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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粤卫办人函〔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3、14、20、21日举行。

为确保我省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承担,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工业信息化、保密、纪检监察、交通、电力等部门单位,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条件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4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2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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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7.09.21
•【文号】司法部令第136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司法部关于修改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
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公布)
为了推进大陆与台湾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决定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台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


三、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整理)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整理)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试简介)根据《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一、组织领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现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考试效力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示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共四十三页
如何申办《就业证》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 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 门提出申请 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 窗口(chuāngkǒu),接受申请
共四十三页
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情形之一:内地用人单位直接聘雇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拟聘雇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共四十三页
关于(guānyú)《就业证》制度
共四十三页
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
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 本制度
《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 业的凭证
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受法律保护
其工资、劳动保护(láodòng bǎohù)条件、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
共四十三页
? 怎样享受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待遇 xiǎn)
1、符合内地缴费年限条件(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男60岁、女50岁),可以在内地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2、达不到内地缴费年限条件,回香港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 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记账(jì zhànɡ)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就业的基本程序就业的基本程序用人单位向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与内地用人单位达成聘雇或派遣意向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凭就业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到核发就业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关于就业证就业证制度制度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业的凭证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其工资劳动保护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如何申办就业证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申请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情形之一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注册计量师从2011年在全国实行统一考试。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文件精神,原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调整为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实施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科目介绍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其中,“计量专业案例分析”为主观科目;其余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2.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3.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4.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5.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已取得工程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晋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6日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为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推进经济合作1.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我省相关政策.2.鼓励台资企业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数字产业、节能环保、现代金融、现代物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现代医药和大健康、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参与有色金属、绿色建材、特色轻工、通航、康养、文化、旅游、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我省在投资、财税、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3.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可同等参与我省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4.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5.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我省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和各项产业优惠政策.6.推动海峡两岸产业园区、台湾产业园区等建设,建设运营达标的园区可授予山西省海峡两岸产业园示范基地或山西省台湾产业园示范基地称号.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引导台资企业集中集聚海峡两岸产业园区、台湾产业园区发展,园区内项目可申请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积极推动申报设立国家级台商投资产业合作区.7.鼓励台资企业入驻山西综改示范区、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园区发展,入驻园区的台资企业与园区内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省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基金管理公司落地我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各级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优惠政策.9.台资企业牵头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基地可以享受同等优惠补助政策.10.对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台资项目,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11.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主题公园、园林景观、森林康养、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等,符合资质要求的可依法参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12.台资企业可以平等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招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标,在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审批权责清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13.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以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与我省公立医院在许可准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医养惠民项目落地山西.鼓励台湾中医药企业在山西设厂,在医药审批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14.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设立高端养老机构.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养老服务业,享有行业同等待遇.15.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16.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可在我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证书后可从事相关行业,并与我省建筑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1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平等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18.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19.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涉林产业,并与大陆林木花卉类相关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民俗民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美丽乡村建设.20.台资企业可与我省企业同等依法享有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21.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上与我省农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有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受灾补助等待遇.22.台湾投资者凭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进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台湾自然人无需再作公证.23.