发 “ 因
WANG h o—j g Sa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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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h y t m o id p r f n e n f r dtr sr hsi mo i c t na d s p lme to a i o — s r c :T e s se ft r a t i r g me t e i ’ i t s df ai n u p e n f rd t n h yni oc o g i o t i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参 考 文 献
债 权 的 行 为 后 而 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们 必 须 弄 清 楚 这 个 我 20 . 01 逻辑关 系 。 [][ 卡 尔 ・拉伦 茨. 国民法通论. 怀拭 等译[ . 5 德] 德 谢 M] 北京 : 法律 物 权 和 债 权 最 本 质 的 区 别 应 该 在 行 使 方 式 上 , 且 债 而 ’ 版 社 ,0 . 出 2 03
N o.1 2 0 9。 O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期 9
第 三人侵害Leabharlann 权理 论基础 探讨 许 晶 任 青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分 也 没 有 意 义 了 。 故 而 债 权 不 可 侵 性 理 论 自始 即 面 临 着 债 任 的过错要 求正是适 应 了这种 变化 。让 一个 明知他 人 的债 权相对 性原则这 一障碍 。 权而 去侵犯 , 让其承担 责任 , 有 合理 性 , 个案 中, 和 责 具 在 这 我 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的 ,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来 否 在 行 为 人 对 侵 害 绝 对 权 没 什 么 区 别 。 这 也 符 合 哲 学 上 对 人 以 认 这 一 点 是 不 充 分 的 。 因 为 绝 对 权 与 相 对 权 的 划 分 本 身 是 的要 求 , 符合现 代 民法对人 的经 济人和理 性人 的假设 。 存在 问题 的 。传统 民法是从 物 权具 有不 可 侵性 的角 度论 述 综上所述 , 我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承 担 侵 第 其 绝 对 性 的 , 实 际 上 是 把 物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和 债 权 的 行 使 害债 权的责任 符 合 法哲 学 , 权应 受 侵 权 法保 护 。建 立第 这 债 层 面 进 行 比较 得 出 的 结 论 ,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实 质 上 , 权 三人 侵害债 权制度 , 并 物 关键 要 处 理好 是 保 护 债 权 与保 护 第 三 和 债 权 都 包 含 着 归 属 和 行 使 两 个 层 面 的 内 容 : 权 的 归 属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应 确 认 债 的 不 可 侵 性 , 立 侵 物 建 层面体现 的是物 权人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现 为物 权 之 害 债 权 制 度 , 保 护 债 权 人 和 制 止 第 三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另 一 表 以 外 的 人 对 物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直 接 体 现 方 面 必 须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自 由 , 时 不 能 认 为 第 三 人 的 物 同 的 是 人 与 物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人 对 物 的 占有 、 用 、 益 、 行 为 只 要 对 他 债 权 造 成 损 害 的 就 一 律 是 侵 害 债 权 , 格 规 表 使 收 严 处 分 等 ; 债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同 债 务 关 系 之 定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 确 侵 害 债 权 行 为 与 合 法 而 明 外 的 人 的关 系 , 样 表 现 为 债 务 关 系 之 外 的 人 对 债 权 人 债 行 为 的 界 限 , 衡 债 权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 到 既 保 护 同 平 达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债 权 又 保 护 第 三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目 的 。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表 权 利 。从 权 利 归 属 的 层 面 来 讲 , 权 和 物 权 一 样 具 有 不 可 债 1 民法 学说 与 判 例 研 究 ( 第五 册 ) M ] 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 . 中 侵 性 ,既 为 权 利 , 一 般 人 应 负 有 不 为 侵 害 之 消 极 义 务 ” []王 泽 鉴 . “ 则 , 出 版 社 , 0 5 20. 只是 由于 债 权 天 生 的 缺 乏 公 示 性 的 特 征 和 民 法 上 侵 权 责 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正 的价 值观 。债权 相对性 的实 质是债 权人 实现其 特 定利 益 的法律 手 段 。债 的关 系 的成立 , 旨在达 到 一
定 法律 目的 , 即将债权 变 成物权 或相 似价值 的权利 。 第三 人采 用不 法 的手 段 阻 碍债 权 人 实现 债 权 , 接 间
地破 坏 了债权 的相 对 性 , 债 的 约束 效 力 下 降 。因 使 此 过分地 强调 债 的相 对性 的结果 就是 与这一 理论 的
