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听课笔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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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会计》听课笔记(5)

第八节存货期末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当成本低与可变现净值时,期末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企业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计价时,由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可供选择:

1、单项比较法

亦称逐项比较法或个别比较法,指对库存中每一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逐项进行比较,每项存货均取较低数确定存货的期末成本。

2、分类比较法

亦称类比法,指按存货类别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每类存货取其较低数确定存货的期末成本。

3、综合比较法/

亦称总额比较法,指按全部存货的总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总额相比较,以较低数作为期末全部存货的成本。

单项比较法计算的期末成本总计最低,分类比较法次之,综合比较法最高。原因是单项比较法所确定的均为各项存货的最低价,据此计算的结果比较准确,但这种方法的工作量较大,存货品种繁多的企业更是如此。

期末通过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库存存货计价后,若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成本,则无须进行账务处理;若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则应按可变现净值作为期末存货的价值,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差额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其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1、直接转销法

是将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损失直接转销存货科目,同时将存货成本调整为可变现净值,在这种方法下,应设置“存货跌价损失”科目,确认损失时,借记“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有关存货科目。采用该法,期末存货的账面余额是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较低者,而不是实际成本数。对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可以通过计入,列为当期损益。

2、备抵法

将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损失不直接转销存货科目,而是记入“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备抵科目,单独进行记录和反映。采用该法,期末存货的账面余额仍然是实际成本,“存货跌价

损失准备”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存货”项目的抵减项目。对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可以通过记入“存货跌价损失”科目,列为当期损益。

[例16]例15中甲公司1999年12月31日对库存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价后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如采用直接转销法,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存货跌价损失100

贷:存货100

如采用备低法,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存货跌价损失100

贷:存货跌价损失准备100

第九节存货的清查

存货清查是通过对存货的实物查对并与账面资料比较,确定各项存货的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一、存货清查的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企业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金额和批准转销的盘盈金额,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金额和批准转销的盘亏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物资的净盈余。该科目下应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二、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

发生存货盘盈时,应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发生存货盘亏、毁损时,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存货的盘盈,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存货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即定额内损耗),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例17]某企业1996年4月因洪涝灾害,导致产成品毁损20000元,该项毁损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实际损失的80%,其余损失由企业自己负担。有关账务处理如下: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0000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20000

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6000

营业外支出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0000

第五章投资

第一节投资的概念和分类

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本准则所指的投资,仅包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企业取得的为使其增值而持有的资产(不含对外投资),如存货、固定资产等不属于本准则所指的投资。

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需要设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

第二节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通常易于变现,且持有时间较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等为目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2)投资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和获利性。

一、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

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是,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股利和利息不构成投资成本,这包括两种情况:(1)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不够承短期投资的成本。而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2)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自发行日起至取得日止的分期付息债券的利息不够承短期投资的成本。购入短期债券支付的价款中所含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处理。

公司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购入的股票、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公司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 某企业于1997年2月2日用银行存款购入甲公司的股票50万股(每股市价10元)作为短期投资,则该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股票(甲公司)5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

二、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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