支持鼓励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通过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省的投资,对其从我省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我省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24.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依法严格保护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的知识产权.台资企业在我省申请专利资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申报省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与我省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来我省创业,以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25.支持台资银行在我省设立金融机构或在太原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鼓励台资银行与山西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我省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山西分支机构及山西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26.支持我省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台资项目和台商台企,可优先予以信贷支持.27.台资企业同等享有我省及各市对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28.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我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29.金融机构可为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和融资担保服务.30.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31.允许台湾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我省相关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32.台资企业在我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外汇登记、业务牌照、资质许可、政府特许、标准制定、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与我省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台湾同胞可以在我省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各地、各部门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台资企业的限制.二、鼓励创业就业33.鼓励台湾青年来晋创业就业.将台湾青年来晋创业就业纳入我省创业就业管理体系,享受与本地青年同等待遇.34.加大台湾青年来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力度,鼓励两岸有实力的团体、企业创办两岸或台湾创业载体,载体内企业达到50家以上(其中台资企业不少于20家)且创业成功率40%以上,有关部门可联合授予山西省海峡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基地、海峡两岸青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称号,享受省级基地同等待遇.35.支持台湾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台湾同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36.支持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重大人才计划.支持全职在晋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我省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享受我省各项人才优惠政策.37.台湾同胞可按照?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我省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加快推动山西公共招聘网以及企业线上招聘网站系统升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可注册登录,方便台湾同胞求职应聘.38.鼓励和支持有意愿来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自主应聘或受雇到我省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在招聘中享有同等公平竞争权.39.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在我省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在我省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40.鼓励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湾同胞在我省担任法律顾问.鼓励台湾同胞在我省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等职务.支持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从事律师执业.鼓励晋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我省的台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41.对推动当地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台湾同胞,可授予荣誉市民或经济顾问等称号.对居住满3年以上、对当地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台籍高管,可比照引进人才政策给予适当奖励.42.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当地或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评选.43.在我省就业的台湾同胞可申报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省级社会科学基金及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等省级专项项目.允许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注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账号,申报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44.台湾同胞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牵头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平台的申报,享受与我省科研院所和企业同等政策.在我省工作的台湾科研人员可申报我省科技专家库专家,参与省级科研项目的评审和决策咨询,可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我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45.在我省就业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职称,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46.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我省幼儿园和中小学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47.支持鼓励台湾青年来我省从事文创、电竞等领域的工作,鼓励两岸有实力的团体企业在我省创办电子竞技俱乐部、电子竞技小镇和电竞旅馆.台湾青年在我省创设相关公司,享受与我省企业同等待遇.48.台湾文创机构或个人可参与我省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我省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我省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49.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山西省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及相关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台资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申报文物保护工程资质.50.鼓励台湾民间机构参与我省尧文化、神农炎帝文化、关公文化、根祖文化、黄河文化、民俗文化、晋商文化等重点发展项目,支持晋台宗教文化交流.51.鼓励晋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以及在我省高校工作的台湾教师积极开展中国文化、历史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在申报项目经费时具有同等资格.52.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我省实施转化.鼓励台湾同胞经相关考试取得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后,在我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三、加强文化交流53.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数量不受限制.我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作数量限制.放宽晋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54.建立台湾图书进口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5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并担任相应职务或荣誉职务.56.支持台湾同胞和台湾相关社团参与我省扶贫、支教、公益等基层工作.四、提供便利待遇57.在我省长期居住、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同胞,可依照有关规定列席、旁听省市政协会议,并参加部分议题的讨论.58.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59.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在我省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台湾同胞,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我省各市、县的保障性住房.60.在我省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我省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证明文件.61.台湾同胞在我省就业、居住和就读期间,可按照国家及我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与我省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62.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我省享受购买火车票、机票等生活便利化服务,有关单位要对互联网购票、自助售取票等系统进行升级.63.台湾老年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65岁以上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70岁以上者免费进入风景区、已开放的文物点、教育基地、宗教活动场所.64.台湾同胞子女在我省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就读,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学生到我省高校就读,在学费、学生资助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我省高校可设立台湾大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台湾学生完成学业.在我省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65.台湾户籍考生可享受与台湾省籍考生同等考试加分政策.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参加我省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66.台湾同胞可购买自住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与我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当地公共租赁住房.67.设立台胞权益保障、青年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开设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涉台政策信息,为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政策咨询、辅导服务和紧急救助服务.台湾同胞同等享有向我省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68.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在我省所有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营地等旅馆登记住宿.可按照有关规定换领本地驾照.附件: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分工表。