侵 害债权行 为 是指债 的关 系 以外 的第 三人 故意 实施妨 碍债 权 给债 权 人 造成 财 产 损 失 , 并依 法 应 承 担赔偿 责 任 的侵 权行 为 。英 国是最早 确立 侵害 债权 制度 的 国家 。英 美 法 系 的 相 关 规 定 多 以 判 例 为 形 式 , 以合 同法 为 核 心 ,当时 雇 佣关 系是 一 种 身 份 并 关系, 雇主 可 以从 这 种关 系 中获 取经 济利益 , 以如 所 果有人 劝说雇 员 脱 离该 关 系 , 主就 有控 告 该 第 三 雇 者 的权 利 。大陆 法 系关 于侵 害债 权制 度 的规 定与英 美法 系有 较 大 的不 同。1 0 8 4年 《 国 民 法 典 》 于 法 关 侵权行 为 的定 义 是 :任 何 行 为 使 他人 受 损 害 时 , “ 因 自己的过 失 而 致 行 为 发 生 之 人 对 该 他 人 负 赔 偿 责 任 。《 国民法典 》 8 3条 给侵权 行 为定义 为 :因 ”德 第 2 “ 故 意或 过失不 法 侵 害他 人 的生 命 、 康 、 健 自由 , 有 所 权 或其他 权利 者 , 对被 害人 负赔偿 损失 的义务 。 关 于是 否将侵 害债 权行 为作 为侵权行 为 的一种 在侵 权行 为法 中予 以 规定 , 术 界 存 有 争议 。否定 学 论者 认为 债权不 应 当成 为 侵权 行 为 的客体 , 并且 即 使 在第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情 况 下可运 用债 务人 的追偿 权予 以解 决 。否定 论者 的理 由确实 符合 大陆法 系 民 法 的基 本 原理 , 是商 品经 济 的 发展 已经 改 变 了原 但 有 的社会 面貌 , 法学 是与 时俱进 的科 学 , 必要 根据 有 社会 的发展 作适 当 的调 整 。另 外 , 分 地 强调 债 的 过 相对性 实 际上也 违背 了其 原来 的本 意 。笔者 认 为确 立侵害 债权 制度 是 合 理 的 , 而且 与 传 统 民法 并 无 相 悖 之处 。首 先 , 权是 民事 权利 的一种 , 债 理应 受 到民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的情况下 , 如何保护债权 人合法权益与稳定社会 交 易秩序 ,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同时 , 构建第 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 实属当务之急。
构建 第 三人侵 害 债权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请求权。然而 , 如绝 对贯彻这一理论 , 时难免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因 有
的赔偿 责任 。Rcad践行 后 约之 前 , R u nz重 ir h 与 adi t
益、 较少考虑对方和社会利益的话 , 那么诚实信用原
则不仅 要平衡 当事人 之 间 的利 益 , 且 还要 平 衡 当 而
事人与社会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国民法典》 德 首次 将诚实 信用原 则作 为一 项 强 行 性 规范 规定 下来 , 并
扩大到一切债的关 系中。之后 , 瑞士 、 本 、 日 意大利 等国的民法典相继规定 了这一原则。随着大陆法系 国家法律中“ 帝王条款” 的确定 , 英美法系 国家也开 始相继进行法律调整。其实英国早在衡平法中就确
变迁 , 即从所谓“ 个人本位” 的法律思想, 转变为“ 社
会本位” 的法律思想。 _ 如果 说合 同 自由原则 以个 2
人为本 位 , 多地 强调 的是 当事 人 的个 人 意志 和 利 更
侵权成立 , 原告必须证 明被告有妨害行为的故意 , 但
被告又可以以法定“ 有权妨害” 为抗辩 , 从而原告必 须证明被告的妨害行为为不正当。 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大陆法系也得到普遍承认。 《 国民法典》 18 法 第 32条规定 :任何行为使他 人受 “ 损害时 , 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 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 负赔偿责任 。 无论何种情形 , ” 第三 人侵害债权 , 均 可成立侵权行为。最先在司法实践 中适用该条款的 是 10 年 R un z . ou l 一案。巴黎时装设 98 adi D ei t tv l e 计师 D ei t oul 挖走 R unz l e adi 数位高级雇员 , 0 年 t 1 1 9 6 月又与 R un z adi 所雇饰边师 Rca 女士签约 , t i r hd 许 以优厚薪水 , 同意补偿 Rca 并 i r h d违反前约所应 负
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系统初探
成 系统 是 发 挥 这 一 制 度 应 有 功 能 的 前提 条件 , 同时 为 第三 人 侵 害债 权 行 为 的 鉴 别 提 供 了有 效 的 检 测器 。
这 一 构 成 系统 包括 主 体 、 观 方 面 、 主 客体 与 客 观方 面 四 项 内 容 。 我 国 侵 权 行 为 法 对 这 几 个 方 面进 行 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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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 : 三 人侵 害债权 构成 系统 初探 第
且 法 律 不 禁 止 债 务 人就 同 一 标 的 物 先 后 出 卖 于 数 人 , 而 如 果 将 一 切 客 观 上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因
行为均视 为侵 权行 为, 赋予债权人 以损 害赔偿请求权 , 难免对债 的 当事; 2  ̄ 的一切第三 人不公 , 于 k :l - 过 限制行为 人的活动 自由 , 妨碍 自由竞争的开展和经济 秩序 的正 常进 行。
维普资讯
20 0 2年第 3 期
北京 市政 法管 理干 部学 院 学报
总第 3 1期
第三 入 侵 害 债 权 构成 系统 初 探
李 绍章 ①
【 摘 要 】 第三 人 侵 害 债 权 制 度 对 债 权 起 着 巧 夺 天 工 的保 驾 护 航 作 用 。 创 建 第三 人 侵 害债 权 的 构
规 制 , 以使 债 务 人 、 权 人 以及 第 三人 的 利 益 得 到 最 大 词 】 第三 人 关
侵 害债 权
构 成 系统
利 益 平 衡
