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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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管理,不留空档确保隐患整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秉着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规定,或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二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按原因及性质分为四类:生产、质量、技术和环境等四类。
第五条
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包含以下十个环节:
1.隐患排查环节: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督查,管理人员带班督查,其他人员发现或提供信息。
2.填单登记环节:作业现场隐患确认登记、隐患整改通知单登记、安全信员汇报登记。
3.签字确认环节: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对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签字、确认。本环节包含作出处罚决定。
4.收集整理环节:将隐患信息收集后,进行筛选、分类、建档。
5.下达通知环节: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整改通知单。
6.整改实施环节: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7.监控督查环节: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复查验收环节: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
9.信息反馈环节:收集整改信息,对完成情况进行登记、报告。
10.销号登录环节:完成整改项目,销号登记;未完成项目,处罚责任人,再下达整改通知,落实整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第六条
各类安全检查或督查对发现、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在现场向岗位人员指出存在的隐患、注意事项及处置措施,对“三违”行为要当即指出且予以纠正。
第七条
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灾的措施。
第八条
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表》,对“三违”行为的个人视情况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