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doc

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doc
从事石油化学分析、石油工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八
化工
从事化工基本操作、工作仪器、化工厂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九
铸造
从事铸造、铸模、溶解与浇铸、铸后处理相关工作
三十
纺纱机械修护
从事纺纱机械修护技术相关工作
三十一
织布机械修护
从事织布机械修护技术相关工作
三十二
染整机械修护
从事染整机械修护技术相关工作
三十三
针织机械修护
五十五
美容
从事彩妆、护肤美容相关工作
五十六
女子美发
从事女子剪、烫、染、整发相关工作
五十七
男子美发
从事修剪、清洗男子头发、修剃脸部相关工作
五十八
汽车修护
从事汽车引擎修护、汽车底盘修护、汽车电系修护、汽车定期保养相关工作
五十九
内燃机装修
从事内燃机装修技术相关工作
六十
汽车车体钣金
从事汽车车体钣金面整修、接合操作技术相关工作
九十六
按摩
从事按摩相关工作
九十七
事务机器修护
从事事务机器修护技术相关工作
九十八
重机械操作
从事重机械操作、故障排除与维护相关工作
九十九
飞机修护
从事飞机修护操作与维护相关工作
一百
推高机操作
从事推高机操作与维护相关工作
一百零一
移动式起重机操作
从事移动式起重机操作、吊挂技术相关工作
一百零二
农业机械修护
从事农业机械检查、保养、调查相关技术工作
八十三
输电架空线路装修
从事输电架空线路与电驿副线电缆及装修相关工作
八十四
变电设备装修
从事变电设备安装及维修技术相关工作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3类准入类职业资格证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3类准入类职业资格证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3类准入类职业资格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准入类职业资格证包括:
1. 教师资格;
2. 法律职业资格;
3. 注册会计师;
4. 注册建筑师;
5. 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
6. 注册资产评估师;
7. 税务师;
8. 消防员;
9. 婚姻家庭咨询师;
10. 心理咨询师;
11. 全国监理工程师;
12. 安全评价师;
13. 标准化工程师;
14. 认证人员;
15. 房地产估价师;
1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
17.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18. 消防设施操作员;
19. 在校大学生(包括研究生)的毕业证书;
20. 中级及以上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包括车工、铣工、磨工、电焊工、钳工、机修工、汽车维修工等);
21. 中级及以上普通机动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22. 中级及以上锅炉操作工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工业锅炉司炉、电站锅炉司炉和水处理作业等);
23. 中级及以上电梯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等);
24. 中级及以上起重机械操作工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桥式起重机操作、内燃起重机械操作等);
25. 中级及以上客运索道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索道司机);
26. 中级及以上危险物品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危化品操作工、烟花爆竹操作工等);
27. 轨道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包括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铁路机车车辆调度员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准入类职业资格证的种类和要求,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海峡两岸职业资格证书互认机制研究

海峡两岸职业资格证书互认机制研究

固两岸关 系、促进 文化 交流,增 强文化认 同、增加 民众互信 、 实现 资源共享 、促进 闽台高等职 业教 育的发展 等方面都有积极 促进 作用。文章 围绕海峡 两岸合 作 办学过程 中的现状 和存 在的 问题 ,从政策 、人 文、具体操作 等方面探 究两岸职业资格证 书
互认 机 制 ,以 期 海 峡 两岸 各 个行 业 的 职 业 技 能标 准 建设 起 到 先 行 先 试 的 作 用 。
措 施
2 闽台高等 职业教 育合作现状
根据 《 国家 中长 期教 育 改革 和发 展规 划 纲要 ( 2 0 1 0 —
2 0 2 0年 ) 》,国务 院办公 厅发 布的 《 关 于开 展 国家教 育体 制 改革试点 的通 知》 第 3 7条 指 出 :加强 内地高 校与港 澳知名 高校合作办学 ,探 索闽 台高校教育合 作交流新模式 。 … 《 福建 省中长期 教育改 革和 发展规 划纲 要 ( 2 0 1 0 -2 0 2 0 年) 》 则深 化了闽 台职业教育 合作 :以海 峡两 岸职业 教育交 流合作 中心 为平 台 ,推进 “ 两 岸 职业 教 育 教学 资源 基 地 ” 和 “ 两岸职业 教育 师 资培训 基地 、专家库 ,围绕 两岸产业对接 共同开发教材 ,共 建实训基地 ,培育 一批 对台职业教育合作 先行先试校 ,实施 闽台高职 院校联合 培养 人才 、合作培训师 资 、高职教师 台湾访 问学 者 工程 等项 目,支持 闽 台继 续教
的 学 历 。福 建 省 目前 只有 7所 院 校 的 学 历 被 台 湾 地 区 承 认 ,
2 0 1 4年 1 1月福 建省十二届人 大常委 会第 十二次 会议初 次审议 了 《 福建 省促 进 闽台 职业 教 育 合 作条 例 ( 草案) 》 , 条例草案 明确 了地 方政府促进 闽台职业 教育合作的职责 ,将 闽台职教合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所需经费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 。鼓 励 台湾地 区的组 织 、个人 与 内地 的企 业 、