近 年 来 , 着 民 商 事 交 易 的 日趋 活 跃 ,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屡 屡 发 生 。 司 法 实 践 中这 类 案 件 也 逐 随 第 渐 增 多 。但 由于 我 国 民商 事 法 律 并 没 有 确立 “ 三 人 侵 害 债权 ” 度 , 者 在 描 述 第三 人 侵 害 债 权 时 , 第 制 学 只 是 粗 线 条 勾 勒 , 构 成 要 件 鲜 有 阐 明 。偶 有 触 及 , 是 见 仁 见智 , 对 也 尚无 共 识 。鉴 于 此 , 者 以 为 , 当 构 建 笔 应 这 样 一 个 系统 , 能 够 使 第 三 人侵 害 债 权 制 度 在 此 系统 内 显 得 一 目了 然 , 这 个 系 统 成 为 鉴 别 第 三 人侵 即 使 害 债 权 的 检 测 器 。这 个 构 成 系 统 , 主体 要 件 、 观方 面 要 件 、 由 主 客体 要 件 与 客 观 方 面 要 件 四 项 内容 构 成 。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为视角
On the System of Infringement of Creditor′s Undefined Rights by the Third Pa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econd Review of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 刘若杜[1]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版物刊名: 昆明学院学报
页码: 73-78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5期
主题词: 合同的相对性;侵害债权;债权不可侵性;民事权益
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结合的产物,它间接地肯定了债权同等的不受侵犯性,最大范围地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并且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肯定。
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第94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在债权保护传统法律制度上的创新。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应该包括六个要件:1.前提要件:债权合法有效;2.主体要件:侵权主体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主观要件: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4.行为要件:行为存在违法性且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5.结果要件:存在损害事实;6.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我们知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又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性,债权不是一种绝对权,不具公示性质,其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法益或称期待利益,所以一般而言,各国都对其规定了特殊的要件对其进行限制以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对此特殊的要件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在英美国家,第三人侵犯债权一般包括五个要件:”1.存在合法合同;2.被告须具备一般的合同知识;3.存在侵害行为;4.被告具有干涉合同的主观故意;5.债权人受有损害。
”⑴根据法国法上的判例,第三人侵犯债权包括三个要件:”1.干预契约行为的实施;2.第三人主观意图的故意性;3.契约的被干预性以及实际损害的发生。
”⑵杨立新教授指出,该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1.需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行为违反法律;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5.第三人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⑶鄢一美教授认为,该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债权;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给债权造成损害;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5.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6.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
”⑷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违法,所以英美法中的”被告须具备一般合同知识”并不应该是一构成要件。
其次,鄢一美教授指出的”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要件其实是建立在将第三人侵犯债权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基础上设立的,并没有将其视为一种侵权法上的独立的责任,所以不应该采取。
基于旅游合同视角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构建探析
Hale Waihona Puke 国 民法 典》 称旅 游合 同是 旅 游者 和旅 游 承办 人 订立 的关于 提供全 部旅 游给 付 的合 同 。布鲁 塞尔 《 行 旅
契约 国际公约 》 欧共体 《 于 包价旅 游 、 价旅 行 、 、 关 包
债权 引起 的违 约 案 例 分析 研 判 。 4个 方 面探 讨 第 三 人 侵 害 从
馈 权行 为酌 构 成 要 件 , 证 债 权 作 为一 种 基 本 的 民 事 权 利 , 论
具 有 不 可侵 性 , 当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 最 后 , 应 对在 我 国构 建
包 价度假 的指令 》 以及 台湾 民法典 关 于旅 游合 同的
立法 采取 了相 同 的概 念 , 旅 游 承 办人 是 “ 称 以提 供 旅游 服务 为 营业 收取 旅 游 费用 之 人 ” 。《 国际 旅 游
第三 人 侵 害 债权 制度 进 行 旅 游 立 法展 望 , 出构 建 第 三 人 侵 提
害债 权 制 度 可 以 尝试 协 调 理 论 上 的债 权 相 对性 与 不 可侵 性 ,
[ 键 词 】 游 合 同 ; 的相 对 性 ; 的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侵 关 旅 债 债 第
害债 权 制 度 ; 游 立 法构 建 旅
合 同或媒介 一项 或多 项 个别 给 付 , 使他 方 得 以完 成 旅游 或 短期 居 留 的 合 同 ” 我 国 《 同 法 》 设 立 。 合 未
总 额 , 旅 客 所 接 受 的 承 诺 , 立 合 同 J 另 有 学 被 成 。
F n rjc (o WA L・i ( No 0 7 u dP oe t t NG ixa) .1 Q0 2)a d Xi a n ’ n Itrain l tde ies yKe ce t cP  ̄e tt nen t a Su isUnv ri yS ini r c(oWANG o t i f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刑法中,侵害债权制度是对某人依法约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侵害债权行为即侵犯他人债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绝支付债务等,这些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予以制裁。
侵害债权制度主要是通过刑法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刑法明确规定了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比如刑法规定,如果某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构成盗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依法对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既能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侵害债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当债务人拒绝支付债务,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造成其经济破产。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为了寻求救济可能不得不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而这些诉讼过程往往需要时间和金钱,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继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债权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诉讼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主动起诉,这样就给侵害债权行为带来了一定的空间。
另外,一些犯罪行为往往很难取证,对于侵害债权行为控制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因此,就需要完善侵害债权制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制度的实际效果。
总而言之,侵害债权制度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完善来逐步解决。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健全和完善的侵害债权制度,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经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
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
邓 佑 文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3
摘要 : 第三人侵 害合 同债权 , 是指合 同当事人 以外的 第三人 故意 实施妨 害合 同债权 实现 , 造成债权人 遭 受财 产利益损 害, 当承担损 害赔偿 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 应 这种行 为应 受侵 权法调整。其构成要 件 , 以存在合 法的合 要
本文试 图从第 三人侵 害合 同债权行 为 的形态人手 , 证 论 其适 用侵权法 调整 的必要性 , 同时 提 出这种 侵权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承担方式 和建立 这种侵权责任制度 的构 想。 第 三人侵害合 同债权的形态 根据第三人 侵 害合 同债权 的方式 , 以将 第 三人 侵 害合 可 同债 权行为 区分 为不 同的形态 . 并且 各有不 同的具体 表现形
-
该条也没有从 形式上直接体现 为第 三人 侵害合 同债权 。再看 第一百二 十一条 :“ 当事人一方 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 , 应 当向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 当事人 一方和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 , 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按 约定解决 。” 该规 定显然是 为 了维护合 同的相对性原则 , 同样会导致对债权 人的保护不周 。 为一旦 因 债 务人失去清偿能 力 ,债权 人因不能直接 向第 三人请求赔偿 而使 债权难 以实现 , 甚至无法实现 。此外 , 于第三人伤害或 对 监禁 债务人侵害合 同债权 的情 况 ,若仍要求债 务人 承担违约 责任 , 也显失公 平。由此观之 , 现行合 同法无法很好 地解决第 三人侵 害合 同债权 的问题 。
一
、