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四十号《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10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25日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2024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提升台湾地区职业资格使用便利化水平,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就业创业,促进两岸融合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开展直接采认对应大陆职业技能等级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以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经比对对应职业技能等级或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纳入采认目录;经比对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探索放宽限制,扩大直接采认范围,逐步纳入采认目录。

市发改、教育、工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两岸职业资格比对,提出本行业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建立和调整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应当听取台湾同胞、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四条未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根据台湾同胞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比对,可以纳入采认目录。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2024〕第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24〕第1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广东省有3个自治县属于放宽条件地方,分别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公布)为了推进大陆与台湾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决定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台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

”三、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稿)(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大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大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2024年台湾省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电算化》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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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台湾省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电算化》模拟试题一、单项选獐题(共25题,每题2分,每届的各选项中,只有I个事最符合题A)1、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是。

A:行政单位会计制度B: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C: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D:会计人员岗位贡任制度2、依据《会计法》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员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的罚款。

A:3000元以上5()0∞元以卜.B:2(XX)元以上20000元以下C:2(X)0元以上5000元以下D: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铝起。

A:会计年度终了后第•天B:审计报告之日C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之日D: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日4、大写“人民币叁拾集元玖角整”写成小写,应是.A:¥37.9B:¥37.9-C:¥37.90D:Y37.905、企业现有资产总额为IO万元,在发生一宅“用银行存款购入材料3万元”的经济业务后,企业的资产总额将为一A:“原材料”B:“在途物资”C:“应付账款”D:“预付账款”6、某企业采纳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成本,期初材料甲数量为50件,单价为100元:本月购入材料甲100件,单价105元:本月领用材料甲100件,其领用总成本为元.A:10250B:100OOC:1()5(X)D:I25(X)7、下列项目中,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是一A:购人办公用品B:发放职工工资C:购人设备D:偿还长期借款8、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一审计的单位。

在供应报告时,应符审计报告伴同会计报告一并供应。

A:定期检查B:重点检查C:全面检查D:专项检杳9、甲公司开具了一张收款人为乙公司的支票,乙公司的业务人员利用私刻的乙公司印章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开户银行对该支票进行审查后并未发觉异样,遂办理r款项划转,后乙公司的业务人员伙同丙公司相关人员侵存了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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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教师资格(高等学校)
2.法律职业资格
3.注册会计师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5.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7.注册建筑师
8.监理工程师
9.房地产估价师
10.造价工程师
11.注册城乡规划师
12.建造师
1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
木工程师(岩土))
14.注册验船师
15.船员资格
16.兽医资格
17.拍卖师
18.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19.医生资格
20.护士执业资格
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22.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23.注册设备监理师
24.注册计量师
25.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26.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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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31.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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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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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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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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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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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53.翻译专业资格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1.消防设施操作员
2.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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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畜繁殖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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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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