式。 ( ) 一 直接形 态。即第三人 直接侵 害合同债权 的情况 。 具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当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追索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个典型案例展开阐述。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是三个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工地上,工程队因为施工需要用到周围的土地,但该土地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工程队虽然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后得到了使用权,但是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房屋和道路,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工程队作为侵权者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A公司明明知道B公司已经有了与其合同相同的客户,仍旧将该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是直接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
B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提出赔偿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街道上开车撞到了路边的保护栏,导致周围的住户受到了房屋和车辆的不同程度损伤。
作为车祸的肇事者,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护栏和周围住户也可以将小明起诉为侵权者。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者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期望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强维护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当的商业行为可能对其他商家的利益造成侵害,如果受侵害的商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因此,第三人债权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这种不当行为,保护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该注意权益平衡的原则。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
天, 第三 人要 此 明星与 自己订 立演 出合 同未达所 愿 , 于是 将歌
3 引诱债 务人 违约 。 . 指的 是第三 人通 过一 定的方 式或手 段,
确侵 权责任 , 预防 并制 裁侵权 行 为 பைடு நூலகம் 促进 社 会和 谐稳 定, 而制 定 唱 家拘禁 , 时第三 人 的拘 禁行 为构 成侵 害债权行 为 。 此
第三 人侵害债 权起源 于上世 纪九 十年 代王泽 鉴先生 的介绍 , 文 章编 号 :0 9 5221)3 8- 10- 9(000. 3 2 0 2 0 律保护 的利 益才 叫权 利 ) 那 无所 谓侵 权 了。但需 要注意 的是可 , 始无效 ,但 是若 被撤 销 合 同在未 被撤 销 前仍 然是法 律保护 的对 象, 是受 到法 律保 护 的利益 , 时它 也能 成为被 侵权 的对象 。 此
( ) 害行 为 二 侵
一
是债权物 权化 既代 位权 、 销权 和买 卖不 破租 赁之 后 的又一体 撤销 的合 同 。 撤 可撤销 合 同不 是 当然 无 效的 , 虽然被 撤销后 也是 自 现, 也是 民法理论 的一 大创 新发 展 。当然 也有 人认 为 , 是一个 这 法 学歧途 , 借用大 陆法概 念机 械地解 释英 美法 的财产法 理论 , 是“
2 侵 害债 务人 人身 。指 的是 第三 人通过 拘禁 , . 或伤 害 、 杀害 履 行 的行为 。 某 明星与 演 出公 司订立 演 出合同后 , 如 在演 出的前
一
独 不然 , 故侵害债 权 当然成 立侵 权行 为” 也就 是说侵 害债 权 当 , 债 务人等侵 害债 务人 人身 的方 式, 故意 致使债 务履行不 能或迟延 然 就是侵 犯人们 的权 利 , 犯人 们 的权利 当然 成立 侵权 行为 。 侵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 , 顾名思义为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人 之 债权 , 因而 应 负 侵 权 法 上 之 侵权 责 任 。 债 为特定 当事人之间得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传统民法 0 认为, 债具 有 相 对 性 。债 的 相 对性 告诉 人 们 , 是特 定主 体 之 间 的权 债 利 义 务 关系 。债 权 人 只 能 请 求债 务人 为 或 不 为 一 定行 为 。债 务 人也 只 能对 债权 人 为履 行 。 债 权 实现 出现 障 碍 , 论 是 由 于债 务 人 原 因 若 无 还是第三人原 因,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 务人负债务不履行 的责任, 而不 能 直接 向 第三 人 追 究 责 任 。 另 一 方面 , 统 侵 权 行 为 法 又认 为 , 权 之 债 是针 对 所 有 权 和人 传 侵 身权而 设立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侵犯他人债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 前, 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 已有协议存在 , 因此, 有关侵犯债权问题, 各 国 民事 立法 一 般 都 将 其 列 入债 的 不履 行 的效 力 之 中 。 尽管如此, 两大法系均从理论与司法实务上不同程度地确立了第 三 人侵 害 债权 的侵 权 责 任 制 度 。 了 论证 其 合 理 性 , 者们 或 重 新 界 为 学 定 债权 的 相 对性 的 内涵 , 从 权 利 的不 可侵 性 寻 找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 或 法 理依 据 。但 是 , 过 一 百 多 年 的 讨论 , 今 为 止亦 没有 得 出一 个统 经 至 一
L g l y t m n o i ̄ e a S s e A dS ce
2 0 .(下 ) 0 91
制占 缸会
第 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 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运 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 断进行 考察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
Hale Waihona Puke 法 制 园地 论 三 侵害 权 任的 论 础 构 要 第 人 债 责 理 基 和 成 件冰
钟 奇 江
( 南财 经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湖 南 长 沙 4 0 0 ) 湖 1 2 5
摘 要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和公 序 良俗 原 则是 平衡 合 同 相 对性 与 债权 不 可 侵 性 之 间 矛盾 的 价 值 准 则 . 是 第 三 也
人 侵 害债 权 责 任 的 理 论 基石 。 第 三人 侵 害债 权 责任 的 构 成要 件 包括 被 侵 害 的债 权 必 须 合 法 有 效 存 在 、 权 主 体 侵 为债 之 关 系以 外 的 第 三 人 、 权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必 须有侵 害 他 人债 权 的 故 意 等五 个 方 面 。 侵 关 键 词 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责 任
( ) 待 利 益 的不 可 侵 性 。 权不 可侵 架 。 而 , 债 权 不 可 侵性 的 承认 将 导 致 以 2期 债 然 对
其 不 ( ) 权 可 成 为 侵 权 对 象 。债 权 不 可 性 之 否 定 论 者 认 为 , 权 、 份 权 、 识 产 下 两 种 结 果 : 一 , 可 侵 性 使 债 权 具 有 对 1债 物 身 知 侵 性 之 否 定 论 者 认 为 侵 权 对 象 只 能 是 物 权 等 体 现 的 是 - 现 实 利 益 .债 权 体 现 的 内和 对 外 的双 重 效 力 .加 剧 了 债 权 物 权 化 一种
了实 际的 需 要 。 统 一 合 同法 草 案 本 来 规定 权 , 相 对 权 , 须 特 定 义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 人 妨 害 债 权 实 现 或 使 之增 加 履 行 费 用 侵 犯 而 既 了第 三人 侵 害 债权 责 任 .但 由 于各 方 意 见 因得 对 抗 特 定 义 务 人 ,而 一 般 人 仍 须 负 不 了债 权 人 的这 一 地 位 。按 照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难 于达 成 一 致 .最 后 通 过 的 法 律 放 弃 了这 侵 害 之 义 务 . 仍 得 对 抗 一般 人 . 是 白不 得谓 立 法 原 则 ,债 权 人 能 够 向 加 害 人 请 求 损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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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传统理论认为侵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主要保护除债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即所谓的“绝对权”),而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不可能遭受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故不属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仅由违约责任制度保护足矣。
这也是侵权法与合同法的重要区别。
然而,随着我国的发展,实践中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如商业诽谤侵权、提供不实信息与不当咨询意见的侵权、恶意诉讼侵权等,尤其是涉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象更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秩序。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1].事实上,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已有很多司法案例对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予以了肯认,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课以侵权责任。
但理论和实务中仍存在着很多困惑:国外立法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如何规定的;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界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如何对之规范等问题。
本文拟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探讨,以期达到理论上的明晰,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建立起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抑或英美法系国家,对债权人均予以侵权法救济,惟操作层面各有不同。
(一)大陆法系1.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时,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这是法国民法典以高度抽象的方式对一般侵权责任原则作出的规定。
在20世纪之前,法国法由于沿袭罗马法,较严格地固守债权相对性原则,否认债权对第三人的绝对效力,认为第三人即便引诱、干预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并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就其自己的损失仅能请求债务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20世纪以后,法国法院重新审视了债权相对性原则,认为该原则不应成为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在1908年的Raudnitz 一案中[2],法国最高法院直接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为依据制决被告侵害债权应负侵权责任,从而否定了债权相对性原则排斥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责任的观点。
因此,在法国立法、司法实务上,都认为第三人负有不可侵害债权的义务。
2.日本法《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3].”此为成立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日本判例学说扩张此条中“权利”概念使之包括债权[4],从而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
日本最早的债权法理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持否定态度。
大正初年末弘严太郎博士提出了权利不可侵犯的理论,指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权利的通性,不仅在物权等支配权上存在,而且也为像债权这样的请求权所具有。
同时,判例也认可了这一观点。
二战后日本现代债权法(通说、判例)认为:其一,当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妨害了债权实现并造成损害事实时,债权人可依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以债权侵害为由,请求赔偿损失。
其二,对于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债权人可依公示对抗之,即请求排除妨害[5].3.台湾法在台湾司法实务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行为已达成共识,只是在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有争议。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者,推定其有过失。
”其判例中有称“依侵权行为之法则”,不具体指明适应第184条哪项规定;有称“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显然是指适用第184条第一款后段;亦有称“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之债权者”,则又似系指第184条第一款前段[6].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第184条第一款前段所称权利不应包括债权,理由有二:(1)债权系属相对权,不具典型社会公开性,第三人难以知悉,同一个债务人的债权人有时甚多,加害人的责任将无限的扩大,不合社会生活上损害合理分配原则。
应作限制解释。
(2)第一款后段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应负赔偿责任,此可作为侵害侵权的规范基础,运用灵活,足以发挥保护债权的效能[7].另有台湾学者认为:债权仍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只是应就具体情形详加斟酌[8].在德国法和瑞士法,侵权行为并不以权利的侵害为要件,违反法律保护规定及违背善良风俗的加害,均构成侵权行为[9].故对债权的侵害也应包括在内[10].(二)英美法系英美法中类似大陆法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为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 rights.一般认为,英美法确立此项侵权行为的里程碑式的判例是1853年的“Lumley ”案。
在此之前,法院不承认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因违约所致损害,仅得向合同当事人另一方请求赔偿(合同相对性原则)。
不过,虽然如此,英美普通法实践上实际已经另辟蹊径,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某些情形下,赋予受害人侵权法救济。
在英美法国家,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远流长,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不同的法制时代,对其责任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要求。
纵观两大法系各国立法及司法实务,第三人侵害债权可成立侵权行为在理论上虽有争议,但在各国法律实践上均予以肯认。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及其立法依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害债权行为实际上已得到有关司法解释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已涉及到侵害债权问题。
但该批复对于信用社承担责任的认定是模糊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可以将信用社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款的规定一是合同责任,一是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一般是不相容的,究竟信用社承担的是哪一种责任?显然该批复并未明确指出信用社所担责任的性质,但实质上已涉及到信用社侵害债权的问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1995年5月5日,法函「1995」51号)就明确指出侵害债权的问题了。
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对侵害债权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解释表明: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债权的行为;第三人在其侵害债权的限度内,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11].同时,在实务中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也能在我国现行法中找到立法依据:首先,《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一方面,它是法院解释契约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12].据此原则,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作为规范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立法依据。
其次,《民法通则》第5条关于“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
债权人对合法的债权无疑具有合法的权益。
该规定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课以不得侵权的消极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通说认为“财产”二字,应当理解为财产权利和利益。
债权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最终要决定财产利益的归属,因而债权的基本性质仍然是财产和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此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在本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总之,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直接规定,但在实践中已有很多司法案例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并且在现行法上也能为该制度找到立法依据,然而这毕竟是名不正而言不顺,真正构造这一制度还有待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遇到的最大理论障碍就是债权作为相对权能否作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
传统理论认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绝对权,而作为相对权的债权只能成为违约行为的侵害对象。
可见,能否构造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第三人侵害债权能否成立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债权的性质及其内涵的变化。
笔者认为,随着实践的发展及法学理念的更新,债权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应无疑问。
(一)观念的碰撞——从物权优位到债权优位在传统的经典理论中,物权与债权截然不同:物权为债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为取得物权的手段;物权为一切活动的起点和终点,债权不过是作为物权的一种“附随物”且依附于物权而存在。
显然,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势地位[13].但上述观念在现代社会以来,实际上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地位,也由于近代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发展的影响而发生了重大变化:与中世纪社会生产关系以所有权为中心的静态社会形式相反,当代资本主义形式已完全变为以债权这一“动的在素”为中心的动态形式。
正如德者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学导论》一书中所言:“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Macht-und Zinsgemuss),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
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
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14].”日本学者我妻荣称此变化为“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并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债权已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
鉴于债权在近代社会以来所处的优越地位,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予以救济应无可厚非。
(二)侵权行为保护对象的扩大——从物权到债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法益。
传统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限于财产权,更确切地说,主要限于物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行为保护对象的范围呈扩大的趋势。
自18世纪产生知识产权的概念后,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对象。
二战以来,随着战后有权运动的发展以及对人权保护的普遍增强,人格权制度通过侵权法的保护得以健全。
近几十年来,侵权法的发展面临一个新的趋向: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开始将债权在一定条件下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内[15].(三)自由、安全的价值搏奕——交易安全优先反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观点认为,债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债权本身没有对外公示的手段,第三人对债权关系难以知晓,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必课以第三人不切实际的注重义务,加重第三人的责任,使交易主体失去其对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自由,有悖于经济活动中的自由原则。
以维护经济活动的自由主张债权不具不可侵性只看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然而,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都必然有其负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